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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南部山区的红军根据地,曾经开展过一些优待红军家属和红军战士的活动。贵秋东地区第三次暴动成功后,江南特区苏维埃政府在分配土地工作中,将最好的“一类田”分给红军家属。抗日战争期间,沿江行政办事处所辖贵东、贵西根据地对新四军抗日战士家属进行各种形式的优待;同时,国民党贵池县政府曾设立县优抚委员会,以“慰问抗日将士”名义,向各乡摊派慰劳金和慰劳品。
1950年,全县烈属195户,746人;军属1855户,6770人;残废军人48人;复员军人123人。以后每年都有青年入伍,战士退伍,优抚对象逐年增多。据1987年统计:烈士402人,烈士直系亲属167户,334人;军属1782户,8019人;残废军人311人;复员军人2780人;退伍军人7262人;转业军人42人。
1951年5月,本县成立优抚委员会,县长李绍基为主任,姚鸿志、杨生民、苗芹秀为副主任,委员19人。区、乡设优抚委员会,村设优抚小组。1958年以后,区镇乡由民政干部掌管优抚工作。从1951年至1983年,本县召开烈、军属代表会、拥军优属评模会及复退军人代表会等各类优抚代表会议共14次。
烈士抚恤民国31年(1942年)10月,安徽省政府发出民济字7330号训令:“准内政部咨复,自民国29年4月至民国30年12月对日作战牺牲的贵池籍烈士曾逸风、汪修齐、曹新元、金宗耀、包士俊、章承祥6人,准入县忠烈祠”。曾逸风由安徽省政府向第三战区党政分会请求抚恤,其余5人,由县专案报省议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扬暂行条例》。1951年,贵池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核实,追认了52名革命烈士,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共7755元。1955年,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额补助。1957年,县又抽调干部在全县开展宣传、登记、审报工作,确保追恤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1978年,通过内查外调,对过去未进行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进行了抚恤。
进入80年代,革命烈士直系亲属除享受一次性抚恤外,另发定期定额抚恤,其幅度由1981年每人每月12元增至1985年的每人每月30元。198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革命烈士家属一次性抚恤标准:战士、班长为2000元;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为2100元;营职或十九至二十级干部为2200元;团职或十五至十八级干部为2300元;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为2400元。1985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一次调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规定: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工资标准计发40个月工资;牺牲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已发了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规定补发其不足部分。截至1985年止,全县烈属368户(其中含因公牺牲军人15户;失踪军人家属25户);病故军人家属63户,上述对象享受了定期抚恤金,有的还享受了临时困难补助。
全县几个年份追恤情况统计表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国家颁发《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条例》。1951年6月,结合抗美援朝运动,召开全县首次荣军评残大会,评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91人,其中一等31人,三等60人。1959年,全县评定残废军人145人,其中在乡村的,二等以上54人,三等33人;在职职工二等以上11人,三等47人。1964年,县成立换证领导小组,对三等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改一次性发放为长期发放。本县1955年至1985年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按全年计算列表如下:
残废军人抚恤标准
单位:元(全年计算)

1979年,对家住农村的残废军人,除按月发给残废金,另增发副食品补贴:一等残废每月5元;二等每月3元;三等每月2元。1985年,提高补贴标准:分别为17元、9元、6元。
1951年至1987年全县评残情况表

代耕本县对烈、军属实行代耕始于1950年土地改革后,其办法是:对家无强劳力的实行固定代耕,以乡为单位召开会议,自报公议代耕面积,指定代耕户;对家无劳力的实行包耕,在确定包耕亩数后,由烈、军属自觅对象,评定常年产量,包耕包产,遇灾减产时,另行评议。
全县几个年份烈、军属代耕情况统计表

优待劳动日本县从1957开始,对优抚对象在劳动生产上的照顾,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其原则是:保证被优待者的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水平。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摸清优待对象上年收入的基本情况,参照各队的平均工分,扣除已得工分,所需优待的劳动日由生产队统筹调剂,随同队干部补助工分纳入年终分配方案,参加分配兑现,这一办法一直延至1980年。
全县几个年份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村队补助1980年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县境农村普遍推行。本县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改优待劳动日为发放优待金,并在具体方法上作了改进:改村统筹为乡统筹。改冬季兑现为秋季兑现,改“一刀切”为区别对待,改分散兑现为以乡为单位召开大会发放。1985年,获优待的有1094户,发放优待金总额为269763.60元,每户平均246.58元。
几个年份优待金统计表

国家补助从1949年起,本县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发放补助粮,1955年以后,改为发定期定额补助款。1949—1959年的10年中,共发补助粮490771公斤,补助款359272元。1980年,根据“对象准确,标准适当,不错不漏”的原则,对优抚对象逐村调查落实。次年,对烈属每人每月平均补助9.51元,复员军人中的困难户月平均补助7.97元,退伍军人中的困难户月平均补助7.44元。1985年,新增优抚对象254人。是年,发放定期定额补助款是1978年的6.57倍。
建国以后,本县抽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临时性困难(医药费和房屋修建等)。1949—1959年中,累计26776户(次)得到临时补助费183928元,每户平均6.89元。1981—1985年(不含1983年)的4年中,共发临时补助款102108元。
全县几个年份定期定额补助统计表

慰问每年春节、元旦对人民解放军和广大优抚对象进行慰问活动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1949年至1959年,全县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城乡广大群众累计170678人参加了节日慰问活动。受到慰问的烈军属、荣复军人8957户、40096人次。慰问品:猪肉39568公斤、鱼21608公斤、鸡蛋12711公斤、鸡394只、糖果3055公斤、献款229217元;光荣匾、光荣灯、光荣花26900个(朵)。1979年,县社抽调干部组成检查慰问团,对烈军属、荣复军人进行慰问,检查落实优抚政策。1985年春节,县组成32个慰问组,由县委、人民政府、人大、政协、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领队,开展以向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人员的家属慰问为中心的活动,逐户登门赠送了慰问品,听取家属的反映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二、复退军人安置
清代实行募兵制,即以雇用招收形式募集兵员。民国时期实行征兵制,对还乡的军人,无安置措施。
1950年,本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接收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批复员军人59人,被安置参加农业生产的53人,从事商业的4人,安排工作的2人。
1957年,接收、安置复员军人808名,其中参加农业生产的712人,占88.11%;在机关、企业工作的96人,占11.89%。是年,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曾先后召开十次会议,研究复员军人的安置。
1959年,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复员安置工作由县民政科兼管。是年,本县对首批复退的义务兵安置,本着“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即家住农村的“随回乡,随入社”;家住城镇的“行业归口”,给予适当安排。
从1950年至1960年,被安排各类工作(含社队干部)的共有1777人,占复退军人总数的58.93%。
1964年,成立贵池县复退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由民政科长许赞庭兼主任。当年接收复退军人82人。1979年,对全县复退军人进行了普查,计有复员军人2625人,退伍军人5234人,转业军人576人。全县复退、转业军人总数为8435人,其中安置在地、县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2468人。占29.2%;安置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5391人,占64%。1985年,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在退伍安置工作中,强调技术对口安排,积极推荐军地两用人才进乡、村企业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是年,县民政局被省军区、省政府授予“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1979—1987年的9年中,本县退伍军人中有军地两用人才646人,对口安置了567人,占90%。
建国后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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