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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一)支前
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十一月,六安直隶州把总、同盟会会员朱宏瑞等人,前去寿县迎接淮上军来六安主持光复大事。十四日,权道涵(权养之)等率淮上军在六安北菜市湾,受到六安人民盛大欢迎,并把民主共和国五色大旗插上城门,宣布六安州光复,此是辛亥革命中六安人民举行的一次盛大的拥军、拥护民主共和的活动。
民国16年(公元1927年)春,本县朱衡山(朱蕴山胞弟)在家乡组建国民革命军第三十三军独立第二团,中共六安特别支部在城郊秘密组织“农民协会”,响应和支援国民革命军北伐。
民国18年11月8日,本县独山农民起义成功,成立苏维埃三区工农革命委员会和三区赤卫队,每天有数万农会会员、妇女会会员、少先队员、儿童团员担任苏家埠至麻埠百余里的站岗放哨、交通送信和日夜盘查来往行人等工作。次年1~8月,红一军东征皖西时,六安苏区人民缝制旗帜欢迎红军,男人替红军站岗放哨(平时生产,战时接受红军改编,补充红军,配合红军进行反“围剿”作战);女人替红军洗衣、做鞋、打草鞋,共慰劳红军布鞋7000余双。民国20年上半年,本县苏维埃共动员1000人参加红军,做布鞋2050双、草鞋810双,捐赠银元55元,支援红军慰劳伤、病员。民国21年3月,苏家埠48天战役前,中共六安县委在独山成立“红军招待站”,计动员群众20余万人,成立打粮队、打柴队、运输队、担架队、妇女洗衣队、宣传队、慰劳队等,“红军要人有人,要粮有粮”。6月,县又动员5000余人参加红军,慰劳红军布、草鞋各6000双,斗笠1500顶、单衣1000套,储粮8000石。
民国22年7月,中共皖西北道区三路游击师在独山龙门冲一带开展游击斗争,当地群众为游击队洗衣、做鞋、送饭菜、带路、背伤员,用身家生命掩护游击队活动,许多十四、五岁的少年,踊跃参加红军。十年土地革命战争中,本县农民参加农协会、少先队、儿童团、妇女会、赤卫队、独立团和苏维埃工作的,共有40万人,占全县苏区总人口三分之二;参加工农红军的达6万余人,占全县苏区总人口十分之一。
民国27年4月,安徽省抗日民众总动员委员会和六安县“动委会”在城关成立。青、妇、农、工、商“抗敌协会”和40多个抗日工作团、战地服务团等国、共两党合作的抗日统一战线组织,如雨后春笋,遍布六安城乡。5月,第三十八抗日工作团在城东五里墩设“伤兵临时接待站”,救护、慰问过境伤兵。苏家埠沦陷前夕,本县动员群众连夜抢运苏家埠仓库数千包食盐和大米入山,夜晚男、女、老、少用肩挑、人扛抢运军用物资过淠河,许多妇女用绳子拴在腰上淌水过河,胜利完成紧急抢运任务,受到省政府嘉奖。民国28年元旦,县开展长期“抗战宣传周”活动,发动劝募汗衣款1873.87元(法币、下同)鞋450双、棉背心1500件,机关职员捐献月薪5~10%支前。民国32年至34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劝募猪肉1500公斤,布833公尺,布鞋14500双、袜2500双、蚊帐1万顶、毛巾648条、款177万余元。
民国36年9月,六安城首次解放。县民主政府发动贫苦群众打开城关火星庙军用仓库,没收库存棉花、布匹,动员缝纫工人为解放军赶制冬衣,筹办粮草,并动员担架民工2000余人,为作战部队运送粮草、弹药和转运伤员,有130人在战地上志愿加入解放军。1949年2月,为支援解放军渡江作战,县成立支前指挥部、区设支前委员会、乡设支前小组,当年共完成渡江粮700余万公斤,柴草425万公斤,军鞋133240双、款25827元。(折合新版人民币,下同)兴修公路20华里、架桥8处;动员二线运粮民工5000余人,运弹药民工5872人,组织随军常备担架598副,民工2992人,编为六安县民工大队。民工中被评为支前英雄77人,模范29人,立功19人,入党44人。其中,苏家埠支前船工荣获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刘伯承题写的“劳苦功高”锦旗一面,为本县人民拥军支前最珍贵的历史文物之一。
1950年11月,县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计有4000人报名参加志愿军,入伍1772人,全县捐慰问款4580元,赠慰问袋2790只,写慰问信3851封。次年7月8日,县成立抗美援朝分会,推动全县踊跃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捐献“六安号”飞机1架、大炮1门,捐款35万元。
(二)优待
群众优待民国19年至21年,六安县苏区成立义务“代耕队”,给红军家属、残废军人和红军公田,进行义务代耕。中共六安县委青工代表大会还作出决议,所有青工全部参加拥护红军委员会,做好义务代耕工作。
民国34年,六安县政府也提倡组织义务代耕队,给无劳力征属代耕。但仅是纸上谈兵,没有实施。
建国后,本县恢复苏区革命根据地的“代耕”优待传统。1950年3月~4月,县在新安枫庙、西桥两乡进行“代耕”试点,开始实行“用工票派工代耕”办法,谁代耕谁得工票,凭工票领取代耕工资和代耕粮,进而总结完善实行“包耕包产到户”代耕。先烈属后军属、先前方后地方,先老红军后军属,保障烈军属有住房、有饭吃、不减产。次年,全县13个区有7个区实行“包耕包产”代耕。1952年,全县推行《包耕包产代耕合同》,每石田评为30~40个工日,每张工票发3~4公斤大米;每个男劳力负担代耕米1~5公斤,由乡统一提取。烈军属和残废军人中凡享有薪金、补助和其他收入,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不代耕。1954年为调动代耕户的积极性和加强责任感,实行按包产合同超产部分20%归代耕户,减产全赔制度。
1955年,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群众优待有烈军属劳动记工分红,代耕田地产量归烈军属;评定代耕劳动日,代耕粮和工资归烈军属,分土地红;代耕劳动日列入劳动工分分红,分土地红等3种形式。次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群众优待形式为“五保”(保吃、穿、住、用、葬)、“半保”(保吃、住)。1957年,开始实行集体“优待劳动日”制度,保障烈属、退伍红军、革命残废军人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保障军属和患病复退伍军人不低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优待传统遭到破坏。1977年,恢复“优待劳动日”,实行春评、夏查、秋兑现“三落实”,并发证到户。1979年2月,县进行优抚普查,落实优抚政策,普查减免42500个优抚困难户的口粮超支款43.6万余元,并要求“优待劳动日”由大队统一负担,纳入社员土地承包合同。1981年实行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保障烈属,适当照顾荣、复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年优待折款每户平均为57元,是优待劳动日户平均折款最高的一年。
1982年开始,改“优待劳动日”为现金优待,标准为:一个整劳力的年收入和一个整劳力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3个等级,实行评定、筹款、负担、兑现“四统一”,由村筹乡管,纳入承包合同,张榜公布,发证到户,通知到部队。当年,全县人均收入212元,优待户平均优待款92元(军属112元,烈属66元,复退伍军人64元,残废军人51元)。1984年提高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属每年每户优待160~200元;孤老烈属、复员军人130~160元;其余优抚对象为100~120元。1985年3月至4月,落实安徽省《优待烈军属、残废军人暂行办法》,优待标准提高为每年户均200元。1986年,本县规定: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一个人均收入;烈军属优待三分之二人均收入,优待面为80%;荣复军人优待面为15%、退伍军人为1.5%,各优待三分之一人均收入。优待标准最高为潘新乡,义务兵家属每年每户优待420元,比上年增加240元。
1950年~1986年群众优待统计表

国家救助民国19年至21年,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拥护红军委员会,于“灾荒”、“年关”和反“围剿”战争前后,给红军家属发放大批优待粮。民国21年5月,苏家埠48天战役胜利后,六安县和六霍县苏维埃政府用2000石粮救助红军家属,切实保障红军家属生活。
抗日战争期间,民国31年,县抗战出征家属优待委员会规定,于“端午”中秋“年关”提取积谷粮五分之一,优待赤贫征属。民国34年又规定,每一壮丁入伍时,发给家属优待谷2石(每石约有80公斤)。但是,在此期间,本县被抓壮丁征属大多家破人亡,很少得到优待。民国36年9月至1949年9月底,本县解放区民主政府清查了国民党留存的积谷粮、壮丁费、枪枝款等,用于救助烈、军属生产度荒。仅1949年即发放优属粮436208公斤。
建国后,1950年始,县按烈属、前方和地方军属、老军属和新军属次序,分三等九级发优属粮,一等一级最高每月发粮12.5公斤,三等三级最低发粮3.5公斤;实行自报互评。此项临时救济,一直沿行到1954年3月。1954年3月,改实物救助为优待金。1955年7月,完成烈、军属和荣、复军人普查登记,全县烈属2530户、军属6867户,荣、复军人3329人,建立卡片,评定补助。至1956年底,计发放耕牛、农具款和入社股金53.95万元,扶持优抚困难户发展农业生产。1958年~1960年,县将优抚救济款拨给公社和生产大队,扶持集体生产。结果,公社和大队平均发放,使大量优抚救济款未能保障重点困难户减轻灾荒疾苦。针对上述情况,1961年,直接把优抚救济款评发到户,扶持种好“责任田”。1962年,全县发放优抚救济款36万余元,对优抚对象恢复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中,县平均每年发放优抚救济款不足14万元,是建国后发放优抚救济款最少的时期。1979年,为了克服优抚临时救济款“平均发放”和“优亲厚友”弊端,实行压缩临时救济款,扩大“定补”面,提高“定补”标准,发挥“定量保障”和“重点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此期间,县为烈属、残废军人困难户建房110间。1981年开始,进一步改革优抚救济为:保障孤、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的生活;扶持有专业条件、有“治穷致富”条件的对象,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至1986年,全县共扶持2877户,其中涌现出优抚专业户和富裕户124户,使优抚救济款开始为振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建国初,城镇烈军属临时性的优属粮、款,不能保障无固定收入家属的实际生活。1951年5月至6月,专署和县在城关区进行“实物补助”试点,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补助大米15~20公斤;城镇20~25公斤。1954年,改为“定补款”,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5元,城镇3元。1956年,优抚“定补”被“集体保障”代替,形成“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障个人”的形式。1960年下半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县恢复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退伍红军等530人的“定补”,每人每月补助4~8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有不少烈属、残废军人和退伍红军遭到迫害,被取消“定补”待遇。1972年,县革委会重新规定定补对象为:革命烈士,病故军人孤老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乡贫苦三等残废军人,退伍红军,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2~4元;城镇6~8元。1979年,六安专署和县在丁集公社进行“定补”工作改革试点。扩大“定补”面为:烈属70%,荣、复军人30%,退伍军人2.5%;并增加了定补对象,提高定补标准,农村6~10元,城镇10~15元。次年,对越自卫还击战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全部享受“定补”,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镇15元。1984年,残废抚恤金提高后,取消残废军人“定补”,已享受的,保留残废金和“定补”款的差额部份。1985年6月,六安地区、市、县在独山镇进行“三属”抚恤试点工作,改烈士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定补”为长期抚恤,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小集镇30~35元;孤老和双烈士各增发5元。年终,全县有618人落实定期抚恤政策,共发抚恤款179500元,年人均290余元。1986年9月始,再一次扩大“定补”面,提高“定补”标准,落实年老体弱复员军人享受“定补”,农村每人每月为10~18元,城镇为15~20元。
1949年~1986年国家救助统计表

二、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清兵入六安后,招募汉人入绿营当兵,为职业军户。阵亡抚恤银为马兵70两,步兵50两;因公牺牲减半抚恤;立功后病故兵丁,抚恤16两。民国元年9月12日,北洋政府颁布《陆军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平时士官100~80元(银元,下同),兵丁70~50元;战时士官150~120元,兵丁100~60元。因战遗属抚恤5年,士官80~50元,兵丁40~25元;因公牺牲发3年,士官70~50元,兵丁40元。
民国20年7月始,本县苏区根据地执行《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县内务委员会设抚恤委员7~9人,办理红军伤亡抚恤工作。由于反“围剿”战争频繁,牺牲烈士未办正式手续,烈属享受苏维埃政府各项优待和生活保障。
民国28年后,安徽省政府颁布《修正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抚恤金为80元(法币);年恤金为50元,发10年。享受抚恤顺序为:妻、子、父母、祖父母、孙、胞兄弟姐妹,同顺序二人以上的,按人数均分,款由省财政厅拨发。34年,伤亡抚恤金按原标准提高一倍。实际上自26年7月至34年8月,本县仅有阵亡士兵奚习之等5人家属接到省抚恤处填写《请领恤金保证书》的通知。
建国后,本县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万余名革命烈士的家属要求追恤,1931年苏区“肃反”错杀的大批建党、建军领导人的家属要求平反昭雪,成为革命老区的历史遗留问题。1951年8月,中央南方老区访问团访问期间,追认群众公认的烈士3019人,并按不同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粮。次年规定,建国前牺牲的烈士,有部队正式证明的,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和抚恤金。1955年8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正式批准苏区“肃反”错杀的六安“徐集兵变”、“河西暴动”领导人、县赤卫军总指挥、中共皖西北特委军事委员毛正初为革命烈士。
1957年3月,县追恤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进行烈士普查登记、追烈发证和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工作。先在徐集、苏埠、张店、木厂4个区31个乡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至1958年9月完成。计给5993名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养亲、子女和16岁以下的弟妹发放了抚恤金;给3954名牺牲、病故军人旁系遗属,发给《光荣纪念证》。
1968年9月,停办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追烈工作。1970年12月,烈士批准权,由省下放给专署审批。1972年,县聘请军队复员干部12人,立案调查登记失踪军人和漏追、错追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工作。1971年至1977年,省革委会先后批准病故红军干部赵玉富等6人为革命烈士。1978年,县承办追认烈士申请892份,除“肃反”错杀243份外,其余由区派专人逐件调查落实。对建国前和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失踪军人,追认为牺牲烈士;对越作战失踪军人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内革命战争失踪军人的遗属不发给抚恤金,困难遗属发给一次性救济;解放后和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后失踪军人,不追认为烈士;旁系亲属,不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次年1月始,提高年抚恤标准为:民兵470元,战士、班级500元,连、排级550元,营级600元,团级650元,师级以上700元,病故抚恤金各降低100元。1980年6月起,牺牲烈士的抚恤金各增加300元,因公牺牲不称烈士,病故抚恤的标准不变。
1982年始,省规定1980年6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前,因抢救人民财产而牺牲的人员,不补办追认烈士手续;“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被迫害致死的,不追认为革命烈士。其中,个别人事迹堪为后世楷模的,须报民政部审批。1983年5月~10月,县换发革命烈士、牺牲、病故《证明书》。次年4月起,革命烈士年抚恤标准提高为:排级以下和民兵2000元,师以上为2400元,其余连、营、团每级差额为100元。1985年12月,改革命烈士年抚恤金标准为:按烈士生前40个月标准工资计发;1986年7月1日起,规定因公牺牲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发20个月标准工资,病故发10个月工资,无工资或工资低于排职时按23级57元标准计发,经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战功的烈士,增发四分之一。
自1976年~1985年,县补报追认烈士材料568份,省批准其中395人为革命烈士,发证救济直系遗属182人。1979年至1986年,部队通知县抚恤的牺牲、病故军人139人。
残废抚恤清代,绿营兵丁阵亡伤残,头等赏银30两,发6个月;二等25两,发5个月;三等20两,发4个月。民国元年9月12日,北洋政府规定:战伤发5年抚恤金,因公发3年;兵丁一等50~35元(银元,下同),二等40~30元,三等30元。
民国19年至21年,苏区红军伤员,经后方医院治疗,伤残凭医院证明,享受苏维埃政府抚恤粮(优待粮)、免税役、免费治伤病、子弟免费入学、代耕等各种优待。民国28年安徽省政府规定:守土抗战一次性抚恤金一等伤70元(法币,下同),二等伤60元,三等伤40元;年抚恤金一等伤40元,二等伤35元,三等伤30元,发3年。
建国初,本县接收安置转业、复员残废军人106人,填发了《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1950年3月,成立县荣军委员会,办理残废军人安置工作。1951年7月,成立评残委员会,在112名残废人员中评定59人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换发中央人民政府制发的《革命残废人员证明书》,享受公费医疗。1952年7月,第二次评定64人残废等级,升级10人,降级12人,改猪肉补助为抚恤大米。二等以上残废终生抚恤。三等残废为一次性抚恤。1955年开始,改发抚恤金。1962年,县成立换发残废证领导组,于次年3月,评审换发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95人,改三等一次抚恤为终生抚恤。1966年~1972年,因“文化大革命”动乱,停办评残和调整残废等级工作。1972年9月,县评残领导组成立,换发1962年中央内务部制发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226人。1976年始,县恢复病残抚恤工作。1978年1月,提高在乡残废金标准为特级520~480元,一等460~430元,二甲260~240元,二乙196~186元,三甲100~80元,三乙80元。另给特级残废军人1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2元;一等残废军人5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28元。1981年,县更换1972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发的《革命人员残废抚恤证》421件。1982年6月,提高在职残废金。抚恤金提高后,在乡残废军人享受群众优待,不再享受国家“定补”。1984年4月,恢复段其书、夏希文为抗美援朝捐献的一级残废金,按二等甲、乙级抚恤。6月,给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夏功臣等7人,配置手摇三轮车助行工具。1985年始,对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负伤致残的,按因工负伤抚恤。1986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469人(在乡332人,在职137人),其中特等残废2人,一等8人,二等151人,三等308人,享受群众优待76人。
1957年~1986年追认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统计表

1976年~1986年残废抚恤统计表

三、烈士褒扬
民国20年7月,鄂豫皖苏维埃代表大会《红色伤亡抚恤条例》规定,革命烈士事迹进入革命博物馆陈列。中共六安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先后将独山暴动后牺牲的著名烈士事迹,分别报告皖西北特区和中共中央存入历史档案。
民国29年,六安县政府于4月5日“民族扫墓节”举行公祭大会,对抗战阵亡将士和殉难同胞进行褒扬和哀悼。民国31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筹建《抗战忠烈祠暂行办法》征集26年~31年抗战烈士遗物、遗像、文献、图片。凡符合入祀规定的抗战忠烈,均可办申请手续。但至抗战结束时,本县著名抗战烈士邹同礽等数百人,仍未受到任何褒扬。
建国后,褒扬革命烈士被列为进行继承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1952年秋,专署在城关镇九墩塘破土兴建“皖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设烈士纪念碑和烈士事迹陈列室,于1957年落成,其中陈列六安县著名烈士许继慎、吴保才、周狷之、毛正初、王绍虞、田守尧、方永乐、汪孝芝(女)、邹同礽、赵翅生、车厚桥、黄正平、刘伯歆(女)、安中原、张定贤、邵烈坤、吴干才等17人事迹。1954年1月,苏埠镇为1947年开辟解放区,在当地牺牲的革命烈士修建公墓。1957年,县规定在开荒和兴修水利中要保护革命烈士灵柩.散葬的由乡统一迁葬,统一建立烈士公墓。每年“清明节”,学校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广大群众,都要开展祭扫革命烈士陵墓活动。宣讲烈士光辉事迹,学习、继承革命优良传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开始后,清明祭扫传统活动遭到破坏。1979年,恢复清明祭扫烈士陵墓活动。本年规定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由家乡公社召开追悼大会,褒扬牺牲烈士守卫国土,保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英勇事迹。1980年9月,陆续维修独山区石婆店、徐集区挥手店、东河口区梁家冲、南官亭、顺河店等地烈士公墓和烈士纪念碑;维修和兴健著名烈士周狷之、毛正初、汪孝芝(女)、许希孟墓;维修立碑保护11处革命旧址;兴建苏家埠48天战役胜利纪念碑。同时举办县革命斗争史和著名烈士事迹陈列展览,共接待观众5万余人,受到省委书记张劲夫和鄂、豫、皖三省苏区历史学会的好评。1984年始,清明祭扫烈士陵墓活动增加植树和绿化陵园内容,并正式列入《乡规民约》,作为传统教育内容。1985年徐集区和苏埠镇,先后筹办区、镇历史陈列室,陈列“徐集兵变”、“苏家埠48天战役”的革命烈士事迹,发扬革命优良传统。1986年,县在独山镇立“独山暴动”领导人周狷之烈士塑像。
1980年1月,开始征集革命烈士事迹、遗像、遗物和著述,在县文化馆陈列展览。次年,完成编印《六安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共245万字,载入烈士4836人;编写上报省烈士传记35篇、共15万字;搜集烈士照片20幅。列入省蜀山烈士纪念馆陈列的本县著名烈士有10人。1982年,省《江淮英烈画册》出版,其中载有本县许继慎和周狷之二位烈士。1984年10月,县成立烈士资料征集组和办公室,至1985年已搜集烈士资料22份、照片2张、遗物1件,获省《江淮英烈》编辑部鼓励奖。省《江淮英烈》已正式出版,其中载有本县著名烈士许继慎、周狷之、杨溥泉、汪孝芝(女)、吴干才、王绍虞、田守尧、赵翅生、黄仁祥、许明习等10余人革命事迹。省《党史通迅》曾刊载毛正初烈士事迹资料。省《党员生活》曾刊载吴保才等12名烈士传记。
四、退伍、失散红军安置
退伍红军安置民国27年3月,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八路军第二残废医院,六安籍残废红军方德前、陈家明等20余人,响应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整编抗战号召,办理退伍手续,由医院护送回原籍;通过中共六安县委和各区委掩护,改换身份,分散至村、镇落户为民,为本县首批退伍红军。建国初,本县对16名有证件的退伍红军,给予残废抚恤和优待。1960年3月始,发给退伍红军粮食供应卡,保障定量供应;并按家庭人口,实行“定补”,标准为每户每月15~50元。次年,县送先生店残废退伍红军梁建安,去省荣军医院疗养。1966年2月,苏埠区陵波公社退伍红军刘忠海,在“四清”运动中,被戴上坏分子帽子,取消残废抚恤和红军荣誉,交给群众监督生产;1978年12月,得到平反昭雪,恢复抚恤和红军荣誉。1971年,三十铺区先生店退伍红军梁建安,在“清理阶级队伍”中,被定为“叛徒”,取消残废抚恤、“定补”和荣誉;1984年9月,为其平反昭雪,恢复了荣誉和待遇。
1976年~1978年,本县先后追认程如同、方德前、盛承祥、杨兴如、林再山、郑士才、陈家明等人为退伍红军,并规定:退伍红军的无职业家属也享受“定补”待遇,标准为农村11~13元,城镇18~20元。1979年,经省批准,本县又追认15人为退伍红军,并规定、在乡退伍红军“定补”,按军龄计算;参加长征、立二等以上战功和营、团级干部,每月各增发5元,户口转为商品粮,享受公费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退伍红军,安排专人护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优抚“定补”,符合条件的,在参军、招工、入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当年,县照顾安排红军子女11人就业。11月,全县共有退伍红军38人,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5元,人均每月“定补”38元。1983年1月始,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0元,给两户退伍红军,发住房维修费900元。1985年,全县共为退伍红军落实“妥善安置”政策50人,当年,发住房维修费4600元,照顾安排子女27人就业。对于这批革命老战士,每年“春节”、“八一”,县、区、乡各级干部,均逐户走访,亲切慰问。
失散红军安置民国21年10月,鄂豫皖苏区第四次反“围剿”失败,26年,红四方面军西路军西征新疆失败,其中,不少六安籍红军指战员,因伤、病、失散、被俘等种种原因,脱离红军部队,最后历尽艰难险阻,幸存还乡为民。这些人中,不少人因革命而残废,不少人又遭受当地豪绅地主的残酷迫害而家破人亡,一贫如洗。建国后,由于未办退伍手续,没有部队证明,长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省指示精神,对红军失散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落实追认和优抚“定补”政策。1979年,本县通过普查,首次追认42人为红军失散人员,人均每月定补8元。1981年2月,县追认新安公社,原红四方面军第三十军战士冯兴武(冯本旺),为红军失散人员,予以评残。1983年,先后共追认1604人(男1414人,女190人)为红军失散人员,农村每人每月“定补”15~30元,城镇每人每月20~35元;营以上干部、孤老、残废和参加过长征的,每月各增发5元,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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