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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
民国37年(1948)元月,国民党县政府由县长兼任检察官。次年,始设首席检察官,在地方法院内办公。
1951年5月,成立和县人民检察署,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配专职检察员、书记员各一名。1954年9月,改为人民检察院,编制6人,配专职检察长。1956年,编制增加为11人,内设一般监督、侦查审判监督、秘书等三组。1958年12月和县、含山两县合并,改为和含县人民检察院。1959年6月,和县、含山两县分开,恢复和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停止工作。1978年9月,打倒“四人帮”后,恢复人民检察院。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四个科和办公室、共有22人。1988年,增设举报中心及税务检察室,总人数37人。
二、刑事检察
1951年,县粮食公司主任吴昌祥因干涉婚姻自由,致死人命,县检察署调查属实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昌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53年10月,县财粮科会计姚字林,盗窃国家资财1.5万元。化名燕南飞,逃往南京、上海,逮捕归案,经检察署起诉,法院判处死刑。
1979年至1981年共批准逮捕188人。1983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派员联合办公,集中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在第一次集中行动中批准逮捕386名,其中向法院起诉335人,不起诉2人,免予起诉8人。1986年公安机关报捕1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04件150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95件129人,除1案1人外,均作有罪判处。1987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74件1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1件10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5件115人,经审查已起诉61件96人。同时,对1986年以来不捕、不诉、免诉和批准后又作撤案处理及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又提请复议的各类刑事案件42件47人,进行重点复查,采取相应措施。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0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72件96人,经审查,向法院起诉69件86人;情节轻微,免于起诉3件10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4件7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2件11人。
三、经济检察
1986年至1988年上半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5件,其中贪污、受贿61件,占经济案件80.1%。通过查处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4万元。1986年4月,县农行反映腰埠信用社经济问题严重,及时组织检察干部5名,参加办案,经过一个多月调查取证,发现这个信用社9名职工中,有不同程度贪污、挪用行为的7名。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有3名,于6月12日宣布逮捕。1988年元月,县广播电视局检举该局服务部副主任兼采购员有严重经济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出该采购员挪用公款4.1万元、诈骗3.5万元,已逮捕归案。
1988年设立驻税务机关检察室,办结偷漏税案15件,其中逮捕1人,免予起诉1人,直接追缴入库税款6.75万元。协助其他单位查追款3.04万元,并为邻县提供偷漏税线索追缴税款40余万元。
为清除腐败,开展廉政活动,自1988年11月1日起,成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年底共接受70余件举报信,总金额达百万元以上。其中万元以上8件,5万元以上特大案2件,被检举公司以上领导干部10人,决定立案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1万元。在举报的震慑下,戚桥信用社信贷员在其亲属陪同下,来县检察院投案自首,交待贪污信贷款3.58万元,并退清赃款。
在举报案件中,贪污案35件,受贿案15件,偷税案13件,挪用公款16件,在立案4件中,万元以上3件,5万元以上特大案1件。
四、法纪检察
1986年县检察院组织法纪科的全体干部,走访纪检和信访部门,并对经委、粮食、供销、商业等系统21个单位和7个区、10个乡、2个行政村、基层派出所、法庭调查摸底,共发现案件线索27起。通过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人犯3名,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违法行为,与有关单位联系,分别做好处理;1987年,重点调查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三类案件。通过调查、取得突破性进展,共受理法纪案件17件21人。其中非法拘禁6件6人;诬告陷害1件1人;私拆、隐匿邮件、电报1件1人;重大责任事故3件3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件3人;重婚3件6人;医疗事故1件1人。经调查虽属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14件17人;协助有关单位作适当处理。立案侦察的3件4人。黄山寺乡邮电代办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汇兑款8480元,除追回全部赃款外,已逮捕起诉。通过与失款户核实材料,当场归还汇款,挽回邮电部门的不良影响。
1988年受理法纪案件17件24人,决定立案侦查4件6人,向法院起诉3件3人,免予起诉2人,尚不构成犯罪的12件16人。全年受理群众来信125件,该院自查57件,转给其他部门59件,存查9件。
五、监所检案
1960年2月,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组织10余名干警对看守所和黄山寺、姥下河两个临时劳改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在现有238名犯人中,抗拒改造,重新犯罪有26名,在查清事实后,协同法院在犯中人公开严肃处理。同时建立同监所、临时劳改生产单位的互通情报制度,随时掌握犯罪苗头,及时解决。1984年8月,县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人和干警13名,通过给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在押人犯和收审人员作报告、进行个别谈话开展法制教育,共有55人次,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68条,分别进行查处。1986年,在看守所挂牌设立驻所检察室,配备专职驻所检察干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人犯登记制度。除节日前检察院与公安局共同检查外,驻所干部单独检查25次,发现一些问题,及时消化处理。个别教育80余人次,使2名准备自杀的人犯,重新做人,对在社会上改造的罪犯25名,进行长期考察。发现重新犯罪的1人,收监执行。1987年,配合看守所进一步做好安全防范和文明管理工作,驻所检察员每月巡视清理牢房一次,形成制度。对在押人犯的饮食卫生、疾病防疫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体罚虐待。7月25日有6名盗窃人犯、企图集体越狱,由于及时发现,越狱未逞。事发后,通过取证,分别予以加刑处罚。并针对人犯的畏惧心理、悲观情绪和对抗态度进行谈话,使4人取消自杀念头,3人改掉牢头狱霸的恶习。1988年,实行文明管理。上半年,看守所执勤武警打骂体罚人犯时有发生,较严重的有6次。为此,建议召开一次由公安、检察、看守、预审、武警中队等负责人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引起重视。武警中队对此召开军人大会进行法制教育,对虐待体罚人犯的进行批评,对殴打人犯的进行处分,制定管理制度,维护人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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