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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本县有地方人士捐助的公产田1801亩、芦柴场474亩,名为“办学”、“救灾”之用,实际上这些收入均为四乡士绅组成的“四乡局”所把持,用于举办慈善事业的经费极少。民国16年(1927年),建立贵池县“生产局”(后改名公善局),向贫困户进行不定期的施药、施粮、施棺。民国22年(1933年),贵池县有积谷2400余担的县仓一所,专供救济、救灾用。民国33年(1944年),由于抗日战争损失,安徽省政府拨发贵池县救济、扶恤费880元。民国35年(1946年),贵池救济分署向国民政府救济总署领来一些衣服、面粉、罐头等物资,绝大部分为政府官吏侵吞,劳苦百姓受惠甚少。
建国以后,本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对贫困户和五保户给予临时救济和供养。
一、城镇救济
建国后至1956年,家住城镇的贫困户有387人,由民政部门帮助他们先后找到不同的职业谋生。对于鳏寡孤独及伤残居民,政府给予临时救济。
1957年以后,根据贫困户不同情况,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1964年,有88人获定期救济款4080元,人均46.36元,是年,另发临时救济款1696元。
1980年,调整对被救济户的救济款标准:一口之家贫困户每月11—14元,两口之家每人每月9—12元,三口以上的户每人每月7—10元。集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6元。1985年,全县城镇救济款(含定期、临时)是1964年的31倍。1988年全县城镇救济款总数为29736元。
对于特殊救济对象,酌情处理:1975年,有三名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特赦人员回乡定居,除安排在农林场领取农工报酬外,另每人每月发给25元(原为17元)的救济费。1985年,对12名宗教界的困难户,给予一次性救济400元。
1979—1987年城镇救济统计表

二、农村救济
贫困户救济1951年,对农村下拨救济粮68215公斤,发放办法是:本人申请,基层评议,乡政府审批。
1960年,发放农村救济款84500元,户均8.30元;同期发放棉衣1.6万件、棉被2456床、布票14万尺。
1981年,对农村贫困户实行一次性救济,下拨救济款48700元,救济970户,每户平均救济款50.2元,是1960年户均的6.04倍。1988年户均救济款是1960年的7.84倍。
全县农村贫困户救济情况统计表

五保户供养对农村中鳏寡孤独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建国初期,对农村中丧失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由村、乡逐级上报到县,给予救济。1956年起,实行五保供养制。1964年,全县有五保户2950户4165人,每人发给50—60元供给费,从所在生产队公益金中支付;另发基本口粮每人210—265公斤,相当于当地社员食用口粮水平。
1979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少数农村曾一度给五保户分地,让其自耕自食,五保成为“无保”。1982年,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民政部转发的《中共安徽省委批转亳县民政局关于五保户生活发生严重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对全县五保户逐户登记建档,按照评定的供给标准,列入社员土地承包合同,填发了“五保供给证”。是年,全县有五保户1587户,1949人,供给和保养形式有:小组照料、派人照料,以及代耕土地等形式,所需资金,均由生产队统筹解决。有少数生产队还派专人给五保户挑水、送柴;不少生产队每逢三节(端阳、中秋、春节)给五保户送去节日礼品。
1984年12月,本县马衙乡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规定》建成全县第一个乡办敬老院,对五保老人由散居供养改为集中供养。马衙乡敬老院有两排瓦房,入院的孤寡老人每人居住一间,乡政府赠送该院电视机一台。
1988年止,除马衙乡敬老院外,全县村办敬老院9个,阮桥乡同心村、高脊岭乡南闸村、殷汇镇翠丰村、江口乡流坡村、牌楼乡佳山村、观前乡园林村、高坦乡塔山村、梅龙乡郭港村、唐田乡石坡村入院老人共47人。
全县几个年份五保户供养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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