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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37年(1948),成立和县地方法院,设推事兼院长和看守所长。1950年10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定编为9人。1951年根据土改、镇反工作需要,县成立人民法庭,并分别在各区成立7个分庭。1952年土改结束,人民法庭随之撤销。1958年12月,和县、含山两县合并,改为和含县人民法院。1959年6月,和、含两县分开,恢复和县人民法院。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下设乌江、石杨、西埠、沈巷、新桥、姥桥、环城7个区人民法庭,定编总人数(含法警)共48人。1988年,编制人数增为69人,并筹建行政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建国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镇压一批罪恶深重、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并发动群众,召开诉苦会、说理斗争会。如姥桥区油坊乡公审特务、惯匪张同林(绰号骚猪)、尤成玉(绰号油锤)时,到会4000余人,有160余人控诉他们杀害36名革命干部、家属和农民的罪行。至1951年6月,全县共召开公审会113次,参加会议人数达50.87万人次。此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运用刑事审判的武器,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投机奸商、不法地主等,保卫了粮食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对许多“政治案件”作出错误的判决,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83年8月,全县开展“严打”斗争,对罪大恶极的流氓团伙主犯、流窜犯、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分别以法判刑。至本年底全县计判死刑8人,死缓1人,判5年以上徒刑30人。1984年至198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比“严打”前两年的刑事发案率下降9.06%。1987年刑事发案率比1986年下降34.9%。在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盗窃案件占刑事案件之首位。1988年全县受理刑事审判案100件,其中盗窃案占43件。
三、民事审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男女青年强烈要求婚姻自由。1951年,受理民事案件中,婚烟案件占97.8%。次年,受理婚姻案件数比上年增加三倍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院受到冲击,民事审判工作停顿,民事案件无人过问。1978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各项政策的落实,越来越多的公民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案件日益增多。1986年比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增加21.1%,1987年比1986年,又增加23.8%,大部分是离婚债务、房屋、财物等纠纷案件。1987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88件,其中离婚194件,债务219件,财物117件,房屋、宅基地70件,赔偿59件,抚育、赡养15件,继承7件,其他7件。1988年受理民事案593件,其中离婚案187件、财产纠纷102件、债务案件137件。其余系抚育、赡养、继承等件。全年调解结案369件,判决70件,撤诉73件,移送4件,终结2件,共办结518件,占总民事案件87%。
四、经济审判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1年9月,县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
1983年,审结经济案40件64人,其中贪污案2件2人,盗伐树木6件6人,诈骗6件11人,大盗窃案26件45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30人。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占首位,而且逐年上升。1984年占65%,1985年占73%。技术承包案件对经济审判工作提出新课题、新要求。合肥市中市区民政综合服务公司与和县植物油厂为辐射井建筑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涉及地质、水文、建筑等方面的技术。受理后,首先研究有关技术资料,然后再委托河海大学两位讲师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所建的井虽有辐射井型式,但不具备地表水入渗过程,不符合辐射井条件,为案件正确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1988年经济案件,共受理329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253件,购销合同纠纷43件,联营合同纠纷15件。其余均系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供用电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在全年结案282件中,调解结案的263件,判决9件,移送4件,撤诉4件,结案诉讼费155.93万元。
五、行政审判
1987年初,县法院成立行政庭筹备组,试办两件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在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深入调查,弄清事实,慎重裁决,由于这两件治安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无根本性错误,均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以利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施行。1988年,试办4件行政案件,积累经验,以便推广。
六、执行庭工作
执行庭的任务,主要是办理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和本院执行中的典型案件。
1986年至198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63件,办结152件,结案率为90%。如城南乡政府诉倪雅发违章建房一案,县法院判决倪雅发拆除其违章建造的房屋。倪不服上诉,巢湖中院二审维持县法院判决下达后,倪仍软拖硬抗,经反复教育无效,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强行拆除倪违章建造的4间瓦房。并通过广播、宣传栏进行宣传,社会上震动很大,邻近地区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章建房问题迅速得到解决。1988年受理执行案48件,办结42件。
七、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党的正确思想路线。根据中央“冤案要昭雪,假案要纠正,错案要平反”的精神。法院组织专门班子,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58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8件。通过甄别宣告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分,论性减刑,占反革命案件95.5%。维持原判的占4.5%;普通刑事案件511件,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减刑的占普通案件3%,维持原判的占97%。1977年至1979年判处的6起反革命案件,全部进行改判,宣告无罪;普通刑事案件147件,改判10件,维持原判137件。“文化大革命”前的刑事案件75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56件,改判330件,占72.3%;维持原判126件,占27.7%;普通刑事案件303件,改判136件,占44.9%;维持原判167件,占55.1%。同时,还根据皖发(1978)28号文件精神,主动复查三年困难时期案件835件。其中改判偷青吃青等14个方面的案件486件,占复查三年案件中的58.2%,维持原判349件,占41.8%。
1982年至1983年,复查案件174件。其中政治案件135件,150人。普通刑事案件39件,39人。宣告无罪27人,免予刑事处分29人,减刑2人,剔除不实之词的9人,维持原判的122人。
在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中,始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抓住全省、全县人民深切关注的石仁祥同志冤案的平反昭雪工作。石仁祥同志系部队转业人员,因反对林彪而在1971年被错判死刑。复查纠正后,省委在合肥市召开平反大会,追认石仁祥为中共党员,革命烈士。
通过复查平反,改判纠正冤假错案。按照党的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害人经济上和工作中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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