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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婚姻多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即可定嫁娶。于是等郎媳、娃娃亲、早婚、重婚、纳妾、冲喜婚等较为普遍。在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束缚下,广大妇女无幸福自由可言。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六法》,虽对婚姻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未普遍推行。寿地城乡仍然沿袭封建婚姻制度,家长包办强迫完婚,被视为天经地义。
新中国诞生后,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规定了男女结婚、离婚、复婚,应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办理登记、领取证书,取得法律保护。
一、宣传《婚姻法》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区、乡干部进行学习,并通过报告会,利用黑板报、墙报、漫画、幻灯、戏剧等向基层干部、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至1952年,全县自由结婚者4247对,协议判决离婚4967对,寡妇再嫁590人,尼姑还俗7人。
二、婚姻登记
《婚姻法》颁布初期,婚姻登记由区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1956年改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办,后因发现把关不严,又改由区办理登记。1959年春,结婚登记交公社办理,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分别由区公所与人民法院承办。撤区并社期间,结婚登记下放给生产大队,离婚由公社经办。1961年分社复区后,根据国家内务部指示,结婚、离婚办理登记均由公社办理。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履行申请,出示基层行政单位证明,接受审查,办理登记手续。主管人员在办理登记中,必须把住年龄关(法定年龄原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修改为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自愿关(双方当面明确表示);并核实是否近亲、换亲,是否有抢亲、拐骗与呆痴、疾病等情况。经确认无讹后,填发《结婚证》一式两份,男女各执一份。1950年—1987年,全县登记结婚41639对。
离婚登记:男女双方都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由当事双方填写《离婚申请书》,经乡、镇人民政府(公社)批准后,发给《离婚证》,双方各执一份,原领《结婚证》即告无效。凭证可以再婚。如仅一方要求离婚者,即由登记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再由县人民法院(今由区人民法庭)受理,仍调解无效,才可判决离婚,发给《离婚证》。1950—1987年,全县经调解不离婚者3730对,准予离婚者2153对。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婚,领取《复婚证》,退还《离婚证》。
三、殡葬改革
为移风易俗,改革土葬旧习,节约土地、木材,1976年,省民政厅拨款18万元,在城北龟山脚下兴建了殡仪馆、火葬场,1978年竣工。占地面积为12.5亩,配管理人员、职工12名,有卧式三眼炉2台,接尸车2辆。
为鼓励火葬,火化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支付;死者亲属仅负担材料费、骨灰盒、灵堂布置费。10年来,地方财政支出经费(不含基本建设投资)共22.3万元,平均每火化一具尸体地方财政负担226.4元。
全县几个年份婚姻登记情况表

建国后发放救灾款、粮、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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