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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后至1951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回乡生产待命军人648人,除少数留县直机关外,大部回乡参加土改和民主建政工作,有的担任了乡、村基层干部。
1952年,巢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至1957年共接收复员军人1922人,其中连级干部18名,排级干部105人。抗日战争参军的125人,解放战争参军的194人。由国民党军队起义入伍的63人,被我军解放入伍的187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转业、复员军人决议,对家住城镇的连排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学以上学生参军的均安排了工作。其余回农村参加生产。
1958~1959年,接收191名复员军人。时值大办钢铁,大办工业,对其中具有专业技术的24人,连排干部45人,安排到厂矿、企业、公安部门担任干部,余者全部到本地或外地厂矿当工人。
1960~1968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2314人。城镇籍512人,安置到本地和外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
1969年、1970年,接收687名退伍军人。按省政府指示,全数安置到马钢、合钢、铜陵、芜湖等地工作。
1971~1985年,接收退伍军人4651名,安置在本地和外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82名。按总参谋部、民政部、人事劳动部、财政部等八部(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安置农村志愿兵68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字第140号文件规定,安置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负伤致残二等以上的农村籍退伍军人4名。
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人民公社时期,给予分工分业照顾;在联产责任制时期,区、乡、镇建立军地两用人才组58个,创办军地两用人才经济实体8个,安置113人;照顾安置到乡镇企业的467人。对于住房有困难的,政府帮助解决木材、砖瓦、水泥等建材计划,发给救济款,发动群众献工献料,协助修缮或兴建。建国后,国家下拨安置木材2500余立方米,发给救济款30余万元。对出现婚姻纠纷的,民政、武装、妇联等有关廓门配合;做调解工作,给他们创造安家立业的条件。
二、军队离退干部安置
1964~1984年底,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41名,其中师级1名,团级24名,营级7名,连级7名,排级2名,均分别在县城或原籍建房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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