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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清与民国时期工商税
1.常关税
明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设钞关于寿州正阳,是为正阳称关之始。钞关隶于朝廷户部,亦称户关;以寿州隶于凤阳府,正阳钞关又称凤关。明代置总监主管关榷,清因之,派钦差或委托抚道大员挂钦差衔主持关务。乾隆十四年(公元1779年),设盱眙、亳州税务,并隶于正阳钞关。咸丰初年,因战乱暂停关榷;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恢复。入民国,正阳钞关为内地常关之一,隶于财政部,置总办治之。但因政局动荡,关榷时开时废,民国20年初宣告撤销。
清时关榷,对船舶簰筏按容积征收船捐,对船舶买卖典当征收契税,对过港货物征收通过税,税率3—5%;光绪年间岁征白银6万余两。民国时,凡船筏、车辆、驮畜转运过口的货物均按海关税率减半从价计征通过税,岁征银币5万—6万元。
2.厘金税
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清军与太平军鏖战于江淮地区,内阁大臣胜保、两江总督曾国藩督师安徽,奏准开办厘捐,以助军饷;当年设盐厘局于正阳关。十一年(公元1861年)更于安庆、芜湖与寿州各设厘务总局,分管中、南、北三路厘务。寿州总局辖正卡3处(六安、三河尖、五河),分卡13处(迎河集、两河口、颍上、三里湾、界首、合肥、定远、天长、洪河口、孙家沟、三流集、金家寨、霍山),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撤芜湖总局,皖南厘务归并于安庆总局,而将安庆总局所属中梅河分卡划归寿州总局。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寿州总局撤销,全省厘务统为安庆总局。民国成立,省设厘金局于寿县,辖迎河集卡,并接管正阳盐厘。民国20年1月,废厘捐,局、卡俱撤。
厘捐草创于战乱之际,总局以下各卡多随军营设置,无定所,亦无定规,同治年间整饬后,始卡有定址,税有法则。厘金税名目繁多,可谓无货不抽,无商不捐。厘,原意百分之一,寿州总局所属各卡对通过货物一般按估价抽收百分之二,烟、酒、糖加一倍,粮食每石抽钱20—40文,鸦片土膏每担(百斤)抽银20两。另有牙厘系向牙行按佣金收入额计算抽收,类似所得税;座贾税系向市肆门摊按营业状况征收,类似营业税;又有对作坊产品与牙行客商货物征收的厘捐,则类似统税或货物税。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寿州厘务总局所属正分各卡报解省布政使司款额总计为钱287142贯又584文,按官定每1700文折湘平银1两计,合银168907两4钱1分;其中州境内迎河集分卡报解钱额为28074贯又552文。入民国,厘税大体沿用前清旧法,税率一般为3—5%,烟酒之类加倍,鸦片土膏每担银币30—50元;民国3年,寿县厘金税征收总额为银币29520元。
3.盐税
清代,食盐供应实行官督商销制,皖地为销区,两淮置盐运使治其事。寿州销淮盐,盐商凭盐务机关签证(引票)于扬州一带产地购运,并就盐场纳税,每引(库平400斤)正税银1两5钱,附加费无常额,一般相当或超过正税。按寿州年销食盐配额14624引计,岁纳场税正(税)银22000两。
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寿州正阳关设盐厘局,皖北、皖西运销食盐均在正阳缴纳盐厘,每引征银2两,岁征银约30万两,于是场税之外复有厘税。同治初年,为严缉私盐,增加盐课收入,复设淮北盐务督销局于正阳关,盐厘局长兼任督销局总办,督销局附设有官盐栈。
民国初期,盐法盐课均沿清制。民国4年(公元1915年),以各地盐引计量不一,一律改为按担(百斤)计税。税分两类:场税在产地购运时征收,岸税在销地批发时征收,并将盐厘并入岸税。正阳素为盐运中转集散地,属皖岸,盐行林立,省设盐运稽征处于此,每百斤盐课岸税银币6元1角5分,其中正税4元5角,附加1元6角5分(内军费1元、善后军费3角5分、偿还外债、赔款3角)。
民国15年,军阀孙传芳称苏浙皖赣闽五省联军总司令,以筹措军饷为名,令皖岸销盐每百斤加征特别税银币3元,连同原额岸税每百斤达9元1角5分,时人称之为“斤盐半税”。
17年,国民政府整顿盐税,厘定皖岸销盐每百斤课银币5元,其中正税3元,附加税费2元。
抗日战争时期,淮盐产地与运输孔道被日本侵略军控制。28年,安徽省财政厅长章乃器兼办江北40县盐务,令驻正阳第十八盐运稽征处按每百斤课征岸税(不分正附税)法币2元,以鼓励盐商贩运食盐入境。时寿县民间多有车推肩担往返于上窑(今淮南市东)、龙亢(属怀远县)等地贩销食盐,有被卡哨截获者,除课税外并罚款3成。
34年2月,国民政府修订盐法,实行场税与岸税合并,一律就场、灶、仓、坨(皆产地)征收,取消官督商销,允许民众自由运销,同时撤销销区各级盐务机关,缉私交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新法于9月始行于寿县。
4.商税
清制,经商者须经州、县署审准,视资金数额与经营项目,一次缴纳帖银百、数十两,取得户部刊发之商帖(咸丰时因战乱改由省布政使司刊发),每年一次按帖载定额向州、县署缴纳商税银1—2两,外加耗银什一。光绪年间,寿州领帖经商者有三百数十户,岁征正耗税银348两2钱8分。
民国2年,安徽省财政司规定商户须申请登记领取新帖,一次缴纳帖费银币30—50元,开业后每年向地方税局完纳商税3—15元。15年,将各等税额提高一倍,时寿县领帖商户400有余,岁征商税银币6000元左右。民国20年开办营业税,商税废。
5.牙帖税 开行设栈从事商品交易媒介收取佣金者称牙行。清制,行主须在纳资领帖后始得开业,一次缴纳帖捐银数十百两,乃至千两,具体数额视经营项目与资金多寡而定,大抵介绍买卖仆厮婢女者最高,山珍海味、绫罗绸缎、古玩文物、金玉裘革者次之,竹木、土产、粮食、牲畜之类又次之。牙帖由户部刊发,长期有效。开业后按帖载定额向州、县署缴纳牙税银,每年一次;自道光至光绪年间,寿州领帖牙行有2百余户,岁征牙税银174两6钱,其税则:上等年税银1两,中等8钱,下等4钱。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摊筹庚子赔款,修改税则,并由省筹议公所刊发新帖,一年一换,帖捐与年税合并征收,每帖岁纳捐税银上则24两,中则17两,下则11两;对前已纳资领有户部帖照的牙行,定额从低,以示公允,岁纳捐税银上则8两,中则5两,下则3两。
民国2年,安徽省财政司规定,前清旧帖一律无效,牙行须重新申请登记领取新帖,新帖有效期为5年,帖捐银分3等,上等200两,中等100两,下等50两,一次缴清。营业期间按帖等向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牙税,年定额为上等9两,中等5两6钱,下等3两5钱,均按什一加征耗银;如以银币缴纳,则以1元5角抵银1两。4年,北洋政府修订牙帖税法,令各地按财政部颁统一帖式换发新帖,帖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牙帖有效期10年,帖捐分4等,按银元计,一等600元,二等400元,三等200元,四等100元,领帖时一次缴清,另按帖等每帖每年缴纳牙税60元,40元,20元,10元;短期牙帖有效期1年,帖捐分3等,上等40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领帖时一次缴清,不征年税。寿县牙行以盐、粮、竹木、蹄角行居多,山货、干鲜、杂货等次之,大都领短期帖照。民国17年,城乡有牙行约180户,实征牙税银币5160元;23年,实征6192元。民国30年起,将牙税并入营业税,为一目,称牙行营业税。
6.牲畜税
牲畜税始办于清乾隆末年,当时称牛猪税,于成交时从价征收,税率值百抽三。光绪年间,寿州岁征比额为银42两7钱5分。民国前期,仍从价征收3%;15年,改为按头计征;23年将征收定额提高50%,每头黄牛0.24元(犊减半),水牛0.3元(犊减半),马、骡各0.3元,驴0.15元,猪0.04元至0.16元,羊0.04元至0.08元,当年实征正附税额16600元(附加比例为100%)。29年,以畜价大幅度上升,改按从价3%计征,实征正附税额26286元。31年,奉省令停征。
7.当税
清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户部制定当税例则,经营典当业者,每铺岁征税银五两。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制定当帖例则,经营者须向纳资领帖,帖银分1000两、600两2等,凭帖营业,长期有效,每年仍向所在州县缴纳当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改每铺岁缴当税银50两,时寿州城乡共有当铺9户,岁征税银450两。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冬,因摊筹庚子赔款,安徽省筹议公所决定增设架本捐,即典捐;按年终各铺架上实存抵押品总值的3%计征。
民国初,寿县尚存当铺3家,县城2家,正阳1家,每铺年纳税银100两,另加征耗银10两。15年,将税额提高一倍,每铺年纳正附税银币330元。20年初,废当税,改按资本额征收营业税,年税率为千分之十、千分之十五、千分之二十。时寿县仅剩1家当铺。
8.契税
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户部规定民间买卖典当田房地产一律从价百分之三,加耗一成,由买、典主缴纳契税,并领取官契。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升税率为百分之四。乾隆时改定买契税率为百分之九,典契减半,加耗仍为什一。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典契税率为百分之六,买契税率不变,免除加耗。
入民国,仍从价征收如前。4年,改税率为买契6%,典契3%,附加均为50%。21年,改为买契10%,典契6%,附加不变。次年,复改买契为6%,典契为3%,附加均为100%。24年,定附加比例为50%;次年,改为55%。
民国33年修订税率,买契、赠与契为15%,典契为10%,交换契为6%,附加税比例仍为55%。日本侵略军投降,沦陷区光复,35年开展验契补税,寿县参议会决定将契税税率调整为:买契、赠与契6%,典契4%,交换契2%(交换双方俱征),附加比例不变。36年,复按33年制定的税率与附加比例计征。
寿县契税征收额:民国17年正税31000元,29年正税65954元,35年正附税、验契费合计4300万元,36年正附税合计1.85亿元。
9.土药税
土药,即国内产制的鸦片烟土(膏),国外进口者,则称洋药。土药税,原属厘捐之一目。清道光以后烟禁大弛,寿州境内多有种植罂粟、炮制土膏与贩售、吸食者。寿州窑出产的烟斗,遐迩闻名。咸丰时对贩售者征收厘捐,每百斤纳银20两。光绪年间复对产销者每百斤课以土药税银20两。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对产销者、贩售者每百斤均课以税银200两,一则以增加财政收入,二则寓禁于税。
民国前期,对产销者每百斤课税银币300元,贩售者每百斤捐厘200元。17年,国民政府重申禁毒,以为征税适赋予合法性,遂取消此税;同时,对产、销、贩与开设鸦片烟馆者绳之以法,对吸食者勒令戒绝,虽三令五申,雷厉风行,但烟毒并未能完全禁除。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与汪伪政权盘踞县城及东部乡区,大开烟禁,以毒害中国人民并攫取高额税收;抗战胜利后,有禁不止,民国37年底,县城尚有鸦片烟馆数处,较大乡集亦各有一二家,民间产销、吸食者亦不少见。
10.烟酒税
酒税,古已有之。清初禁酒废税,乾隆后期弛酒禁,复有酒税,酿售者每坛(20斤)税银4分。光绪年间,除贩运者纳厘捐外,对酿销者每斤课制钱16文,市肆零售者每斤课8文。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增设酒单捐,酿销者在纳资领单后始准经营,酒单一年一换,每单捐银上则30两,中则20两,下则10两,依经营规模有差。
咸丰年间,始对贩售土烟(晒制的菸草叶与菸丝)者征收烟厘,值百抽五;光绪时,对售烟店肆按销售量每斤菸叶课制钱8文,菸丝按品质核征,最高为16文。
民国3年,土酒、土烟每斤课税银币6厘4毫,每税1份收票证费钱20文。
民国4年,实行烟酒公卖制。寿县烟酒公卖栈隶于中央所属正阳烟酒事务分局。酿制户须向分局领取牌照后始准经营,牌照有效期1年,收费按经营规模定额,上则银币100元,中则40元,下则20元,另每照收工本费120文。酿制之酒一律经公卖栈发售,公卖价格由事务分局按品类核定,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销售费用、公卖费组成,其中成本、利润归出产者,税款、公卖费归国家,销售费用留局、栈开支。定额税率(百斤·银元)为:烟叶出产税2.40元—3.84元,落地税1.92元—3元,烟丝出产税12元—20元,落地税10元—18元;土酒出产税1.92元—3.60元,落地税1.60元—2.88元;进口酒每打(12瓶)纳税1.5元—2.4元。公卖费与销售费用按税前价格计算(即成本加利润),分别为10%、5%。至于烟酒销售商,必须领取“贩卖烟酒特许牌照”始准营业,牌照有效期1年,每照收费定额为:批发商40元,零售商分5等为1元、2元、4元、8元、16元,牌照每份均收工本费钱120文。销售商只准从公卖栈进货,并缴费买领销售标签,粘于容器包装的醒目处,始可出售。
民国21年改革烟酒税制,寿县设烟酒稽征所(隶於中央驻省印花烟酒税局),烟酒(产品)税由稽征所就厂、坊、栈直接核征,公卖栈仅代客买卖收取佣金。同时,修改定额税率(百斤、银币)为:烟叶1.50元—2.00元,烟丝3.00元—4.00元,酒类2.00元—3元。出产税与落地税合并征收。对烟酒销售商则改征营业税。产户与销商的营业牌照税均由稽征所办理。24年,烟酒(产品)税纳入统税范围。
民国27年秋,受战争影响,中央税务机关先后撤离县境。安徽省于寿县设地方税局接管烟酒稽征所业务。31年初,中央税务机关恢复后,烟酒(产品)税由中央驻省统税局寿县办事处接管,同时修订税法,改为从价征收,定税率为:土烟10—20%,土酒40—50%。32年,省属寿县税务局撤销后,烟酒(销售)营业牌照税由县税捐征收处接办。
抗日战争胜利后,寿县卷烟工业兴起,城乡有机制卷烟厂10余家,手工卷烟作坊数十余户。民国35年,开征卷烟统税,从价征收,其税率:机制烟分4级,最高100%,最低50%;手工烟分3级,最高75%,最低50%。同时,提高土烟、土酒税率,分别为30%、60%。
11.统税
民国17年,统税始行于安徽,当时称“特种消费税”,税目仅有煤油、卷烟、麦粉。其后煤油统税划归海关办理,又增加棉纱、水泥、火柴3项。24年,土烟、土酒虽列入统税范围,但寿县仍称烟酒(产品)税。31年,寿县正式开办统税,税目有土烟、土酒、土糖、土硝、鞭炮与卷烟等。其税率:土糖40%,鞭炮30%,土硝5%(烟酒税率见上项)。
12.船捐
清代与民国初期,淮、淠、颍、淝诸航道的船捐,均由正阳钞(常)关丈量征收。民国4年,安徽省设立船舶管理处,于江淮各口岸设管理所稽征船捐(寿县正阳关设有)。木帆船的征收标准按容量分为10等,寿县船只容量一般在500石以下,200石—500石(8等)年捐银币18元,100石—200石(9等)年捐12元,100石以下(10等)年捐6元;渔船的年捐分3等,大号船12元,中号船7元,小号船3.6元。 民国27年,江淮航道大部分被侵皖日军所控制,省船舶管理处暨所属各口岸的管理所撤销,船捐停征。29年6月,为加强对敌封锁,奉省府令在可控口岸复设管理所,寿县于正阳关、瓦埠街各设1所,除照旧章征捐外,并划定船只航行路线与作业范围,免资敌用。30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船捐废,管理所职责不变。
13.房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寿州开始征收房捐,城厢出租房屋按年租收入十二分之一计算,分4期缴纳;街面自用店房比照邻近租价计算捐额。民国成立,改捐率为10%。29年冬,房捐由省税划为县自治税课。36年,安徽省修订捐则,规定:凡聚居500户以上的城镇(含农村集镇),一律征收房捐,营业用房租赁者按租额10%,自有者按房值10‰计征;非营业用房租赁者按租额5%,自有者按房值5‰计征。寿县登记纳捐房屋共2300余座,计8700余间,仍全部按租额(自有者估租)10%计征,当年房捐收入为1500余万元。
14.营业税
寿县于民国20年2月开征营业税,属省税。分普通营业税、牙行营业税、短期营业税数种。 普通营业税:民国21年省订税率分两类,各分三等,按营业收入额计算者为千分之五、八、十,按资本额计算者为千分之五、十、十五。但在实际征收中,均系按行业核定税率,从资本额计算征收。27年,财政部公布统一税率,不分经营业别性质,按营业收入额计算者均为3%,营业收入额全年不满1000元者免征;按资本额计算者均为4%,资本额不满500元者免征。28年,为适应战时情况,安徽省修订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算者,经营民生日用必需品的商户,税率为8‰,其余如酒馆、旅寓等为10‰;按资本额计算者,小本生意(摊点)税率为10‰,其余如绸缎棉布庄、金银首饰等为20‰。战争时期,法币贬值,物价波动剧烈,营业收入额与资本额瞬息万变,无从核定,寿县在具体实施中,一般由税务机关会同商会与行业理事会按县给比额,视业户营业与经济状况分别核定其应征税额。
牙行营业税:前身是牙帖税,民国30年纳入营业税,按估评佣金收入额10%计征。34年,财政部规定牙行营业税实行逐月查帐按佣金收入额累进计征,每月收入不满300元者税6%,300—500元者税8%,500元—1000元者税10%,1000元—1500元者税12%,1500元以上者税15%。 短期营业税:征收对象为临时设立经营季节性商品购销行庄或行商运销本地的货物,均从价按普通营业税税率一次征收。
寿县营业税征收额,民国20年为12000元,23年为15400元,34年为39万元,35年为2072.8万元,36年为7020万元。
15.烟酒营业牌照税
烟酒营业牌照税系经营烟酒产销专用牌照的税收,征收对象为生产厂、坊与批零销售商,依经营种类与资金多寡分别核定税额,原为一年一征,民国35年起因物价持续高速上升,改为逐月征收(厂坊产成品另征烟酒(统)税,批零销售商另按普通商业征收营业税)。
16.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系县自治税课之一,其前身为商帖捐。民国20年开办营业税时,工商业户申请领取开业执照,只收登记费与执照工本费(属规费性质)。21年,寿县地方征收的客栈执照捐,即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30年,寿县又增设牙行营业牌照捐。31年,始对所有工商业户征收营业牌照税(烟酒业户另征,见上项)。普通商业按资本额55‰核定年税额,商行、货栈不便核定资本额者按每月平均佣金收入额分等计征。民国35年,因物价持续剧涨,省府指令一律按资本额或佣金收入额的10‰逐月稽征,寿县当年征收额为1650万元,36年为7000万元。 17.使用牌照税 寿县于民国31年初开办使用牌照税,为县自治税课。凡经营客货运输的船舶、车辆、肩舆(轿)、驮畜均在征收本税之列。使用牌照每年验、换一次。纳税定额:木帆船容量200石以上者年税36元,100石以上—200石者年税24元,100石以下者年税12元;渔船大号(双桅)年税18元,中号12元,小号6元(按:船舶在此前征收船捐)。人力车(胶轮车、运输大木轮车)每辆年税3—5元。至民国34年时,纳税定额已提高10倍,实征税额13.08万元。36年,全县登记各类大小船舶共6000余艘,人力车120余辆,纳税定额又递增近20倍,实征税额2300余万元。当时,寿县尚无机动船舶,仅县城久福烟厂有自用旧运输汽车1辆。
18.屠宰税
寿县于民国3年开办屠宰税,原属省税,29年冬划为县自治税课。
民国前期,按头定额征收:猪,4角;羊,2角;牛,1元。28年,每头征收定额调整为:猪,6角;羊,3角;牛,2元。30年,改为从价征收,税率统为5%。次年,因屠商瞒报价格,复按头征收,每头定为:猪,12元;羊,3元;牛,45元。此后,因物价持续上涨,每半年或一季调整定额一次。36年时,每头定额为:猪,5万元;羊,8000元;牛,10万元;当年全县宰猪4万余头,羊5000余头,实征税额达10亿余元,成为仅次于田赋的大宗收入。37年11月,改征金圆券,每头定额为:猪,10元;羊,1.6元;牛、马,16元;驴,12元;金圆券每圆合法币300万元。
19.筵席娱乐税
民国24年,寿县即已征收筵席捐。29年11月,安徽省公布“行为取缔税”税则,规定征收范围为筵席、娱乐、迷信(锡箔、钱纸、香烛、纸扎)等,并列为县自治税课。31年,改称筵席娱乐税,对迷信活动与经营迷信品行业则明令取缔。时值抗战,娱乐活动甚少,课税对象主要为筵席。民国28年时,寿县县政府曾规定筵席捐起征点为法币10元,课税率为20%;因法币贬值,起征点不断提高,甚至一年数变,至37年7月,起征点已增至5000万元,而酒饭馆在代收税款时,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一律按销价加码20%,由税务机关按月查帐收缴入库。筵席娱乐税的征收额,35年为500万元,36年为1800万元,37年年初预计列入预算数为2亿元。
20.所得税
所得税属国家税。民国16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但未见实施。同年,国民党中央党部决议筹款抚恤在国民革命中殉难烈士家属,向各级党政公务人员征收薪俸所得捐,捐率分8级,月薪达51元起征,捐1%;最高级月薪800元以上者,捐8%;是为开办所得税的前奏。25年,立法院修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首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国民党各级党部经办的所得税即时停止征收。27年,寿县政府机关始行征收;次年,日本侵略军入侵县境,停征。
民国32年,财政部皖北税务管理局寿县分局开办征收各类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三类,一为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者营利所得,二为官商合办营利所得,三为一时营利所得。前二类之税率按收益额占资本额百分比分9级超额累进,以收益额按率计征,收益额占资本额10—15%部分税率4%,为最低级;收益额占资本额70%以上部分税率20%,为最高级。第三类包括行商、季节性临时庄号营业或个人一次所得,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额在200元——2000元者税4%,为最低级;达20万元以上者税率30%,为最高级。
薪给报酬所得税:征收对象为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与从事其他业务的薪给报酬。民国32年修订税率,分17级超额累进;每月所得在100元以下者税率1%,为最低级;收入额达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30%,为最高级。
证券款息所得税:凡股票、公债、存款、债权利息收入均按5%计征。
房屋租赁所得税:征收对象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3%,随房捐征收。
财产出售所得税:税率为1—5%,按售价分等计算,随房地产交易监证费征收。
房屋租赁所得税与财产出售所得税,原属国家税,因属地方性零星小税,故划交县税捐征收处办理。民国34年、35年,寿县两税合计收入分别为0.4万元、1.6万元。
21.遗产税
寿县于民国31年开征遗产税,其税率:遗产不满5000元者免征,5000元—1.5万元者税1%,1.5万元—3万元者税1.5%,3万元—5万元者税3%,5万元以上每增加5万元税率即递增1%。死者于三年前办理分家析产者不征遗产税。遗产税原属国家税,因收入甚微而划为县级财政收入。34年度征收额为900元,35年度为3000元。
22.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
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并称土地税,属省税,给县分成50%。寿县于民国34年开征。地价税按土地原价计算征收,原价由地主申报经县地籍整理处核定,年税率城市为1—3%,乡村为1—1.5%。土地增值税按地价在一定时期内上升超过原价部份或产权转让时售价高出原价部份计征,税率为1.5%。当年秋,县府设立地籍整理处,办理城乡土地陈报与核价,因法币持续急剧贬值而徒劳无功,仅对县城适中地段的宅基地、建筑物实现了核价征税,宅基地每市亩平均价为120万元,土草房每间10万元,瓦房每间20万元—30万元,房地产合并计算征收地价税;另在产权转让时按核定价与旧契载价对比计算征收增值税。民国35年度实征地价税3.7万元,土地增值税2.9万元;36年度实征地价税6.2万元,土地增值税1.65万元。
23.印花税
印花税属国家税。民国5年起行之于寿县,当时系委托邮政局及其所属代办所发售,县政府配印花检验员监督实施。24年修订税率,寿县常规征收项目为:簿记帐册每件0.2元,银款存折每件0.1元,银款票据每张0.02元,租约与合同每份0.02元,货物提单每份0.04元,保单与证书每件0.02元,工商营业执照每件0.2元—1元,车船执照每件0.1元—2元;均由物主、业主购买印花票(如邮票)粘附于册、据、证、照上,谓之“贴花”,经县府检验员稽核后加盖戳记,“销花”生效。32年将贴花定额提高5倍,改由国家驻县直接税分局与县银行发售。34年再度提高定额并予简化,帐册、票证、执照、提单、保单、证书等,或按件,或按价值分等贴花,最低10元,最高200元;另对消耗品(如机制卷烟)从价5%贴花,每件贴花额超过500元者凭缴款证书加盖印花专用戳记代替印花,当年征收额为法币15万元。
24.特产税
特产税属县自治税课。寿县于民国36年开征,征收对象为牛马骡驴猪羊的交易额,按市场成交价3%计征,实际即恢复31年时停征的牲畜税。37年将税率提高至5%。实征税额35年度为3000万元,36年度为5.65亿元,37年度年初预算征收额为100亿元。
25.检查费与产销税
民国28年1月,省府于寿县设立第十八进出口货物检查处,以加强对日本侵略军占领区封锁,并抵制日货向内地倾销,同时收取检验费。次年6月,中央认为抽收检查费,类似关卡通过税,易滋弊窦,电令停止。8月,省府改设第十八内地产销税管理所于寿县正阳关,征收进口货物税并代征中央统税。民国31年,中央设统税办事(稽征)处于正阳,第十八产销税管理所即行撤销。
26.自卫特捐
民国37年1月,国民政府国防部于九江召开豫鄂皖赣闽五省绥靖会议,各省主席与会,决定征收自卫特捐,用以扩充地方保安团、自卫队经费。3月,安徽省政府颁布实施办法,规定:列举货物加征自卫特捐者,食盐每担征收10万元,粮食、棉花运销省外者从价征收6%,卷烟从价征收10%,淮南煤炭从价征收10%;随赋税带征者为:营业税按原税额的50%计,屠宰税按30%计,特产税按5%计;田赋按每一赋元加征稻谷三市升(已于36年度实施,即县府附加粮)。
二、建国后工商各税
1949年1月,寿县建立民主政权,暂时沿用旧制(部分废除)征收工商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始逐步改革税制、税法,38年来几经演变,形成现在税况。 1.进出口税 1949年2月开征进出口税,征收范围为出境、入境的各种货物,按原皖北行署制定税率从价征收。文具纸张类5%,日用品、棉布、糖、手工卷烟、山货10%,丝绸、毛织品、煤油、火柴、外酒、外国布30%,生漆、麻、竹木、烟叶、各种油脂10%,牲肉、蛋品、鱼类、禽畜、土产品5%,食盐、军用物资入境者免税,大牲畜出境须持有特许证明。进出口税类似关税,原旨系针对国民党控制区实行封锁并限制消耗品的输入。同年6月,大片国土已经解放,进出口税即行废止。
2.特种税
1949年2月开征特种税,征收范围为消耗品、迷信品、奢侈品的出产者与贩运入境者,均从价征收,其税率:烟、酒30%,土烟10%,迷信品40%,奢侈品(化妆品与高档织物等)10%至80%。1952年2月,废除特种税,将其税目列入货物税。
3.牙税
1949年7月开征牙税,征收对象为各类牙行、货栈的佣金收入,按皖北行署制定的16级累进税率计征。佣金日收入额(月平均)5000元(旧人民币)以下者,适用最低税率8%;日收入额达10万元以上者,适用最高税率30%。1950年2月,将牙税纳入工商业税,为一目。
4.印花税
1950年1月开征印花税,征收范围包括:商务凭证、发货票、帐册、钱折、证书、合约等30个税目。6月,减为25个税目,除发货票按价3‰贴花外,其余均按件计贴。1953年1月,将发货票、提货单、帐单、银钱收据、帐簿、保险费、寄存契约等12个税目分别列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未并入上列各税的印花税目仍继续按原规定征收。1958年改革税制,将所有与营业有关的印花税目并入工商统一税,无关者停征,印花税遂废。
5.工商业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寿县即时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其中:营业税部分按营业收入额计征者,税率为1%—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者,税率为1.5%—6%;按佣金收益额计征者,税率为6%—15%。所得税部分按21级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在30万元(旧人民币)以下者适用最低级税率5%;所得额在1亿元以上者适用最高级税率30%。征收办法:业户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与所得税分别计算按月合并征收。1953年1月,实行商品流通税,对已征商品流通税的货物,不再征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1958年9月,改行工商统一税,将营业税全部并入,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于是,工商业税作为税种名称即停止使用。 6.货物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各种货物一律从价征收货物税,其税率:化妆品、奢侈品、卷烟、酒类等消耗品为80%—120%;矿产品、面粉等为3%。1953年1月,简化税制,将征收货物税的部分产品如烟、酒、棉纱、水泥等21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同时,将其他应税产品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1958年,改革税制,将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名称当即停止使用。
7.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始行于1953年1月,共21个税目,原均属货物税,系将各该商品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成为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的独立税种,其税率最高66%(卷烟),最低5%(生铁)。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各税(盈利企业的工商所得税除外)。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8.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始行于1958年9月,系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包括原已并入该两税之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并而成。工业产品在出产与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农林牧水产品按列举品种在采购与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工业产品最高税率为69%(卷烟),最低为1.5%(棉坯布);农林牧水产品最高税率为35%(海参、干贝等),最低为2.5%(鲜牛、羊乳)。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行业最高税率为7%(介绍服务业、代理购销业),最低为2.5%(交通运输业)。1973年4月开办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名称即停止使用。
9.工商税
1973年4月,进一步简化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其中,盐税基于历史条件,仍按原办法计算征收,其他各税则就企业单位经营项目核定综合税率一并计征。早在1972年2月,根据六安地区财政税务局指示,寿县即已试办。1973年4月,国家公布了《工商税暂行条例(草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农村社队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征收工商税。1974年初,省公布了《安徽省工商税征收办法》,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原订税率改按财政部规定产品分类税率分别计税合并征收。1984年10月,再度改革税制,工商税解体,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独立税种。
10.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暂行条例,次年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对象为银行存款、公债、股票、证券及其他债权利息所得,税率统一为5%,税款由支付利息单位代扣缴库。1959年起停征。
11.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薪给报酬所得税与遗产税均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但寿县迄未开征。
12.产品税
1950年为货物税,1953年至1984年先后纳入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产品税为独立税种。其征收范围包括:工业产品24类、260目,最高税率为60%(甲、乙级卷烟);最低税率为3%(棉坯布、化肥等)。电力按量定额,千度征税10元。农林牧水产品一类、10目,最高税率为38%(烟叶),次为35%(高档海产品),最低为3%(生猪、菜牛、菜羊)。
13.增值税
1982年12月,财政部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但未即实行。前此,寿县对车辆修配、组装业征收的工商税,即具有增值税性质。所谓增值税,系以增值额为计税对象,增值额即本单位生产商品销售额扣除购入商品(即材料、动力、零部件、半成品与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金额后的余额,这一计算方式称为“扣额法”;亦有将本期工资、利润、租金等合并计算增值额者,这一计算方式称为“加法”。增值额本身,一般相当于本企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
增值税现行税目有13个,最高税率16%,如电风扇、自行车;其次10—14%,如汽车、机器、机动船舶;再次6%,如农业生产用机具;最低3%,如绸缎坯。
14.营业税
1950年至1984年,营业税先后为工商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的组成部分。1984年10月,分解工商税,营业税始成为独立税种。营业税现行税目有11个,征收范围包括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邮递电讯业、出版业、娱乐业、各种服务业,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税率按行业划分为4等:最高15%,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其次10%,适用于商业批发、代理购销、舞场、弹子房、介绍服务业与某些临时经营业务;再次5%,适用于西餐馆与包办筵席之中餐馆、工业加工业与小型临时经营业务;最低3%,适用于一般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影剧院与游艺场等。对于经营商业零售者每月销售收入不满300元者与经营其他业务每月营业收入不满120元者均予免税;对某些临时获利较大者可以加成10%——100%征收营业税。
15.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始行于1983年7月,征收对象为国营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与其他企业之利润所得。前此,国营企业利润系直接上缴财政部门;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对国营企业利润采取征税办法入于国库。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大中型与小型企业间有所差别。1984年调整后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适用于寿县者为:小型工交企业的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内,年利润额在30万元以内,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超越此标准者即为大中型企业。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为:以独立核算自然门面为单位,年利润额在8万元以内,职工人数(参考条件)不超过30人,超越此标准者即为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计征所得税适用固定比例税率55%;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现行税率为1985年1月修订公布:全年利润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者,税率10%;超过1000元至3500元部份,税率20%;超过3500元至1万元部分,税率28%;超过1万元至2.5万元部分,税率为35%;超过2.5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为4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税率为48%;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税率为53%;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55%。(1984年底以前实行的税率系1979年制订的工商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全年利润所得额在300元以下者,税率为7%;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税率为55%。)
16.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规定,大中型国营企业在征收所得税以后,其税后利润大于企业合理留利部分,应予征收调节税。其税率的确定,依下列公式计算:
基期利润的核定,按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为准,调整因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变动而增减的利润即行。某些企业因征收资源税而发生的利润增减亦应予以调整。
调节税原定由税务部门稽核征收,但目前仍由县财政局直接办理收缴。
至于小型国营企业,一般实行自负盈亏,在缴纳所得税以后,某些企业如税后利润较大,为调剂平衡,应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酌定上缴部分承包费。
17.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起,集体工商企业即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即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向集体、个体工商企业依法征收。1963年4月,按经济性质(集体、个体)与不同行业(合作商店、手工业、运输合作社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税率。1966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实行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1979年起至1984年底,各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先后实行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1985年1月,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定为现行税种之一,并按修订后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相同。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与集体企业同样适用1985年修订后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每月销货收入额不满500元者或从事其他劳务收入额不满250元者免征。
18.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各种奖金(包括由奖励基金内支付的工资、津贴、补助、实物奖等)超过规定限额时,按发放奖金额依率计征奖金税。当时规定国营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未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者免征,超过两个半月至4个月部分税率为30%,4个月以上至6个月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以上部分税率为300%。1985年修订为:全年发放总额未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者免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部分征税30%,5个月以上至6个月部分征税100%,6个月以上部分征税300%。企业职工人均标准工资不满60元者按60元计,超过60元部分视同发放奖金,企业应纳奖金税必须在奖金发放前缴纳,违者处以罚款1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办法计算征收;寿县于1985年起开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开征,视不同单位经济状况征收奖金税,免征条件为: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者,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未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总额者免征;
2、需要国家核发一部分事业经费,工资改革全部自费进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未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总额者免征;
3、部分自费,部分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未超过1个半月基本工资总额者免征; 4、国家拨给全部事业经费进行工资改革,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未超过核定限额者免征。
各类单位如有超过限额者依法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部分征税30%,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至两个月基本工资部分征税100%,超过免税限额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上部分,征税300%。
19.建筑税
寿县于1983年起开征建筑税,凡国家行政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及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均属征税范围。自筹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财政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征收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全部投资额与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原计税率为20%,1985年修订为10%。
20.城市维护建设税
寿县于1985年4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系就纳税企业单位(或个体户)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按3税总额计征。税率视纳税户所在地不同而有所区别,县城与建制镇为5%,郊、乡为1%。
21.屠宰税
1949年2月,寿县解放初期,屠商宰猪每头按2斤肉值缴税,民间自宰自食免征。6月,皖北行署公布《屠宰税暂行章程》,定税率为8%,由专区税局按所属各县市价订量征收,核定寿县宰猪每头净肉重70市斤,按6斤肉值征税,税率合8.5%,但屠商宰猪每头净肉一般均超过70市斤;9月,将税率调整为10%,即按7斤肉值征税;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统一计量标准,每宰一头净肉标准重量为:猪100市斤,羊30市斤,牛300市斤,税率统为10%,仍按肉值征收税款。1952年,对税务机关驻地集镇改按实际重量(内脏折肉)计征,其余仍按标准重量计征;县以下各乡设不脱产的税务委员代管代征。1953年,将屠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并入屠宰税,税率调整为13%,改按实际售价计征,先过秤缴税,后出售;农民自养自宰售肉者,税率为10%。1954年1月,调整税率,屠商为15%,农民自养自宰售肉者为13%。1955年4月,修订屠宰税法,定国营、合作社企业经营肉食的屠宰税税率为13%,同时将按实际重量计征再改为按标准重量计征,定宰猪每头净肉为80市斤;取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者免税规定。1956年1月,调整牛屠宰税税率,国营、合作社经营肉食宰牛税率为15%,屠商为20%,农民为13%。6月,将宰猪每头净肉标准重量改为100市斤。1957年3月,修订税率,屠宰税率一律改为8%,对国营、合作社经营肉食企业出售已税牲肉免征营业税;7月,对宰猪净肉一律改为按实际重量计征。
1959年11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收购供宰杀的猪、牛、羊,无论就地或调外地宰杀,均由收购单位按收购总金额的10%缴纳屠宰税;当时,生猪已列为国家计划管理的2类农副产品并实行统购统销,私人经营屠宰者已被取缔。1961年10月,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养自宰自食者,一律改为按头定额征税,每头猪6元,绵羊1.5元,山羊0.9元。
1973年,改革税制,将经营肉食收购、供应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为1目,税率为3%;对单位、个人自养宰食的牲畜每头征税定额调整为:猪2元,绵羊0.5元,山羊0.3元,牛4元。
1981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展,安徽省人民政府重申生猪为国家统管的2类农副产品,饲养农户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有自宰自食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准宰证”并纳税每头2元;对经批准开业的个体屠商,经营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生猪宰售,按销售金额计征收购与零售两个环节的工商税各3%,再按全年所得额依率计征所得税;非经批准的屠宰商,先征收购环节工商税3%,再按销售收入额计征10%的临时经营工商税。 1985年4月起,对个体屠商收购牲畜,一律按头定额收屠宰税,每头猪3元,绵羊0.5元,山羊0.3元,牛4元;对有证经营者,按销售收入额征收营业税3%,另按全年所得额依率计征所得税;对无证经营者按销售收入额征收5%的临时经营营业税。至于对其他宰食者仍按原定额征收屠宰税,农民自养自宰出售余肉者征收集市交易税。
22.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始办于1962年4月,系对单位或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列举各种应税产品征收之税。
1966年财政部通知暂停征收,保留税种。
1981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规定起征点为每次成交额达20元以上者(零星出售者合并计算);应税品目分8类,即:牲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其他。税率均为5%。
23.牲畜交易税
1949年12月开征牲畜交易税,征收品种为牛、马、骡、驴、猪、羊6种,从价征收,税率为3%,由买主缴纳。1953年1月起,停征猪、羊交易税,其它仍照原制征收。
1963年修订税率为5%。1966年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国营或集体单位间的牲畜交易不征税。1977年省革命委员会指示停止征收所有牲畜交易税,保留税种。
1981年初,恢复对牛、马、骡、驴从价征收牲畜交易税,税率仍为5%;农民之间互换牲畜,凭乡人民政府证明,免税。
24.车船使用税 1950年初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定名为使用牌照税,寿县于当年7月开征。1951年9月,改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时,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仅对个体户用于经营的车船进行征收。1978年起暂停征收,保留税种。
1983年改称车船使用税,并规定发、换牌照事宜由公安、交通部门管理,同时修订税率,但未即办理征收。改革开放以来,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尤以个体经营为甚。寿县于1986年开征,现行全年定额税率为:
乘人汽车:按座位分等计征,每辆年税为60—32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每吨16—60元;
摩托车:每辆20—80元; 人力车:每辆1.2—24元;
畜力车:每辆4—32元;
自行车:每辆2—4元;
机动船:按每艘净吨位分6级累进税额计征,吨位不足150吨者,每吨年税额1.20元,为最低级;超过10001吨部分,每吨年税额为5.00元,为最高级;
非机动船:按每艘载重吨位分5级累进税额计征,载重吨位不足10吨者,每吨年税0.60元,为最低级;超过301吨部分,每吨年税1.40元,为最高级。
寿县现有机动船吨位,一般均未超过150吨;木帆船(包括渔船)的载重吨位,一般均在10吨以内,少数驳、拖船除外,故多适用最低一级税率。
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公用车船;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消防、警务、洒水、防疫、卫生、救护用车船;载重不足一吨的小渔船;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均属免税范围。
25.盐税
196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盐务工作决定》,提出盐税“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并规定工业、农牧业、渔业等专用盐减免税办法。寿县并非盐产地,原无盐税之征;但自1974年以后,时有征收盐税事务发生,其原因主要是:(1)经营盐业的商业单位与原盐使用单位,因故须将免税盐改作减税盐,或将减免税盐改作食盐销售或使用时向税务部门补缴之税;(2)当地储存的国家后备盐(战备盐)在储存期间用途未定,未征盐税,后来在盐业经营部门规定用途,进行调拨销售时按规定缴纳的盐税。
盐税系按吨定额计征,其每吨应征税额与减免税额因产地不同而略有差别。 2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列有房产税、地产税,为两税种。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两税合并。1952年10月,寿县城关镇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当时六安专区仅在寿县、六安两县城关征收);12月,政务院修订房地产税税率,房产按标准房值年征税1.2%,地产按标准地价年征税0.6%;自有自用房地产按标准房、地价值分别依率计征合并征收;出租房地按标准房地年租额合并计算,年征税18%。1956年,始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自有房地产按企业帐面价依率计税。1960年,对照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寿县城关镇继续征收房地产税。
1973年改革税制,将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后,仅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有房地产权的个人征收房地产税。
1985年底,房地产税停止征收。(按:1984年继续改革税制时,中央已明确城镇土地为国有土地,财政部拟议将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1987年,寿县城关开征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现行税率为:城镇出租房屋按全年租金收入额12%计税,自有房屋用于营业者比照邻近房租金额计算,税率同。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平均年税额为0.10元,最低0.08元,最高0.24元;公用房屋非营业性者免税。
27.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自本年起均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本企业工资增加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者免征;超过7%至12%部份,税率为30%;超过12%至20%部份,税率为100%;超过20%以上部份,税率为300%。工资调节税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终结算。1987年,寿县始有水泥厂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依法征收工资调节税1.4万元。
28.农村工商税收
农村工商税收,并非独立税种,因具有面大零星分散,品类繁杂的特点而自成一系。农村工商税的征收对象为众多的手工业作坊、小商贩、家庭副业与合作化以来兴办的集体企业。1950年政务院颂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家庭副业免征工商税。1966年国家规定对社队自产、自用的产品,给予从宽照顾,或免税、或减税;对社、队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另订适用比例税率计算,一般为20%,并规定凡全年所得额(利润)不满600元者,免征;1977年又给予放宽,改为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者,免征。
1983年税制改革,规定对农村、小集镇新办的乡镇企业与民办企业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年,免征工商所得税2年。同时还规定对今后需要扶持的乡镇企业,经县税务局审查批准仍可以减税或免税。
寿县194-1986年工商各税征收实绩表

寿县1987年度工商各税征收实绩表

三、其他税征
1.契税
1952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契税征收细则》,规定:凡房屋、土地不动产发生产权转让,均应成立草契,并有监证人签章,新业主凭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向所在县财政部门申请领取正契,经核实后,由财政部门填发正契,将原草契粘附于正契之尾,加盖专用钤记,始具有法律效力。新业主在领取正契时,须按规定缴纳契税。买契、典契按契载价额6%、3%计征,交换契、赠与契按评估产值6%计征,交换契税款当事双方各缴一半。契纸工本费,每张均收人民币0.5元。寿县于同年10月开征,由县财政科农业税册籍室具体办理,有耕地产权转移者,即时将田亩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税负予以划拨过户。1956年,寿县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土地由私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房屋产权转移者很少,契税停征,仍保留税种。
2.土地证照费
1951年秋,寿县已完成土地改革,全面开展地籍整理,分户登记核实田块亩积。1952年发放土地所有证,结合当年农业税秋征,收缴土地证照费,具体业务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办理。收费标准为每亩中等熟米5市斤,原则上收纳实物,随农业税一并入库;有缴纳现金者,按粮食部门标准价计算,由乡人民政府代收解县。全县应收土地证照费为米1900余万市斤,至1955年实际收起1500万市斤。1956年农业生产实现合作化,对贫苦农民缓缴、欠缴额一律豁免。
3.公证费
1980年以来,城乡房屋产权转移与各方面征用土地事例逐渐增多,为减少纠纷,保障合法产权与使用权,1981年县司法部门设立公证处,凡涉及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事项,经公证处核实后,给予签证,其转让、征用之合约始具备法律效力。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一般为合约载价的3‰。
4.市场管理费
1982年起,为适应自由市场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收市场管理费。此项收入,主要用于市场建设投资,促进文明贸易与繁荣市场经济,并美化市容。其收费办法:营业有固定门面或定址摊点,均以户为单位,每月收费2元——10元;无定址的流动售货车、担,每次收费0.05—1元。实施范围仅限于城关与较大集镇。
5.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旨在改善与加强国民经济中能源、交通两个薄弱环节的重点建设与发展。其征集范围为:
①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除农业税附加);
②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除中小学校学杂费、林业部门育林基金、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收入、机关经费包干结余);
③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与税后利润(除大修理基金);
④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除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的税后余利); ⑤其他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基金的征集工作由税务部门办理。征集比例为列举范围项目当年收入的15%。寿县自1983年至1987年底,5年内实征金额为180万元。
6.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系县财政部门直接征管的税种。鉴于农村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征收占用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987年初,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4月1日开征。征收对象主要是对集体单位、个人与国家各部门占用、征用的耕地。征收办法,按实际占用与征用的土地面积核定税额,一次交清。 国家规定,凡占用、征用耕地,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照章纳税。对瞒报面积,谎报土地种类企图偷漏税征者、拖欠税款逾期不缴者,分别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收回土地。
寿县初步拟定征收款额为:农村每市亩300元—2000元,城镇菜地每市亩3000元—6000元,视土地坐落位置、经营条件具体定值。
1987年底,尚在逐户进行自报、登记、清丈,核实占用与征用面积。
附:地方捐摊
地方捐摊,不同于赋税,作为财政辅助收入与地方基层各种经费来源,由来已久;晚清时日益滋增,至民国37年尤为繁苛。 清代,州署所属礼、吏、兵、刑、工、户六房执事吏役的公费与工食银,例由民间供给(原为丁差的一部分,后以银代役,人员由州官聘雇);又乡董、里书的费用,亦筹自坊里保甲。因此类捐摊既非“国课皇粮”,亦无涉于州之岁计,故旧志未予记载,其额亦无可考。然地方捐摊尚未尽于此,另有“奉宪饬捐之款”与督府、抚院、藩司索取的定额供应银两;对此,《凤台县志》有较详记载,而凤台县衙与寿州州署二百余年同驻一城,当不致苛凤而优寿,寿州上缴之捐摊当数倍于凤台县。
民国前期的地方捐摊,主要是乡级行政经费与过境军队的粮草兵差。抗战军兴,地方捐摊与日俱增,兹举其大项如下:
一、积谷:始于民国26年,原为备荒赈济,由乡、保向当地富裕户筹募,储存于殷富之家,并由县、区派员检验加贴封签,非经县府指拨不得动用。至民国29年,全县积谷已达1万余石,日本侵略军入侵,沦陷区(包括县城)的积谷悉被劫掠,其余区乡积谷则均调供军需。此后之筹积数,30年度为1110市石,31年度为2570市石,32年度为3984市石,33年度因灾荒严重未作筹募,嗣后亦即停办。每年筹募积谷,县府均给比额,一般由保甲挨户凑集付储。民国35年县参议会就以前年度积谷使用问题提出质询,据县公款产管理委员会称:灾坊积谷已就地用于防汛、赈济,其余均已支应军需。
二、县级公粮、辅助公粮、乡保人员补助粮:民国30年开始摊派征收县级公粮与乡保人员补助粮。31—33年的县级公粮均随田赋带征;34—35年6月,复由地方摊征。36—37年县级辅助公粮续由地方摊征。县、乡、保各级每年派征总额4万市石左右,均用于各级公教员工生活补助。
三、献金、献粮:民国32年,奉省政府令动员民众献金献粮支援抗日,并自上而下分配捐献任务,民众出于爱国之情而勉力输将,当年寿县献金总额达法币466485.93元,为县财政全年总收入的36.23%,全额留县使用。34年度,省分配寿县献金任务为2000万元,献粮任务为稻谷6000市石,实际收缴金额305万元,粮额12000市石,全数上解省府。
四、军粮、军草配购征集;民国28年起,县境常有国军驻防,多则一师,少则一团,军需粮草马料,概由地方摊派征购。县设补给分会,正阳、迎河等地设补给站以筹应军需。
民国34年8月以后,国军过境者络绎不绝,孙良诚、秦汉卿所部万余人,长期驻据寿县,地方负担特别繁重,中央明令部队军需补给一律自理,但事实并非如此。驻正阳孙部独立四团,日需粮草马料折款30余万元,均由正阳镇公所挨户摊派征输,民众不堪其扰,向县府与县参议会申诉,亦无济于事。又国军第五六七团过境,借城关粮商15000斤食米,粮商损失价差13万元;第十战区长官部为其过境部队向迎河镇“借”米10万斤;新编三○师秦汉卿部向罗集乡“借”米46500斤;事后均由县府向地方摊派征集归还。
35年3—6月,中央向寿县配购军米6000大包计1200万斤。为此,县成立筹购委员会,县长兼任主任委员,决定向大户分配购粮任务,不足部分由市场收购。当时市场米价,4月份每斤140元,5月份每斤209元,中央拨发配购价每斤仅36元,5月份调整为40元;各乡配购的军米,一律运至指定口岸交纳;粮食差价与运力耗费达10余亿元,均由民间负担。
又,自民国34年9月起至35年底,省分配寿县供给部队烧草、马草任务,每月160万斤,征集不易,输送更难。
五、乡镇造产收益:此款系县财政预算内收入,实行于民国31—36年。每年初,由县拨发造产费若干分发各乡,于午秋收获季节征集“收益”。县拨造产费多为乡保人员侵吞占用,征集收益则向民众摊派。民国35年度县财政概算列示:拨出造产费(其他支出科目)138万元,征集造产收益9718.9万元(财产及权利收入科目)。36年,分摊上缴收益任务7.6亿元,后又追加“溢收”任务3.3亿元,合计10.9亿元;追加的“溢收”额3.3亿元列为预算外收入。
六、乡镇临时准备金:实行于民国32年至34年,摊派任务视需要决定,分为两部分:第一准备金按规定数额与限期征齐解县,供县级临时费用支出;第二准备金、准备米除供给乡保政教经费与临时费准予按定额坐支抵解外,其余皆存乡待命上解或就地供给军需。其筹集办法为逐级核定富力等级,具体到户,按田亩分配征集任务,每亩征集额按富力等级分户核定。民国32年度乡镇临时准备金解县部分为10.2万元;34年度实征数为现金3743.4万元,食米5180市石,烧草1107.2万斤。
七、自治户捐:民国35年3月,省府训令对乡保经费实行“以户养保,以保养乡,自筹自给”原则,并开征自治户捐。其办法:按34年度调整后富力等级自上而下分配任务,具体核定到户。乡保政教经费按县核定数坐支,县级临时费用不足,则加派任务由乡征解。年初预算派征总额为2224.8万元,因法币贬值,费用增加,9月份追加至4.8万元,列为预算外收入资金。
八、绥靖临时费:民国37年3月,寿县县政府据省府训令制定《寿县绥靖临时费征收暂行办法》,指示区乡立即执行。绥靖临时费的用途为:支付扩充地方自卫队反共武装经费、县府临时费、乡保政教经费与临时费。征收办法:按富力等级与经济收入状况,将花户分为特户、普通户两类;特户由县核定直接征收,城乡共1900余户,应征任务为总额的40%;普通户由乡保逐级核定到户,应征任务为总额的60%。全年应征任务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征集。全县应征总额为法币1342.85亿元,为旧政权最后一年,最后一项,最大数额的地方捐摊(列预算外收入)。
九、壮丁捐费:包括壮丁招雇费、安家费、补助米与免缓役证书费,其中主要的是招雇费。
抗日战争初期,每次征集新兵,采取以乡或保为单位集中适龄壮丁按分配名额进行抽签的办法,谁中签即应征。后因豪门大家疏通乡保逃避抽签而未能善始善终。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明令停止征兵,但数月之后恢复抽丁,寿县征兵配额,每年达3000余名,农户中的青壮年闻风即逃遁藏匿,乡、保公所常于夜间分派兵警围村搜捕,即所谓“抓壮丁”。其后采取联户招雇办法,每期征兵配额下达时,由保长出面代雇,被招雇者体检合格后,即凭同中证人付给食米20石(约5200市斤),此米即由适役壮丁各户分摊负担,期复一期,年复一年,有丁之户多所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除招雇费外,每应征壮丁一名,发安家费2万元,征集费5000元,食米30斤。安家费例由地方摊派支付,征集费与食米系发给壮丁本人到达指定接收部队的川资,中央规定由接兵部队发给,但粮款每被侵吞,仍由地方摊派付给。
征兵条例规定:独生子、在校学生、在职公教员工;兄弟3人已抽1人,4人已抽2人,5人已抽3人者;残疾者,年龄不满18岁与超过45岁者,均可免役或缓役。在适龄男性公民中符合免缓服兵役条件者,发给免缓役证书,每年核发1次,并收取证书费。证书由省统一印发,证书费收入省县五五分成。民国33年时每件证书收费法币80元,全县应收254.9万元,实收44.98万元。34年9月起,停止收费发证。
地方捐摊,除上述各款外,尚有乡保临时额外摊征的会议伙食费、机关学校维修费、防汛民工工食费、运输民夫(兵差)工食费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其额亦无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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