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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市场物价纷繁,涨跌不定。民国22年8月始实行食盐、煤油官价公卖,按人口配给。抗日战争后开始,商品流通渠道阻塞,市场货源紧缺,物价急剧上涨。县政府对粮食、油类、副食品、竹木、柴炭及铁运、筏运、理发、泥、木、石、蔑工的价格虽予以管制,但无成效。
民国31年7月,县内粮食类价格比26年7月上涨10余倍。其中黄豆价格上涨达30倍,副食品类价格大多上涨20至30倍,工业品价格上升的幅度更大。
民国期间石埭县部分商品价格对照表

民国32年1月,皖南行署公布对食盐类、衣着类、燃料类及杂品类等23种(类)商品实行限价和平价。民国34年冬,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市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国37年,法币急剧贬值。是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宣布发行金圆券,以1元金圆券兑换法币300万元。9月5日,县内每百斤大米法币1200万元,每百斤食盐4500万元,分别比7月25日增长1倍和2倍。民国38年解放前夕,一盒火柴按市价需法币3亿元,折合金圆券100元,不少店铺只得采取以物易货的办法,从事经营,不敢收取货币。市场物价暴涨,县民怨声载道。
建国后,物价管理贯彻“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县根据国家制定的“整理收支,稳定物价”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县人民政府采取举办物资交流会,积极组织货源,以稳定工业品和日用品的销售价格;调整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限制代购手续费,使部分商品价格趋于合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以粮食为中心,合理规定各种农产品之间的比价,稳定市场物价。
若干年份石埭县几项工业品销售价格表
价格单位:元

60年代初,商品供不应求,集市贸易价格普遍高于国家牌价数倍,少数甚至超过十几倍。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首先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食盐、棉布等18类消费品实行计划定量供应,价格保持不变,对计划外部分商品则适当提高价格,实行高价敞开供应。1962年后,高价商品价格逐渐下降,1965年取消高价政策,改为平价。1967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实行物价冻结,国家对粮、油、棉絮、猪肉以及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等生活、生产必需品,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
1979年国家对农副产品(包括粮食、油脂、油料、生猪、棉花等)的收购价格进行了建国以来幅度最大的调整,并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同时适当提高了猪肉、禽蛋等8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使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不受影响,除国家给大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外,县内对粮油棉实行购销倒挂,出现的经营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同时按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补贴费5元。
1981年11月对涤棉布和烟、酒销售价进行调整。芜湖产漂白涤棉细布的零售价由每市尺1.20元调为0.81元,上海产蓝杂色府绸零售价由每市尺0.525元调为0.61元,其他涤棉布也相应作了调整。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是年4月,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本县猪肉销售价由1979年的每市斤1元调整为1,35元。对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给肉价补贴1元。
实行物价改革以后,物价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
若干年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若干年份几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表
基期:1952年

若干年份部分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表

若干年份部分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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