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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医疗
1958年以后,县行政区划多次变更,社队卫生院(室)也相应多次调整。1961年全县77个大队有卫生所。1969年为改变广大农村缺医少药状况,全县农业生产大队,先后办起合作医疗,培训赤脚医生。1970年184个生产大队,全部建起合作医疗室,赤脚医生291人,由于试办中具体问题处理欠完善,实行合作医疗大队占65%,多数还趋向塌台。1976年至1977年,大队普遍办合作医疗室,形式有队办、社办、社队联办形式,并建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合作医疗制度,议定资金筹集来源,制发合作医疗凭证、培训赤脚医生,着重发挥中草药、针灸、民间验方作用。全县35个社、大队兴办中草药加工厂(室),制成膏、丹、丸、散100多种成药;种植中草药518亩,用中草药治病258000余人次。环峰三官刘武大队种中草药近100亩,安徽电影制片厂特拍摄新闻纪录片。赤脚医生葛世文1976年参加上海召开的全国赤脚医生代表会。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合作医疗本身制度不完善,1988年合作医疗制度全部解体。
二、公费医疗
1953年元月县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每乡乡干3人,私立小学教职工、文化馆、站工作人员从1958年元月起实行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人数1388人,每人定额22.20元,全县医药费总金额30813.60元。同时,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随着国家工作人员逐年增多,公费医疗制度也渐趋完善,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省、县人民政府对公费医疗多次作出规定,保证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显示社会主义公费医疗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管理上的弊端,公费医疗经费超支。1980年实行事业单位医疗经费包干使用,超支由事业费解决,行政单位人员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超支由行政费内动支。实行统管的有56个行政单位,实行单位管理的有23个事业单位。1986年,公费医疗进一步作了管理方面的规定,实行门诊包干、住院不包干的办法,在职人员每人药费指标40元,门诊30元(包括外出门诊检查),药费根据各享受医疗单位人数,只划指标到单位,不拨经费,指标由单位自行掌握,结余由下年自行使用。个人结余,按80%奖给本人,留作住院的10元,归县医疗办公室掌握,统一使用。对保健、离休人员、二等一级以上的残废军人、门诊医药费标准定为100元,退休人员80元,癌症病人医药费不包干,住院医药费全部报销。在职住院病人,本人支付10%。1987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共5700人。按在职人员每人40元;离休、保健人员、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100元、退休人员80元,全年指标数262500元,当年实际支出人均119元,支付678300元,超支4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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