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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证照管理
古代士、农、兵、工、商等,皆入编籍。商贾入商籍,作坊入灶籍,在籍者为合法,犹今登记在册。明清时代的经商者,须先申报获准入籍在册,捐资领取引、贴凭以营业。引、贴分别由主管衙署(如盐运使、茶监)与户部核发。清道光年间,寿州州署存有在册商贴380余户,咸丰时兵燹,部分遗失,光绪初尚存318户,因凭贴收税,故每年短收商税银70余两。清末因财政短绌,常以更换引、帖办法增收捐税,引、帖的有效期越来越短,引多为一次性购销的签证,贴由原长期有效改为十年、五年有效,甚至一年一换发,且核发权亦由户部下放至省布政使司、州府。
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颁行《商人通例》,允许营业自由,载明约法,其申请登记、领取贴照,基本沿用清制。16年起,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商业注册规则》、《公司法》、《商会法》等条例,训令各地整饬商政。全县的商家经向主管机关缴费登记注册,领得许可证(营业执照)后,始准开业。民国20年以前的营业牌照,为木质,蓝底白字,悬于醒目处,另有纸印证照存店。后来改用纸质执照,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35年时,寿县实行工商业普查登记,当时全县大小工商业约5000余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人民政府扶持下,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生机并获得发展。1953年10月,根据省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普查,登记发证。至1956年春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合作化前(1955年底),寿县城乡已登记领证的工商业概况如下:
1955年底工商登记情况表

1964年6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县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重新核发“开业证照”,计各类工商企业(核算单位)955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是施行“资产阶级法权”,受干扰而中断。1979年起,始恢复登记管理,并核(换)发营业执照,逐步建立“经济户口”。1982年10月,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简从速,换发全国统一执照,使登记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
1987年,全县登记在册各类企业概况如下:
1987年各类在册企业概况表

企业登记,核发执照,手续简便,只收工本费。旧时种种陋规,一律废除。
企业登记后的管理,执行年检报告制度。企业的名称、衔牌、印章、地址、经营范围与方式、资金、计划产值与营业额,必须与登记情况相符合;企业必须遵守工商管理有关条例各项规定,如亮照营业,明码标价,卫生检疫,标准计量,不销伪劣、走私商品等。有违反者,管理单位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罚款、停业限期整顿,直至吊销执照。
改革开放初期,多种经济成份竞争,各类公司纷纷建立,促进了市场繁荣,但因政策界限不清,法制尚不完善,时有使管理工作无所适从的情况发生。1985年冬—1986年6月,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全县69家公司逐户审查,依法注销19家(大都是无资金、无固定地址、买空卖空,或倒卖重要、紧俏物资牟取暴利的“皮包公司”),另有6家分别改称行、栈、厂、店。
二、市场管理
旧时市场,为私商所控制,良莠混杂,自由散漫,虽然商家多亮出“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一类招牌,但民众经过检验,结论是“货买三家不吃亏”。抗日战争后期,法币恶性贬值,物价上涨不已,政府纵有取缔囤积居奇与限价的命令,无非是风过事了,甚至欲禁弥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整顿市场,取缔不正当行业,如迷信品、赌具、黄色商品经营,同时反对投机倒把,打击欺行霸市,卓有成效,人民称是。
1952年4月,针对少数私营工商业的牟取暴利、施放五毒(即行贿、偷漏税、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行为,中共寿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指示,开展“五反”(反五毒)运动,与国家机关内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相结合进行。“五反”运动旨在教育工商业者以人民国家利益为重,守法遵章,接受社会主义思想改造。
1956年后,自由市场基本不存。1958年冬公社化时,各公社成立“商业营”对集体、个体商业实行统一管理。集市贸易同时受到限制,视经济形势的需要与否,或关闭,或开放,或在品种、季节、地区上加以控制。
因措施多为权宜之计,且不完善,市场管理工作处于“一管就死,一活就乱”的矛盾之中。1962年夏,在调整国民经济中恢复部分个体工商业。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后,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仅956户,皆挑担、摆摊的小本生意。
“文化大革命”时期,市场管理工作在派性干扰下,不能正常开展。1972年6月,寿县革命委员会决定改革农村集镇逢集日期,并布告周知。全县逢集日统一为农历逢五、逢十日,每月六次;而在执行中有变本加厉者,搞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称集市贸易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温床”,部分社、队在逢集日动用“群众专政队”驱散赶集农民;甚至借口“农业学大寨”,不准社员赶集,索性封闭集市;一些从事正当营业的行商、负贩,被视为“搞投机倒把,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受到批判、惩罚。1976年时,全县城乡有证个体工商业(摊贩、货郎担、修配、缝纫、运输等)仅剩365户。1978年后,集市贸易始恢复正常。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国营、合作商业经营多样化、综合化,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成为多种经济成分竞争场所,市管任务繁重,少数企业、个人无视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利用法制尚未完善,挖社会主义经济墙脚,牟取非法利润。1982年以来,根据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决定》,县工商管理部门先后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如贩卖伪劣“永久牌”自行车两起240辆,转手倒卖国家化肥案一起104吨,诈骗国家资金案一起15500元,贩运油菜籽掺假兑杂案一起3000公斤,假冒印制珠城啤酒商标案一起,兜售假磷肥案一起303.8吨。对上述违法的单位与个人,分别给予没收货款、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罚款、销毁伪劣商品等处分。
市场管理工作重点是户多、业广、分散经营的个体户。改革开放,个体工商户脱去“资本主义苗子”、“吃巧食者”的帽子,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于社会,受到人民与政府尊重。但少数个体户唯利是图,欺行霸市、投机倒把、偷工减料、贩卖伪劣商品,有的既无证照,亦无定址,牟取暴利偷税、漏税,市管部门面向基层,协作各方,依靠群众,追踪缉查,多被破获。为防微杜渐,收事半功倍之效,爰采取以下措施:其一,1983年,县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既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亦开展自我教育;其二,定期召开个体代表大会,学习政策,检查评比《服务公约》履行情况;其三,表彰先进,通过“五好”评比(守法、礼貌、服务、卫生、纳税),合格者分别授予“文明经商”、“信得过”户或“先进个体劳动者”称号,其中有两名为省、地级先进分子;其四,政治上关心,一些优秀分子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有的被推选为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县人民政协委员、县工商联常务委员或执行委员。
为建设文明市场,方便购销。1983年起,县工商管理部门先后集资200余万元(含征起的市场管理费),在城关、正阳与较大集镇兴建钢架塑瓦、混凝土地坪、可晴雨营业的市场9座,总使用面积逾1万平方米;又择居民密集处新辟集市2处与农贸市场10余处。现城乡各市场,普遍设立咨询服务台与校秤处,并配有专职人员驻场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三、商标广告
1.商标
寿县最早的商标,如古寿春城墙砖有汉(武帝)建元砖,晋(惠帝)元康砖,其上铸有制造者姓氏与标记;城关、隐贤镇等地生产的刀斧铁器,均煅有作坊印记。
清末,洋货进入寿州市场,如僧帽牌矿烛、壳牌煤油、狮牌染料等,其商标给邑人以新的概念。
现代寿县的商标,出现于抗战前后。其初,如袋装“天顺”辣椒丝,瓶装“天顺”酱油等,犹以店名为标记;以后,各卷烟厂的产品,始用牌名作图案标记,县内不下数十种,如迎河集大新烟厂使用的“中山门”、“好生意”和城关久福烟厂使用的“久福”、“金罗汉”、“大艳丽”等商标。当时国民政府虽已颁布了《新商标法》(民国19年5月立法院通过,20年元旦起实施),并设商标局办理注册,但政局动荡,战乱纷纭,未能全面付诸实行;寿县各厂产品商标,一般由厂家具报县府社会科,或建设科备案即可。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工商科依法在城关、正阳等较大市镇办理普查登记。1963年4月,国务院修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当时,在各类工业品实行计划生产,统购包销情况下,盈亏属财政,购销无竞争,商标的专用与保护无足轻重,各厂产品多无商标,甚至包装亦不署厂名,《商标管理条例》被束之高阁。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活跃,竞争日趋激烈。1979年11月,中央强调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报核。1983年3月,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到1987年,寿县已办理统一注册商标共17件,其中有寿县食品厂与聚红盛酒馆出产的“寿春牌”、“古寿春牌”糕点“大救驾”;寿县酒厂出产的寿春牌“楚都贡酒”、“南唐古贡”等名优产品。
2.广告
旧时寿县的工商广告,有牙行、货栈、旅寓、戏园、酒馆等开张通告。另外,如酒店的旗饰,澡堂的悬灯,不仅是行业标志,亦为广告的一种形式。民国时期,县城商家多在门面悬牌,写明经营品种与产地,如苏绣杭罗,蜀锦浙绸之类;而戏园每届聘得名角,先期排出三日戏码,海报如云,极尽吹擂;民国3年,华美商人合资开设的裕华公司,在县城首销卷烟,雇十余人,抬大幅画,托巨盘烟,敲鼓吹号,彩旗引队,招摇过市,向行人普敬香烟一支,则又为别开生面的广告,仿佛马戏团新来乍到,全体演员浓抹盛妆,骑马牵兽,游街三日之故技。
新中国诞生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公司门市部,合作店组,经营品种雷同,价格划一,商业广告仅限于本店经营范围、花色品种。工业产品在国家统购包销条件下,无需作广告宣传。
1979年起,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商业体制改革后,国家不再对所有工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广告大兴。
1982年6月,县工商管理局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指定专业单位制作广告,并检验现有广告的真实性。县城十字街口与南门外交通道口已有巨幅合格广告矗立,县人民广播电台与电视转播台亦经常播放(映)各类商品购销广告。至于街头巷尾的所谓“祖传秘方”、“独家经营”等类招贴,不仅内容虚妄、淫秽,且亦有碍观瞻,一经发现,即予清除。
四、经济合同
合同,即合约、契约,作为协议租赁、买卖、借贷等当事双方的书面凭证。其较为完备者有中证人、担保人,凡经官方监证验印者,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同被广泛应用。195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公布《机关、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1956年4月,国家商业部、工业部公布《有关工商计划衔接、贯彻经济合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81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经济合同法》。
1952年,县内开始举办物资交流会,对大宗期货成交,即通过双方协议,签署合同,经有关主管机关监证验印生效,双方保证执行。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与私营企业、作坊间的加工、统购、包销,亦以签订合同为执行依据。又农副产品的统派购销,国家与社队农民间亦以合同为检验凭证;但当时法制尚不完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发生纠纷,仍要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领域中,出现租赁、承包、协作、订货、保险等多种经营形式,经济合同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为便于解决经济交往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各工商企业在登记时都注明本单位的法人代表。
1982年9月,因开展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需要,寿县派出11人参加六安地区工商管理局主办的“经济合同业务培训班”。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经济合同法》列为普法教育内容之一。到1987年,全县各经济部门与66家工商企业均已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或机构,已配备的专、兼职人员共169名。同时,县工商管理局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设有“经济合同仲裁庭”,各区工商管理所亦先后建立了仲裁组织与仲裁庭。几年来,全县办理经济合同已达833件,总金额2430余万元;监证合同50件,总金额1260余万元;仲裁处理合同纠纷案27起,确认合同无效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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