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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期,全区农村乡、村、队各级基层组织指定1~2人负责封山护林,培植苗木。50年代中期,在农业合作化过程申出现了规模小、人员少的林业组(队),是林业生产集体化的萌芽阶段,也是社队林场的雏形。60年代起,全区相当一部分公社和大队在原有林业队和林业小组的基础上创办了社、队林场,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办场方针,实行粮油自给,劳动在场,分配在队的政策。为解决集体与国营林场的林权纠纷,从1963年起各县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会同区、公社和国营林场共同协商,划定国营林场与社队林场的界限和范围。针对国营林场建场时圈定范围过大,没有给周围社队群众留下出场及牧场,影响了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情况,在这次确定山林权属的过程中,根据各队人口和大牲畜数量从国营林场中划出靠近村庄的部分山场作牧场,订立协议,经批准后颁布山林所有权执照及生产队牧场使用凭证。
70年代是本区社、队林场发展的高潮时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区1975年有社、队林场945个,1977年发展到1358个,1979年达到1942个,是建国后本区社、队林场发展的最高峰。
进入80年代后,由于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积极性很高,集体林场的生产和效益开始滑坡,乡、村林场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1982年,全区开始在林业生产中推行责任制,造林育苗一律实行检查验收和分期付款,同时整顿乡、村林场。到1985年底,全区有集体林场924个,其中乡办9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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