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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清代称“善堂”,民国时称“慈善”机关、社团。
一、育婴堂、孤儿所(院)
寿州育婴堂始建于清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正月,经费由淮北牙厘总局(驻寿州)提供与官绅捐助,其址在城内城隍庙后巷。民国时,将育婴堂改称育婴所与孤儿所(同址),隶于县救济院,分别收容弃婴、孤儿(多为6岁以下者)。民众有领养者,须具保不贩卖、不虐待,并缴纳一定费用。1949年1月,两所由县民主政府接管,隶属于县民政科。1950年12月,即其址改为教养院,即今福利院。
1959—1961年困难时期,各外流人员劝阻站收容的弃婴、弃童,经县人民委员会分配各部门抚养、教育;接收单位腾出房屋,购置设备,建立“孤儿院”,招雇保姆,悉心照料。1963年“五风”平息,困难缓解,孤儿由其亲属认领回家,或由群众申请领养,一部分则由抚养单位安排就学,后来成为该单位职工。
1960年,农村尚有孤儿6003名,其中大部分由同村亲邻收养,部分无依无靠者由各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集中抚养、教育,共办孤儿院67所,收容孤儿2467名;孤儿院配有院长、保育员,经费由集体公益金(含国家拨给的救济款项)中开支。1964年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社、队孤儿院被撤销,孤儿由原生产队(出生地)教养,绝大部分被本族接回。少数留队者,比照享受“五保”待遇,至成人为止。1983年在队孤儿有78名,留养者仍享受“五保”待遇。
二、福利院
1950年12月,县人民政府将原育婴堂、孤儿所改为教养院,收养弃婴、孤儿和安置无依无靠的孤老残疾者。1951年时,共收容社会孤老21名,弃婴30名,孤儿5名;原育婴堂留下的有5名女婴由群众领养。被收容人员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国家供给。1953年,收容人员(院民)增至170名,时社会风气革新,无遗孤、弃婴;在院的孤儿、婴儿陆续被领养。为改善院民生活,县民政部门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如轧面条、烧茶炉、打草鞋、纺麻绳等,收入全部归院民自有。1958年有院民130人,其中参加生产劳动者81人。1960年2月将教养院改为福利院。“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不降低院民生活水平,适当提高生产费用供给标准,每人每月12元(主要用于伙食)。1987年尚有院民21名,均耄耋高龄,每人月给生活费20元。
三、农村五保户敬老院
对贫苦无依靠的老、弱、病、残、幼者,施行社会救济。
土地改革后,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上述几种人土地由社、组代耕。1956年,寿县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根据中央公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各社对无劳力、无依靠的社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当时农村享受五保的社员共4810户,5778人,全年各社支出劳动工分计526.2万分,人均781分,每工分均值0.08元。五保,有全保、半保之别,对部分人可从事轻微劳动的,则保其口粮、烧草。 1958年,全县公社化后,实行生活集体化时,五保户生活由公社统一包下来。爱国公社率先办起了敬老院(初称休养所),入院孤老26名,院方组织他们从事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如养鸡、搓绳、看稻场、打草鞋等。次年,其他社队相继仿效,全县共办起敬老院147所,收容五保老人4337名。当时,中央颁发《人民公社条例》,明确规定对鳏、寡、孤、独、残疾者实行供给,其费用由公益金中解决。1960年秋农业生产推行“责任田”制,包产到户,社、队敬老院先后撤销,五保户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筹安排生活供给。1962年夏取消“责任田”,五保户生活供给由生产队集体提留公益金内开支。1980年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户生活费用由乡、村集体提留中支付;部分行政村、队实行按户筹粮、筹款,或“吃派饭”,即逐户轮流供膳。
1981年10月,安丰区谷贝公社对五保户实行“四有”、“三不少”。“四有”即吃有粮,穿有衣,住有房,病有医;“三不少”即每人年口粮不少于800市斤,烧草不少于1000市斤,四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品款不少于30元;生产队将供应标准订入社员承包合同。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全县予以推广。具体供给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各公社、生产大队在实施中作了一些增补,如每人每年供给食油不少于6市斤,棉絮不少于2市斤,月用零钱不少于3元,每逢节日增发5元,住房包修,有病包治等,并填发《五保户供给卡》,建立档案。
1984年,供给形式有所改变,实行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统筹安排,年供给标准人均为360元。是时,全县农村尚有五保户2940户,3078人,均是年过花甲老者。同年,有条件的乡、村率先重建敬老院,瓦房、四合院,2—3人住一室,配有黑白电视机及扑克、象棋等。1987年底,全县乡、村办敬老院已增至2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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