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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
1987年末,全县人口1094058人,其中农业人口952354人,占87.2%;城镇人口141704人,占12.8%。城乡劳动力(男16—60岁,女16—45岁)630687人,占总人口57.6%。城乡在业人口638178人,为劳动力的101.3%,占总人口58.3%。在业人口中: 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者566647人,占88.8%;
从事工矿业生产者23194人,占3.63%,其中:矿业、木材采运业工人307人,占0.05%;供电、供水工业工人514人,占0.08%;建筑业工人1932人,占0.3%;交通运输、邮递电信工人5140人,占0.8%;
从事商品销售、饮食服务、物资供销、修配业者29386人,占4.6%;
从事社会公用事业、住房管理服务业者1770人,占0.27%;
从事卫生、医疗、体育、保健、社会福利事业者2557人,占0.4%;
从事教育、科研、文化事业者8760人,占1.4%;
国家行政机关、党派群团与经济部门管理人员5793人,占0.9%;
其他行业劳动者71人。
二、生活水平
农民,占全县人口近90%。历代统治者对之有取无舍,或取宏用微,始终未能正视、解决其温饱问题。灾荒之年,多有死亡,甚至人吃人。如旧志记载:唐肃宗上元二年(公元761年)大饥,人相食。宋嘉定元年(公元1208年)大饥,斗米钱二千,民食草木,炮人肉马矢食之,殍死者十之三四;次年,斗米钱数千,民刲道殣食,尽发瘗,人相扼噬。明正德三年(公元1508年)、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蝗,大饥、人疫、人相食。清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淮南大饥,寿州更甚;道光十三年(公元1832年)大水,饥馑载道等。
民国时期的农民生活状况,老人追忆说:“民国4年麦坏无收。7月复大水,没湾地,草籽无归;蝗生于岗原,飞可蔽日,食禾苗殆尽,农贫如洗,饿殍载道,卖儿鬻女者十之二、三。丁壮多离乡背井,南下趁熟;老幼则沿街串户乞讨,终日奔波而不得裹腹”。24年大旱,赤地无垠,来春大饥,农民多逃荒行乞,有食“观音土”者,辄涨死;食榆树皮者,多便秘;食野芋藤者,肿且泻。民谚云:“呼拉苗,吃一碗,屙一瓢”。32年大旱,据县府报省数:乡村人口291685人(不含沦陷区),实收粮食122万担(一担等于百市斤),完纳税粮6.9万市担后,人均原粮不足4市担;而占人口大半的少地、无地贫苦农民,口粮低于此数。37年夏涝,夹秋干,虫滋生,加以苛捐重税、兵差,民不聊生。众兴乡户1374,口6063,饿死485口,卖儿鬻女者293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注意休养生息,多方改善农业经营条件,农民生活逐步改善,但在进程中有顿挫,大体分为五个时期:
1949—1957年,为恢复生息时期。贫苦农民分得土地,安居乐业,不再行乞觅工,时或有不足,但无冻馁之虞。
1958—1962年,旱涝频仍,疾病流行,加以工作失误,出现三年困难。1959—1961年间,农民吃回销粮、救济粮,每人每月原粮12公斤(城镇每人供应成品粮9.75公斤)。粮食紧缺,唯补以瓜菜。人民政府遣医供药,就社队设医院免费治病,活人甚众。
1963—1965年,恢复调整时期。国家减少赋税与粮食征购量,厉行增产节约,农民收入逐步增加,生活渐趋稳定,全县农民年人均收入66元至76元,口粮200—225公斤。
1966—1976年,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因批判“唯生产力论”与奉行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家庭副业,关闭集贸市场,物资供应短缺,生产停滞不前。农民口粮连同自留地收入人均在250公斤以上。易旱易涝地区部分农民食粮时有青黄不接现象。
1977—1987年,生活水平稳定提高时期。1976年秋后开放农村集贸市场,鼓励农民在搞好集体生产前提下开展家庭副业,于是物资增加,有无互通,经济日趋活跃,生活迅速改善。1980—1981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粮、棉等作物产量大幅度提高。1982年人均收入279元,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人均有粮千余斤。1987年人均收入近300元,大部分农户有存粮或存款。粮食增产后,饲养业、副业进一步发展,生活水平步上新台阶。部分农户住上新瓦房,10%有电视机、收录音机,30%有电风扇、缝纫机,80%以上有自行车乃至摩托车、四轮机动运输车;收音机家家有,多携置田头,边耕耘,边赏乐。成人中60%以上有手表,新婚家庭全都购置新式家具、绸缎被服、高中档时装。农民肉食量人均年约25公斤,为建国前30余倍;住房人均约12平方米。当然,少部分边远乡村,因经营条件差,且易致旱、涝,至1987年尚未完全解决温饱问题。
城镇生活水平一般高于农村。1987年,国家企、事业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均工资收入(含奖金与各种补贴)1080元,按家庭赡养人口计,人均约480元。集体企、事业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含奖金、补贴)为800元(按劳计酬,按盈利收入分配,时有浮动),以家庭成员计人均约360元。个体劳动者以从事商业、服务业居多,其收入一般倍于国家职工,少数冒尖户,年收入以万元计。部分“打零工”、“做杂活”者,日挣工资3—5元,可购议价米4—6公斤,因生活不正常,仅能养家糊口。城镇居民肉食量,人均年约40公斤,为建国前的10倍有余;住房较为紧狭,人均不过8平方米。居民按户计,100%有电风扇、收音机,80%有电视机、洗衣机、缝纫机,30%有电冰箱;成年人80%有手表;新婚家庭购制家具豪华新颖,部分新人并有黄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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