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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生产自救1949年,本县人民每遇重灾,无力自救,多数流落他乡,靠乞讨为生,灾区田地任其抛荒。
建国后,遇到灾荒,各级人民政府贯彻生产自救方针,大力扶持灾民,及时抢种、补种、套种各种农作物,开展副业生产,弥补灾害损失,增加收入,进行自救。1954年,县发动群众开荒,补种、扩种晚秋作物和蔬菜60余万亩,留再生稻51万亩,收储干菜38万公斤,副业生产收入6.8万余元。并在丁集召开生产自救模范代表大会,颁发了奖旗、奖状,奖励了小型农具,进一步推动生产自救工作。1959年至1961年,粮食发生严重困难,全县组织农民种瓜菜57亩,采集各种代食品4355万公斤,捞鱼虾1.75万余公斤,捕野兽6800余只,各种副业收入15万余元。1978年,开展“小秋收”和各种副业生产,收入941万元,种菜8万余亩,每人抢种5分地“保命麦”,共48万余亩,保障灾民生活。1981年至1986年,抢种晚秋和蔬菜61.44万余亩,开展副业生产,收入1530余万元。
若干年份灾区生产自救统计表

社会互济清代和民国时期,称社会互济为“义赈”。民国3年,柏寡妇捐款3万元(银元,下同)。17年,华洋义赈会捐助15万元。23年和24年,中华红十字会捐款数万元,用以施药、施粥,收养难童。29年,城关两剧社捐赈款7000元(法币,下同);张店区向富户募赈款3000元。30年,县募捐赈款3500元,赈济苏家埠火灾。33年和34年,六安红卐字会两次倡捐赈款19.5万元。36年,红卐字会倡捐赈款543.15万元,救济城关北外和西河口镇火灾145户。
建国后,1949年~1953年,开展群众互借互助。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工商业户,共捐献大米50余万公斤,款2400元(已折新版人民币,下同),互借粮28.25万公斤,款6300元。1954年,动员非灾区人民捐献大米3950余公斤、寒衣391件救灾。1959年~1961年,县直机关干部捐献棉衣410件,棉被56床,救济农村严重困难户。1982年~1986年,全县干部和群众共捐献大米8.285万公斤,稻谷46.72万公斤,粮票9.665万公斤,款14.09万元,衣70246件,牛草45.8万公斤救灾。1984年,三十铺区捐款4000元,大米3.8万公斤,牛草1.2万公斤,送至双河、东河口重灾区。丁集区钱集乡养殖专业户王习之,捐稻600公斤,救助本乡重灾区胡桥村。12月,本县评为六安地区“生产自救、丰产区支援灾区”先进单位、荣获奖旗一面。
若干年份社会互济统计表

国家救济清,称救灾为“赈恤”。据旧志记载:六安州本境自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只有11年发银、粮赈济。其中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发放赈银1500两,赈谷3782.5石;其他10个年份仅有“照例给赈”记载,无具体数字。
民国时期,赈灾形式分放赈(发放粮款)、工赈(以工代赈)、农赈(贷款)。自民国3年至37年,只有6个年份发粮、款赈济,计发款51.32万元(民国23年前为银元,后为法币)、米9550石。由于赈灾粮款杯水车薪,无法保障灾民生活,一遇灾荒,即饿殍载道。据《六安日报》载:民国33年大旱,次年春,雨淋岗乡埠塔寺保三甲陈怀富上伕在外,其妻断炊两日被迫投塘自杀;枣树店乡三保一甲汪义中、二甲徐郭氏、四甲张成科、六甲赵家厚及妻周氏、八甲刘学荣等,均先后饿死。
建国后,救灾成为本县各级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1949年10月~1952年底,全县共发放救灾款26.1万元(已折新版人民币,下同),扶持副业生产款1.6万元,救灾粮173.7万公斤,食盐3.7万公斤,菜籽250公斤,衣40124件,重点救济旧社会遗留的极贫断炊户。1951年2月,在丁集、马头、新安、南岳、苏埠等灾区,动员民工3.2万余人,参加治淮工程,实行“以工代赈”。1952年9月,独山区被定为专署重点根治的老灾区,毛坦厂区朱砂冲、东石笋、梁家冲、小华冲、徐家庙和丁集区的钱集、杨柳店等7个乡,被定为县重点根治的老灾乡,优先扶持他们发展生产。1953年始,县改发救济款。1953年~1957年,共发放救灾款100.03万元,寒衣1854件,保障灾民基本生活。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救灾方针改为“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证个人”,救灾款发至公社,扶持生产,社员按劳动日预支。1958年和1959年两年旱灾,本县虽拨发大批救灾款和供应粮,但由于“浮夸风”等原因,造成社员生活失去保障,出现浮肿、消瘦等多种疾病和非正常死亡。1960年4月,成立生活福利委员会,规定社队不卖过头粮,留足储备粮,社员每天劳动不超过10个小时。次年3月,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停办农村“大食堂”,归还农民“自留地”,推行“责任田”,调动起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当年县对成灾队社员口粮,每天每人按0.25公斤供应,一次计算,分月安排,发证到户,凭证供应;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每月增加原粮3.5~5公斤。冬,县发放大批救济寒衣、棉被,解决近10万人越冬困难。1958年至1961年县共发放救灾款101.59万元,支援穷队款346.4万元,退赔款145万元,大炼钢铁亏损补偿款90万元,预购订金73.3万元,农村贷款29万元,合计发放款785.29万元,发放寒衣149185件,棉被10771床,布票14.7万公尺,絮棉15575公斤,粮137.5万公斤。1962年至1965年,县对局部地区水、旱、风雹和火灾,发救灾款48.68万元,寒衣2045件,棉被603床,粮12.5万公斤,布票3.01万余公尺,絮棉2050公斤,木材240立方米,毛竹30万根,扶持灾区,保障灾民生活。
“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本县救灾工作仍在坚持,共发放救灾款552.81万元及棉军服1800件、木材726.5立方米、毛竹1550根等,但救灾方针、政策被搞乱,重灾区、重灾民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灾区生产迟迟不能发展。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恢复“生产救灾”的方针政策和传统,至1978年,全县共发放救灾款386万元、寒衣1.4万件,粮3530万公斤、棉被1000床。1979年至1986年,县共发放救灾款1247.93万元,为“文化大革命”10年的2.25倍。1983年始,实行“救济与扶持”相结合和重点保障的方法。春,拨给各区(镇)救灾款51万元,其中陶洪集、西河口、马头、淠联4个重灾乡扶持款23.5万元。1984年4月,拨给各区(镇)救灾款27.2万元,其中陶洪集、固镇等7个重灾乡16.5万元。11月,县在青山、陶洪集乡进行救灾改革试点。从1985年始,全面实行“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相结合”和“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救灾方针。1986年春,扶持老灾区罗集乡储渡村养鸭6万只、白鹅300只,当年收益5.24万元。1984年~1986年,全县共投放无息有偿款120万元,扶持经济实体74个,吸收扶持对象务工1117人,扶持单户、联户2579户,共创产值552.9万元,获利195万元。通过深化救灾改革,为振兴灾区经济,保障灾民生活,走出一条新路。
支援灾区历史上,每遇灾情,灾民往往自发外流他乡,靠乞讨生活。民国27年,沦陷区难民涌入县境,县成立难民救济支会和难童收容所,救济过境难民,收容无依难童。后在北门外成立两个难民保,登记入册,正式列入当地户口。
1949年后,继承苏区的革命传统,接收安置大批外地灾民,支援淮北和山东灾区大批救灾款、物。1949年,工商界捐献大米9万公斤支援宿县灾区;次年1至5月,宿县、阜阳、蚌埠、合肥、泗洪等地流入本县灾民8929人,县发放救济粮11.274万公斤,食盐895公斤,群众捐助粮3525公斤,衣1347件,鞋袜7800双,借出木床294张,生产生活用具2500件,房屋2883间,田地1140亩。夏,黄、淮泛滥。县在马头、丁集设灾民收容站,收容安置宿县、阜阳、颍上、凤台、泗洪等地灾民。共安置外地灾民85639人,发粮
历年救灾款物统计表


75.97万公斤,盐7439.5公斤,款1.77万元(折合新版人民币,下同)。12月,外地灾民还乡参加治淮工程,实行“以工代赈”,本县按日行20公里计算日程,每人每天发给路费折米0.5公斤。1951年春,全县尚有外县籍灾民18398人,发给救济粮9万公斤,盐750公斤。1954年8月,独山、城南、南岳庙3区,安置颍上、寿县灾民2908人、耕牛851头,县发救济款3311元,棉衣365件;群众捐助大米5420公斤,款166元,柴草12273公斤,瓜菜1925公斤,开荒地2066亩,住房902间,工具、用具971件;开展生产自救收益粮63928公斤,款15074元。12月,又接收安置两地耕牛6000头,由农业社、互助组代养。在此期间,县成立保牛办公室,区成立保牛站。1957年春,发给阜阳、颍上地区灾民回乡路费27.56万元。7月,为山东灾区购牛草150万公斤。1960年12月,在粮食发生严重困难时仍拨出代食品96.2万公斤支援山东灾区。1963年9月,全县登记外籍灾民4850人,10月发救济款1.13万元,粮3500公斤,棉衣873件,医药费600元。冬,独山区石婆店供销社划票员马荣贵将私人节蓄的100元寄给宿县西寺坡区委救灾,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拂晓报》誉为六安县“学雷锋做好事”的先进代表人物。1964年3月,县成立支灾领导组和办公室,号召城镇居民、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捐献粮0.25~1.5公斤;农村每户捐献粮、菜各0.5公斤;共捐献粮76万公斤,干菜46万公斤,代食品550万公斤,代购粮18万公斤,代购副食品50万公斤,代购代食品84万公斤,粮交粮站,款交银行,支援阜阳、颍上灾区。
二、社会救济
(一)贫困户救济
临时救济1949年至1950年底,县人民政府采取清查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积谷粮”、“壮丁米”、“保甲经费”等办法救济断炊户;发动群众互济互助,生产自救度荒,共发放急赈粮47.611万公斤,款542元,寒衣640件;群众互济粮12925公斤,款331元,衣4596件;开展副业生产收益粮21.11万公斤,解决10万余人的生活困难。1951年,完成土地改革后,对人口多、劳力少、底子薄的贫困户和无依靠的孤、老、残、幼生活,实行“依靠群众,互济互救,生产自救,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保障其生活。用银行贷款、减免农业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51年至1955年,共发放救济粮47.0662万公斤,款41.5167元,衣30484件,救济97723人次;发放农贷粮72万公斤,款78.1817万元;减免农业税(公粮)560.5万公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社会救济款三分之二交农业社作公益金,扶持集体生产。农业社对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对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在分工分业上照顾他们多出勤、多做工分,增加收入;对劳力不能自给的贫困户,从公益金中适当补助。负担有困难的农业社,由政府用社会救济款来减免农业税,适当补助解决。1958年社会救济款全部发至公社,农村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全部由社、队解决。1956年至1959年,共发放救济款120.7519万元,救济22.2245万人次,给贫困社队减免农业税粮480.5万公斤。1960年,粮食发生严重困难,县采取救灾、救济款物同时拨发、统一安排,保障重灾民、严重困难户和孤、老、残、幼生活。1961年,农村社会救济款原则恢复民主评议,发放到户和专款专用。1960年至1965年,平均每年发放救济款16.9238万元,棉衣43337件,棉被6328床,减免农业税粮561万公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中,社会救济款成为“机动款”。1966年至1976年,平均每年发放救济款16.8656万元。由于平均发放、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弊端严重,真正困难户的生活未能达到切实保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社会救济款的保障功能。1979年普查统计:全县农村有贫困户32150户、15.7万人(严重困难户10718户、53495人);五保户5565户、6886人;盲、聋、哑、残8112人,县发放救济款20.0187万元,为严重困难户建房110间,解决棉被、蚊帐19床,口粮73033.5公斤,共救济20792户、67511人。社队减免贫困户超支款43.6万元。1977至1980年,平均每年救济款22.8975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增加35%强。1981年始,实行“救济与扶持相结合”方针,对无劳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特别困难户,实行无偿救济,保障基本生活;对有劳动力,生产、生活暂时困难的贫困户,用无息有偿救济款扶持他们发展生产,进行自救。1981至1986年,全县发放无偿救济款81.6493万元;无息有偿扶持款169万元。
建国初期,旧城镇遗留下来的无业贫民、失业工人、孤、老、残、幼和灾民,充满街头。据1949年统计,在城关、苏家埠、毛坦厂、马头、固镇、双河6个较大集镇,居民15666户、67526人中,有失业工人2167人。城关镇发赈粮21548.5公斤,救济贫民1053户、4238人。次年7月始,城镇孤、老、残、幼,实行集中供养。1950年~1954年,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25万余元,失业工人救济米13750公斤,款11918元,安排1190人就业,实行以工代赈。其后,每年按季评发救济款到户,救济贫民生活困难。1960年~1965年,在国民经济“困难”和“调整”时期,县平均每年发城镇临时救济款9559元。
“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每月仍按花名册发放。其余救济款,成为“机动款”。1966年~1976年,平均每年发临时救济款9575元,大部被挪用,贫民很少得到救济。
1976年后,减少临时救济,开始扩大城镇“定救”面,提高“定救”标准。1977年~1978年,平均每年发临时救济款5920元,救济844人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开始自谋生活门路,要求救济的人数逐渐减少。1979年3月,进行集镇普查。全县集镇贫困户共629户、2273人,其中残废人288人。1979年~1986年,平均每年发临时救济款9120元,救济535人次.人均得款17.05元,缓解了城镇贫民临时性困难。
城镇定期定量救济1955年始,县对城镇散居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当年,县批准22户、45人享受“定救”,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1959年始,救济款发至城关镇和人民公社,无依靠孤、老、残、幼由集体敬老院集中供养。1961年,停办敬老院,在院的孤、老、残、幼,仍回原街道享受每月2~4元“定救”。1963年,提高“定救”标准,每人每月4~6元。1960年~1965年,平均每年“定救”款为40754元。1973年提高定救标准为6~8元。1966年~1976年平均每年城镇“定救”款为40772元,占城镇社会救济款总额80.98%。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定救”面,提高“定救”标准。1977年~1978年,平均每年“定救"590人,款59064元,占城镇社会救济款总额90.8%。1979年,城镇“定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8~10元。全县集镇“定救”440户、814人,年“定救”款为36972元。1985年,“定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0~12元。1979年至1986年,平均每年“定救”725人,款91735元。
1949年~1986年农村社会救济统计表

1949年~1986年城镇社会救济统计表

(二)农村五保供养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县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村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分散供养,实行五保。当年,全县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共7290户、11077人,其中“全保”[保吃、住、穿、医、葬(孤儿教养)]6364户、9959人;“半保”(保吃、住)926户、1118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五保”户由公共食堂代养,并开始试办“五保”户教养所,实行集中供养。1960年共兴办农村集体敬老院128所,收养2025人,占全县“五保”户总人数的61%;孤儿院44所,收养孤儿5925人,占全县孤儿总人数80%,其余仍由生产队食堂供养。翌年6月,撤销农村敬老院、孤儿院,停办农村公共食堂,“五保”对象全部回原生产队分散供养。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社队“五保”项目不全,“五保”户住房破漏,缺衣少粮,治病和零用钱均得不到解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把农村“五保”户列为重点救济对象,发放“五保”户救济款69202元。次年普查,全县共有“五保”户5565户、6886人,发救济款74217元。1980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供给出现集体供养、包户代养、划田代耕、自耕自食等多种形式。1981年1月30日,中央民政部农救司来函指示本县认真总结三十铺区“五保”供给工作经验。12月,省《民政工作情况》刊载中共三十铺区委《我们是怎样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的》一文,向全省作了介绍,引起全社会关心和重视“五保”户供给工作。1982年,县对农村“五保”户再次进行普查,全县享受“五保”供养5544户、6263人,分散供养5539户、6258人。1984年4月,县贯彻执行省《关于切实落实“五保”供给政策的通知》,决定农村“五保”户供给,由乡或村统一负担,统一供给,以人建卡,发证到户,按标准供给,每人每年口粮(稻谷)350~400公斤,烧草400~500公斤,植物油6公斤,猪油3公斤,每月零用钱3~5元;单衣每年1套,棉衣3年1套,棉被、蚊帐、席垫和住房要求不破不漏,保证“五保”户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群众的生活水平。1986年,全县共有7所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124人,其中孤老115人,残废8人,孤儿1人,年供给款2.8万元,年人均.225.8元。县还在每个敬老院成立时,赠送1台黑白电视机,以丰富入院老人的文化生活。
(三)扶贫
1981年5月,县组织区、镇民政干部在独山公社进行扶贫试点。随后开展15个公社,共扶持632户贫困户,投放扶贫款4.5万元,良种猪110头,口粮1.15万公斤,棉衣460件,棉被90床,建房10间,维修房110间。当年脱贫90户,占扶持户总数14.24%。秋,县正式成立扶贫委员会和办公室,区、社成立扶贫领导组。1982年3月,县召开扶贫工作总结会议,制订分期《扶贫规划》。是年,县、区、社参加包户扶贫干部118人,扶持46个公社3613户贫困户,投放扶贫款10万元,良种猪130头,供应平价化肥40万公斤,饲料300万公斤,口粮1.65万公斤,棉衣520件,棉被190床,建房15间,修房310间,当年脱贫120户。1983年,县又增加扶持4个乡130贫困户,投放扶贫款58.5万元,供应平价饲料400万公斤,当年脱贫30户。
1984年始,本县把扶优(优抚对象)列入扶贫任务,简称“双扶”,改扶贫委员会为“双扶”领导组。县、区、乡、村四级参加包户干部3473人,在67个乡开展“双扶”,共扶持3913户,其中优抚对象1277户。投放扶持款60.8186万元,供应平价化肥25.3万吨,饲料700万公斤,良种1.13万公斤,减免各种税费款13.0852万元,当年脱贫1579户,其中成为专业户、富裕户264户,组成经济联合体45个。1985年始,把扶持灾区生产列入扶贫任务,简称“三扶”。当年,县、区、乡、村参加包乡、包村、包户扶贫干部3002人,全县共扶持7376户,投放扶持款193.89万元,当年脱贫2540户,其中316户成为专业户,组成经济联合体55个,经济实体45个,年终被省评为扶贫工作先进县。1986年元月,县制订《五年扶贫规划》,以1985年人均收入不足200元、口粮低于200公斤的65个灾区贫困村中48819户、22万人为扶持对象,把科技引入扶贫工作,开展科技扶贫。全县共落实科技扶贫630户,采取指门路、教技术、育人才、扶生产方法,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全年共投放扶持款198万元,扶持经济实体74个,扶持经济联合体59个,加上单户扶持,全县共扶持7415户,脱贫1686户,户均增加收入244元。从1981年开始扶贫以来,至1986年,全县累计扶持11774户,脱贫6045户,脱贫率为51.34%,其中成为专业户、富裕户的有320户。
1981年~1986年扶贫统计表

三、特殊救济
(一)对少数民族人员救济
1956年9月始,给生活困难的回民“阿訇”许隆海(枣树店人)、杨大林(城关人)、许隆香(丁集人)等,每人每月救济20元,至次年,共发救济款696元,人均232元。1958年始,县给少数民族生产队每年拨发生产扶持专款2000元。“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停止此项救济,1976年恢复,发给少数民族人员生活救济款1400元,1977年增为2000元,1978年增为3000元。从1976年~1986年,县共发放少数民族人员救济款2.64万元,促使他们的生产、生活与汉民族同步发展和提高。
(二)对精简老职工救济
1961年始,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县和外地精简退职回乡职工共7373人,其中,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3200余人。1965年秋,贯彻执行国务院(65)224号文件,省民政厅在本县进行给予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的试点,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1961至1965年6月9日精简退职、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精简退职时,年老体弱,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的;家庭生活困难,又无依靠的,经批准后,发给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金,报销三分之二医药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生活困难的老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通过试点,共批准212人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次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此项救济没有落实。1984年落实66人;1970年增为186人。
1974年12月,省规定:1966年后停发的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由县民劳局重办发证手续;凡符合国务院(65)224号文件规定条件,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继续办理审批发证手续;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救”或临时救济;因工致残,相当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改办退休手续。次年3月,县成立百分之四十救济审批领导组,办理审批换证工作。经审查批准,换发百分之四十救济证145人。1979年据民政普查统计,全县符合规定条件,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退职老职工,尚有376人,当年批准27人。1982年,对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又无依无靠的退职老职工47人,批准享受“定救”,标准为农村每月8至10元,城镇10至12元。次年,批准49人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410人享受“定救”。1984年1月,县给双桥乡1962年被精简退职回乡的合肥钢厂二等甲级残废工人吴克轩,改办百分之四十救济为工伤退休手续。1986年,全县享受“定救”的退职老职工为523人,定救款8.18万元,其中有300人享受40%救济,救济款6.26万元。
(三)对宽释人员救济
1976年,本县接收安置特赦、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8人,其中转业安置7人。对安置在农村的1人,按月发给生活救济款15元。1981年5月,县发给4名国民党起义、投诚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10~12元,城镇15~18元;年补助款576元。次年,增加1人,年补助款750元。1983年,本县接收安置宽释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党、政、军、特人员10人(农村9人,城镇1人),加上原起义、投诚人员4人,共14人。全年共发生活救助款2422元。次年,减为13人,年救助款1884元。1986年始,减为9人,年救助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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