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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光绪元年(1875年),县设置检察厅。光绪三十三年,各级审判厅设置各级检察厅和地方分厅。民国16年(1927年)8月16日,国民政府将检察厅撤销,检察人员并入各级法院,仍行使检察职权。检察长及监督检察官一并改为各级法院首席检察官。
1951年7月,成立巢县人民检察署,配备副检察长、检察员各1名;1952年,有检察通讯员58人;1955年改为巢县人民检察院,下设秘书、审批起诉、自办案件3个组,负责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项工作。1968年,巢县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组,代行公检法机关工作。1973年公安局恢复后,代行检察起诉职能。
1979年3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编制13人,设办公室、刑事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2年5月,成立检察委员会,由8人组成。1984年4月,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同年10月,检察委员会改由7人组成。
二、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1955年3月3日起,巢县公安机关逮捕人犯须经检察院批准,同级政法党组或党委签署意见。到1956年,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少数自诉外,没有检察院起诉书的,一律不予受理。从1957年3月起,公安机关捕人,须提请检索院审查,县政法竟组研究、县参常委决定,然后由检察院制作批捕决定书或不批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对反革命分子的逮捕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严重失职、严重违法乱纪等构成犯罪的逮捕,均须经县委研究报地委决定。
1958年,一度取消了必要的法定办案程序,提出“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三天)”,“破除陈规,简化办案程序”。批捕起诉工作,由公安、检察组织办案组集中预审起诉,由个人专案到底,两家分别办理法定手续。出庭只宣读起诉书。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由军管组和人保组办理。
1979年,批捕、起诉由县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上报巢湖检察分院决定。不久,又由检察委员会自行讨论决定。
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实行党内联合办公制度,批捕起诉案件统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召集公、检、法、司“四长”讨论决定。1984年春,恢复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和有分歧的案件才提情党内联合办公会议讨论。
经济检察1981年以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列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从1981~1985年,共受理盗伐滥伐林木、贪污、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等各种侵犯国家和公民财产权益的经济案件188件,其中立案侦查56件,共挽回经济损失25.8万元。仅1985年,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有36件52人,其中立案15件22人,决定逮捕16人,提起公诉17人,免诉5件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6万元。
法纪检察从1981~1985年(不包括1983年),县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拘留、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及医疗事故等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法纪案件89起,其中立案侦查9起,分别作了起诉、免诉、建议党纪政纪处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1984年查处18件21人,已结16件18人,起诉1件1人,建议党、政处分3件5人,转有关部门9件9人。
监所、劳改检察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对看守所进行了多次检察,纠正了久押不决,以拘代侦,以拘代罚现象。1983年又派2名干部驻所办公,对看守所进行检察,先后查出犯人带入违禁品120余件,对超过法定羁押时间的及时上报纠正,并会同公安局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有110名犯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251条,有7名犯人交代了余罪31条。1984、1985两年,又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对放出在社会上的五种人(管制、缓刑、假释、监外纨行、保外就医)进行考查,会同所在地政府落实监改措施。
1984年8月,派出检察组常驻省劳改单位巢湖铸造厂,进行劳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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