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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民国政府社会救济
清代,寿州有广济局,旧址在城内西街大卫巷内,始办于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初称普济堂,次年改为广济局。有记云:“凡吾民之穷而无所资者,悉周济之。于是备医药以济疾病,储棺榔以济死丧,又于郊外买地为义塚,遴绅士之谨厚者董其事。”其费用来源,以“广劝募,生息充裕”为主,先后募集水旱田地17顷又66亩,义壕地37处计1顷93亩3分。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邑绅孙恩诒董其事,酌定规条有“散钱财扶危济贫,制药饵怜贫救病,种牛痘以保婴儿,出赋仪而资丧葬,置义壕掩骼埋胔,备水械以救火灾”等内容。城内复设孤贫院,址在城内东南隅故考棚南,收养孤寡残疾无家可归者,每人岁支“孤贫口粮布花银”3两6钱(1日给1分),按时价合米约3石6斗,列入州署岁出经费,全年定额为银169两9钱4分。
民国时,寿县设有救济院,下置育婴、残废、施医、孤儿4所暨常仓1处。民国24年,开支经费年定额为法币3581元。37年,经费支出预算额为法币1.16亿元。
二、新中国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救济工作为县民政局主要业务之一。大体分为六项:
1.农村贫困户救济
农村贫困户救济对象是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生活困难者。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县享受此项救济者年均万户左右。每户春秋二季、逢年过节救济金额平均约20元。1959—1982年,国家救济款由民政部门按期拨交人民公社,与集体公益金统一安排使用。1987年统计,全县仍有3260户享受此项救济,每户年均救济金额约50元。 2.城镇困难户救济
1949年起,对城镇孤寡残疾者和困难户,一方面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另方面予以临时性救济,或发粮,或给钱。1959年春,正阳镇、城关镇先后办起了敬老院,入院老人共229名。1963年开始,除正常性生产自救外,并通过民主评议,给予定期定额救济。1964年,全县享受此项救济者255人,人均每月3.15元,全年发款9636元。“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敬老院被解散,老人大都由街道安排住处,部分移居县福利院,仍实行定期定额救济,人月发款8元左右。1979年,修订救济办法,一口人单独生活者月给11—14元,两口人共同生活的人均每月给9—12元。随着国家经济情况好转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享受此项救济人数救济款均有增加。至1987年,全县共有779人,人均月发15.5元,全年发款14.5万元。除正常性救济外,在困难户遭受意外病祸时,尚有临时性救济款物。
散居于县以下集镇(吃商品粮)的困难户,其救济定额标准略低于城关、正阳两镇。
3.对被精减老职工的救济
根据国务院指示,1977年起,对以前被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者给予救济。凡在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5月9日间被精简退职者,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金(相当于2—3个月的原工资);对丧失劳动力,年老体衰,长期患病,无依无靠者,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医药费准予报销三分之二。当时,在全县精简退职的2072名职工中,经个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月领取原工资40%补助金者有222名。1983年,对此项救济补助作了重新审定。至1987年,享受此项待遇者为290名。 4.麻疯病人救济
1959年10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寿县下塘集召开建立麻疯村现场会议,总结交流建村、收容、生产、管理、治疗与麻防工作经验。当时,寿县已发现麻疯病患者284名,其中男219名,女65名,主要分布于县的南部地区,除有32名晚期患者卧床不起,就地隔离疗养外,其余252名,分别由15个小型麻疯村收容治疗、管理,因限于经费,兼缺医务人员,有145名病人私自回家。为防止传染便于治疗,1965年春,县在杨公区三和公社境内大罗山麓(今属长丰县)建成麻疯村一处,有平房91间,集中收容病人144名,配备医生8名,管理人员6名。麻疯村原隶于民政局,经费列社会救济支出;1987年移交县卫生局管理,其在村病人尚有56名,医务、行管人员各3名,经费来源不变。
5.宽大释放人员救济
1981年,寿县接收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军政官员10名,其中县团级以上者4名,其他6名,分别给予定期定额生活救济金。至1987年,全县已接收安置51名,月发救济金,最低者20元;对已丧失劳力,无依无靠者供给其全部生活费用。
6.火灾救济
旧时民间遭受火灾,全赖亲邻济助,政府概不过问。建国后,受灾户除所在乡镇(公社)、街道、村组(生产队)给予适当补助外,并可凭乡镇(公社)证明,由县计划委员会批准供应平价木材0.3—0.5立方米,由县民政局按每间房屋30—50元给予救济。一般每年受救济者约300余户。1986年起全面实行房屋保险,因火灾受损者均由保险公司理赔。
7.收容遣送救济
1950年12月,寿县人民政府就教养院内附设无业游民改造所,授以谋生之道,经短期教育后,或代觅职业,或给资遣返原籍。1953年3月,淮北(蒙城、亳县、阜阳等地)灾民大批流进县境,县城和正阳关及时设立灾民收容所,安置了300余名,另有200余名送淮南市安置或遣送回家。1956年夏两淮午麦绝收,县城设灾民接待站,收容外地入境灾民410人,县内外流人员643人。
1959年春,天灾之余,“五风”泛起,人民生活普遍困难。为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县人民委员会在城关、正阳、水家湖、杨庙、堰口、瓦埠、众兴等区设立劝阻中心站16个,各交通道口、车站、码头设分站140处,全县抽调干部418名分赴各站,边收容,边遣返。计劝返本县外流人员12826名,遣回外地流入本县人员9214名。同时收养被遗弃儿童、婴儿315个。同年5月,安徽省“动员遣返外流农民”驻江西省工作组,送回本县流入江西做工的农民378人,全部被安置于淮南市各蔬菜社、园艺场、采石场就业。对其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与工作能力者,由淮南商业局、淮南矿务局地质勘探队安排使用。
1960年,外流、流入人员有增无减,县成立遣送站,统筹收容、遣返工作。1964年10月,县于城关、正阳两处设立流动人口转运站,复于水家湖火车站设整顿秩序办公室,专事查截、劝阻、收容、遣送流动人员。经过三年调整,恢复国民经济,1965年时,流动人口显著减少。1966年2月,原设于各地的临时站、所先后撤销,将县遣送站改称收容遣送站,站址在城内东北隅白帝巷,配管理干部、服务人员7名,有平房18间,食宿设备齐全,流动人员收遣工作由突击性转为正常。1979年9月收容站撤销,收容事务仍由县民政局承担。自1980—1987年,全县共收容、遣送流动人员672名,开支费用13628元。
第四节社会救济






一、清代、民国政府社会救济
清代,寿州有广济局,旧址在城内西街大卫巷内,始办于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初称普济堂,次年改为广济局。有记云:“凡吾民之穷而无所资者,悉周济之。于是备医药以济疾病,储棺榔以济死丧,又于郊外买地为义塚,遴绅士之谨厚者董其事。”其费用来源,以“广劝募,生息充裕”为主,先后募集水旱田地17顷又66亩,义壕地37处计1顷93亩3分。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邑绅孙恩诒董其事,酌定规条有“散钱财扶危济贫,制药饵怜贫救病,种牛痘以保婴儿,出赋仪而资丧葬,置义壕掩骼埋胔,备水械以救火灾”等内容。城内复设孤贫院,址在城内东南隅故考棚南,收养孤寡残疾无家可归者,每人岁支“孤贫口粮布花银”3两6钱(1日给1分),按时价合米约3石6斗,列入州署岁出经费,全年定额为银169两9钱4分。
民国时,寿县设有救济院,下置育婴、残废、施医、孤儿4所暨常仓1处。民国24年,开支经费年定额为法币3581元。37年,经费支出预算额为法币1.16亿元。
二、新中国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救济工作为县民政局主要业务之一。大体分为六项:
1.农村贫困户救济
农村贫困户救济对象是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生活困难者。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县享受此项救济者年均万户左右。每户春秋二季、逢年过节救济金额平均约20元。1959—1982年,国家救济款由民政部门按期拨交人民公社,与集体公益金统一安排使用。1987年统计,全县仍有3260户享受此项救济,每户年均救济金额约50元。 2.城镇困难户救济
1949年起,对城镇孤寡残疾者和困难户,一方面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另方面予以临时性救济,或发粮,或给钱。1959年春,正阳镇、城关镇先后办起了敬老院,入院老人共229名。1963年开始,除正常性生产自救外,并通过民主评议,给予定期定额救济。1964年,全县享受此项救济者255人,人均每月3.15元,全年发款9636元。“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敬老院被解散,老人大都由街道安排住处,部分移居县福利院,仍实行定期定额救济,人月发款8元左右。1979年,修订救济办法,一口人单独生活者月给11—14元,两口人共同生活的人均每月给9—12元。随着国家经济情况好转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享受此项救济人数救济款均有增加。至1987年,全县共有779人,人均月发15.5元,全年发款14.5万元。除正常性救济外,在困难户遭受意外病祸时,尚有临时性救济款物。
散居于县以下集镇(吃商品粮)的困难户,其救济定额标准略低于城关、正阳两镇。
3.对被精减老职工的救济
根据国务院指示,1977年起,对以前被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者给予救济。凡在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5月9日间被精简退职者,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金(相当于2—3个月的原工资);对丧失劳动力,年老体衰,长期患病,无依无靠者,每月发给原工资的40%,医药费准予报销三分之二。当时,在全县精简退职的2072名职工中,经个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月领取原工资40%补助金者有222名。1983年,对此项救济补助作了重新审定。至1987年,享受此项待遇者为290名。 4.麻疯病人救济
1959年10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寿县下塘集召开建立麻疯村现场会议,总结交流建村、收容、生产、管理、治疗与麻防工作经验。当时,寿县已发现麻疯病患者284名,其中男219名,女65名,主要分布于县的南部地区,除有32名晚期患者卧床不起,就地隔离疗养外,其余252名,分别由15个小型麻疯村收容治疗、管理,因限于经费,兼缺医务人员,有145名病人私自回家。为防止传染便于治疗,1965年春,县在杨公区三和公社境内大罗山麓(今属长丰县)建成麻疯村一处,有平房91间,集中收容病人144名,配备医生8名,管理人员6名。麻疯村原隶于民政局,经费列社会救济支出;1987年移交县卫生局管理,其在村病人尚有56名,医务、行管人员各3名,经费来源不变。
5.宽大释放人员救济
1981年,寿县接收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军政官员10名,其中县团级以上者4名,其他6名,分别给予定期定额生活救济金。至1987年,全县已接收安置51名,月发救济金,最低者20元;对已丧失劳力,无依无靠者供给其全部生活费用。
6.火灾救济
旧时民间遭受火灾,全赖亲邻济助,政府概不过问。建国后,受灾户除所在乡镇(公社)、街道、村组(生产队)给予适当补助外,并可凭乡镇(公社)证明,由县计划委员会批准供应平价木材0.3—0.5立方米,由县民政局按每间房屋30—50元给予救济。一般每年受救济者约300余户。1986年起全面实行房屋保险,因火灾受损者均由保险公司理赔。
7.收容遣送救济
1950年12月,寿县人民政府就教养院内附设无业游民改造所,授以谋生之道,经短期教育后,或代觅职业,或给资遣返原籍。1953年3月,淮北(蒙城、亳县、阜阳等地)灾民大批流进县境,县城和正阳关及时设立灾民收容所,安置了300余名,另有200余名送淮南市安置或遣送回家。1956年夏两淮午麦绝收,县城设灾民接待站,收容外地入境灾民410人,县内外流人员643人。
1959年春,天灾之余,“五风”泛起,人民生活普遍困难。为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县人民委员会在城关、正阳、水家湖、杨庙、堰口、瓦埠、众兴等区设立劝阻中心站16个,各交通道口、车站、码头设分站140处,全县抽调干部418名分赴各站,边收容,边遣返。计劝返本县外流人员12826名,遣回外地流入本县人员9214名。同时收养被遗弃儿童、婴儿315个。同年5月,安徽省“动员遣返外流农民”驻江西省工作组,送回本县流入江西做工的农民378人,全部被安置于淮南市各蔬菜社、园艺场、采石场就业。对其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与工作能力者,由淮南商业局、淮南矿务局地质勘探队安排使用。
1960年,外流、流入人员有增无减,县成立遣送站,统筹收容、遣返工作。1964年10月,县于城关、正阳两处设立流动人口转运站,复于水家湖火车站设整顿秩序办公室,专事查截、劝阻、收容、遣送流动人员。经过三年调整,恢复国民经济,1965年时,流动人口显著减少。1966年2月,原设于各地的临时站、所先后撤销,将县遣送站改称收容遣送站,站址在城内东北隅白帝巷,配管理干部、服务人员7名,有平房18间,食宿设备齐全,流动人员收遣工作由突击性转为正常。1979年9月收容站撤销,收容事务仍由县民政局承担。自1980—1987年,全县共收容、遣送流动人员672名,开支费用13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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