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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交通管理,除淮南铁路线属蚌埠铁路分局负责外,公路、水路都属县交通部门管理。
民国23年(1934),由交通局建设科主管。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建设科,配专人管理交通工作。1956年3月20日,县设立工业交通科。1968年9月13日,由县公路站、汽车站、搬运公司合并成立县交通运输服务站,主管全县陆上交通运输工作;水上交通运输工作由随后设立的县水上运输管理站管理。1980年9月,两站撤销,恢复县交通局。
1972年3月,交通局内设集体运输管理组,对全县水陆集体运输企业和社会个体车船的运输市场进行管理;1988年8月,下设两个管理站(航运、公路),一个汽车站,两个公司(航运、搬运),六个交管站(含城、东关、铜闸、林头、清溪、仙踪),局机关内设机构有人秘股,交管股、财务室、生产技术室。
一、公路运输管理
建国前,县内没有正规运输管理机构,民国37年(1948)驻在和县办公的含山县航管站(后改为汽车站),仅收取私人汽车交通管理费和公路养护费。 公路运输市场管理 建国初,县内各镇由搬运工会协助政府对所辖区内从事运输的独轮车、板车和装卸人员进行管理。1957年,县工交科对从事公路运输的民间运输业(包括搬运组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分配,统一运价”的“三统”政策。1963年设环峰、东关等6个交通运输管理站,“文化大革命”初期解体,后仅恢复含城、东关两处。1965年,县工交科要求所属单位优先运输支农物资,保证重点,统筹兼顾。1967年,县交通部门向交通管理人员发放“公路运输检查证”。1973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集体运输企业以外的所有社会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板车、独轮车、农副渔船),一律经县交通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运;违背“三统”政策者,予以严惩。1976年12月,在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市场管理检查站,检查来往车辆。
1978年后,交通运输业形成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局面。管理重点是客运市场和机动车辆维修市场,客运车辆要按指定线路、班次营运,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对营运许可证、营运证加强管理,县交通部门收取各种税收、交通管理费时,开具由省交通厅印制的票据。
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自1963年起由和县、巢县公路站代管,养路费由和县公路站代征。1968年县境开始设置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隶属公路站编制。
标志号管理从1956年起,标志号由木质、水泥质向铁质、玻璃质转化。1984年初,全部安装新标志号。
路产、路权管理公路两侧群众,常在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房搭棚,堆草垒石,或在农业收获季节,利用公路打场、晒谷,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自1984年夏起,县政府多次采取措施,消除道路交通不安全因素。
养路费征收民国时期,征收养路费实行附加车捐办法,按期补贴公路养护费用,省、市自用汽车,可以行驶各省、市公、私道路,不交纳任何费用;通过商办路线时,只按照该路规章缴纳通行费。一般长途汽车跨省、市按“减成纳捐”办法,即依各省原定捐额的八折计算,再按汽车行经两省市、三省市、四省市、五省市情况,分别以八折、七折、六折、五折减成纳费。60年代后期,县境路政部门开始征收大型机动车辆(20马力以上柴油机汽车,2吨以上汽油机汽车)公路养路费。1967年1月至7月,每车每吨每月按70元缴纳;8月以后按每车每吨每月120元计征,征收范围:县内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私人大型机动车辆,其中:凡购车费、燃油费、修理费属县财政拨款,本单位无资金来源的党、政、文、教、卫等机关车辆,养路费免征;县内驻军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大型机动车辆,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汽车、吊车、油罐车、散装水泥车等),养路费均减半征收。征收办法:1981年以前,车辆单位主动上门缴纳(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均可)。1981年后,路政部门实行养路费征收责任制,路政人员变业务性为服务性,按照“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的原则,主动上门征收。70年代初,县交通局开始对从事营业性生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征收养路费,不论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一律按月交纳。每车每月8元,1983年,开始征收所有小型机动车养路费,每车每月15元,1984年3月起,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20元,柴油三、四轮车,拖拉机(按拖斗吨位)每月每吨40元,581型拖拉机、三轮车每月每台40元。
1981——1988年县公路站养路费征收实绩统计表

车辆监理
1958年前,县境内车辆监理工作由芜湖车辆监理所管理,后车辆监理由县公路站代理。1974年,小型机动车辆的牌照、驾驶证由县交通局办理,同时将全县1110部小板车基本上组织起来,发给证照,使其纳入集体轨道。1976年,县交通局车辆监理所正式成立,开始办理车辆监理业务。
1968年始,每年实行车辆检审制度,驾驶员每年不少于5天的安全教育学习和技术考核。1968年8月起,交通事故处理,一律遵循“谁发证,谁处理”的原则执行。
1987年,改车辆监理所为公安交警队,驾驶证、行车证、保险费缴讫证、安全合格证由交警队核发、审验,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由交通局核发。
1960——1986年全县公路交通事故表

二、航运管理
航运市场管理
民国前,运漕等集镇即有航管机构。1949年2月,人民政府在运漕设立“船民公会”,取缔封建船行,稳定水上交通秩序。1953年11月起,逐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的“三统”政策。60年代初,改“统一计划”为“统一调度”。80年代初,由于货源多,运力不足,水上运输企业可以自行调度,“三统”政策有些松动。1984年,正式放开“三统”政策。
航道管理
1956年,芜湖内河航运局为保障裕溪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经测量,设计配备部分木质过河标,接岸标用烧烤的毛竹制成的简易浮标,其中落蓬湾设置的航标,采用带透镜的煤油灯作光源,夜间可导航。
1962年,按照“航标规范”要求,裕溪河航道配设二等标。根据航道情况,全部改用水泥质的过河标与接岸标,自上而下,一标接一标;水中碍航的浅滩则配设浮标——钢质浮桶,装有电气发光装置,昼夜导航。浮标分布,根据航道情况,有固定和不固定之分。后裕溪河船道改善,原先固定的浮标相应减少,过河标与接岸标仍继续保留。
1980年11月20日,巢湖地区航运局将巢湖水系内航道以县站为单位进行管理区域划分,县航管站以裕溪河落蓬湾与无为县为界(卫家小河属无为站管辖),以裕溪河的清溪河口与巢县站为界,以得胜河的张公桥,牛屯河的铜闸公路桥与和县站为界,对农副渔船、渡船则以行政区划为界管理。
1986年8月11日,巢湖地区航运局对裕溪河航道管辖区段进行调整,清溪河口至裕溪铁路大桥的裕溪河主航道,由县航管站管理(黄龙窑厂的运输业务仍属无为站管理)。
水上运输规费征收
50至60年代,主要有航运管理费、码头费、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中3%上交,余留作正常工作费用。
80年代,主要征收航运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港务费和港口停泊费四种。航道管理费,向辖区内出口船舶收取,标准为运费的3%,进口船舶免收。航道养护费,由县站航政股代省航运局向辖区内船只收取,为总运费的6.5%,港务费,分货物、船舶两种:货物港务费,由县内港站出口运往外省的以0.20元/吨向托运人收取;由外省运至县内港站,以0.20元/吨向收货人收取。船舶港务费,以净吨位O.20元/吨向进出口的货物主收取,空载不收。港口停泊费,由县航管部门向发生装卸关系的船舶征收,以实际载重吨位0.20元/吨收取。
县航管站部分年份规费征收实绩表

航政管理
县内航政管理,见于记载的是民国20年(1931)7月成立的运漕船舶检验所,主要职能是进行船舶检测丈量,登记等事项,不久便精简撤并。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航政监理工作。1950年4月,《船舶注册证》、《航行管理规章》等有关港口船舶管理规章公布施行。10月下旬,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颁发《华东内河木帆船暂行规定》和《华东内河木帆船联合运输社暂行组织通则》,船舶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同年,县航管所对辖区内木帆船全部检验、丈量、登记,并给每条船核发《航行簿》,取消建国初的《临时证明》。1956年,县航运管理站确定专人负责船舶质量检查及签证加期工作。
1961年6月15日,恢复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是年11月底,县航运管理站派专人负责进行船只编号、刷字工作,计编号186只,其中内河吨位2292.8吨,长江吨位2138.8吨,刷字工作于次年元月底结束。
1972年,执行国家交通部《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办法》。进出港口船舶必须具备船舶检验证书、签证簿、船名牌,载重线,即“两证一牌一线”齐全,否则不予放行。 1979年,县航管站正式成立航政股,行使“中国港监”、“中国船舶监理”、“中国交通监理”三种职能,负责船舶检验丈量。船舶管理、船员培训、海事处理、港口安全监督等工作。
60至70年代,国营船厂制造的船舶由省船舶检丈处检丈,集体船厂制造的非机动船和12匹马力以下的挂浆机船,分别由地区船舶检验所、航监科检丈。1982年,船舶检验权力下放,县航管站成立船舶检验站,负责对40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挂浆机船及各类非机动船舶进行检验丈量,并核发其航行证、照。40匹马力以上的机动船,检丈及证、照核发,仍由地区航运局航监科办理。
1986年6月,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的《关于对买卖机动船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县境内的船舶买卖由航运管理站监督。
船员培训
1959年10月,县木帆船运输社选送一批35岁以下青年船民,去芜湖内河航运局学习机动船驾驶和轮机操作技术。从此,机动船驾驶、轮机人员考核、发证、换证等工作,都由芜湖航政管理所办理。一般每年一次,县水运企业视具体情况选派人员参加。1981年后,县每年9至10月,集中举办一期挂浆机船驾驶人员培训班,由航管站负责。每期200人左右,培训内容:学习机械构造、维修、保修以及内河碰撞规则、安全航行、航标识别等专业知识。经考核,70至80分为副驾驶,80分以上者为正驾驶,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发驾驶证。
水上安全管理
分水运企业安全管理、社会船舶管理和渡口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主要由企业内部负责,航运管理站监督。社会船舶管理和渡口安全管理主要由航运管理站负责,航运管理站通过证照核发,定期不定期检查、培训、考核驾驶人员及港监等来实行。1980年起,每年5月定为“水上安全月”,由县航运管理站、交通局、公安局联合开展安全宣传、检查。1988年9月,县有关乡镇配有6名水上安全检查员。
1958——1988年主要海损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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