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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制
清初仍沿用明制,顺治以后没收卫所屯田,改军屯为民屯,田制乃有变动,纳赋田地种类如下:
1.民田
民田为百姓的私有产业,征收地丁赋与漕粮。
2.更名田
更名田系清初没收明代宗室、藩王与“皇庄”土地而赐予将吏者以及在前已转属百姓所有之明皇族土地,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诏准更换地籍户名。此类土地明代免征田赋,更名后升科,征收地丁赋与漕粮;入民国并为民田。 3.卫田
明初于要地设卫屯田,使官兵携家就业,称为屯户。屯兵减员,子孙递补,平时耕耘,战时出征。其田属公产,准屯户世代传业,但不得杜卖。免纳田赋,唯须出应丁差力役。卫官可收取若干田租,供本卫从公官兵工食费用。惟其无赋,后代复陆续开拓,故亩积不清,多被盗卖。清初,大部分卫所被撤除,其屯田归并于所在州县,入籍升科,称为“卫赋”。以寿州地处要冲,仍设五卫,置守备官统之;其田仍免赋,丁徭各役从明制。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始撤寿州各卫,其田入籍升科,征收地丁赋。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因漕运经费不敷,卫田加征津贴银。清末,以财政短绌,令州县发卖卫田(卫田原属公产),每亩价银上则3两,中则2两,下则1两,因时局动荡不安,帝制摇摇欲坠,买领者甚少。民国3年(公元1914年),省饬各县继续发卖卫田,按前清所定价银每两折收银币1元5角,买领者可免费获得官契,政府承认并保障其私有产权,响应者亦寥寥无几。17年,省府公布“卫田缴费升科章程”,令各县清查卫田,规定每亩收缴产权费银币2元。19年12月,省府再发布“卫田缴费升科补充办法”,规定:凡在民国20年5月底以前缴纳产权费者,每亩收银币1元,6—8月份每亩收费1元5角,9—12月份每亩收费2元,逾期不予办理;由是寿县大部分卫田在缴费领契后转为民田。23年,省府训令各县彻底清理卫田,第四行政督察区专员兼寿县县长席楚霖对尚未缴纳产权费及查出瞒报的卫田,勒令业户交费领契(每亩2元),当年收费解省款额为银币80315.862元;至此,寿县的卫田全部转为民田,并按统一科则计征田赋,卫田之名遂废。
4.纲军田
纲军田系卫田之一部分,康熙年间卫田归并于州县时,为便利江河口岸漕粮转运,乃保留部分地方“漕运卫所屯田”,以为纲军给养。古时组织运输大宗物资称为纲运,如盐纲、花石纲、漕纲;纲军即从事漕粮运输的卫所屯兵,明代以来世专其业。寿州纲军田即长淮卫三、四两帮运军(户)的屯田,约30万亩有零,原无田赋之征,乾隆年间始开征津贴银。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起,漕粮大部分折征银两,纲军遂废,其屯田亦归并于州县,比照一般卫田征收地丁赋与津贴银。民国时,缴费买领后转为民田。
5.学田、塘田、草场
明清时代有乡绅富室捐田为州学、书院助膏火之资,乃有学田。没收安丰塘周围私垦的土地为官产,称塘田。明代寿州设马厂饲养军马,有草场牧地,清季官马减少,草场被垦植,仍属官产。三者均征收租课银。入民国,均列为公学田产,由县公款产管理委员会办理租赁与征收租课,并缴纳田赋。
清代亩积之计算,10石种为1顷,10斗种为1石,1斗种即1亩地,亩以下为分、厘、毫,皆十进。以5尺为1弓,例如长16弓,宽15弓,其积240弓,即为1亩,称为“弓口田”。因南北尺码不一,弓口大小不一,边远地区1弓有超6尺者;而近廓良田,价值高,弓口多紧小,荒岗瘠田则反之。又南乡如众兴集、三觉寺一带,原按需用种子粮石、斗计算田亩,因土地反复典当买卖,久之亩积失实,从习惯论面积,无尺寸依据,俗称“口号田”,1亩仅合弓口田6分左右。是以州境各乡坊之亩积,存在较大差异;民国时期,曾有清丈之举,但无结果,仍维持原状。
清代民田田赋的稽征,按折实赋亩计,依田地的肥瘠与经营条件,上等田地1亩即作1赋亩,中等1亩5分作1赋亩,下等2亩作1赋亩。至于卫田,不分肥瘠等级,均1亩作1赋亩,而卫田亩积向来不实。因田亩实数大于赋亩,故存在无籍无赋之田。入民国,民田赋亩之制未改,典当买卖皆按实有面积成交与划拨田赋,故无赋之田地渐多;卫田通过办理清查与缴费升科,故无赋之田亩相应为之减少。
二、赋法
清初,沿用明代户籍图册及其法规,后来并无重大变革。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诏令废除明末就田赋加征的辽饷、剿饷、练饷,以减轻税负。五年(公元1648年),首次审计丁额据以稽征丁赋;旧制:男称丁、女称口,男丁16岁至60岁者皆纳丁赋,丁赋与地赋、漕粮并出于田,分别造串征收。十四年(公元1657年),钦定各州县的赋亩、赋额与丁役、杂税,纂成《赋役全书》颁行各省,令择有关部分刊发所属州县二部,一部存官署供吏员查考,一部存学宫任士民检阅;并规定纳赋丁额每五年审计一度。康照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诏令天下,按上年审计之丁数为计征丁赋之定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以丁赋既已定额,不必再分串另征,诏令将丁赋按亩分摊与地赋合并计征,即所谓“摊丁入地”;六年(公元1728年),始行之于寿州。
地丁赋、津贴征收银两,称“折色”,漕粮征收熟米、小麦,称“本色”。民国2年,将地丁赋、津贴银每两改征银币1元5角;将漕粮按时价折征银币,称“漕折”。寿县因便于水运,故漕粮改折晚于他县2年。
清代,寿州地丁赋折色按什一加征耗银。户部规定地方上解银两须一律熔铸为每锭重库平50两的元宝,加征之耗银,用于熔铸元宝时的损耗,其实损耗率不过百分之二三,而剩余之耗银则称为“耗羡”、“羡余”,为各级官吏俸外收入“养廉银”之来源。清初,户部规定各省上解赋银每正赋千两随解“平余”银25两,雍正年间改为12.5两;所谓“平余”,即出秤、溢收者,多由耗羡内出办;上解之“平余”银,主要用于京师官吏之“养廉银”与其他费用。此外,地方在征收中用加重戥头、压低成色等手段取得溢额银两,亦称平余。 漕粮本色加征耗粮,系用之运储损耗,比例不一。解交京师仓廒供八旗官兵饷粮者称“正兑”,加征耗粮三成;解交通州仓廒供王公百官俸粮者称“改兑”,加征耗粮二成五;耗粮随正项一并上解。寿州州署为供给寿春营官兵饷粮与支付办漕经费,复按正耗漕粮总额之什一另外加征“耗粮”。
民国前期,沿用清代赋法,民田、卫田之地丁赋、漕折、津贴均仍分别造串征收。民国19年改革赋制,始将民田地丁赋、漕折、津贴正耗原额以及原有随串带征的各款合并作为正税,其中漕折系按固定价格计入;卫田不论已否交纳产权费均按民田赋则计征。23年再度整顿田赋,厘定各款附加比例,寿县田赋制度乃告统一并趋于稳定。
三、征管
清代,寿州田赋之征管,由钱(银)粮柜经办。钱粮柜置总管一员,暨征收生若干名,内设册、税、钱、粮各房,分别管理册籍、契据、串票与赋银、漕银的收纳兑解,各乡置册书,掌户籍亩册,办理民间田地产权、赋税转移后的划拨过户。钱粮柜向为地方性专业组织机构,执事人员多为世袭,对典籍掌故颇为熟悉,其职责惟按成规办事,具体业务州署例不干预;如有徇私舞弊,违法越轨,州官得按律论处。银粮之征收花册串票,由柜编造,户房稽核,知州审定后报送布政使司钤印。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起,因战乱改由州署钤印。花户完纳各赋银钱一律“自封投柜”,不准乡董、里书或催征吏役代收。串票分三联,即票根、比限查截(收据联)、执照(通知联)。收入赋银,由柜逐日解交州署入于库房,分期上解省布政使司。漕粮则按粮督规定口岸集中,由州吏、钱粮柜执事办理接收交兑。清制,中央置漕粮总督,省设督粮道,凤阳府置督粮通判(寿州隶于凤阳府)。
钱粮之征收,岁分二期,农历二至五月为前期,称“上忙”,八至十二月为后期,称“下忙”;正、六、七3个月称“暇月”,例不催征。
民国前期,征管仍沿清制。漕粮改折后,田赋全部缴纳银币,征收业务仍属钱粮柜,赋款初存公款局,后交财政局。民国23年,县设经征处取代钱粮柜,接管田赋。国民政府规定:“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分立,由县府指定当地银行、农业仓库、合作社收款,或由财政科派员在柜收款,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并预发通知单到户,正附税以外之陋规一律革除;不得提前预征。禁止使用活串或携串游征”。2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寿县办事处成立,代办县金库业务,赋税收款均交金库。28年,撤经征处,省属地方税务局接管田赋,时日本侵略军侵扰寿县,省地方银行办事处撤退,县设公款产管理委员会收存赋税钱款。30年,田赋改征实物,税务局仍为经征机关,省粮食管理局派员来县就安全地区设置仓库接收赋粮。31年,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统管田赋粮的征、储、配、运。 田赋的征收期,民国前期从清制,为上忙、下忙;17年始,改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征收年度,前6个月为第一期,后6个月为第二期(次年);30年起改征实物,乃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征收年度,前4个月为第一期,后8个月(次年)为第二期。
四、额征
清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时,寿州实有田地计2680148.1亩,其中民田2108691.7亩,更名田55.8亩,卫田194258.7亩,纲军田320002.9亩,学田172亩,安丰塘田56967亩。
民田内有上等田1638263.6亩,折赋亩如数;中等田314340.5亩,折赋亩209560.3亩;下等田156087.6亩,折赋亩78043.8亩,合计民田实折赋亩1925867.7亩。
民田地丁赋每1赋亩岁征正银1分8厘4毫3丝7忽2微(包括夏秋粮折色、闰月加征、时价银、漕项赠贴银、人丁银、班匠银、清河县废田麦折银、凤阳仓麦折银9项),计征地丁赋正银35509.59两,按什一加征耗银,合计正耗银39060.55两。
民田正耗漕粮与赠贴粮,水田征收熟米,每1赋亩岁征2合2勺5撮,计征3257.6石,又本州加征耗米什一,合计征收3583.36石;旱地征收小麦,每1赋亩岁征4合2勺,计征201.91石,又本州加征耗麦什一,合计征收222.1石;米、麦总计征收额为3805.46石。另漕米每石带征车脚钱30文,计征钱97730文(本州加征之耗米一成不带征车脚钱)。
更名田每亩岁征地丁赋正银1分8厘4毫08忽1微,加耗什一,计征银1.13两;漕米科则同民田,计征0.12石。
卫田每亩平均岁征地丁赋正银3分6厘7毫02微(包括夏秋粮折色、军器银、军饷银、军工料银、人丁银、牛角银六项),计征地丁赋正银7132.14两,加征耗银什一,合计征收7845.36两;又每亩征收津贴银9厘2毫,计征银1787.18两。
纲军田每亩岁征津贴银7厘1毫1丝8忽2微,计征银2277.83两。
学田每亩岁征正、脚租银1分9厘4毫4丝2忽,计征银3.34两。
安丰塘田每亩岁征正、脚租银1分5厘4毫,另加征耗银什一,计征银877.56两。
草场无亩积,岁征正耗租银计186.04两。
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定安徽省每年分摊解缴户部“庚子赔款”银100万两,省抚筹议公所厘定寿州每正耗赋银1两、每正耗漕粮1石均加征赔款捐制钱300文,此即所谓“丁漕加捐”,被视为清代田赋附加之始。 宣统年间提高民田、更名田科则,每1赋亩岁征地丁赋正耗银2分5厘8毫7丝,漕粮(米)正耗1升03勺。卫田、学田、塘田赋租科则不变。纲军田已归并于州县,科则改同卫田。对已缴银买领之卫田改按民田科则计征地丁赋、漕粮。随串带征在已有的“丁漕加捐”后,又增加“新政经费”、“学堂经费”,每赋银1两、漕粮1石均加征制钱100文。
民国初年,按前清科则征收田赋。4年,寿县民田、卫田各赋与漕粮一律改收银币,(漕粮按时价折计),银每两折合银币1元5角。如此,民田每1赋亩征收地丁赋正耗银币3分8厘8毫,漕折8厘,另每亩随串加捐8分1厘2毫5丝(其中庚子赔款捐4厘5毫、自治费4分2厘7毫5丝,学堂费与警备费3分4厘),合计为1角2分8厘零5丝;此外,每份串票收费当制钱20文铜元1枚(合银币5厘)。卫田每亩征收地丁赋正耗并津贴计银币5分3厘8毫5丝,随串带征加捐各款并串票费与民田同。
民国19年(公元1930年),取消地丁赋正耗、漕折、津贴与带征加捐等名目,合并为田赋正税,民田、卫田统一科则,厘定寿县每亩征收银币5分1厘8毫,地方附加另计。23年时,寿县田赋地方附加有8项,每正税1元的附加为1元9角5分。是年,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继续整顿田赋,核减地方附加。
民国24年,经过整顿后,寿县计赋田地面积为2605978.7亩,额征正税每亩0.0518元,合计134989.72元,除去弃荒无主土地后实在计赋面积为2458589.73亩,应征正税128617.56元。省定寿县每正税1元,附加1元5角5分(其中自治附加0.45元、保安附加1.00元、筑路附加0.1元),全县合计应征正附税共327974.77元。是年秋勘除灾,核定应征成数为6.7,正税比额为86065.44元,实征入库正税为80884.98元,连同地方附加共计入库数为206256.75元。
27年6月,日本侵略军南下,花园口决堤,黄水入淮,此后数年间,寿县沿河滨湖之低洼地区常年受水患,田赋征收面积减至211.6万亩,应征正附税额为28.2万元。
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按册籍所载正附税额合并计算,每赋1元征收稻谷2市斗(约30斤),非产稻区每赋1元征收小麦1市斗4市升或高梁3市斗。31年起,每赋1元加征县级公粮6市升(原粮额之3成)。32年起,随赋征购军粮,田赋与军赋合计每赋1元征收稻谷3市斗,另加县级公粮3成,每赋1元计征稻谷3市斗9市升;田、军、县三赋粮额分配比例、比额,由省视各县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原定征购的军粮旋改为捐献(33年《安徽概览》田粮篇云:“军粮征购应人民自动请求,则又改购为捐”)。32年度省分配寿县田、军、县三赋征收任务总额为稻谷72604.3市石,其中田赋、军赋各27070市石,县级公粮18464.3市石;至次年3月底实际征起79562.1市石,其中田赋、军赋各31286市石,县级公粮16990.1市石。当时,寿县除去日本侵略军占领区、骚扰区与水灾区,征收面不过60%。
民国35年,沦陷区光复后,经全面清理,除去水灾区,全县计赋面积为2119098.5亩,额征正附税总额为法币279457元,每赋1元征收稻谷3市斗(是年县级公粮停征),合计应征稻谷83827.1市石,36年恢复带征县级公粮3成,另加征县府附加粮(绥靖粮)每赋1元3市升,合计每赋1元征收稻谷4市斗2市升,全县应征稻谷总额为117371.9市石。37年,罢军赋,每赋1元征收稻谷改为2市斗5市升,连同县级公粮3成,县府附加粮3市升,计为3市斗5市升5市合,全县应征稻谷总额为99207.2市石。
五、减免
清代,田赋的灾歉减免,采取秋熟勘成办法。以5分为起点,如秋成勘定为5分,应征赋额即为5成;每增1厘,应征赋额即增半成,如勘定为5分1厘,应征赋额即为5成5,勘定为5分2厘,应征赋额即为6成,勘成递加至6分,即应十足征齐。捐减之田赋,以乡坊为单位计算,不分户。因田赋系“国课皇粮”,减免权在朝廷,灾歉之年,州县申报到府、省,经复勘后再转报朝廷,几经周折,延宕时日,及御批下达,大部分田赋已征收入库。
清代田赋积欠的豁免,一般数年1次,自道光三十年至光绪十三年(公元1850—1887年)38年间,有“圣旨”十次豁免寿州欠赋,计地丁赋、津贴银595000余两,漕粮38400余石。而在此38年间,寿州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即有14年,又自咸丰三年至同治二年(公元1853至1863年)连续11年,寿州为清军与太平军、捻军反复争夺鏖战之地,田园荒芜,人民伤亡流离失所不可胜计。
民国前期田赋灾歉减免,沿用前清的秋成勘分法。20年,安徽省政府以“此种分厘扣算办法,殊滋混淆”,宣布废止,改按实际勘定成数征收田赋,如勘定年成为8分,应征赋额即为8成。 减免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各户同一减征成数,征收清册、串票先按原额计算,然后加盖“减征×成”戳记。23年,国民政府具体规定为:受灾9分(成)以上者减十分之八,7分以上减十分之五,5分以上减十分之二,受灾不足5分者不予捐免。 民国20年至24年,寿县秋勘应征田赋成数分别为6成、6成5、8成、8成39、6成7。抗日战争爆发后,秋勘不能正常进行时,则为尽征尽收。
关于历年积欠田赋,17年初国府颁令:“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旧欠田赋实欠在民者一律豁免”。
抗日战争胜利,国府宣布豁免34年度田赋(包括附加与随赋带征)。
附:公学田产租
明清时期,寿州士民官绅有捐田输产者,先后开办书院多所;至清末民初,兴办学堂学校,颇多利用寺庙祠宇,而菩萨除、僧道走、香火绝,原有寺庙田产大都转为公田学田;复清查旧有公产,将无主荒田归公招佃垦种,于是公学田产数量大增。民国28年,省府颁发“各县公学款产保管委员会组织规程”,寿县成立公学款产保管委员会(后称公款产管理委员会),对地方公学田产进行清理并建立租赁契约。29年时,全县除沦陷区外,实有公学田产28797.85亩,其中公田1530.5亩,学田27267.35亩;年收租标准为:公田每亩平均法币2元,学田每亩1.5元至4元,亩均2.53元;全县年应收租金71774.75元。另有公市房39间,年收租金约200元。30年起,公学田产租改收实物,按租额每元折收糙米1.1市斗;35年调整后增至1.2市斗。
民国36年6月,寿县整顿公学田产,修订租赁办法,重新立约。此时沦陷区已光复经年,整顿后全县实有公学田产38767亩,全年应收租米11619市石。因田产大都瘠薄,加之灾害频仍,每年实收租米不过6至7成而已。整顿后的公房,增至200余间,多系年久失修,破败不堪,租金虽逐年提高至每间平均5万元,但维修费用常超过租金,住户多以维修费抵销租金,除街面市房外,大都为自修自住,公家仅保留产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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