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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和县沿袭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占人口极少数的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如和城地区地主夏锦熙,在得胜河两岸及善厚等地,占有土地9000余亩,地主吴蜀侯、林绮亭、陈默、王坤元、陈义园、朱雪舟令、张朴存等人,分别在各乡占有土地2000~4000亩。土改前夕全县430055人,土地1022289.67亩,其中地主11387人,占总人口2.64%,占有土地235314.17亩,占全县土地总数23.02%,人均20.6亩;富农17270人,占总人口4.02%,占有土地99417.61亩,占全县土地总数9.72%,人均5.7亩;中农172130人,占总人口40.03%,占有土地416219.48亩,占全县土地总数40.71%,人均2.4亩;贫雇农195188人,占总人口45.38%,占有土地177217.53亩,占全县土地总数17.33%,人均0.9亩。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19倍,中农的7倍。
在土地占有关系中,分自耕田和租种田。租种田一般为地主的土地,其他阶层也有少量土地出租,租种田又分永佃田和活业田两种。永佃田,地主不得随意撤佃,佃户有永久使用权;活业田,佃户仅有临时经营权。
地主主要通过出租土地,向佃户收取地租进行剥削。民国期间地租有定租制、分租制、预租制三种。
定租制又称包租,即确定租额,不论丰歉年景,都按固定租额交租。
分组制亦称议租制,即按当年产量,业佃双方议定分成。收获前,双方田头看租估产,也有抽行估产或下田分谷。分租的成数有对半、四(佃)六(业)、三(佃)七(业)。农民稍有不依,即强行撤佃。
预租制亦称押租制。佃户租种土地时,早一年交纳租额。押金数额一般为田价的20%~30%,押金不计利息,租金(粮)到次年收获时另议,方法同分组制,佃农不再租种时,地主才归还押金。
二、农民土地所有制
(一)土地改革
民国32年(1943)8月,中共和含县委在南义乡考塘村,召开千人大会,贯彻“减租减息”政策,主要内容是:地租从原来的租额中减去25%,高利贷利率减去5%~10%。会后在新桥区毛巷乡进行“减租减息”试点工作,并迅速在和含抗日根据地普遍展开。为了发动群众,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县委以毛巷乡张葛吴村大地主葛圣湘为突破口,开展说理斗争。随后,新桥、白桥、南姥、娘望等区有11个乡,发动群众,对破坏“减租减息”的13个不法地主,开展说理斗争,从而保证了“减租减息”运动的顺利进行。在双减工作中,以乡为单位,成立“评租委员会”,由各村(保)选出5至7人,组成的农抗小组联席会议,乡政府负责人或乡农抗理事长为主任委员,少数乡、村(保)还吸收个别表现好的开明地主参加。为保障佃农的佃权,保证减租工作顺利进行,县委在政策上作相应规定,提出了“二、五减租、保障佃权”的意见。据有关资料统计,和县根据地内总户数21170户,得到双减受益的有11344户,占总户数49%,新桥区前唐乡大庄村共有39户,其中佃农8户,双减前,缺衣少食,债主逼债。双减后,吃穿不愁,有几户还杀猪过年。
1950年12月,和县开始土地改革运动,成立和县土地改革委员会和土地改革工作队。队员202人。首先,在沈朝、何村、永乐、石马等6个乡进行试点。1951年2月至4月,在其余的104个乡全面展开。经过发动群众,组织农会,划分阶级成份,开展说理斗争,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土地、耕牛、农具、粮食、其他实物),分配给贫苦农民,颁发土地证等。
在土地改革中,县委有效地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为保卫土改工作顺利进行,组成人民法庭,对破坏生产,破坏土改,威吓或杀害干部群众的不法地主,依法予以严惩。
1951年6月,进行土改结束工作,全县分三批进行:第一批,选择好、中、差不同类型的三个乡试点;第二批,问题较多的19个重点乡;第三批,问题较少的89个乡。土改结束工作主要内容是检查发动群众,执行政策,摧毁封建势力等,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对错划为地主、富农的292户,予以纠正,对漏划为地主、富农的327户,均予补划。同年12月,完成土改结束工作。
经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收和征收地主、半地主式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全县分得土地的雇农、贫农、中农55698户,231772人,分得土地281644.30亩,房屋17064间,耕牛811头,粮食1774611.5公斤。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1年粮食总产15.73万吨,棉花935吨,油料6755吨,分别比1949年粮食增长57%,棉花增长4.5%,油料增长48%。
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比较表

土地改革中五大财产分配情况统计表

(二)、农业互助合作
农业互助组
民国32年(1943)冬,中共和含县委在白渡区召开群众大会,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增加生产。次年春,在白渡区的孙家庄、老袁、螺丝滩等村,有130户农民参加变工队。1950年冬,为了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道路,县委派出干部,在濮集、腰埠、沈朝等地着手试办互助组。1951年2月,县委又派出两个工作组,在濮集区、腰埠区,树立了谢成贵、王仁英两个互助组典型。同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先后召开“农代会”和“劳模会”,评选出70余人出席巢湖专署召开的会议,这些代表以实际行动,带头生产,带头组织互助组。在他们的推动下,经过冬修和爱国增产运动,至1952年5月,全县互助组发展到3114个(其中临时性互助组2648个),入组农户29870户,占总农户31%。大多数互助组发挥了集体生产优势,增加了产量和收入。但是也有一些临时性互助组,由于干部强迫命令,按户口编组,部分群众存在平均主义思想,否认私人财产,不记工不算账,违反了“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因此,垮掉了一部分,如基础较好的北戴乡,原有互助组104个,垮掉19个,群众埋怨互助组是“糊涂组”。同年8至9月,开展以党团员为骨干,互助组为核心的秋收“四评”(评爱国、评互助、评技术、评庄稼)活动。通过评比,各互助组进行系统整顿,至年底,全县互助组增加到4061个,入组农户39012户,占总农户37.10%。其中临时性互助组3439个,参加农户32596户,占总农户31%。至1955年,全县组织互助组4849个,参加农户64103户,占总农户59.9%,其中常年性互助组2458个,参加农户32070户,占总农户30.01%,临时性互助组2391个,参加农户31943户,占总农户29.89%。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县委在濮集乡试办和光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20户,是和县最早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区也选择条件较好的互助组试办初级社,至年底,全县试办初级社9个,参加农户108户,占总农户0.1%。1954年初级社发展到409个,参加农户9163户,占总农户8.52%。1955年9月,县成立办社办公室,区成立办社小组,配备专职办社指导员136人,培训骨干1417人,传达贯彻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批判右倾保守思想,掀起了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春,通过扩社并社,全县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288个,入社农户107964户,占总农户98.69%,其中高级社159个,入社农户96697户,占总农户88.39%。由于高级社发展过快,一部分农民缺乏思想准备,干部缺乏管理知识,有少数高级社减产,有些农民要求退社。同年2月至7月,先后进行三次整社工作,主要内容:处理耕牛、农具折价问题,分摊股份基金,减少管理层次,推行管理委员会和生产队两级生产责任制,确定社、队干部报酬,实行包工包产制,贯彻勤俭办社,对丧失劳动力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等。通过整社工作,合作社得到巩固,合作社的优越性得到发挥,特别表现在集中使用、统一调配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能有效地抗拒自然灾害,以利获得丰收或减少灾害损失。如绰庙乡绰联社的裕民圩,1956年先涝后溃破,排除积水后,抢栽晚稻220亩,收粮2.85万公斤。群众反映:“合作社真正好,能抗旱、能排涝。”白桥乡新民社的潘门荡子,有田230亩,过去连年因涝无收,是有名的“囤水滩”,合作化后,靠集体力量,筑起了堰埂,1957年收粮4.5万公斤。1957年底,全县建立高级农业社210个,参加农户10.26万户,占总农户100%,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人民公社
1958年,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在城南乡试点建立红旗人民公社,至9月下旬,全县210个高级农业社,合并成立黄马、五显、白桥、功桥、姥桥、南义、西埠、城南、城北、乌江、香泉、绰庙、高关、善厚、历阳等15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在组织上推行军事编制,全县以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15个团、157个营(大队)、715个连(生产队)、2580个排、8589个班。生产上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全县办食堂2899个,参加人数39.38万人。同时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无偿调拨生产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至1961年,连续三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出现了农民外流,抛荒耕地等不正常现象。
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后,开始纠正“共产风”的失误,进行算账、退赔工作。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县委总结前几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规划》,确定了“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使生产单位同分配单位统一起来,改进劳动管理,改变干部作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61年3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部署,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简称“责任田”),县委书记周骏在西埠公社西埠大队岗坂生产队蹲点,试行“责任田”办法,并迅速在全县推行。同年8月,实行“责任田”办法的有3122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93.4%;坚持包产到队的有221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6.6%。“责任田”办法的特点,是把集体责任制与个人责任制结合起来,包工与包产结合起来,生产成果与计算奖赔结合起来,人人关心产量,讲究农活质量,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1962年2月,中共安徽省委下达《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指责“责任田”是“方向性的错误”。县委根据“积极慎重”的方针,及时改正了“责任田”的办法。1963年春,已改正881个生产队,占推行“责任田”办法的生产队总数25.5%。至年底,其余实行“责任田”办法的生产队全部改正过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春,沈巷区黄渡公社首先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年午季获得丰收,小麦总产50万公斤,比1978年增产100%,除完成30万公斤征购任务外,还超购9.5万公斤,油菜籽总产20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35%,完成征购任务14万公斤后,超购3.5万公斤,归还贷款13万元,改变了过去吃粮靠返销,花钱靠贷款的状况。黄渡公社的变化震动很大,群众强烈要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有少数干部认识不足,抵制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说服教育和实践证明,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分配上平均主义,是调动群众积极性,增产增收的好办法,从而转变思想,积极支持。1980年底,全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5421个,占生产队总数77.3%;其中沈巷新桥两区均为100%,乌江区仅占2%。1981年底,全县所有生产队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冬,为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县委在濮陈公社进行试点,全县普遍签订了新的经济合同。1984年,县委抽调干部20余人,在善厚公社试点,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农民情绪。1985年后,继续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调整产业结构,在确保粮食增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业、渔业、牧业和瓜果蔬菜生产,大力发展乡村企业。1988年,全县农村有个体专业户和重点户1.1万余户,还出现一批联合体和专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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