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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私塾先生伙食由学生轮流供馔,除一年送三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外,每个学生应纳学俸200至500斤稻谷。民国18年(1929),私塾学生每年须交国币10元,作为塾师工资。学校教师月支国币14元至30元不等。30至40年代,物价昂涨,教师难以按时领取薪俸,生活无保障。
解放初期,全县教师享受供给制待遇,即由地方政府发给每人每月的食用粮和少数津贴费,其食用粮在当地政府征收的公粮中支付。
建国后,一律改为粮薪制,标准是:小学初级教员每人每月大米120斤~140斤。高级教员每人每月140~160斤,教导主任每月160~180斤,校长每月180~200斤。中学教师最低的180~200斤,中等的200~250斤,最高的250~310斤。按米价折款付给教师(1952年标一米每斤单价0.089元)。全县小学教师平均月支大米150斤,折币13.35元。中学教师平均月支大米250斤,折币22.25元。
1952年8月以后,由粮薪制改为工资分制。其工资标准,小学初级教员每月80工资分,高级教员每月85~90工资分;教导主任95~100工资分,校长105~120工资分;中学教师每月160~220工资分,教导主任为220~240工资分,校长245~280工资分。1954年和1955年经过两次调整,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0工资分。其工资分值,每月按规定日期以安徽省人民银行工资分折实牌价(即大米、煤炭、龙头细布、食盐四项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当日牌价)计算。1956年工资改革,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按当时职务、工作经历、文化业务水平等,分别评定工资级别,工改后的工资有显著提高。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37元(最低的33元,最高的42元),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63元(最低的47元,最高的72元)。1977年至1979年连续3年调整工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85年全县小学教师平均(每月实际收入)90.32元,比1949年增长5.7倍,中学教师平均月收入92.5元,比1949年增长了3.2倍。是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中专毕业,从教25年;大学毕业从教15年的教师家属(计71人),农业户口全部转为了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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