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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区内物价相对稳定而低廉,民国8年(1919)贵池县市场籼米每石销价4.75元,东流县4元。民国后期,内战加剧,物价波动频繁。食盐、煤油官价公卖,按人口配给。抗日战争爆发后,日军实行经济封锁,市场物资奇缺,物价急剧上涨。皖南行署公布对衣着、燃料、杂品等23种(类)商品实行限价和平价,但收效甚微。民国34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工农业生产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物资供应十分紧张,国民政府主要依靠大量发行钞票来弥补财政空虚。民国36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发行的纸币面额由原来的4元扩大到4000元,同年12月12日,纸币面额再度增大到万元。从此,市场物价如脱缰野马,发展到狂涨的程度,由数天一涨,发展到一天数涨。以民国26年100元币值为基期数,是年可买两头黄牛,民国29年可买一头小牛,民国32年,只买一只鸡,民国34年,仅买2只鸡蛋,民国37年,仅能买4粒大米,人民生活难以为继。
解放后,我国物价工作执行“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打击投机商人,迅速扭转通货膨胀。至1952年,市场物价已基本稳定。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物价管理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主要农副产品实现统购统销,国家统一定价;对私营工业核定利润率,限定在10-30%;对私营零售商户规定各类商品批零差价率。1953年起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规定标二大米每百市斤统购价8.89元,统销价9.44元;1954年开始实行棉花统购、棉纱棉布统销、购销牌价由国家统一规定。从1955年起物价进入全面稳定阶段,是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3月1日起发行新币收回旧币,同时规定商品价格一律不得调高。随着许多工农业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市场物价趋于平衡。1955年还提高了稻谷收购价,每百公斤由123元调为13.4元;同期化肥、农药价格降低40%左右。1956年采取过冻结物价措施,但1957年又全部解冻。1957年与1949年相比,本区贵池县大米零售价格下降了8.86%,白糖零售价格下降17.59%,白平布价格基本持平。1960年和1962年国家两次提高了粮食、油料的统购统销价格,稻谷统购价提高了31.6%。统销价保持不动,始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60年代初,由于自然灾害和政策因素,市场商品供不应求,价格猛涨,集市价格普遍高于国营牌价数倍,有的甚至超过十几倍。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把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粮食、棉布、针织布、絮棉、食盐、食糖、煤炭、火柴、文具、房租等18类商品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稳定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不允许提高。1962年,各县根据国家部署对猪肉、鸡蛋、食塘、豆缺点品及部分卷烟等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在保持一定数量计划供应的同时,对糖果、糕点、饮食业菜肴、烟、酒、茶、钟表、自行车等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敞开销售,以回笼货币。1962年高价商品价格逐渐下降,至1965年,取消高价政策,改为平价供应。1963年,国家将农村返销粮价与工商用粮价调高,与统购价持平;面粉价则由每百公斤45.52元调低到34元。1965年4月将城镇粮食销售价格调到与统购价一致,同时对职工实行粮食补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失控。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通知,区内物价实行冻结,凡不合理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国家对粮、油、棉絮、猪肉以及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等生活、生产必需品实行政策性亏损补贴。1971年前后,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进行部分调整。提高了棉花、油料、茶叶、毛竹等农产品价格,降低了石油、化肥、农药等支农产品价格。
1978年以后,国家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大体分三个阶段:1979年至1984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有计划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1979年3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大幅度地提高了18类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收购价提高了21.6%,超购部分再加50%,油料统购价也相应提高,再次形成粮油购销价格倒挂。当年稻谷百公斤购价23.1元,销价19元;菜油百公斤购价212元,销价154元。是年11月又提高了猪肉、鸡蛋等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对粮油棉购销价格倒挂出现的经营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同时为使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不受影响,除国家给一部分职工增加工资外,发给每个职工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1年11月,国家统一调整了涤棉布、烟酒价格,棉布每米市价降低0.763元;提高了高中档烟价,粮食酒每公斤提价0.4元。1982年后,调高化肥、农药价格,还调高了棉花、纯棉纱、棉织品价格及电报、戏票收费标准,调低了涤棉布、化纤织品、收录机、电视机、手表、电风扇价格。1982年元月降低国产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和弹力呢等纯涤纶编制物四类商品价格。1983年1月,调整了纺织品比价,对棉布提价,化纤布降价。此后,对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协商定价。1985年至1988年为第二阶段,主要是推行价格改革,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放开物价。1985年取消了生猪派购,实行购销指导性价格。同时取消粮食派购,改为对主要品种(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价格按“倒三七”(30%按原定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划收购),城镇居民的定量供应粮油,仍按统销价,农村供应实行购销同价。1986年9月起,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及织物、中长纤维等7种商品价格,按照供求情况,由企业灵活掌握。1984年国营工业企业实施扩权《十条》规定,1985年国家取消对企业生产资料自销价格的限制后,生产资料价格开始形成“双轨制”,议价部分的比重逐年增加,双轨制的覆盖面逐年扩大。在1990年调查的47类商品中,除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和地产地销商品(自来水)外,其余37个种类商品都存在着价格“双轨制”,“双轨制”牌、市差价都在1倍以上,有的牌市差价在3倍以上。1978年至1990年,为第三个阶段,主要是理顺价格体系,缩小工农业产品差价。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1.7倍,其中农民出售粮食的价格上升2.9倍,高于建国初期到1978年二十八年间农产品提价1.2倍的幅度。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到1990年这十年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1.7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了37%,工农业产品差价缩小了约40%。1990年同1950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约提高5倍,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约提高80%,工农产品差价缩小70%,每百公斤小麦换食盐1952年为70公斤,1990年增加到186公斤;每百公斤稻谷换食糖煤油,1952年为8公斤,1990年增加到24公斤。
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产品差价缩小的幅度在全区历史上是空前的。改革以来的12年间,农民增加收入靠增产得到的大体上40%,靠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得到60%。其间,消费品价格总水平是上升的。但是,广大工人和农民、知识分子收入增加的幅度,明显大于物价上涨的幅度。职工收入增长2.5倍,农民收入增长3.7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职工人均实际收入每年递增约3.9%,农民人均实际收入每年递增约7.5%,远远高于前30年职工人均实际收入每年递增0.4%,农民人均实际收入每年递增3.7%的速度。
1988年物价形势较为严峻的一年,市场出现三次抢购风潮,抢购商品主要是毛纺织品、针绵织品、家用电器、搪瓷制品、肥皂、火柴、食盐等。是年,贵池市场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达到122.7%,是建国以来增幅最高的年份。1989年以后,区、市、县认真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行署将粮、油、棉、盐、煤油等13种商品列为必保商品。随着宏观调控措施顺利实施,物价总水平迅速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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