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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4年,寿县地方财政投资252元筹建民生工厂,收容部分无业民众从事土纺土织或铁木加工生产;投资408元于森林施业所,设育林苗圃于城西南隅(抗战时停办)。民国32年于安丰塘东南设小型农场(属农业推广所),兼营农、林(苗圃)。民国35年,民生工厂停办;苗圃迁至县城西北隅。农场与苗圃产品销售收入全额解交县地方财政,列公有营业财产售价收入科目;其经费由地方财政拨给,列公有营业投资及维持支出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寿县公营企业迅速发展。1950年8月,寿县供销合作总社成立,城乡群众积极认股投资,并在地方财政支持下建立各基层供销合作社。1952年10月,安徽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寿县动用农业税超征提成款104847.4万元(旧人民币),先后用于公营粮油加工厂、商业零售点、电厂、剧场、小农场与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以及久福烟厂公股等投资。1954年冬,县财政科直接管理的企业有公私合营三觉寺公盛米厂(该厂当年由芜湖迁来,县财政投资为公股)。
1956年扩大财政投资,县办国营企业继续发展,酒厂、食品厂、印刷厂、电影院先后建立;原属省管的商业各公司、酒专卖处交县经管;农牧业良种场站亦开始兴办,原堰口集附近之县农场扩建为棉花原种场。县财政科又抽派得力人员蹲点,直接投资12万元开发安丰塘水产养殖业与孟家湖林牧苇柴综合利用,均获得成功(即今安丰塘水产养殖场与孟家湖林牧综合场)。是年,各部门兴办的公营粮油加工企业一律移交粮食部门管理。
1958—1959年,大办钢铁,大办工业。寿县集资3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08万元,向各部门筹集与平调集体单位资金120万元,兴办水泥厂、炼焦厂、炼铁厂、农机厂、耐火砖厂、玻璃厂、制毯厂、锅厂、磷肥厂、砖瓦窑厂、石集园艺场、瓦埠水产场、蚕种场、拖拉机站等一大批工农业企业;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亦纷纷转为地方国营,如鞋帽厂、木器厂等。县财政科又投资兴建并直接管理城关寿春旅社、淮新酱品厂、水家湖新农村旅社。与此同时,省财政专项投资180万元支持寿县兴建化肥厂,拨款330万元补助寿县大办钢铁,其中有水家湖钢铁厂12座13立方米小高炉基建款120万元,支付人民公社提供炼铁物资折款114.7万元。
此间,耗费大量资财,使县财政陷入困境,无偿平调集体、个人资金,挫伤了各方面生产建设的积极性。为缓和矛盾,中央指示:对平调的资金,要不惜“倾家荡产”予以退赔。寿县于1960年底着手清理,全县统计平调资金总额达10492015元,其中平调公社社员个人部分为5101080元,部门与集体单位所有部分为5390935元;按责任划分,应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退赔的为7083380元,由集体单位退赔的为3408635元。至1961年2月,全县已退赔3650701元(其中县财政退赔1070398元,包括家具、物资折款);下余待退赔款6841314元,其中应由县财政统筹退赔的4213793元,在以后数年内分期退清。
大批企业匆匆上马,后备资金不足,产供销不配套,原材料匮乏,技术条件差,经营管理无方,巨额费用与亏损,给县财政以极大压力。1962年下半年起,全面调整国民经济,根据中央与省指示,大部分新建企业宣告停办,一部分企业恢复集体所有制,县财政负担显著减轻。 1965年,省、县财政投资共140万元,使化肥厂重新上马并投入生产(年产碳氨5万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动乱期间,国营工业企业陷于半停产、停产状态。1967—1970年,全县净亏损总额达190.8万元。
1972年,将农机厂改建为柴油机厂;拖拉机站撤销后,就其址扩建为农机修造厂。
1981年,化肥厂划交省管理。
1982年,柴油机厂停办,省县财政投资240万元就其址改建为织布厂。
自1966年至1987年,县财政预算内、外共计增拨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30余万元,工业基本建设投资与更新改造资金拨款820余万元,科技改造措施费用41万余元。拨付国营农牧水产企业亏损补贴款220万元。
国营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银行贷款,实行“存贷合一”制度。财政部门按规定监督其经营管理与财务收支。
县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财务管理范围与措施:
一、财务计划管理。实行计划财务收支。按月、季办理表报,年终办理决算。 二、资金财产管理。主要是对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与专用基金之管理,除各项收支按季集中财务人员进行互审帐据外,并每隔若干年,开展一次清产核资。1963—1964年清产核资,查明“五风”时期寿县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损失24.8万元,农牧企业资产资金损失19.9万元,时因财政困难,无力弥补,而采取冲减办法予以核销。1973年,处理“文革”动乱中非常损失,经核实后,对工交、物资供销企业拨款8.8万元予以填补。1982年对连年亏损的县柴油机厂,作撤厂后清资,净损失80余万元。
三、盈亏缴拨管理。县属预算内国营企业应上交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算确定,原规定为利润全额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收入中退库弥补。1974年起,给基层供销社留利60%,上交40%。1979年,为促进地方工业发展,始对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实行县级财政留成办法,即50%列入国家预算收入参加总额分成,50%列为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由县掌握使用;同时规定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金额,由县级留成中拨补20%。另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留利9%,由主管局安排使用。对农牧水产企业实行盈亏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与超亏不予调减或拨补。1980年,工业企业利润县级留成比例改为20%。1983年6月,对国营工商企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即企业利润改为以所得税、调节税形式上交国家,县财政部门于年初核定各企业利润指标或亏损限额,并监督其增盈减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1984年起,国营企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大都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未变。
四、财务人员管理。通过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研究探讨与定期考核,以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1982年,全县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商业财务人员中,经考评授予技术职称者有会计师6名,助理会计师9名,会计员56名。
附:汪伪统治下的寿县财政概况
民国29年4月,日军第三次攻占寿县县城,建立汪精卫的伪县政权,至34年8月日本侵略军投降时垮台,历时五年有余。
汪伪寿县政权最大控制范围,东至癞山集(今淮南市李郢矿区),南至五里铺,北抵北关集(以外属凤台县),西濒城西湖水域。城内置二镇,日安北、化南;南门口置南关保,为县府直辖保。南关保周围并向东延伸为双东乡。城乡实有居民3690户,17977人。以幅员微小,列为三等县。充任县长者,先后有徐治一、柳肇庆、高志忠、张策勋、赵其凡。
财政体制属统收统支型,工商各税正税一律上缴,田赋收入准予坐支抵解。县财政支出经常费按定额计算,差额部分由地方附加、杂捐税收入弥补。原设地方税务局于民国32年4月撤销,改由县长兼办税务(包括田赋)。工商各税收入具体事宜由公款管理委员会协同商会承办,财政科负责稽核收支与解拨款项。
田赋:辖境内共有耕地6473.2亩,其中城内菜地1080.8亩。按亩分摊应征任务,不分正附税。民国32年起改征实物,每亩征收食米20斤,菜地按市场米价折征现金。全年额征食米123600斤,时价每斤“储备币”30元,计折款368.8万元。
民国33年度收支情况如下:
岁入:总额伪币632.3万元,其中:
1.地方税(牙帖税、牲畜税、屠宰税、契税、产销税、营业税等)附加收入44.5万元。
2.南关集、北关集牙行抽厘93.6万元;
3.牙行代征“辛力”78万元(辛力,译音,系对销售鸦片烟土、烟膏、种苗所征之税,当时此类交易在牙行公开进行);
4.粮捐50.4万元; 5.盐卡4.5万元; 6.牲畜过境费1.2万元;
7.规费(司法状纸抄录费、学费等)1.9万元;
8.双东乡集镇杂捐税122万元;
9.田赋236.2万元(实征食米66289斤,现金37.3万元)。
岁出:总额712.9万元,其中:
1.各机关、学校经常费638.8万元;
2.保安队(官兵60名)经费74.1万元;
3.其他支出,包括防水费、保安队服装费、孔庙祭祀费、公用房屋维修费等由县临时摊派征集。
除上述收支各款外,尚有为日军修筑柏台子、刘家庵等处阵地工事,鸭飞铺碉堡、交通道路桥梁工料费、临时入境执行任务的日伪军粮草供给等开支,仅见县政会议录记载令乡镇摊派而无额可考。
又,当时寿县东部、东南部沿淮南铁路两侧的沦陷区,属日军淮南路矿警备区,不在汪伪寿县政权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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