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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山场主要分属为三类:一为官山,为国家所有;二为私山,为私人所有;三为地方公有。建国初期,全县残存有林地10545亩,其中昭关分场有林地1450亩,占全县有林地的13.8%,属官山。分布在城山寺、百佛庵等庵堂祠庙四周的450亩山林,占全县有林地的4.2%,属公有;其余为私人所有。其中地主、富农拥有的山林占私有林58%。
建国后,山林权属几经变动。土改时期,对山林进行重新分配。原省立昭关分场仍归国营所有,村庄附近的山连同林木按面积和其经济价值折成耕地面积划给农民经营(俗称家山),荒山、远离村庄的山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归集体所有。
1954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林业生产通过林木作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价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偿还。初入社时,在林业生产上实行派工记分,但护林很少有人过问,乱砍滥伐不断发生。1957年,县人民政府对林业生产制定了包育苗、包栽、包活、包抚育、包成林和定任务、定时间、定工分、定质量的“五包四定”生产办法。制止了乱砍滥伐,林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1958年,人民公社化的“共产风”刮起,一度出现乱砍滥伐现象。1962年底,县政府根据“六十条”和中央林业政策十八条之规定,普遍进行山林权属下放工作。1963年上半年全县为生产队颁发山林权执证;同时划给群众少量的自留山。在营林生产上,实行按劳定额,评分记工,参加当年分红。在山林管理上实行划片分段,包给社员以固定工分加奖励或按比例分成的办法付给报酬。
1981年下半年,根据中央《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县开展了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县政府于9月初开始试点,10月底共抽调干部300多人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区、社,至1982年5月底基本结束。“三定”中结合1962年“四固定”确定的权属状况,解决了多年积存的权属纠纷。发山林权所有证923份,发自留山使用证2277份,划自留山12964亩,划分责任山2.3万亩,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场面积12.3万亩。其中乡、村、林场承包山场面积18.8万亩,联户、专业户承包2.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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