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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助组阶段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各农户所有。互助组分为“临时性”、“常年”两种类型,临时性互助组只是在农忙季节进行劳力互助(以工换工),常年互助组对组员进行明确分工,实行评工记分制度,如谢成贵互助组,有正、副组长、记工员、评工员,并成立技术研究组、读报组。根据生产需要,成立临时性的犁田组、积肥组、摘棉组。生产上按照春播、夏锄、麦收、麦种、秋收、秋种、冬耕、冬管等主要农活和副业生产特点,民主讨论制定生产计划。在劳动管理上,按照组员的劳动能力,评定10分工为一整工,每人根据各人完成农活的数量、质量进行活评。某些易于定量记工的农活,实行以量记工,如打秧草,每50公斤记10分工。摘棉花每60公斤记10分工,多劳可以多得工分。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股,折价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各农户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归个人所有,生产经营权归农业社。收益分配是按入股土地数和当年所做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其比例一般是“土四劳六”(土地占40%,劳动工分占60%)。1955年县委在北戴乡进行试点,提出两种办法:其一,双比例分配,即原订产量的分配比例不变,超产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社员讨论确定,不硬行规定;其二,适当提成照顾土地股红,这种做法不提倡,如果已做,社员无意见,可不改变。分配应掌握劳动力稍高于土地的原则。分配结果要保证每个社员收入比入社前有所增加,个别不能增加收入的,要分析原因,通过社员讨论予以适当照顾,如安排多做农活,留一些机动粮,公益金中予以补助,减轻其投资,在社员自愿基础上捐助一些工分等。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1956年至1957年组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大农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支配,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高级社下设生产队、作业组。农业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负责管理、监察社务。
高级农业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每日劳动量,划定各项农活的劳动定额及其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为计算单位。农业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劳动日,减产扣减劳动日)。生产队规定每个社员全年和每个季节应完成的劳动日数。
高级农业社的收益分配,按照“少扣多分”的原则,在完成规定的农业税后,分为扣留部分和分配部分,扣留部分有生产费用、公积金(5~8%)、公益金(2~3%),总数一般不超过40%;分配部分包括工分款、口粮、柴草等,一般不低于60%。如1957年五显乡保圩农业社,完成农业税后,全年农副业总收入218560.13元,扣除生产费用(包括管理费)54748.42元,占总收入25%,公积金6556.8元,占总收入3%,公益金4371.2元,占总收入2%,社员分配款152883.71元,占总收入70%,全年实做工152883.71个,每个劳动日应分配1元。社员的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柴草按斤粮斤草、随口粮分配,粮、柴折价后在工分款中统一扣除。
四、人民公社阶段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不考虑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社会物质条件和人民觉悟程度,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如大兵团作战,无偿调动劳动力、耕畜、农具、种子,刮起了“共产风”。分配上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由于队大范围广,各生产队之间条件不同,收入不同,产生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社员口粮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在收获后一次分发到户,并提留一定数量的储备粮。
1961年3月,推行“责任田”办法,基本做法是逐丘定产,以户计算,全奖全赔,产量由农户负责。当年县内遭受旱灾,不少地方减产欠收,加之,抗旱时间长,费用多,协作工多,在分配上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为此,县委对奖赔问题作出规定:超产部分按大小农活比例分配超产粮,大农活60%,小农活40%,因灾或其他原因超产少或保产的,从生产队小集体和非耕地生产的粮食中,拿出部分或全部粮食,作为大农活奖励粮,保证大农活得到超产粮。生产大队副业人员、大队干部补助工的奖励粮,从大队包产余地或购后余粮中动支解决。因集体工抗旱增产的粮食,按抗旱用工多少,经社员评议,提出一部或大部按抗旱工分配,其余归承包户所有。减产赔产问题,因田间管理未搞好,私自将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或私自改变茬口,多分自留地而造成“责任田”抛荒的,应由承包户赔偿。因中途承包户长期生病或因故劳动力减少,作业组未协作好;困难户的大农活作业组没有援助好的;干部、积极分子多做大农活,作业组没有帮助他们做好小农活的,均由作业组赔偿。生产队集体耕种的土地,因没有安排好大农活而减产,包括生产队集体培育的秧苗,因管理不善,造成少种、改种、迟种而减产的,均由生产队赔偿;上级发放的种子因混杂而减产,少数耕地包产过高的,均免予赔偿。
1962年至1963年,改正“责任田”办法后,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均由生产队负责。
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乌江公社建设大队,一度推行大寨式的评工记分法(即每月评工一次,先评出思想好、干劲大、技术高、重视农活质量的“标兵”,定出其每天的标准工分,其余社员看“标兵”,比自己、自报互评,确定工分),由于基础条件加上干部、群众的不适应,未在全县推行。
70年代,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精神时,县委从实际出发,确定积累和社员分配的适当比例。如1978年,县委确定,增产增收的生产队,在使社员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可适当多留一些公共积累;平产或基本平产的生产队,在不减少社员收入的前提下,应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留足公共积累;受灾减产或严重减产的生产队,尽可能留下种子,饲料和必要的生产费用,公共积累少留或不留。口粮分配,实行“人七(基本口粮占七成)、劳三”(工分粮占三成)加照顾的办法,基本口粮,按人分等定量,即1至3岁吃成人口粮的6成,4至7岁吃成人口粮的8成,8岁以上吃成人口粮10成。达不到起购点,口粮标准很低的队,一般不搞分等定量。大队主要干部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年终评奖”,定工劳动一年不少于120天,定额补贴一年200天左右,工作表现好的经群众评议,报公社批准,适当奖励,奖励幅度,可占本人全年报酬的20%。大队一般干部和生产队长,实行误工记工。民办教师,从国家补助,本人劳动和社队补贴工分三方面解决。赤脚医生,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男女同工同酬,年终评奖”的办法计酬。社队企业人员报酬,实行“劳动在厂,分配在队,评工记分,厂队结算,适当补贴”的办法。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生产队的耕地、耕畜、农具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签订承包合同,由承包户经营和使用。耕地所有权仍归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畜、农具按质论价,由社员分期偿还后归社员所有。它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新的经营形式,使社员的生产劳动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以户为核算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在完成上缴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其余部分均归社员自己支配。从而克服了生产上的瞎指挥,干活“大囫囵”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林牧副渔各业迅猛发展,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1988年农村总收入48946万元,比1978年增长三倍,纯收入29514万元,人均收入515元;人均生产粮食594公斤,人均提供商品粮229公斤。据330户抽样调查,人均收入1000元以上的有22户,占6.7%;501~1000元的有186户,占56.4%;300~500元有108户,占32.7%;300元以下的有14户,占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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