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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8年(1939)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操纵办法》共15条,规定地方主管官署(县为县政府)会同当地商会、同业公会等机关设立平价委员会。是年11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规定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原则共四条。民国30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民国32年2月,安徽省政府颁布《安徽省管制物价实施办法大纲》共44条。民国36年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评议物价实施办法》中规定,全国各重要地点,设立物价评议会。其职权是评议主要民生日用必需品的售价,协助检举违反议价行为,出售议价商品,须将核定价格标明于店门前或各商品上,发售时不得超过核定价格等等。
解放后,区辖各县物价管理,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主要非商品收费,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一般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省、地、县按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1950年3月,执行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强调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管理,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集中使用国家的财力物力,战胜财政困难,打击投机倒把、争取稳定市场物价。1951年4月,按照全国物价会议确定“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和《物价工作暂行条例》,区、县均制定了物价调查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各种差价、比价计算原则和方法,物价实行统一集中管理。1960年至1962年是经济困难时期。区内市场商品供应量减少,计划牌价变相涨价,职工工资相对下降20%至30%。1961年8月,党中央提出:“坚决稳定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左右的十八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同时扩大凭票证和定量的品种范围,由1959年的19种扩增到1962年的100多种”,并开展高价商品的供应,以平衡供需差额,回笼货币。1966年1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凡是利大、原料足、生产能力大,可以多销多产的产品,都应该降价推销,凡是供不应求,降价后有脱销危险的物品,即使利润多的,也不宜轻易降价,主要消费品如粮棉等,即使供不应求,也不宜高价出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区内物价改革和管理主要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和集市价格同时存在的管理办法。凡与国家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由国家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集市价格随行就市。1979年,根据国务院“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物价、刹住随意变动价格的歪风”精神,区内开始每年开展不定期的市场物价大检查。1982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物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1986年,地区按照安徽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商业厅、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加快22个体改试点县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联合通知》规定,除由国家规定的石油、食盐、食糖、彩电外,其余工业消费品由企业按批发零售不同对象和数量,自行协商定价,零售试点县适当放宽。贵池县、东至县作为省体改试点县,是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为准,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小商品按国务院要求彻底放开。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和“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改革之前的1978年,国家定价占97%,市场调节仅占3%。到1985年,国家定价占47%,国家指导价占19%,市场调节价占34%。到了1989年,国家定价占31%,指导价占23%,市场调节价占46%,明显地改变了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格局,扩大了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物价管理逐步形成少数主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宗商品和劳务由市场调节的新体制,从而活跃了区内城乡市场。
1989年,又按国务院要求从严控制提价项目,对计划外钢材、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对化肥、农药、农膜和彩电实行专营,加强了物价检查和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对议价粮油和计划外煤炭、石油、水泥、烧碱、食糖、电冰箱、双缸洗衣机、毛呢、毛线等三大类三十九种商品实行了企业提价申报审批制度,整顿流通秩序,纠正易地涨价,并针对不同情况,完善了差率管理,对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为此,全区经济繁荣,市场兴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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