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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旧田赋制度,代之以农业税,贯彻轻税、合理负担与鼓励增产各项基本政策。
一、税法、税率
1949年初,寿县建立民主政权,旧田赋制度即予废止。当年午季公粮(农业税),在百废初兴,职能机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逐级分配任务,按亩计征,归户计算,农户人均土地不足1亩者免征。秋季公粮采取划分土地等级,按各户人均耕地面积及其等级累进计算“负担分”,按“负担分”分配征收任务;凡农户人均土地不足0.5亩者免征,低于2亩者予以减成照顾;对于租佃土地原则上佃、东双方共同负担,其分担办法:按分租比例,佃方减2成,东方加2成。公粮一律征收实物(稻谷或米)。同时向土地占有者征收田赋,不分土地种类等级,每亩缴纳人民币100元(旧币,合今0.01元)。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评定计税常年产量,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常产依户计征。税率为累进制,分40级,人均常产不足150市斤者免征,150市斤—200市斤者适用最低税率3%;达到3411市斤以上者适用最高税率42%。 1951年9月,修订累进税率,改为23级,取消免征点,以户为单位人均计税常年产量不足150市斤者适用最低税率8%;达到2000市斤以上者适用最高税率30%。
1952年8月,将累进税率改为24级,恢复免征点,农户人均常产不足150市斤者免征,150市斤—200市斤者适用最低税率7%,达到1950市斤以上者适用最高税率30%。 1958年6月,全国已实现农业合作化,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全国税制,取消累进税率,代之以有差别的比例税率。核定寿县平均税率为15.7%,县政府根据不同经济条件,逐级试算平衡,安排到区、公社,落实到纳税单位(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税率最低者为12%,最高者为18%,平均15.72%。
1959年—1962年,农业生产曾一度实行“包产到户”,田间管理责任制,农业税采取逐级分配任务按包产产量计算征收,寿县平均税率为11.3%,在6%—15%范围内逐级安排落实到纳税单位。
1962年,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核减安徽省农业税征收额30%,分配寿县征收任务相应减少。
1963年,农业生产停止包产到户责任制,明确实行“三级所有(公社、大队、生产队),队为基础(生产队)”的经营管理体制。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停止按包产计税,恢复按常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办法,全县平均比例税率为11.8%,最低8%,最高15%。对农户(社员)自留地未超过规定面积者免征农业税。对少数坚持搞责任田的个体农户实行加征1—5成。
1977年,在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情况下,原订计税常年产量仅及实收产量的36.8%(计税常年总产量37389万斤,实收产量101681万斤),而生产发展不平衡,使合理负担政策难以体现。遵照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指示,比照“四五”时期(1971—1975)实际生产平均水平,调整计税常年产量,在不增加征收税额条件下,适当降低与调整各纳税单位的税率。1978年起,按调整后的计税常产、税率计征。全县计税常年产量为77001万斤,占实收产量的89.3%,平均税率由原来的11.7%降至5.7%,最低为4%,最高为8%。
1980年起,农村逐步改革经济体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原纳税单位计征税额不增不减条件下,由公社(乡)、大队(行政村)按承包土地产量将纳税基数(计税常产、税率、税额)划分到户,以计征农业税。
对农场与有农业收入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团体单位,自1950年起即照章征收农业税。1957年以前系以单位评定计税常年产量,按统一税率10%计征;未评定计税常年产量者,按当季实收产量的7%计征。1958年起,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税率初为6%,后改为8%;1978年又改为4%,迄今未变。
二、征收、管理
寿县午收农作物面积较大,北部地区午季产量占全年总产量40%以上,因夏秋季节易受洪涝灾害,故素有“一午抵三秋”之说。1950年以来的农业税,一直实行全年一次计算,两次征收,午季预交,秋季结算办法。1964年时,对北部麦产集中地区,曾一度试行划分午秋征收比例,两次征收,两次减免办法。 农业税征收年度,原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1984年起改为历年制,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征收年度,夏征开始日起至8月底为夏征期,9月1日起至年终为秋征期,当年入库的上年欠税,列尾欠收入报解。
农业税多年来均直接计算征收实物,午季以小麦为主粮,秋季以稻谷为主粮。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实物由粮食部门接收,税粮入库后,按规定价格结算解交国家金库。1982年至1984年,实行按定价征收实物办法。1985年起,改为将应纳粮额,以其中70%按市场议购价计算,30%按国家统购标准价计算,直接征收货币。乡、镇财政所为基层经征机关,所在地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为基层收款单位。
农业税册籍管理,始立于1952年。土地改革后,全县完成地籍整理,分户登记入册,建立档案。县财政科设立册籍室,专人办理土地变动、人口增减、计税产量调整等一系列登记划拨工作。1958年农村实现公社化,将册籍下放至公社管理,后因实行按包产分配征收任务,册籍管理松弛甚至被遗弃。1963年起,县财政局再度设立册籍室,重新整理补充编成新册籍,并加强管理。1978年,撤销册籍室,有关农业税征收档案资料与册籍全部移交县档案局统一管理。 现行农业税征收清册每征收年度编造两次,即夏征、秋征;串票为两联单,即通知联、收据联,以征收清册代替存根。
三、地方附加
1950年,政务院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按正税15%计征。次年,调整为20%。
1952年,停止征收地方附加。
1953年,恢复征收附加,省定寿县征收比例为9%。
1954年,寿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省人民政府指示非灾区农业税地方附加按税级累进比例征收,以弥补灾区地方财政短绌。寿县大部分地区属重灾区,免征秋季农业税,一些特重灾区并退还了午季预征额。南部属非灾区,按规定:适用第一、二两级税率的农户,附加按正税约40%计;第三、四两级按30%计;第五级按40%计;第六、七、八级按50%计;第九级以上按60%计。 1955年,调整地方附加比例,定寿县为12%,另筹乡镇经费按正税的5%计征。
1956年,农业税地方附加采取按区、乡不同经济条件分别核定办法,寿县平均比例为15%,最低12%,最高20%。
1961年、1962年,农业税按包产比例计算征收,逐级分配应征任务,地方附加不计征。 1963年,恢复按计税常年产量、比例税率计征农业税,省规定附加比例在正税的7%至10%范围内由地区、县逐级向下安排,定寿县为10%。
1964年,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四清)运动筹集经费,省府规定将农业税地方附加比例提高5%,增收的附加收入缴省统筹开支,寿县即按正税的15%计征附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束后,附加收入全部归县财政,比例迄今未变。
农场、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团体单位的农业收入系按固定税率计征农业税,不计征地方附加。
1956年至1959年,为全面兴修农田水利提供资金,随农业税带征水利集资粮,寿县征集比例为正税的5—10%。
四、减免
经常性的减免为灾歉减免与社会减免。
灾歉减免,原则为“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以纳税户或单位的灾后实收产量与计税常年产量对比计算歉收成数,按规定办法计算减免税额。现行计算减税办法(1963年修订)为:歉收2成以下者,不减征;歉收2成以上不足3成者,减征2成;歉收3成以上不足4成者,减征3成5;歉收4成以上不足5成者,减征5成;歉收5成以上不足6成者,减征7成;歉收6成以上者全额免征。减免税额包括正税及地方附加。
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则本着实事求是精神适当处理。如1956年合作化前后部分高级合作社(核算单位)范围较大,曾按受灾地块计算歉收成数与减免税额,以体现合理负担政策;1980年农业生产实行包产到户“联产责任制”后,由于灾后实收产量时有大于计税常年产量者,但又不能无视灾情,即按受灾面积与程度采取民主评议,上级核定减免成数办法;1982年起实行先按原纳税单位(生产队)评定歉收成数,计算减征税额,再联系各户受灾减产情况,将减免税额评议落实到户。社会减免,对象为革命烈属、军属、工属与鳏寡孤独无劳力户,以及遭受意外灾祸的困难户。
减免税额,以乡为单位不超过总计征税额的3%,采取民主评议、重点照顾、上级审定的办法落实到户。人民公社时期,减免税粮列为基本核算单位公益金统一使用。
其他各种减免,均系临时性专项照顾。如:1951—1952年,对在土地改革中新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给予“新得田减免”,每亩减征税额第一年5—10市斤,第二年4—6市斤。1955年在寿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发生于1954年)后,国家给予“重灾地区减免”税额1270余万市斤。1955年—1958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为促进饲养耕畜的发展,实行“种幼畜减免”,牛、马、骡、驴每头减征税额20市斤。1979年至1982年对贫困地区实行“起征点减免”,原计税单位(生产队)人均口粮与经济收入,稻产区低于460市斤、50元者,杂粮产区低于360市斤、45元者免征农业税,如在征税后人均口粮与经济收入低于起征点者,减征其口粮差额部分;4年内寿县共减免税额2178.8万市斤,年均544.7万市斤,占全县依率计征税额的12.45%。1985年起,国家给予“特困地区减免”,当年寿县减征税额1147万市斤,占依率计征总税额的26.21%;1986年和1987年减征税额均为1046.4万市斤,占总税额的24.5%。 五、征收基数
寿县征收农业税的各项基本数据,包括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计税常年产量,自1949年以来时有变动。为使负担保持合理平衡,每隔若干年即有一次较大的调整。
1.耕地面积
1949年秋征前,耕地面积登记数为3443481亩,1950年清查后增加到3663206亩,1951年土地改革时核查登记数为3847800亩,1952年整理地籍发放土地所有证时在册数为4056715亩,1958年复查核实为3856313亩,1965年划出杨公、杨庙、下塘、水湖4个区给新建置的长丰县后尚有耕地2139783亩。此后历年兴修水利与建房、筑路挖压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87年末,全县实有耕地为1833486亩,其中水田594770亩。
2.农业人口
农业人口即计税人口,1949年统计数为801436人,1965年划出东4区给长丰县后尚有593802人,1987年末实有952354人。
3.计税常年产量
1950年评定计税常年产量全县为45344.1万市斤,1954年春调整后增至53712.4万市斤,1958年再调整增至70642.2万市斤;1965年划出东四区给长丰县后尚有40527.8万市斤;此后,因耕地减少与局部调整,至1973年时减少至37567万市斤;1978年春在原有37389万市斤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后,全县计税常年产量增至77001万市斤;1987年末实际在册数为75510万市斤。
寿县农业税征收概况表

附:国有土地租
国有土地租,与农业税一并征收入库。
1950年至1951年,寿县进行土地改革,民国时期的公学田产一律计入分配土地范围。在土改中,为准备部分革命军人复员与少数外出回归人员分配土地,全县各乡均保留部分土地暂不分配,称之为国有土地,总面积近10万亩。
农业合作化以前,国有土地均由劳、畜力较强的农户承种,每年按评定的常年产量的15%计征租税,其中农业税7%,国有土地租8%。合作化以后,国有土地随原承种户归于集体耕种,仍单独立籍征收租税。1959年,全县尚有国有土地78681市亩,评定常年产量为1052.7万市斤,除去农业税后,全年计征租额为842163市斤(稻谷),当年因灾减免部分租额,实际征起749600市斤,按标准价计算折合人民币51656.94元。1960年起,国有土地全部划归人民公社所有,按集体耕地比例税率统一征收农业税,农村国有土地租收入随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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