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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初,由商会向县境商人核发商业牌照。后由县税捐稽征处核发营业牌照。
新中国成立初,运用行政力量,以登记发照加强对私营商业的监督管理。1950年秋,对城关、河口、叶集三镇进行企业登记。1953年冬,县组织100余人对全县私营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查清了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等情况,查清后,县政府核发营业证照。当年,全县共有私营工商业8494户,其中商业5893户(含饮食服务业)、手工业2601户。
1962年,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63年12月至1964年12月,全县开展对国营、集体、合作、私商、饮食业、服务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进行登记和核发工商企业开业证照,初步建立开、转、歇、变更、增点等项目的登记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工商企业登记发照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条条专政”被取消,登记工作中断。
1979年5月,县和区(镇)分别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组”,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是年12月至次年6月,共核发营业执照821份;其中全民119户,集体702户。
1980年10月至1981年2月,全县进行工商企业普查,共有工业企业741个,从业人员12653人:其中全民企业12个,从业人员2113人;集体企业19个,从业人员1404人;城镇街道企业31个,从业人员887人;农村乡镇企业642个,从业人员6752人;军队企业1个,53人;其他非工业部门办企业34个,从业人员1411人。1981年3月,县城乡建设局和乡镇企业局分别对全县建筑队进行普查、登记。是年11月至1982年4月,对全县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整顿、发照。1982年8月,县工商局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为全县工商企业换发统一的营业执照1234个;其中工业企业333个,交通运输业51个,建筑业49个,商业企业338个,饮食业177个,服务业123个,修理业163个。
1983年起,遵照“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放宽政策,扩大营业范围,简化登记审批程序,促进了全县工商企业的发展。1985年共有工商企业1106个,其中全民企业131个,集体企业975个。至1987年,全县登记发照企业达1233户,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达13351户。
在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中,注重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980年至1985年,查出企业违章违法行为21起,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1985年3月8日,对党政机关办企业进行整顿清理。全县当时有党政机关办企业17个,其中党政机关领导挂职的8个,投资参加收入提成的4个,干部个人入股参加分配的5个;通过清理,党政机关全部与企业脱钩。8月,再次对全县97个公司进行整顿,保留公司名称的45个,占46.4%;改公司为厂、店、行、栈的23个,占23.7%;依法注销的22个,占22.7%;无执照经营被取缔的4个,占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2个,占2%;待发营业执照的1个。是年下半年起,个体工商业户的开业审批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1986年8月,城关镇工商所对恶买恶卖、打骂顾客、偷税抗费的24名个体工商户,行政拘留3个,罚款6人。
二、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霍邱没有正式注册商标。私人作坊产品上标有产家字样。叶集段家铁铺生产的铁制品钢火好,行销省内外,标有“段记”字样。本县手工卷烟,有标名“寿星”、“牡丹”、“蓼城”的。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统一注册。对流传下来未注册的旧商标进行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商标政治口号化。几乎都是“东风牌”、“红旗牌”、“东方红牌”等。商标注册工作中断。
1978年后,恢复和加强了商标管理工作。至1987年,全县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商标26种,比1979年增加近4倍。其中,县临水酒厂生产的“玉泉”酒,经国家工商局核准使用“泉”字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县农机一厂生产的“江淮”牌机引犁,自1986年商标注册后,一直保持信誉。
1978年后,还对假冒商标、冒充注册和粗制滥造商标进行查处,以保持优质名牌产品信誉,维护消费者利益。1985年,曾查处假冒“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案15起,同时对全县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检查、管理(如表13-1)。
三、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县境经济往来主要是民间契约,政府不予公证。1950年9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10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关于认真签订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本县试行经济合同制,项目主要是国营、供销合作社对私营企业的加工订货以合同形式进行调整控制,对棉花收购、物资交流会的期货交易签定合同。
1958年,经济合同停业。1962年恢复。“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被作为“资产阶级法权”严加限制。1978年后。为了实现和发展专业化协作,巩固和发展经济核算制,国家制定了推行经济合同制的政策。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霍邱开始施行。1985年10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部分国营企业实施经济合同法情况进行检查。是年,处理21起合同纠纷: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5起,占23.8%;集体所有制单位的13起,占61.9%;个体的3起,占14.3%。因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的3起,占14.2%;属逾期付款的9起,占43.8%;属逾期交货或没有货源的4起,占19%;属逾期提货或不提货的5起,占23%。1985年2月,扈胡区高镇供销社陈某,伙同叶集镇周某,假借叶集平岗供销社名义,用平岗乡政府公章与湖北省黄冈县淋山河镇贸易公司签订350吨红麻合同,总值51.8万元,需方预付款2.05万元,供方没有货源。需方向叶集工商分局申诉,经调查确认为无效合同,预付款退还需方。是年3月上旬,颍上县城关农副产品贸易公司方某,在叶集区柳树、桥店等地联系一批红麻货源,预定每吨1400元,款到提货。3月17日,方某再以供方身份与霍邱县振兴贸易中心签订1000吨红麻供货合同,每吨价1410元。3月23日,振兴贸易中心又以每吨1428元与霍邱关外贸易公司签订红麻供销合同。同日,关外贸易公司每吨又加价8元与颍上县二轻供销社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几经转手,被层层加价渔利,因没有货物,引起纠纷。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合同无效,追回部分预付款。1986年,湖北省黄梅县大河磷肥厂销给叶集食品站磷肥368.4吨,合同原定含有效养份20%,经合肥市商品检验所鉴定,有效养份含量仅为7.6%,系不合格产品;立即查扣22吨未售肥,追罚厂方2300元(见表13-2)。
表13-1霍邱县商标注册情况表

表13-2霍邱县几个年份经济合同管理一览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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