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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2年(1913)12月28日,县知事兼管司法审检所工作。次年4月9日,司法部下令裁撤县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审理案件。民国16年(1927),县设司法科。民国18年(1929),县改设司法公署,独立办理审检事务。民国22年(1933),和县司法公署又改称司法科。民国24年(1935),撤销司法科,成立司法处。民国35年(1946),县司法处内设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录事、执达员、法警、庭丁、看守所长、主任看守等17人。1949年1月,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同年6月,和县县政府设司法科。建国后,司法行政工作一度由县人民法院兼管。
1980年9月,成立和县司法局。1982年5月,局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1987年,局内分设人事秘书股、法制宣传股、人民调解股。
1987年,全县区、乡、镇共调配司法助理员21人,其中配备国家干部13人,招聘干部8人。1988年司法局共有23人,含司机1人。
二、法制宣传
50年代,主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停顿。1980年9月后,编印《法制宣传》小报和简报3750份,开辟宣传橱窗25个,展出各种照片200余张,漫画5组;在和城要道口悬挂大型法制宣传画8幅,电影院、剧场映(演)前放幻灯近千场,县广播站开辟法制宣传专题节目,播出稿件69篇,司法局出动宣传车深入区、乡进行法制宣传。1987年,重点抓干部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工作,县、区、乡三级举办学习班39期,参加学习的干部4899人次,已学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九法一例)的占89%。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学完“九法一例”的占60%,县粮食局、商业局、广播局、供销社、印刷厂、酒厂、水泥厂、生资公司等单位,能运用法律、法规管理企业,促进经济工作。农村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由点向面展开,基本上完成党团员、干部、青年、户主的“九法一例”学习任务,培训普法宣传员1500余名,并在大型的牛屯河水利工地上,利用广播、墙报等宣传法律常识。姥桥区坚持用党校、夜校组织农民学习法律常识。全县有400多所中小学开设法制课,进行法制教育。
三、民事调解
1951年,全县建立区、乡调解委员会21个,行政村调解小组200个,共有成员974人,其中妇女占25%,次年调处民事纠纷1938件。1964年防讯期间,雍镇公社姜桥、彭马两个大队集中30余人准备开坝放水,以排除内涝,直接戚胁裕溪大队的禾苗,裕溪大队马上组织群众阻挡开坝,双方准备械斗,一触即发。县闻讯后立即派员赶至肇事地点,会同当地区、公社调解小组,召开三个大队党支部书记和调解小组长会议协商后,另开小坝放水,订立协议,解决纠纷,避免一场流血事件的发生。1979年,调处各种民事纠纷339件。1982年至1983年,调处民事纠纷426件,解决许多婚姻、山林、水利等纠纷。1988年调解民事纠纷786件。
四、律师
1956年,成立律师事务所,仅有一名律师开展工作。
1982年4月,成立法律顾问处。当年受理刑事案件出庭辩护27起,民事案件代理15起,代理诉讼1起,代理非诉讼并参与调解仲裁14起,代办刑事控告书6件,刑事上诉状7件,民事诉讼状6起,民事答辩状2件,申诉书1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11件,接待法律咨询154人次,解答法津询问450条。1983年受理刑事案件出庭辩护23起,民事案件代理11起,代理诉讼并参与调解仲裁9起。草拟各种法律文书34件,解答法律询问527条。1984年受理民事代理27件,刑事辩护56件,法律咨询920人次,代书65件。1985年民事代理26件,刑事辩护15件,法律咨询1100人次,代书96件。1986年,共办理刑事辩护案11件,民事代理案33件(含经济纠纷19件),参与非诉讼调解2起,代写诉讼文书30件,解答法律咨询406次。并向干部和群众讲授法律课18次,受教育5600人。为4个单位常年担任法律顾问,追回债款30多万元。全年业务收入6200余元。1988年,担任15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共收费1.5万元。
五、公证
1952年公证工作由和县人民法院代办。1955年,由于人事变动,公证事务无人办理。
1982年4月成立公证处。随着开放搞活和横向经济联系发展,涉及经济合同的纠纷逐年上升。至年底办结各种公证208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33件,经济合同52件,其他23件。1983年办理各种公证216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7件,经济合同166件,其他33件。1984年办理各种公证202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9件,经济合同183件。1985年办理各类公证340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28件,经济合同212件。1986年办理各种公证287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14件,经济合同173件。1987年办理各种公证329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36件,经济合同193件。1988年办理各种公证548件,其中公民权利义务129件,经济合同4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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