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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收购
征粮1949年,为支援解放军渡江和解决城市粮食供应,本县在午、秋两季按田亩和人口向农民征粮,共征收公粮3548万公斤,筹集军粮100.4万公斤。1950年,六安专员公署下达本县征粮任务为3250万公斤,实征粮4998万公斤。1951年,因筹集水利粮,午季免征;秋粮开征前,对不同地区的田赋作了调整:人口稠密、田地较少的城南、毛坦厂、苏埠、张店等区平均税率为14~15%;人口少、田地多的马头、丁集、新安、南岳庙、双河、孙岗、罗管庙等区平均税率为16~17.5%,全县平均税率为16.2%。是年,筹集水利粮湾区每亩1公斤,其余地区每亩O.5公斤,计筹269.5万公斤。土地改革后,粮食增收,为适应农民卖余粮的要求,1952年实行大买大卖调剂余缺,平抑粮价。市价一般低于或相当于政府的收购价格,就大力收购,如高于牌价5%以上,就按销售价格出售,确保了粮价稳定。1950年至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共征购22514万公斤,销售4252万公斤,调出3722万公斤,并从公粮中拨出大批粮食,供应缺粮地区。
统购1953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购统销。本县统购的粮食品种有稻、米(包括糙米)、小麦、高梁、玉米、黄豆、红豆、绿豆、豌豆9种,油料作物有芝麻、菜籽、花生仁3种。当年收购粮食12144.5万公斤,油脂90万公斤。1954年,本县遵照“交易、托购、托销、吞进、吐出”五个自由的方针,对农村多余的粮食采取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办法,当年收购原粮13114万公斤,占计划收购量的104.3%。1955年2月4日,本县颁布了《关于六安县国家粮食市场试行守则》,在农村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办法,明确向农民宣布“定产、定销,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是年,全县购余粮12610.5万公斤。
超购1957年,在“三定”的基础上,本县执行以包工包产的产量计购计销,超产增购,减产减购的政策,以生产队计算征购,超过包产的增产部分,国家只征购40%,其余60%归生产队所有,留足口粮(以全年每人240公斤为限)、种子、饲料粮和机动粮,不购过头粮。这一年是土地改革后粮食产量的最高年份,粮食入库量达13323万公斤。1958年至1961年,本县连遭自然灾害,加之“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化风)盛行,粮食减产,入库量陡降。1961年,粮食入库量仅4764万公斤,而且在行政干预下,农民所生产的粮食,未经整晒就被强行收购,水份、杂质大,当年粮食亏损203.5万元。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生产,多卖余粮,从1960年起,本县实行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1962年,又实行工业品奖励办法。其标准:每售贸易粮50公斤,奖励布证1.7公尺、胶鞋票证1双、针织品券5.7公尺、香烟票证10包、食糖票证1.75公斤;每售食油50公斤,奖售化肥票证15公斤、布证1.7公尺、针织品券5.7公尺、香烟票证5包、食糖票证0.65公斤。1964年,为了多收油料(油脂),本县实行超购超奖办法,凡生产队完成计划任务时,超售部分按统购牌价给予货币奖励;社员自留地生产的油料,如自愿卖给国家,亦按超购超奖办法奖给工业品。1965年,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办法,其幅度为:籼稻、黄豆、红豆、小麦加价30%,其它粮食加价25%。自1972年9月1日起,超购粮一律加价30%。1966年到1972年,正值“文化大革命”盛期,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粮食产量由50年代中期的3亿公斤左右,下降到2.5亿公斤上下,入库量由1.2亿公斤下降到7500万公斤左右,尤其是1967年,全县粮食入库量不足3500万公斤,为建国以来最少的年份。
1976年以后,粮食产量逐年增长,1979年,粮食总产量第一次突破5亿公斤大关。这一年粮食入库量近1.4亿公斤,农村占有量3.87亿公斤,是本县建国后农村占有粮最多的年份。1980年,本县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也实行“大包干”,一定5年。这一变革,使粮食收购形式由8000个生产队转变为28万多农户。是年,午季征购采取统一交售,分户验质过磅,以生产队结帐,非现金结算的办法,秋季改为划片定点过磅,以户卖粮,以队结算办法。这年全县油脂征购任务148万公斤,油菜籽一季就入库油脂208万公斤,超额收购油脂35%。1981年起,为适应新的生产形式,午季征购逐步改为以户凭证卖粮,先征后购,以户结算的方法,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使入库进度加快,超额完成午季大包干征购任务。1983年、1984年,农村各项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持续丰收,粮食入库量猛增,一度出现“卖粮难”局面;粮食部门采取边收、边调、边加工,腾仓并库,设“露天堆”、租房设点、就近收购等多种办法,给农民卖粮创造方便。这两年粮食入库量分别为23004万公斤和23184万公斤,占全县征购任务14000万公斤的164.6%和165.6%,与1953年粮食收购量相比将近翻一番。1984年,按全县农业人口计算,每人平均贡献商品粮188.5公斤,居建国以来的首位。油脂收购量1983年为674万公斤,1984年为825万公斤,也是建国后的最高年份。
合同定购1985年4月1日起,本县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收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农村粮食供应实行购销同价,定购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全部签订合同,落实到户。对订购以外的品种,如大麦、玉米、绿豆、黄豆等均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直线流通,并由议价公司与各区营业所委托粮油交易所代购。对定销以外的粮食,如市价低于原统购价,粮站仍按原统购价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非定购的品种,一律随行就市收购。
二、销售
城镇供应建国前,本县城镇居民到私营粮行购买口粮,大多数居民是随买随吃,家无存粮。建国后,自1952年起,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供应,由单位根据需要分季按月报送计划,无口粮定量标准。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城镇居民的口粮供应,按户计算,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供应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大米。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城镇实行“以人定量”。根据城镇居民所从事的劳动工种差别、年龄大小和消费习惯,规定每人每月的粮食供应。供应的粮食品种增多,有“标一、标二”大米和面粉,还有黄豆、绿豆、豌豆等杂粮;油脂有菜子油、花生油、黄豆油、芝麻油等。一律凭粮票、油票供应。当时,在本县使用的粮票有四种;“全国流通粮票”、“安徽省通用粮票”、“安徽省定点粮票”、“农村调剂粮票”;油票有两种:“全国通用油票”、“安徽省通用油票”。每季度发放一次,后改为按月发放。1956年本县执行的粮食定量标准分为工人、机关、学校、居民4类22个等级。工人分为特重、重体力、轻体力9个等级,每人每月供应15~25公斤;学生1个等级,每人每月16.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分为4个等级,每人每月15~17公斤;居民3个等级,每人每月11.5~13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分为5个等级,每人每月4~10.5公斤。食油定量不分轻重体力、成人儿童,每人每月供应100克。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由于粮食歉收,产量陡降,粮食定量标准也随着下降,平均紧缩定量标准6%。1960年,重体力劳动者平均定量最高24公斤、最低20公斤;机关工作人员平均定量12.75公斤;学生平均定量15公斤;居民定量最高12.75公斤、最低12公斤,普遍实行低标准、瓜菜代。1962年后,随着粮食产量上升,供应状况有所好转,恢复1959年前的定量标准。1975年后,居民定量标准提高到13.75公斤,食油也由100克增至200克。1981年后,食油增至250克,每逢国庆、元旦、春节,每人另外补助食油250克,1986年,又增加食油补助至500克,并开始对城镇居民销售“中价”食油。
农村返销1953年11月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后,本县即对茶林山区、经济作物区和受灾缺粮队,实行口粮返销。1955年开始对农村缺粮户的供应,以农业社为单位在余缺相抵后,逐户分月报区粮站汇总,经县粮食局批准,发行调剂粮票。1980年对茶林山区、经济作物区、灾区以及缺粮队,戴余粮帽子(即:帐面算余粮实则缺粮)队改为定销,本着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在核实产量的基础上,按供应标准分配到队,评议到户,一次发证,分月供应。从1984年4月起,农村返销又采取指标到户,丰收不减,灾年不增,节约归己,丰歉调剂,跨年有效的办法。在手续制度上,改为“外证”加“内卡”,逐户造册。1985年粮食制度改革,对农村安排的回销供应,包括经济作物区、常年缺粮队以及国家供应的农村人口粮、农田水利等各项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和其它用粮(含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离土不离乡”从事副业生产者,乡镇吃定销和补差粮人员),均实行购销同价,取消奖励粮。
议销从1981年开始,本县开展粮油议销业务,仅1984年就议销粮油2400万公斤,总值1680万元,获利194万元,这是用粮油议销议购补充统购统销成效最好的一年。
1953年~1986年全县粮食购、留情况统计表

1955年~1986年全县食油购、留情况表

1953年~1986年全县粮食销售统计
单位:万公斤

1955年~1986年全县食油销售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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