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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计划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城乡粮食市场维持自由贸易,县粮食局任务仅为公粮的征管、储运与调拨。1950年秋,国营中粮公司办事处所属基层营业所,按规定价格购、销粮食;同时,委托各基层供销社代购,以控制市场粮食流量。1953年初,中粮寿县公司与粮食局合并后,经营能力大为增强,在自由贸易中贯彻大购大销方针,居主导地位,给投机倒把、扰乱市场者以有力打击。
1.统购
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即统购统销)的命令,农民现有粮食除去缴纳公粮与维持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余粮应售给国家;取缔私商经营粮食,国家收购其全部囤存;城镇居民与农村缺粮户需用粮食,国家按规定标准统筹供应。1954年,寿县发生特大洪涝,受灾面逾三分之二,人民政府采取定产、定用、定购、定供办法,以稳定灾区农民情绪,消除非灾区“征购无底”的顾虑。1955年8月,县内全面实行“三定”,即以户为单位,定产量、定留用量(口粮、种子、饲料)、定购(或销)量,并在丰收地区酌情增购40%以内的超产粮。农民在交纳公粮与完成统购任务后尚有余粮,可自由支配使用,或继续售给国家,或上市互通有无;农民因生产、生活需要对留用粮进行季节性周转者,可售给粮站,以后凭粮站所给“周转粮调剂证”按原价购回。
1956年,寿县全面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定”即以社、队基本核算单位进行,划分余粮社、自给社、缺粮社,宣布三年不变。1957年起,对实收产量超过定产的余粮社、自给社,按增产部分40%增购粮食,对缺粮社则按增产部分40%减少供应量;是年秋,关闭粮食市场,凡属国家统购品种,包括稻谷、米、小麦、高梁、玉米、红豆、豇豆、绿豆、黄豆等,一律不准自由交易。
1958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粮食购销实行差额调拨包干办法,全县征购基数包干后三年不变,丰产不增购,小灾不减购(三定统购粮额与公粮征收额合并计算,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即征购包干基数;其中征收入库的公粮,称“财政粮”,由粮食部门按统购牌价结付粮款缴入国家金库,作为财政收入)。为备用于人口增量供应与以丰补歉,县在核定各农业社(人民公社)征购包干基数时,可酌加增购任务。为扩大社、队储备,征购后的余粮30—40%留大队,60—70%留社,分留的余粮,均须经上一级领导机构批准始可动用。鉴于留用粮与储备粮由社队自行管理,县人民委员会制订印发了《人民公社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即收、管、用100条)。但在极左路线引导下,刮起了“共产风”,大办食堂“吃饭不要钱”,又因大批劳动力调出去“大办钢铁”,秋粮收打缺少劳力,损失严重,到年底,不少社队食堂已无粮为炊。1959年“五风”(共产风、干部特殊化风、生产瞎指挥风、浮夸风、命令风)盛行,是年全县灾后粮食总产量3.7亿市斤,征购入库1.78亿市斤,回销0.96亿市斤;部分社队产量、留用粮计数失实,加之大办食堂、大办工业等,事事需粮,层层扣粮,农民生活困苦,非正常发病率、死亡率升高。县人民委员会竭尽全力调拨粮食、营养品、医药以应急需,并发动群众广种瓜菜,开发利用野生食物资源。
1961年,农村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包产到户,社员向队交包产粮;粮食部门贯彻不购过头粮、少购少销原则,并允许社队提留机动粮用于备战、备荒与兴修水利以及下放人员口粮。“责任田”制调动了社员生产劳动积极性,农业、副业生产收益迅速增长,农民生活明显改善。1962年,停止“责任田”制,将包产到户改为包到基本核算单位,并按包产核算余粮数分配征购任务。1963年因社队粮食开支混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停止提留机动粮。1964年允许丰收地区适当提高留用量,但增加数不得超过原“三定”标准15%。为鼓励多卖余粮,实行超额交售部分加价办法;为扩大油料收购,对交售花生仁、芝麻、油菜籽者,均以每斤折原粮2斤抵粮食统购任务。
1965年春,国家粮食部、安徽省粮食厅在寿县板桥公社进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一次落实、三年不变)试点,县粮食局亦派员参加。10月,根据中央指示,我县全面实行征购“一定三年”办法,以稳定负担,调动农民增产积极性,并消除在同一核算单位内出现又购又销情况。1968年,三年期满,时值“文革”动乱,中央无新规定,竟一直沿用至1971年。
1972年,实行省订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办法,局部调整征购基数,寿县杂粮产区因国家投资兴修水利,增产幅度较大而调增,南乡部分产稻区稍有调减,对无定产的湖洼河滩地按当年实收产量征购50%,多卖者加价奖励。为避免购“过头粮”,省定寿县起购点为:按年人均口粮计,产稻区440—460市斤,杂粮产区340—360市斤,完成征购任务者,产稻区可增至480—520市斤,杂粮产区400—420市斤。县革命委员会又规定:基本核算单位完成征购任务后尚有余粮,按“三、四、三”比例分配处理,即国家购30%,集体储备40%,集体事业投资或分配给社员30%。因原定种子留量每亩25—50市斤,不尽合理,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补充规定:每亩双季稻田留60—70市斤,麦稻田留40—60市斤,麦豆田留40—50市斤,杂粮田留30—40市斤;同时规定:集体用饲料粮,按头计算,猪、骡、马各留300市斤,耕牛、驴各留100市斤。
在实行“一定三年”、“一定五年”办法期间,农村粮食产量、留用量稳定增长,农户中集体分配口粮加上自留地收获人均年占用量有逾千斤者。全县社队在11年间(1970—1980)储备粮总额达3808万市斤,社员个体储粮更多,国家净征购粮额亦逐年上升。
1979年9月,中央决定将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5年的基础上,局部地区有不合理处可以适当调整。寿县粮食征购基数调减三项,即产棉区减购、国家征用土地减购、行洪区减购。1981年,安徽省决定:淮河以南30个县(含寿县)产稻区,人均年负担征购基数高于200斤部分予以核减;由此,寿县粮食征购任务由原“一定五年”基数16600万市斤调减至10614万市斤;而超购(加价粮)指标则由1240万市斤调增至8986万市斤。
1982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创历史最高水平。1983年,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除增加收购网点、人员与器材、仓容外,并将征购指标调整为11714万市斤,而超购(加价粮)指标则增至15804万市斤。
2.换购与超购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物资匮乏,黑市猖獗,为使国家能多掌握一些粮食,规定农民多卖的余粮可以换购工业品。寿县自1961年10月起,对出售超产超购粮者,每百市斤奖售棉布10市尺,胶靴1双。1962年规定:社队向国家交售征购粮,每完成1500市斤奖售棉布15市尺,胶靴1双以及相当棉布2市尺的针织品;在征购任务以外,每售粮1市斤奖售化肥1市斤(换购,各计各价)。1964年初,又规定:每超售大米、小麦、黄豆、绿豆1市斤或稻谷与其他杂粮1.5市斤供应化肥2市斤;征购任务以外每交售芋干、大麦1市斤供应化肥1市斤;是年秋,开始实行超产超售奖价办法,生产队人均提供商品粮超过100市斤以上部分,其价按统购价提高12%;生产队超额完成国家征购任务者,其超额部分,一半按原规定奖售物资,另一半加价30%。1966年再度提高超售部分奖励标准,一半奖售化肥,每超售粮2市斤售给标准化肥1市斤,另一半加价50%。1971年12月起不再奖售与换购物资,超售部分全部加价,其幅度:稻谷、黄豆、赤豆、白豇豆、小麦为30%,芋干20%,其他品种25%。次年,改为超售部分不论品种一律加价30%。1978年进一步提高超售加价,规定:社、队在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后再售的粮,一半按原加价付款,一半按统购价加100%付款;农民个人出售自用有余粮,一律按统购价加70%付款。1979年夏粮上市时,中央指示将统购牌价提高20%,超售部分按新牌价加50%;并按收益比例适当划分各社、队夏秋两季征购、超购基数比例,超购部分加价夏季先付80%,其余留秋季统一结算。1981年起,改为夏秋两季分别结算。
3.合同订购
1985年起,农业税(公粮)改征现金。根据中央指示,将行之三十余年的粮食统购(征购)办法改为合同订购。即将原定征购、超购任务合并计算,由基层粮站与农户签订合同,定购品种以小麦、籼稻为主,价格由原统购价30%与超购价70%配合组成,即所谓“倒三七”比例价;另规定:粳稻按“倒二八”,红小麦、糯稻按“倒四六”比例计价;黄豆定购价百市斤30元。定购品种范围内的粮食,须在当季应售任务完成后始可进入自由市场。为保护农民利益,在市场价低于原统购价时,各级粮站仍按原统购价敞开购进。是年,全县签订合同定购额为原粮42300万市斤。
二、粮食计划供应
1.农村粮食统销
①常年缺粮户(队)供应粮实行“四定”、“三定”期间,按缺粮户自产粮、需要量计算,核定国家供应量,一年一定,年人均口粮标准(原粮):杂粮产区320—360市斤,产稻区450市斤,国家供应其差额部分,全县年供应量在20—30万市斤间。1980年以后,因城乡建设征用土地,常年缺粮户逐渐增多,全县共1245户,年供应量47.65万市斤。
②棉区定销寿县堰口、苏王、李山等地水土宜于棉花栽培,1955年引进良种,改革耕作方法,棉花种植面积与产量逐年增长。1963年规定:社队与农民每交售皮棉1市斤,奖售原粮3市斤,不供应口粮。1965年规定,凡种植棉花面积占耕地30%以上的生产队为“集中产棉队”,国家保证其基本口粮,按年人均标准(原粮)计,产稻区380市斤,杂粮区308市斤,差额部分列入棉区供应计划,即“定销”;此外,每交售皮棉1市斤,仍奖售稻谷2市斤。对非集中产棉队(户)有交售棉花者,只奖售粮食。1967年取消卖棉奖售粮食。1971年修订产棉队口粮标准,产稻区为480市斤,杂粮产区为380市斤,不足部分国家安排供应;另对超额交售者,每皮棉1市斤,奖售成品粮(大米)1市斤(不久,改为原粮2.5市斤)。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指示:对产棉区缺粮队(户)口粮差额供应,一定五年不变,发购粮证,节约归己;时全县有集中产棉队1527个,145300人,年定销粮额1200万市斤。1985年期满,7月份起,对棉区缺粮户,改按当年实际情况安排供应,一年一定,发证到户,分月购买,当年有效,粮食供应价同定购价。
③菜农供应粮寿县城镇菜农历来多兼种粮食,口粮有不足,则求诸市场。1950年以后,城镇基本建设不断发展,菜地日益减少,人口逐年增加,大都不再兼种粮食。以城关镇为例,1949年时,菜农人口不足2000,有菜地、粮田1670.4亩;今则人口已增至11000多人,而菜地(包括垦荒)不过800亩。1962年起,国家供应菜农口粮,城关镇每人年均为稻谷450市斤,折合成品粮分等定量供应;农村集镇种菜户每人平均全年供应稻谷400市斤,或杂粮320市斤,供应价均按统销牌价计。
④灾民供应粮1949—1987年,寿县无年不受灾,其间水旱灾情较大有15年,特别严重有9年。如1954年大水,全县受灾耕地达230余万亩,灾民近70万人;1978年大旱,百日无雨,近百万亩农作物无收或减收,受灾者达56万人。寿县党政领导全力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度过饥荒,恢复生产。国家向灾民提供口粮,最低标准每人每日原粮0.8市斤,不足部分补以瓜菜副食。行洪区灾民在防汛期间,每人每日口粮不低于成品粮1市斤。
⑤事业补助粮国家投资兴修水利,建筑公路、桥梁与防汛、治淮系列工程需用民工,均按规定标准给予口粮补助,一般每人每天成品粮0.5—1市斤,或按完成土石方计算,每立方米最低补助0.5市斤。1953—1980年,全县共补助民工口粮4996万市斤,年均185万市斤,补助粮价款例由国家财政或施工部门向粮食部门结算支付。
⑥种子粮寿县种子粮的调拨供应,其大宗一直由粮食部门经营。1951—1980年,除农民以原粮兑换种粮不计外,全县平价(即统销价或低于统销价)供应各种作物种子粮总额达26871万市斤,年平均960万市斤。重灾年份供应量,1954年为2495万市斤,1956年为3947万市斤,1958年为2276万市斤,1959年为4136万市斤,1960年为2300万市斤。1956年与1965年,午季受灾严重,当年秋种无种子,县粮食部门由四川、湖南等地调入小麦种粮280万余市斤,分别采取贷放、借销、兑换等方式供应农民,国家补贴运杂、损耗费每斤1.5元至1.8元。早自1958年始,粮食部门在统购中,即注意挑选良种,优质优价,单独立账,专仓储存,或在农场、社队收打现场挑选良种,预约收购。1975年起,县农业局种子站在海南岛借地繁殖杂交稻种,其借地包产(每亩600至800市斤),均由粮食部门调拨补偿。1979年种子站改为种子公司后,专业经营良种,而大宗普通种子仍由粮食部门经营。
⑦奖售粮1961年起按上级指示,对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者,按量或按价奖售粮食,共20余项,实行期或长或短,1985年始全部取消。曾在寿县实行下列数项:
其一,棉花奖售粮(见本节《棉区定销》)。
其二,生猪奖售粮:1970年以前,每交售1头,奖售原粮25市斤,次年起增至40市斤。1974年改按售猪所得金额计算,每元奖售原粮0.5市斤,超过50元以上部分每元奖售1市斤。1982年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后,按售得金额80%计算,标准不变。1983年改按毛重计奖,猪重200市斤以内部分每斤奖售饲料粮0.5市斤,超过200市斤部分不计奖。
其三,鲜蛋:1978年起,对在第一、二、四季度时间向国家交售者,每市斤鸡、鸭蛋奖售成品粮0.5市斤。
其四,薄荷油:1963年定每交售1市斤,奖售原粮30市斤;1968年调减为10市斤,1973年改为15市斤。
其五,水产品:1978年定每交售鲜鱼100市斤,奖售原粮50市斤,干鱼100市斤奖售300市斤,鲜虾100市斤奖售10市斤,干虾加一倍。1981年起仅对交售鲜鱼者每市斤奖售饲料粮0.5市斤,后提高至1市斤。
其六,活鸭:1972—1980年,凡向国家交售活鸭只重4市斤以上者,每只奖售成品粮4市斤。
其七,山羊皮:1982年时,每交售1张,奖售原粮5市斤。
2.城镇粮食统销
①城镇人口供应粮1953年11月起,城镇非农业人口食粮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原则上保食用。1955年10月始,执行定量供应制度,其标准每人每月(成品粮):机关工作人员15—17公斤;工人14—25公斤,按工种劳动强度分等;在校中学生16.5公斤;市民4—13公斤,按年龄分等。1960—1961年间,因粮食匮乏,市民(成人)与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量改为9.5—10.5公斤,1962年恢复原标准。
1971年起,调整供应标准,每人每月定量为:市民10周岁以下4—10.5公斤,10周岁以上为13.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15公斤;在校中学生16—17公斤;工人16—22.5公斤,按工种劳动强度分等定量。管理办法是严格审查户口,定量归户计算,凭证购买,平价供应,节约留用。
1980年以后,农业生产改革经营体制,粮食持续增产,副食品日益丰盛,人民食物结构有所改变,城镇口粮定量显见宽裕,基本上户户有节余。1987年,全县供应商品粮人口已由1953年的46700人增至89600人,年定量供应成品粮(大米、麦粉)计1632.8万公斤。
②部队供应粮建国后军粮供应,一般是凭国家粮食部、军委总后勤部发行的专用票证或支拨书领取现粮。1960年12月始发行军用价购粮票,军内领取工资人员凭票购粮。寿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食粮于1961年12月改行凭票价购办法。1967年6月,国家粮食部、军委总后勤部发行新军用粮票、料票;分两类:供给票,属有价证券,持票领粮,价款由上级粮食部门与军队后勤机关结算;价购票,属无价证券,凭票以现金购粮。
③食品工商业用粮粮食统购统销开始后,即对饭店、熟食、糕点制作等行业,实行按月核定用粮计划,凭证供应;各行业对顾客免票供食,当月定额销完为止。1958年3月,试行熟食凭粮票供应。1960年12月起,城乡熟食、食品行业供应饭食、糕点一律收取粮票;至于复制加工业出售挂面、米粉,自1955年10月起即一律收足粮票。1983年,在允许市场粮食自由议价购销情况下,票购者按照平价供应,无票者则按议价收费。1985年时,饭店、熟食、糕点先后全部转为免票议价供应。豆制品如豆腐、豆粉等,自1954年开始,城镇居民(含菜农)每人每月安排大豆0.75公斤,凭粮食部门印发专用票证购买;而素负盛名的八公山豆腐则为当地农民自产自销,议价出售,补充、调剂市场。
④工业用粮寿县工业用粮,主要用于酿酒,供粮多寡视当年丰歉、购存情况核定。1963—1980年平价供应国营寿县酒厂粮食总量为2637.5万市斤,其不足部分,由厂方补以代用品;1981年,改为供应议价粮,数量不限;至1983年,基本上全部由厂方自行采购。
三、食油(料)计划购销
1954年春,国营寿县油脂公司成立,在城镇设立食用油脂(料)购销门市部,随行就市进行吞吐,调节供求。11月,国家对油脂(料)实行统购统销,县油脂公司被撤销,业务归并于粮食局。农村产油(料)区分户核定产量、留种量、自用量、交售量或供应量;统购品种包括油菜子、芝麻、花生、棉子;产油户年人均留用量为油脂3—3.5市斤,最多不超过10市斤;缺油户年人均食用量定为3市斤,国家供应差额部分。
1961年,国家调整油脂(料)购销政策,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人均产油量不足1市斤者不分配统购任务,超过1市斤以上部分国家收购其中的50—70%,社、队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以及社员节余的油脂(料),允许进入市场调剂供求。从此,国家对农民不再供应食油,仅对菜农、渔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
1965年起,油脂(料)统购任务随同粮食“一定三年”、“一定五年”一并安排,其超售部分亦比照粮食予以加价。1978年,省定农民向国家出售自食的余油,按统购价加60%付款;同时,在完成统、超购任务后,开展油、粮换购,每市斤油脂换购原粮4市斤,芝麻换购2市斤,油菜籽、花生果换购1.5市斤,均各计各价,按统购牌价结算。
1979年国家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到户后,油料产量大幅度增长,1981—1983年全县收购油料折合油脂计9230万市斤,粮食部门出现“储油难”。
1983年秋季起,取销原定油脂统购包干基数,取销对售油者奖售化肥,实行比例计价,40%按统购价计,60%按超购价计(即所谓“倒四六”计价)。同时,停止棉籽超购。1985年,改统购、超购为合同订购。价款仍按“倒四六”比例价结算。在全县完成定购任务后,允许油脂(料)自由上市。
对城镇非农业人口食用油脂统销,始于1954年11月。全县全年人均定量为5市斤(包括熟食、食品行业与社会照顾用油),由县粮食部门分别安排定量,凭证供应。居民人月定量一般为0.4市斤。其中若干年内,人均定量因当年油脂的产、购情况不同而时有调整。现行供应标准系1980年6月修订,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市斤(回民0.7市斤),另外增加供应中价食油1—2市斤。
对老红军、中高级知识分子、离休干部人月增供平价食油1—2市斤。
对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性工种人员月增供平价食油0.5市斤。
机关单位举行会议、加班夜餐与伤病员、产妇亦分别按规定增供食油。
熟食、糕点行业用油,1983年以前按生产计划、销售情况(凭回收粮票)安排平价供应,以后改为议价供应或自行采购。
四、粮油计划管理
1.农村粮食管理员
1955年各乡人民政府始配粮食管理员1名,属粮食系统编制,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时被取消,1965年恢复。
1966年1月,全省粮管员代表大会在寿县举行,出席代表与各级有关人员共300余名。
乡(公社)粮管员职责为:掌握该管范围内粮油生产、余缺情况,办理购销基础业务,协助乡、村(社、队)做好粮食分配、使用、储备,管理粮、油市场。
1985年,安丰区优秀粮管员贾本瑞,光荣地出席了省、中央表彰先进大会。
2.储运调拨
1949年,公粮储存系借民房、祠庙。1950年于城关、正阳新建“上解仓”3处,容量共8000吨。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继续建置新式仓库,汰弃不适用旧仓。至1987年,全县实有国家粮仓总容量20.4万吨,占地面积11.2万平方米,绝大部份库房配有机电装卸整理设备。仓储粮,一为国家储备粮,始于1955年,此粮非战不动,无荒不用,并定期更新;二为代农储粮,始于1971年,代储期至少一年,100市斤收费0.2元,损耗率千分之二,1984年代储量达451万市斤;三为商品粮,为储粮之大宗。
食用油脂,原全部为缸贮桶藏,1970年后,陆续改用油罐贮存。全县现已建置大小油罐82个,贮油量2800吨。
粮油的保管方针为:“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粮、油入库前,清仓消毒;入库时,严格验质,既以论价,亦谋安全;入库后,3日小查,5日大查,风雨日随时查。全县普查一年两次。查粮温、湿度、鼠雀虫害与隐患,排事故于萌发之初。实现“四无”:储粮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储油无酸败、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至1987年寿县粮食部门已连续12年保持“四无”县光荣称号。
粮、油调运,有出有入,以出为主,均按计划执行。自统购到1987年,寿县净调出粮食逾35亿市斤,油脂近9000万市斤;其中1981—1985年净调出粮食12.5亿市斤,油脂6738万市斤。
3.购销价格
粮食、油脂(料)实行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后,其购销价格由国家规定,分地区、分品种逐级下达定额。在寿县境内,同品种、同标准质量者,实行统一价格,各级购、销经营单位严格掌握执行,无权变更。
①统购价粮食:1953年国家定沿淮一带稻谷、小麦、大豆、玉米、高梁5个品种收购价格平均计算每100市斤为7.23元,较1950年中粮公司收购价100市斤提高31.45%,分品种购价由省在此基础上按地区不同情况分别厘定。1961年5品种100市斤均价调整为9.78元,略高于统销价。1966年提高至10.32元。1979年,中央鉴于“文革”动乱前后10余年购粮价格未作调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决定较大幅度提高购价。省定寿县5品种百市斤均价为12.52元,较原定价增加21.32%。1983年,将大豆收购价调增至每100市斤30元。超购价与合同定购价均在统购价基础上按比例增加与核算(详见本节《粮食计划收购》)。
食油(料):1957年定每100市斤购价:油菜籽17.74元,芝麻23.24元,花生果11.48元,棉籽4.41元;后又数经调整。1979年大幅度提高购价:每100斤油菜籽36元,芝麻58元,花生果34元,棉籽10元。超任务交售部分(即超购)加价幅度:1971年为20%,1972年为30%,1979年为50%,1983年收购改为“倒四六”比例计价付款(见本节《食油(料)计划购销》)。
②统销价粮食:1953年供应城镇居民每100斤标准二级大米8.50元,小麦8.00元,大豆7.82元,八五麦粉13.8元;1957年调整为每100市斤标一大米14.60元,标二大米13.90元,小麦13.40元,大豆20.00元,八○麦粉19.50元,八五麦粉17.00元,至1987年未变。因购进价高于销售价,连同加工、管理、调运等费用,国家补贴率超过100%。对农村口粮、种籽、饲料粮的供应,1985年起实行购销同价,在此以前,销价均低于购价。
食油:1963年以前销价随统购价的调整而浮动,寿县现行统销价系1964年调整价,每100市斤菜籽油77.00元,豆油82.00元,普通芝麻油89.00元,花生油81.00元;至1987年每销售食油1斤,国家平均补贴约0.80元。
4.票证管理
县内流通粮票为国家粮食部发行的“全国通用粮票”与省发的“安徽省地方粮票”。面额最小0.1市斤,以上为0.2市斤、0.5市斤、1市斤、3市斤、5市斤、10市斤,20市斤、50市斤以上大面额票少见。油票为“安徽省油票”,面额最小1市两,最大5市斤。
县内现在使用的粮油供应证(购粮油本),凡9种,即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船渔民粮油供应证、菜农口粮供应证、农村统销粮供应证、农林四场粮油供应证、工商行业粮油供应证、粮油供应通知单、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明单、农村粮油关系转移证明单;后3种多用于临时性供应。
粮油供应票证,属无价证券,禁止买卖与兑换商品。对非农业人口商品粮的供应,须凭户口发证,凭所在单位证明核定工种供应量,非成人按年龄核定供应量,一年核定一次;分季度检查签注粮油供应量,分户发证,定点购买。人员有外出者,须凭粮油供应证等量兑换省内或全国流通粮、油票。
寿县部分年度农村粮食产、购、留概况表

寿县部分年度农村食油产、购、留概况表

寿县部分年度粮食购、销、调概况表

寿县部分年度食油购、销、调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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