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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清末,户籍由县巡警局管理。民国初年的户口管理仍沿清制。民国17年(1928年)贵池户口分普通户口、公共处所户口、寺庙僧道户口三种进行登记管理。是年,全县共有41209户、286254人。抗战期间,民国县政府对户口采取分性质立户、划分类别、编定保甲管理。1956年,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贯彻后,户籍管理工作逐步健全起来。
城镇户口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城区池口派出所管辖长江路(青峰岭至码头段)路东、路西和水上3个责任区;城关派出所管辖城北、九华、孝肃、郭西4个责任区;城西派出所管辖楼山、古舜、秋浦、城西4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有居民1000余户,配备1名户籍民警负责本户口责任区的户口管理工作。户口员负责办理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每年核查,上报人口统计及变动情况。同时,对流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也进行登记。1982年,对居民换发户口簿,重编了门牌号。
1985年春,本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准予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和家属在城镇落常住户口,办理了入户手续,发给了《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本县有自理口粮户口的共2453户、5819人。
农村户口管理农村户口的登记机关是各乡(社)人民政府,建立由乡、村两级户口管理制度,按生产队建立户口登记簿,一式两份,分别由乡、村保管;乡、村的户口员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做好登记工作。
户政管理县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在户籍普查的基础上,还开展户口核查、办理边境通行证、颁发居民身份证等户政管理工作。
二、社会监督改造
1952年7月,本县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那些尚不够捕判的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分子、不法富农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依法予以管制。
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县摘掉了3632名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纠正错划、错戴的192人,两项合计3824人,占全县四类分子总数的99.45%。1983年,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子的通知》,对全县尚戴帽子的21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三、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2月,根据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处规定,本县被列为特种行业的有旅店、茶馆、澡堂、理发店、戏剧社、印刷店、刻字店、照相馆、书局、铸造店、拍卖行、修理业、药店、诊所、船行、竹木柴炭行和特种行商共279家。1979年国家颁发《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1985年国家调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本县被列为特种行业的是:旅馆业、印刷刻字业、旧货业等三种行业共260家,由公安机关对其实行治安行政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本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如下管理措施:一是建立经营审批制度;二是严格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实行特种行业安全责任制;四是建立检查评比制度。
四、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剧毒和放射等性质,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处理不当,能引起人身伤亡,使国家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毁坏的物品。本县公安机关列为危险物品管理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建国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对危险物品实行了如下管理措施:一是认真做好危险物品的登记、审批、发证工作,严密掌握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持有、使用的情况,保证危险物品处在公安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二是监督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佩带、使用等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三是认真收缴流散的枪支弹药和严禁个人自带私藏爆炸危险物品;四是做好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动员职工群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公共秩序管理
建国后,贵池公安机关历年来列为重点管理的场所主要集中在城区。至1987年底,城区重点管理的场所有池州长途汽车站、县旅游车站、池州客运码头、池州电影院、县人民影剧院、秋浦影剧院、县工人文化宫、池州体育场、烟柳园、市心街商品贸易市场,及池州、秋浦、烟柳园等数家大型商场;在乡村重要集镇的汽车站、电影院、农贸市场等,也列为重点管理的场所。
建国后,贵池公安机关按照“从重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原则,管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基本方法:一是经常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教育,提高群众遵纪守法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自觉性;二是依靠公共场所的行政领导、职工和治保组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等项工作;三是组织治安联防,搞好巡逻;四是对公共场所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五是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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