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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
建国前,山权林权分为国有(官山林)、公有(地方公有)、私有三种。全县除县林场(今东顾山林场)和县城桑园归县政府所有外,其余皆归公有和私有。
建国初,全县山林权仍分国有、公有、私有三种。冶父山、石下山、东顾山、六管山收归国有。原属公有的仍归公管理,土改时收归农会管理,即国有农会山,面积3012亩,有树57万株;原属私有的除土改时将地主山场没收分给农民外,农民原有山场仍归农民私有。1956年社员山林纳入集体所有,林木作价入社。1958年多数生产队山场收归大队(或公社),有的兴办林场。1962年有68%山场下放归队,29%山林划归大队承包给生产队,2.6%山场划给林场经营。1971年后收回一些生产队山场兴办社队林场,规定收入按“一、二、七”比例分配(山场一成,扩大再生产二成,按劳分配七成)。
1981年8月,县在冶山公社新华大队搞试点,落实林业“三定”政策。1982年2月,全县区、镇、公社、大队、生产队和374个社队林场,2个国营林场,1个国营苗圃以及有山林的企事业单位均实行“三定”,共划定自留山4.12万亩,占山场总面积7.6%;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场43.47万亩,占山场总面积80.6%;颁发山林权属所有证9372份,自留山使用证118592份,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116124份。
〔林木抚育〕
主要对杉木、油桐等进行深翻、除草、去萌、适当施肥或以耕代抚、合理间伐和幼林保护等。抚育间伐,主要是毛竹林、杉木林以及松杉混交林等,地方常有“毛竹挖,桂竹压,杉木勤翻挖,松树保针叶”的做法。间伐毛竹有“存三、去四、莫留七”(指年度)的说法。间后一般每亩存250株左右。杉木间伐,1983年开始试用密度管理图标准表确定间伐,改变原来按林分外貌特征确定间伐。间伐的原则是留优去劣,留大去小。间伐强度视其林分密度,一般为20~40%左右。松杉混交林间伐,主要分批去松留杉,原则为视松对杉生长影响,先后逐步间伐。1985年林木抚育间伐2.1万亩,成林抚育间伐出材量为1000立方米。同时重视封山育林,1984年封山育林1.8万亩,1985年5000亩。
〔防火〕
民国年间也曾重视护林,提出保林重于造林。方法为宣传保护森林法令和采取一些护林措施。
建国后,森林防火被列入林业生产主要任务之一。1959年和1963年,先后分别建立无(为)、枞(阳)、庐(江)3县和庐(江)、舒(城)、岳(西)、潜(山)、桐(城)5县两个护林联防组织。3县联防组织于1979年停止活动,5县联防组织于1965年停止活动。1963年本县与外县毗邻地区开辟防火道8.5公里,建瞭望站2个、护林岗哨(棚)87个,立护林牌150个。1964年山林面积较大的56个公社均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248个大队成立护林防火小组。东顾山林场建立后,与邻近地区成立东顾山林区护林联防组织。1980年10月,县护林指挥部成立,负责查处毁林案件,防止山林火灾,调处山林纠纷。70年代以来,森林火灾减少。
据统计,全县森林火灾较为严重的有4次:1963年烧毁山林162亩,1964年255亩,1966年199亩,1985年30亩。
〔防治病虫害〕
本县林木主要病害38种,虫害72种,危害严重,发生面积较大的有马尾松毛虫、杉梢小卷叶蛾、杉木细菌性叶枯病、黑翅土白蚁、松梢螟、元竹丛枝病、柳毒蛾、杨卷叶螟以及树苗的立枯病、炭疽病、根腐病等。尤其是松毛虫危害更大,1963、1965、1973年以及1982至1984年,每年有10万亩以上松林遭受其害。
病虫防治,主要是生物、化学和人工捕杀等。50年代起开始用农药防治,后为人工捕捉。1979年全县设11个病虫测报点,确定专人测报。1981年县森林病虫防治站成立后,创办《森林病虫简报》(每年10期),总结经验,指导防治。据统计:1963年人工捕捉松毛虫3.4万斤,摘茧500斤,采卵480斤,计防治10.57万亩;1964年人工捕杀松毛虫1.1万斤,防治森林17.1万亩。1967年和1985年,东顾山林场先后两次调民用飞机飞行84架(次)喷洒农药,防治面积28万亩。1973年全县防治25万亩,1977年全县挖出白蚁236窝。1984年,冶山苗圃和东顾山林场制作鸟巢140个,以鸟防治。1982年至1984年,全县计防治病虫害30.63万亩。自1985年始,对全县调进、调出的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林产品、野生珍贵花卉等实行检疫,当年检疫林木种籽14万斤。
〔防止滥伐〕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森林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森林法》等政策法令,以法护林;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1971年9月,森林面积较大的汤池、缺口2区成立木材检查站,制止山区木竹砍伐偷运。继后,城关镇和乐桥、泥河2区先后建立林业站,城关、白山、盛桥和金牛各区均在农业技术推广站内配备林业技术干部管理林业。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颁布林业管理办法,对行道树规定“一、二、三”制度(毁坏1棵树,罚款2元钱,栽活3棵树),配备护林员107名专管林业。1979年全县查处毁林案件147起,依法逮捕15人,行政拘留7人,警告8人,经济罚款575人。1981年,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成立后,毁林案件由1982年161起、1983年98起、1984年14起下降到1985年1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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