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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无专业财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对于贪污案件,一般“无诉不理”。
民国17年(1928年),安徽省财政厅始办理对地方财政的监察,全省分4个视察区,有视察员巡视,寿县属第四视察区。30年,省财政厅设审计室,其任务为“监督地方财政预算之执行,复核支款用途,稽察有无糜费作伪情事。”次年,撤销审计室,分全省为4个财务督导区,每区置督导委员1人,督导员若干人,为省财政厅派出督导整顿县级地方财政收支,稽察贪污舞弊案件的机构。寿县属皖北督导区,督导委员驻阜阳。
民国时期的县级财政,无监察设置,实行多头治财,相互制约。22年,寿县成立财务委员会,为稽核管理地方财政收支与保管资金的机构。25年,县财政资金移交省地方银行寿县办事处金库保管。28年,省地行寿办因战乱撤走,县设公款产管理委员会保管财政资金,并接办由财委会管理的公学田房地产租赁业务。29年,县会计室成立,人员悉由省委派,实行“超然会计”制度,管理财政收支。省财政厅规定:县会计室人员除办理预决算外,并定期检查县府及所属机关单位财务情况,稽核收支帐册,以杜绝舞弊。是年11月,寿县县银行成立,兼理金库,接管财政资金。后县财务委员会改组,设成员11名,其中地方知名士绅5名,党政负责人6名(县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财政科长、教育科长、会计室主任、县银行经理)。财委会主任与常任委员各1位,均由知名士绅充任。35年5月,寿县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召开,县财务委员会改组并为县参议会常设机构之一,其任务与作用不变。36年,县府设立地方经费收支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机关的职权如下:
1.财务委员会审查县财政预、决算及预算外收支,并就县财政收支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参议会大会讨论作出决议。
2.县会计室管理预算内外财政收支分配,追加(减)预算,编制总决算;监督县级经费支出;会签缴、拨款证书。
3.县府财政科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的缴、拨、解、留;其缴、拨款证书,须经会计室签章,金库始予收付。
4.公款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学田房地产的租赁与租息的征收,曾一度代理县金库业务。
5.县金库保管县财政资金。
6.县府地方经费收支管理委员会协同财政科管理乡、保地方捐摊及经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县财粮科设审计员,稽核县属机关单位经费收支。
1952年6月,置财政监察员,其职责为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乡镇经费收支情况、农村各阶层负担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城镇工商税收贯彻法令及税负情况,对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配合县监察委员会进行查处。1980年4月,县财政局设监察股。1983年6月,寿县审计局成立,对县级及所属各部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实行财经监察与收支稽核。
有关财政监督的措施如下:
1.预算管理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一律执行预决算制度,每季度、年度决算时集中帐册、凭证互审互查,并作出鉴定通报有关单位。
2.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凡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公款购买非生产性用品均须经财政部门初审、县控购办公室核准。现行控购商品有34种,包括大小轿车、家用电器、家具、绸缎呢绒化纤布料与制品、香烟、酒类等。
3.冻结存款。系强化监督,增收节支,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平衡当年国家财政收支的非常措施。经审核后,合法的资金即予解冻,不合法的资金如截留上缴款、违纪收入等,一经查明,即予没收并划转国库。寿县于1961、1967、1976、1980年4年年终前实行了存款冻结,共清理上缴国家财政款20余万元。
4.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1982年起,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管理、经委、计委、物价、审计等部门协同工作,设办公室于财政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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