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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购统销
(一)“四定”和“三定”
中共中央、政务院195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1954年6月,本着“统购多余户,确定自给户,评议缺粮户”的原则,实行定产、定用、定售、定供(简称“四定”)办法,按户统购,将农村的粮食多余户、自给户、缺粮户同时评定,分别登记,一次统购,分期供应。由于缺乏具体的办法和制度,1955年3月起,出现了统销的人为紧张,销量直线上升,元月份平均日销售量20万斤,占供应面的40.5%;2月份平均日销售量23万斤,占供应面的45.9%;3月份平均日销售量27万斤,占供应面的51.4%。在集镇粮食供应上,供应偏宽,有的农民进城买粮,出现了粮食向农村倒流的反常现象。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县和区分别成立了“三定”办公室,乡和选区成立了“三定”审查评议委员会,负责掌握和办理“三定”的具体工作。全县14个区,159个乡,1669个选区有农业户12.0547万户,农业人口49.0034万人,总耕地93.4884万亩。“三定”常年定产4.09亿斤,定购粮食8833万斤。按全县总耕地面积计算,平均每亩负担94斤;按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人负担180斤。定销粮食1176万斤,其中经济作物区171万斤,占定销面14.5%;农村缺粮795万斤,占定销面68.4%;非农业人口210万斤,占定销面的17.1%。
(二)“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
1958~1961年,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产量、高征购”,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之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1961年全县粮食总产量降到2.20亿斤,停留在1949年的2.1亿斤的水平上。这一年吃掉国家库存696万斤,到5月底,库存只有413万斤,仅占1953年5月底库存2668万斤的15.48%。农民平均每人每天不到0.5斤原粮,只得以瓜菜代食。对城镇供应采取既保又压的方针,压缩吃商品粮人口,到年底减少4.87万人,比1960年下降98.25%。1963年又减少4255人,每月减少粮食销量16.17万斤。
1963年从午季开始,取消了社队机动粮,对原有吃机动粮的2152人精简下放到生产队,参加生产和分配。在完成征购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工业品换购工作,共换购粮食407万斤。1964年对丰收队实行“超产超奖”办法,购进粮食811万斤,鼓励农民多卖余粮。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在一定三年政策实行6年之后,1971年8月,又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到1981年对人均负担超过200斤以上的水稻产区又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8450万斤,调整为7050万斤,减少了1400万斤。
从1981年午季开始,又实行了分季超购加价办法。从1982年起,实行粮食包干任务尾欠制,不留缺口,不留后遗症。1983年规定,农民只要完成了征购、超购任务,剩下的余粮可以自行处理。从1949~1984年,本市统购粮食25.39亿斤,平均每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7695万斤。
1952~1984年粮油收购入库实绩表
单位:万斤

1983年夏收开始,废除了原定油脂统购任务,实行油菜籽计划控制和按比例相结合的收购方法。即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计划以内按倒“四六”(即统购40%,超购60%)比例,议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同时调整了菜籽饼返还标准,每收购100斤菜籽,返还菜籽饼45斤。1984年油菜籽按倒“四六”比例计划,敞开收购,不再封顶。
二、议购议销
1953~1957年,1963~1966年,粮油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在集市上议购议销。1978年又恢复了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全县确定了39个报告点,随时报告集市粮油贸易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经营范围逐步扩大。1985年与18个省市的95个县、116个单位建立了购销业务关系。在议价经营上,采取“三购三销”:
内购外销用议价购进来,议销到外省,把产品变成商品。槐林区是个山芋淀粉集中产区,历年向国家交售400多万斤,1980年上级通知不再收购,农民发愁,本地粮食部门改用议价渠道,一面收购,一面派人到上海、扬州等地找销路,把农民要卖的277.48万斤山芋淀粉全部收进来,销出去,并把积压多年的400万斤山芋淀粉也推销一空。
外购内销把外地市场上价格便宜而本地工农业生产急需的原料、商品,议价购进来。1980年用4号山芋粉换回自行车100辆;1982年用大米换回木材600立方米、煤炭250吨;1984年用大米换回木材1000立方米,外购酿酒原料325万斤。
内购内销在丰收地区收购,到缺粮地区销售。1980年春节前后,市场花生较贵,每百斤价高达95~100元。为了活跃市场,一面在花生集中产区黄山、柘皋开展吞吐业务,一面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议销给巢湖食品厂、巢县食品厂及粮油杂品厂花生仁10万斤。
从1978~1984年,共议购粮食1.49亿斤,油脂油料1036.25万斤,饼肥550万斤,副产品735万斤;成交粮食290万,油料110万斤。
三、粮油供应
(一)农村供应
粮食统购统销初期,对农村缺粮户,采取一次评定、登记,凭发给临时证明供应。
经济作物区粮食供应对棉麻茶林山区常年缺粮户的定销,由乡粮食管理员按年度分自然村进行,实行粮棉挂钩、粮茶挂钩,视其棉茶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到村口粮标准,安排定销。对缺粮村的定销指标,1982年以前一年一定,1982年以后一定三年,三年通用。
蔬菜队的粮食供应,按照城镇定量人口管理办法办理迁入或迁出的增减手续,当月增减人口,下月增减供应;实行基本口粮分等定量到户,以村为单位按季分户核证,分月供应,另加奖励粮。奖励按专业菜农人口,每人每月30斤成品粮计算,除去到户基本定量,在剩余的指标内,由乡政府根据蔬菜生产和交售任务完成情况,奖励到村,安排到户。实行定销供应的专业蔬菜队,自产的粮食,除留足种子外,一律抵销粮食定销指标。
灾区和缺粮区粮食供应本着生产自救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组织队与队之间互助互救,以丰补欠。确实需要国家供应的村,在调查核实受灾面积、减产程度、缺粮人口、退库数量后,逐级上报批准,下达退库数量指标。
民工口粮补助农业人口参加国家兴办的水利、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口粮差额部分。巢县从1963~1984年,在兴修裕溪河、柘皋河、下汤水库、无为长江大堤、驷马山引江等工程中、共补助粮食2777万斤。
种子粮原则上以农民自繁、自选、自自、由用为主,辅之以国家调剂。如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而缺少种子的,或就地调剂,或用粮食向国家兑换,或由国家供应。
奖售粮1961年对棉花、中药材、重要经济作物、主要副食品、土特产,1971年对生猪,1975年对茶叶,1977年对竹木都实行粮食奖售。1976年1月起,凡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油的,一律实行奖售粮供应证供应的办法。1984年底停止各种粮食奖售。
1963~1984年农村粮食销售分项统计表
单位:万斤

(二)城镇供应
居民粮油供应1950年,薪金制人员所需口粮持机关证明到粮食公司购买。
1952年各级政府、部队、工厂、学校、企业、群众团体等购粮单位,按需分季分月订出需粮的数量、品种计划,送交当地粮食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凭证供应。
1953年11月起,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
1955年11月起,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巢城、柘皋、烔炀、散兵四处非农业人口4.3094万人,分为9个等级:从事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50~55斤,重体力者40~44斤,轻体力者30~34斤,机关团体学校干部28~30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者23~26斤,8至不满10周岁者为21斤,6至不满8周岁者17斤,3至不满6周岁者1斤,2岁以下者6斤,平均每人每月定量27.56斤。
由于农业歉收,从1960年10月起,每人每月降低2~3斤。1962年6月,随着农业生产形势的好转,城镇儿童定量恢复到了1960年压缩前的标准。同年9月,调整了县以上各级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交通警察、医生及部分轻体力工人的口粮标准。1965年2月,调升了公社干部及区以上各级机关干部、大中小学教师和职工的口粮标准。
1971年1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标准又进行调升。
1972年定量标准趋于稳定,这一年全县定量人口6.6864万人,月定总量199.2477万斤,人均月定量29.8斤。
1973年第二季度起,动员城市吃商品粮的人,每人每月上交节约粮0.5~1斤支援灾区,到1980年4月底止,共计上交节约粮444.65万斤。
城镇居民的食油供应1965年以前每人每月为3两,1965年调为4两,1980年2月至今为5两。
各项粮食补助补助项目有:民工补助、临时工补助、劳动补助、会议补助、宣传队补助、夜餐补助、学生口粮补助、体育比赛补助,城市工矿举办的集体工业补助,农村缺粮队兴办的小铁矿、小窑煤矿有害有毒工种补助,野营训练补助、民兵集训补助、征兵体检补助、住院病员补助等。从1973~1984年共补助粮食817.71万斤,平均每年68.14万斤,最高年份1977年82.98万斤,最低年份1981年43.20万斤;补助食油32.02万斤,平均每年2.67万斤,最高年份1984年为4.33万斤,最低年份1975年为1.4万斤。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1955年1月统计,全县有熟食业766户、糕点业88户、副食业160户、复制业70户、酱业26户,平均每月约用大米146万斤、面粉12万斤、大豆14.5万斤、杂粮1.5万斤。
熟食业、糕点业凭收回的粮票向国家指定的粮站购买同等数量的粮食,对熟食业随粮100斤供应食油6斤,糕点业随粮100斤供应食油12斤。
(三)供应管理
本市粮食供应票证有“五证四票”。“五证”是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业用粹供应证、城镇饲料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四票”是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地方粮票、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应票。
自1955年11月起至今,不论城乡,粮油供应一律按计划凭票购粮,同时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流通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和安徽省粮票。
1956年第三季度起,采取分季发放、分月购粮,每季的粮票加盖分月定点定时戳记后,一次发放到户。当月定时的粮票,可以提前或退后15天购买。
1957年对农村缺粮户供应,改用票证合一的供应手续。1958年一季度,城镇粮食全部改用凭证供应办法。
1955年,城镇居民正常人口迁出迁入,在审报出入户后,凭户口迁移证明,向所在地区粮站办理供应手续。1957年推行划片定点,以点管户的城镇粮油供应办法。1975年对粮油关系的迁出迁入,特别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手续,一律集中由县局办理;1980年1月又改为由区站办理。
1959年通过核实人口、工种、定量,定量水平由33.153斤降到为30.945斤,每人降低2.208斤。核减无户口无粮油关系的106人,有户口无粮油关系的255人,迁回农村未报的350人,逮捕未减的23人,死亡未减的36人。1960年先后两次核实供应定量,查出工种不符的4165人,不合理供应粮食53万斤。1963年查出黑人黑户728人,冒领粮食9.74万斤,退回9.33万斤。1971年对巢湖食品厂、工农兵饭店、柘皋供销社糕点厂3家的粮食库存进行了清理,共清出余粮51万斤,油脂3.4万斤。1973年清出不合理迁入1人、假人假户1人,人死不报、人走不销62人。
1982年注销不符合农转非政策而招工的12人,不合理迁入的38户119人。1984年收回糕点、饮食业以及定量内不合理供应的粮食26.495万斤、油脂587斤。
1975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由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工人群众共同管理粮食。到1985年止,实行旅大经验的有48个单位、1.9064万名职工。
(四)粮油价格
建国前,粮价极不稳定,根据巢城、柘皋、烔炀3处调查,每百斤按银元计算,民国21年(1932年)8月大米3.425元,菜油20元。民国25年8月大米价4.717元,上涨37.7%;菜油27.50元,上涨37.5%。民国27年,巢县被日军占领,交通阻塞,米价降到2.13元,菜油降到17.30元。民国31年米价重新上涨到5元,菜油涨到41.20元。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法币贬值,物价一日三涨。民国37年米价涨到8000元,菜油涨到4万元,分别比民国31年上涨1600倍和971倍。
建国后,粮食统购价格从1950年起共调整10次,其中标二籼米每百斤由8.73元调为16.60元,35年时间提高幅度为90%。粮食统销价格共调整4次,其中标二籼米每百斤由9.03元调为13.90元,35年间提高幅度为52.26%。
油料统购价格从1952~1984年共调整8次,其中菜籽每百斤由11.60元调为36.00元,33年间提高幅度为210.34%。油脂销售价格共调整6次,其中菜油每百斤由47元调整为106元,33年提高幅度为225.53%。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从1971年起倒挂至今,其中菜油倒挂率达35.9%(注:倒挂即收购价格高于销售价格)。
粮油统购统销价格表

(二)城镇供应
居民粮油供应1950年,薪金制人员所需口粮持机关证明到粮食公司购买。
1952年各级政府、部队、工厂、学校、企业、群众团体等购粮单位,按需分季分月订出需粮的数量、品种计划,送交当地粮食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凭证供应。
1953年11月起,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
1955年11月起,实行以人分等定量。巢城、柘皋、烔炀、散兵四处非农业人口4.3094万人,分为9个等级:从事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50~55斤,重体力者40~44斤,轻体力者30~34斤,机关团体学校干部28~30斤,居民和10周岁以上者23~26斤,8至不满10周岁者为21斤,6至不满8周岁者17斤,3至不满6周岁者1斤,2岁以下者6斤,平均每人每月定量27.56斤。
由于农业歉收,从1960年10月起,每人每月降低2~3斤。1962年6月,随着农业生产形势的好转,城镇儿童定量恢复到了1960年压缩前的标准。同年9月,调整了县以上各级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交通警察、医生及部分轻体力工人的口粮标准。1965年2月,调升了公社干部及区以上各级机关干部、大中小学教师和职工的口粮标准。
1971年1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标准又进行调升。
1972年定量标准趋于稳定,这一年全县定量人口6.6864万人,月定总量199.2477万斤,人均月定量29.8斤。
1973年第二季度起,动员城市吃商品粮的人,每人每月上交节约粮0.5~1斤支援灾区,到1980年4月底止,共计上交节约粮444.65万斤。
城镇居民的食油供应1965年以前每人每月为3两,1965年调为4两,1980年2月至今为5两。
各项粮食补助补助项目有:民工补助、临时工补助、劳动补助、会议补助、宣传队补助、夜餐补助、学生口粮补助、体育比赛补助,城市工矿举办的集体工业补助,农村缺粮队兴办的小铁矿、小窑煤矿有害有毒工种补助,野营训练补助、民兵集训补助、征兵体检补助、住院病员补助等。从1973~1984年共补助粮食817.71万斤,平均每年68.14万斤,最高年份1977年82.98万斤,最低年份1981年43.20万斤;补助食油32.02万斤,平均每年2.67万斤,最高年份1984年为4.33万斤,最低年份1975年为1.4万斤。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1955年1月统计,全县有熟食业766户、糕点业88户、副食业160户、复制业70户、酱业26户,平均每月约用大米146万斤、面粉12万斤、大豆14.5万斤、杂粮1.5万斤。
熟食业、糕点业凭收回的粮票向国家指定的粮站购买同等数量的粮食,对熟食业随粮100斤供应食油6斤,糕点业随粮100斤供应食油12斤。
(三)供应管理
本市粮食供应票证有“五证四票”。“五证”是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业用粹供应证、城镇饲料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四票”是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地方粮票、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应票。
自1955年11月起至今,不论城乡,粮油供应一律按计划凭票购粮,同时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流通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和安徽省粮票。
1956年第三季度起,采取分季发放、分月购粮,每季的粮票加盖分月定点定时戳记后,一次发放到户。当月定时的粮票,可以提前或退后15天购买。
1957年对农村缺粮户供应,改用票证合一的供应手续。1958年一季度,城镇粮食全部改用凭证供应办法。
1955年,城镇居民正常人口迁出迁入,在审报出入户后,凭户口迁移证明,向所在地区粮站办理供应手续。1957年推行划片定点,以点管户的城镇粮油供应办法。1975年对粮油关系的迁出迁入,特别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手续,一律集中由县局办理;1980年1月又改为由区站办理。
1959年通过核实人口、工种、定量,定量水平由33.153斤降到为30.945斤,每人降低2.208斤。核减无户口无粮油关系的106人,有户口无粮油关系的255人,迁回农村未报的350人,逮捕未减的23人,死亡未减的36人。1960年先后两次核实供应定量,查出工种不符的4165人,不合理供应粮食53万斤。1963年查出黑人黑户728人,冒领粮食9.74万斤,退回9.33万斤。1971年对巢湖食品厂、工农兵饭店、柘皋供销社糕点厂3家的粮食库存进行了清理,共清出余粮51万斤,油脂3.4万斤。1973年清出不合理迁入1人、假人假户1人,人死不报、人走不销62人。
1982年注销不符合农转非政策而招工的12人,不合理迁入的38户119人。1984年收回糕点、饮食业以及定量内不合理供应的粮食26.495万斤、油脂587斤。
1975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由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工人群众共同管理粮食。到1985年止,实行旅大经验的有48个单位、1.9064万名职工。
(四)粮油价格
建国前,粮价极不稳定,根据巢城、柘皋、烔炀3处调查,每百斤按银元计算,民国21年(1932年)8月大米3.425元,菜油20元。民国25年8月大米价4.717元,上涨37.7%;菜油27.50元,上涨37.5%。民国27年,巢县被日军占领,交通阻塞,米价降到2.13元,菜油降到17.30元。民国31年米价重新上涨到5元,菜油涨到41.20元。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法币贬值,物价一日三涨。民国37年米价涨到8000元,菜油涨到4万元,分别比民国31年上涨1600倍和971倍。
建国后,粮食统购价格从1950年起共调整10次,其中标二籼米每百斤由8.73元调为16.60元,35年时间提高幅度为90%。粮食统销价格共调整4次,其中标二籼米每百斤由9.03元调为13.90元,35年间提高幅度为52.26%。
油料统购价格从1952~1984年共调整8次,其中菜籽每百斤由11.60元调为36.00元,33年间提高幅度为210.34%。油脂销售价格共调整6次,其中菜油每百斤由47元调整为106元,33年提高幅度为225.53%。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从1971年起倒挂至今,其中菜油倒挂率达35.9%(注:倒挂即收购价格高于销售价格)。
粮油统购统销价格表


粮油收购价格的提高,增加了农民的收入,1961年、1966年和1979年三次提高幅度较大。1979~1984年全县农民从提高粮油收购价格中,每户每年平均增加收入400~800元。同时,征购基数减少1400万斤,超购加价数量也相应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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