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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粮油交易主要被私人粮行把持,他们“代客买卖”从中抽取佣金,旺季廉价买,淡季抬价卖,尤其利用青黄不接的机会,进行盘剥。民国35年至民国37年(公元1946年~1948年),粮价飞涨,一日数变。民国35年初大米每斗(25市斤),为1400元(法币、下同),年底为4500元;民国36年初为6000元,年底为1万元;民国37年初为15万元,年底则猛涨至520万元,三年中上涨近35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稳定物价,安定民心,国家制定各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实行公开挂牌,依质论价。粮油价格,统由国家规定,计有籼稻,粳稻、小麦、黄豆、玉米等20个品种的统购统销价;有大米、粳米、面粉等7个品种的统销价;有油菜子、芝麻、花生等6个品种的统购价;有菜油、芝麻油、花生油、豆油等11个品种的统销价。1952年,本县为控制私商压价,保障农民利益,在午季收购,一次挂牌(小麦每50公斤、旧币8.2万元),价格升降幅度在1——3%之间,批零销售价格升降在5%上下。一面大量收购农民余粮,使私商无法压价;一面及时供应市场,使私商无法抬价。1953年统购统销以后,取缔私商经营粮油,不再执行批零售价;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对粮食购销价格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对稻谷、小麦、大豆、玉米、高梁五大品种收购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收购价格比1952年提高29%。1961年对五品种又大幅度提价,平均提高30%以上。1965年,对生产队粮食超售部分,实行12%的加价奖励。1963年和1965年两次调整统销价格,为保持与统购价格平衡,对吃商品粮的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给予粮食差价补贴。1966年对统购价又提高15%。1967年至1977年粮食价格基本未动。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1982年,油菜籽由“基数法”,改为“倒四六”比例法(即40%统购,60%超售)。自1985年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购销同价。收购价改为按比例计价:糯稻“倒二八”(即20%统购价,80%超售价);花小麦、玉米、籼稻“倒三七”;红小麦、糯籼“倒四六”,非定购的粮油随市价,由交易所议购议销。
合同定购的品种比例和农村成品粮销售价每50公斤为:

国家收购粮油依质论价。1952年,本县收购粮油质量中等标准,规定为:稻谷、黄豆、玉米水份13.5%,杂质1%;小麦水份13%,杂质1%。1954年规定,菜籽质量标准为:出油率32.5%,水份12%,杂质2%;出油率超出标准加价,低于标准减价;水份、杂质在14%以下者,每低1%,加O.5公斤菜籽计价,在14%以上者,每超1%,扣除O.5公斤菜籽计价;凡在16%以上者,要求晒干后再卖。1964年开始,粮油质量标准除水份、杂质含量外,又加不完善粒一项,其各项标准,见下表:

粮食除以纯粮粒外,并以水份、杂质、不完善粒三项质量,结合出品率为论价依据,其水份、杂质超过中等标准,每超1%,粮食扣价1.5%(包括O.15%整晒费),油料扣价1.3%(包括O.3整晒费)。杂质低于标准的,每低1%,加价1%。不完善粒低于规定标准的或超过的,一般按二折一计算,升、降给价。
从1978年开始,本县对粮油实行全项目增减价。其计价办法是:水份高于或低于标准1%,增减价1%(扣数量1%,整晒费0.3%);杂质高于标准O.5%,减价O.75%,不完善粒每超标准3%,减价1%;小麦容重,每相差10克,增减价1.5%;稻谷出糙,每相差1%,增减价1.3%;小麦病粒、毒麦含量超过4%不收购;稻谷品种互混,每超过品种5%,减价1%;糯稻中混入籼稻,总数量超过3%,按混入多的稻谷计算。1984年,根据省粮油食品局通知,取消征购入库粮油水份、杂质超标准扣量规定,从午季开始,一律实行扣价不扣量的办法。即杂质超过0.5%,减价O.75%,不足O.5,不计算增减价;水份超过标准1%,减价1.3%,低于1%,增价1%,不足1%,不计算增减价。1985年将上述计价办法,改为按比例计价。在粮油销售上,亦按照“优粮优价,劣粮劣价,分等定价”的原则执行。
六安县几个年份主要粮油品种统购价格表
单位:每50公斤/元


六安县几个年份主要粮油销售价格表
单位:每50公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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