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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建国初,专署设有工商科。1965年专署复设后,由财贸办公室商业组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68年5月,成立“巢湖专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办公室”,参与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0年10月,地区革委会商业局内设工商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76年2月,成立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1979年3月,更名为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4月,从商业局析出单设。1983年机构改革,该局内设人秘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科、市场管理科。1985年1月,增设个体经济管理科。1986年3月增设合同管理科。1988年增设干部教育科。1989年11月增设经济检查科。1990年,内设科室计有办公室(原人秘科)、个体私营经济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科、市场管理科、合同管理科、干部教育科、经济检查科。
二、市场管理
1949年9月及12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先后颁发《牙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登记暂行办法》。在1949年冬至1950年春,专署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了摸底登记。1950年春,一些投机商乘国家财政困难之机,抢购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运漕、和县县城等地居民一度买不到米。4月24日,专署发布《关于对目前市场管理及各地公营贸易机构在本区收购土产的决定》。禁止未经专署同意在区内收购土产;对“奸商”坚决取缔。为保护一切正当合法的公私交易,严格取缔扰乱市场的投机活动,1951年4月17日,专署颁布《加强市场管理办法》;6月,又颁布《关于取缔扰乱市场投机商业非法活动暂行办法草案》;9月,再颁发《棉花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1953年始,国家先后对粮、油、棉等实行统购统销,其它农产品的购销亦由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经营。此后,私营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购销活动逐渐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1957年,粮、油市场交易停止。1958年,通过行政办法取消农贸市场和小商小贩,把供销社并入商业局。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规定二类物资售后多余部分可自由处理,三类物资不受限制。市场供应状况迅速好转,上市商品种类、数量不断增多。196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工作暂行条例》实施,国家统购的一类物资粮、油、棉及其制品绝对禁止上市,二类物资未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准上市,三类物资上市亦受到限制,一些正常的交易活动被当作投机倒把行为受到查处,市场萧条。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管理机构瘫痪,投机倒把案件增多。1968年5月,成立专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至年底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8296件,但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有扩大化现象,正常的交易活动受到影响。1972年后,粮、油等黑市交易悄然兴起。1974年全区共查获非法交易粮食15万余斤、油脂、油料31万余斤、棉花1793斤、粮票16万余斤、布票8万多尺,还有一些土布、茶叶、化肥、烟叶、有色金属、钢材、煤炭、电动机、耕牛等。1978年,认真贯彻执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1979年,各县开始对历年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进行审理和复查。该年,巢县复查案件25起,纠正2起。1983年,无为县对1968年处理的26件错案进行纠正,退还资金4.3万元,解冻贷款128万元。80年代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摆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1980至1984年全区共投资796万元,建设市场29个,面积57662平方米;到1990年底,全区共投资1572万元,新建、扩建市场118个,建设总面积39.90万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1.50万平方米,顶棚面积4.87万平方米。其中,较有影响的市场有无为县刘渡木材市场、高沟珍珠市场,和县文昌宫市场,巢湖市槐林渔网市场、巢城朝阳门小商品市场,庐江县城北农贸市场,含山县含城农贸市场等。
市场开放以后,经济犯罪活动增多。1981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该年全区共查获大案15件,打击市场“坐地商”113个。1982年,查处违法案件1010起。1983年,开展治理“脏、乱、差”、争创“五好集市”活动,到1986年共评出6个省级、10个地区级“五好集市”。1984年,市场管理的重点是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投机倒把。1至9月份,全区共查处违法案件221起,罚、没款2万余元。1985年,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到6月底,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企业(公司)有35户,吊销营业执照的3户,审查处理的2户,不符合开办公司条件而改办成经营部的54户,撤销28户。1987年,开展创“文明集市”活动,至1990年共评出国家级文明集市3个,省级17个。1988年,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10月,地区成立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次年8月,开始重点清理整顿1986年以来新办的各类公司,至1990年4月结束。全区原有公司681户,其中党政机关办的83户;保留453户,占66.5%;撤并223户,其中党政机关办的78户,占32.7%。该年,还查处违法案件91起,投机倒把案件11起,罚、没款9万余元。1989、1990两年,全区共组织市场检查和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80余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55起,违纪金额120余万元,罚、没款22.4万元。
三、营业执照管理
1949年春,各县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进行摸底登记和发照工作。该年,和县城关经核准发照的有723户;巢县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经核准发照的有2000多户。1950年1月,专署工商科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对全区工商企业的摸底登记。次年9月,专署作出加强登记工作决定,各县成立登记委员会,对工厂、矿山进行登记。到11月20日共登记注册120家,注册资金108.96万元。该年,各县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登记、发证。1953年对私营工商业重新登记发证。1956年,随着对私有制经济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国营、集体、公私合营等企业均按行业统一归口管理,各县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换证工作。196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各县对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发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中断。
1979年,重新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本年9月,《安徽省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发,各县成立登记发证领导组,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查登记。1980年,对工业企业、施工企业和农村社队建筑业进行了普查登记。1981年,对商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发照,全区共有工商企业4196户(其中工业企业1910户,商业企业1195户,交通运输业161户,建筑业224户,饮食业318户,服务业388户);个体工商户4741户,从业人员5509万人。1982年,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上。1983年,开始对企业实行年检。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填报上年度的《工商企业登记事项报告书》。工商部门审查核实合格的企业,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报告书”进入企业档案。1983年7月,地区工商局要求各县取缔无证商贩,严禁无证经营、生产。若本人愿意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应限期领取营业执照,按照经营。1984年,全区为24930户个体工商户换发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1985年,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定,对区内工商企业换发了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该年,全区登记工商企业6188户,从业人员26.9万余人,个体工商户39101户,从业人员59421人。1987年始,对个体工商户每年进行一次验照贴花工作。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次年,安徽省工商局下发《安徽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审批程序》,完备了企业登记手续,充实了企业档案资料。地、县工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基层工商所普遍为企业建立了档案。1990年,全区登记工商企业4605户,从业人员30.25万余人;个体工商户41667户,68360人。
1963年,工商部门对旅栈、刻字、修车、印刷、估衣、药材等作为特种行业予以登记。1979年规定印铸刻字业、旅社业、寄售业以及从事修锁配钥、收购废品旧货的行业,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登记。1981年,全区为特种行业发证460份(包括分支机构)。1986年增至1189份。1990年共登记特种行业1261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经济兴旺,广告宣传受到重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广告。1979年,无为县开始审查县广播站的商品广告宣传。其后,其余四县亦开始审查有关部门的商品宣传广告。为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接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加强广告管理工作。1985年,庐江审核县内外业务广告145件,纠正虚假广告11起。1987年,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本年,无为、和县和庐江3县人民广播电台领取了《广告经营许可证》。1989年,巢湖电视台,巢湖人民广播电台,巢湖报社领取了《广告经营许可证》。1990年,含山县印刷厂领取了《广告经营许可证》。
1981—1990年全区个体工商户统计表

1981—1990年全区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统计表

四、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国家贸易部发出《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此后,区内工商业的业务活动,普遍推行合同制。1952年,无为县仅供销社就与上级社及县内国营公司签订合同7份,接受外地国营公司及兄弟社委托,签合同19份,转而与基层社签合同84份。在这些合同中,只有3件因故未兑现。1958年,取消经济合同。1962年,恢复合同制及合同管理工作,并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县经济委员会仲裁。“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合同管理工作受冲击。
1978年后,区内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正常。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地、县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形式宣传。1982年,全区共签订合同3517份,签订金额11617万元,其中鉴证2601份,鉴证金额10094万元。1983年,全面推行农商合同制,鉴证合同83012份,鉴证金额达2367.9万元。1984年,开始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工作。1986年8至10月,地区工商局进行了经济合同大检查,共检查各类合同1.3万份,金额2.23亿元。1990年,全区签订合同8567份,其中鉴证441份,确认无效合同34份。
1981年,工商部门主要鉴证工商、商商、农商合同。合同鉴证收费按千分之一收取,签约双方各半。1981年后,鉴证范围不断扩大,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也有所变化。购销合同收费按万分之一收取,加工订货合同按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工、商各半。
经济合同的调解、仲裁工作,由地、县工商部门内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1979年8月,安徽省工商局规定本省实行一级仲裁制度。次年,省工商局规定县改为二级仲裁制,处理方法也以调解为主。1982年,全区共调解合同纠纷13起。1983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后,区内一律实行“一裁制”。1984年,地、县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4年6月,含山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林头镇开庭审理“福建省福清县龙田公社赤坑果林场诉安徽省含山县林头区农工商贸易公司案”,并作出裁决,使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这在本区是首次。1985年,全区共调解合同纠纷54件,裁决合同纠纷8起。1987年,各县开始在基层工商所设派出仲裁庭。1982至1990年,全区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369件,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45起。
1982—1990年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五、商标管理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4月,国务院又公布《商标管理条例》,要求统一注册,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混乱。1979年,恢复办理商标注册工作。该年,全区共核准8件商标。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施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商标登记注册工作。该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巢县5份,庐江1份,和县1份。1984年3至4月,地区组织全区商标管理大检查,共查27个商标使用单位,其中注册商标17个,未注册商标10个。在注册商标中,发现含山县运漕起重机械厂改变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火炬牌”商标标识。含山县工商局责令该厂停止使用,剩余商标销毁。到1990年底,全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商标共17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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