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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民国3年至民国37年(1914年至1948年),六安县共发生较大灾害13次,政府只赈济6年,发放赈济款51.32万元,米95.59石。民国20年大水,霍邱县淹死灾民5800人,受灾群众志成25.2万人,只赈济8.1万元,麦种84石。
建国后,境内发生特大水灾12次,旱灾11次,风、雹灾5次。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抗灾和救灾措施。
抗灾1951年7月上旬大水,淮堤溃决。灾害发生时,各级党政全力以赴抢救,临时发放救济粮527万斤。1954年夏,复遭百年不遇的特大水灾,地、县各级领导亲临抗灾第一线直接指挥,共动员干部9000多人,民船2175艘,抢救灾民66.91万人,抢出公粮2902.5万公斤,转移耕牛9949头,家畜5617头。在抢救中,党中央、华东局派飞机向被洪水围困的灾民空投食品,省政府又调来大米、煤炭、芦席以应急需。灾区灾民在县内安置61420人,在外安置48255人。同时还接收安置淮北灾区流入境内的灾民42908人。1958~1959年境内连续发生旱灾,各级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抗旱救苗,六安县1958年组织39万人,59年组织45万人;霍邱县两年共组织80万人;霍山县组织干部613人,群众10万人投入抗旱斗争。1978年,境内部分地区230天未降透雨,河谷断流,人畜吃水发生困难。北京派来打井队支援打井抗旱,寿县、霍邱、六安三县共打井704眼,成井681眼。1980年洪灾,地、县和六安军分区和驻军组织抢险队到六安县丁集等地,抢救被洪水围困群众9万多人。
救济灾后,人民政府首先解决灾民口粮,本着“何时缺粮,何时救济”的原则发放。供应际准,每人每天8市两贸易粮。少数烈、军属,单身汉每天可以吃到1市斤左右粮食。春耕生产时,对男劳动力增加2市两补助粮。救灾粮款集中用于重灾区,老灾区,贫困山区和革命老区,并重点照顾这些地区的烈、军属、五保户、残废军人、孤儿和常年困难户。发放方法:大体分为灾期临时救济和灾后正常救济两种。1954年遭特大水灾,全区发救济款三批,第一批发放救济款122万元,寒衣36000件,救济12041户、23335人。第二批发放救济款430万元,救济16217户、74104人,建房25527间。第三批发放救济款236万元,救济22745户、83785人。1949~1985年,全区共发放救济款16823.04万元,平均每年454.82万元;粮食74194万公斤,煤15.59万吨,木材19984.5立方,棉布420.65万尺,衣被106.26万件。同时还供应柴油、汽油、水泥、钢材、元钉、铅丝、毛竹、油毡等物资,解决灾民重建家园需要。
生产自救建国以来,在国家发放救济粮款的同时,及时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1951年政府贷粮115万公斤,组织灾民16万人参加副业生产,获利大米45万公斤。1954年特大水灾后,全区组织灾民参加副业生产,每天平均达9.44万人,举办各种副业生产达30余种,其中有打鱼、打油、磨粉、轧花、摇线、织布、做鞋、砍柴、烧炭、挖药、挖藕、砻稻、挑砂、运输、贩运、编席筐、打麻绳、制造农具等,至当年10个月,获利1216万元。灾后,政府号召多种蔬菜。灾民反映“多种蔬菜,强似借贷,有菜能备荒,菜多节省粮”。1959年灾区间种蔬菜144万亩,人均收获鲜菜千余斤,当年晒干菜、805万公斤。1978年全区种萝卜、蔬菜20万多亩,重灾区人均一二分地。
社会互济每次大灾之后,政府号召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一把米,一斤干菜,一元钱,一件衣”的捐助活动。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和非灾区群众积极响应、捐助支援灾民。六安县1949~1954年社会各界捐助大米50余万公斤,款2400元,群众互借粮28.5万公斤,衣被800多件。金寨县1950年至1957年互借粮6.5万公斤,款5万元。1979年以后,金寨县还收到南京军区、安徽省军区、上海市、滁州市、凤阳县和省直机关单位捐助款21.46万元,粮食12.5万公斤,粮票24.5万公斤,棉被34万件,衣服21万件,各种布6815尺。1982年至1985年六安县各界捐助款14.09万元,粮食16.57万公斤。1984年舒城县直机关职工捐助款7062.9元;霍山县直单位机关捐助款1.76万元,粮食0.65万公斤,衣服2100件;省直属机关职工还向霍山县捐助款6万元,粮食1.15万公斤,衣服5800件。
1984年7月,全区推行“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扶持相结合,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救灾款使用改革。重点扶持多灾贫困地区。1985年重点扶持霍山、霍邱,金寨、寿县四个县共发放扶持款833万元,其中有省拨专用扶持款460万元。
在扶持过程中,开展以工副业为主体,兴办经济实体。金寨县扶持兴办44个经济实体,扶持资金104万元。1985年全区先后建立各级救济扶贫资金会,为筹集、使用、管理救灾资金服务,为灾区、贫困区生产自救,治穷致富服务。
二、社会救济
民国19年9月,六安县六区苏维埃政府在七邻湾成立赤色互济会,区以下有13个乡苏维埃成立了互助分会,缴纳互助金250Q多元,用以赈济贫苦农民和贫民困难。民国27年日军入侵,大批难民入境。民国28年,金家寨红十字分会,施放大米3000公斤,赈济难民和灾民,拨款1万元赈济古碑冲难童教养所难童。
建国后,1949~1985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款9705.84万元,平均每年262.29万元。
孤老残幼救济建国初期,孤老残幼流落城镇甚多,1950年收容教养,六安、霍邱2县首先成立教养院至1952年共收容教养孤老残幼648人。1953年教养院增加到5所,全区先后收容教养孤老残幼920人(残老746人,孤儿174人)。分散在农村和集镇居住的孤老残幼采取临时急救和定期救济两种办法,到1959年全区共发放城镇救济款102万元,共救济44万人(次),其中定期定量救济71400元占7%。“三年困难”时期,各县对孤老残幼困难户给予重点照顾。1960年全区发放救济款20万元,1961年全区发放救济款63.5万元,另外拨发孤儿教养专款13.5万元。1962年调整城镇救济标准,孤老残幼定期救济平均每人每月10元,当年全区发放城镇社会救济7.7万元,其中7%用于孤老残幼救济。1979年通过社会救济对象的普查,全区城镇定期救济孤老残幼3106人,拨放救济款153130元。1985年全区孤老残幼2734人,拨放救济63.5万元。
农村困难户救济1953年全区渔、船民近万人生活发生困难,发放救济款164918元。1955年全区农村困难户有6万户,30万人,除及时发放救济款解决其生活困难外,并帮助解决生产资料和入社股金,扶持其参加农业社,当年有85%以上困难户入社。1955~1959年,重点救济老灾区和基础较差的农业社中困难户,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108万元,先后救济200万人(次)。1962年,全区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56万元。1963年采取定补到户的办法,当年全区共定补119470户388608人,共发放定补款277万元。同时对临时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全区发放临时社会救济款53.7万元,救济50149户,127031人。1979年普查,当年农村困难户,全区有155338户、447599人,占农村总人口9.1%。1980年后,农村救济实行扶贫的办法,使农村救济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城镇困难户救济建国初,全区需要救济的城镇贫民约有4万人。1955年全区发放社会救济款7.7万元,救济2.6万人(次)。1957年通过支持生产,变死钱为活钱,以解决困难户的生活困难,当年全区享受救济的困难户不到1万人(次),较前几年减少三分之二。1950年至1959年,全区累计拨放城镇救济款102万元,1961年全区城镇困难户增加到5482户、14387人,占城镇总人口3.7%,社会救济工作任务加重,这期间发放救济款30万余元。此后,城镇社会救济采取定补的办法,1965年全区定补对象733户、1018人,定补款4.9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定补面扩大,人数增加。1979年通过普查,全区城镇困难户有2848户、6530人,享受定期救济1893户、3106人。同时,调整救济标准,县级市和县城每户1人的为每月11——14元,每户2人的每人每月9——12元,每户3人以上的每人每月7——10元。县城以下每人每月4——6元。
退职职工救济1961年至1965年6月,因精简而退职的职工15569人,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2766人。根据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通知精神,进行调查摸底,审批救济对象,到1970年底,全区批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职工700人,到1978年底,全区增至1084人。符合条件的给予定期补助,定补面控制在精简职工总数4%以内。调整后的定补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2——15元,农村每人每月8——10元。1985年底,全区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1268人,享受定期救济的2211人,年发放救济款58万元。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1976年1月,对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16人,城镇每人每月发放18——20元,农村每人每月发12——15元生活救济费。1981年后,城镇每人每月改发23——25元,农村每人每月改发17——20元。1982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宽释人员,给于临时或定期救济,城镇每人每月10——17元,农村每人每月8——12元。至1985年底,全区先后接收安置这类人员194人,每年拨发生活救济费2万余元。
麻风病员救济1957年六安县建麻风村(麻风病院)收治麻风病人。1963年全区增至7处,1964年共收治麻风病人351人。病员的生活费标准:1964年以前每人每月6元,1965年7元,1975年10——12元,由麻风村统一掌握使用。1985年全区麻风村5所,收治麻风病员136人。发给麻风村经费5.4万元,其中定期困难救济款1.7万元。
特殊救济1979年以后,对起义投诚人员、平反改正人员、台胞台属、台湾回归人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公致残人员、计划生育致残人员以及需要补助救济的其他人员,都分别酌情给予救济。1980年全区对上述800多人,每人每年生活救济幅度控制在100——500元之间。
游民收容遣送1950年六安县始建游民教养所,1951年各县均开展收容遣送游民工作,至1956年,全区共收容处理941人,其中遣送回乡860人,在所教养81人。对入境外流人口,1960年设外流人口收容劝阻站,收容遣送外流人口。1962年劝阻站撤销,由民政部门直接处理。1972年恢复成立收容劝阻站3所,1974年增加到5所。1980年后,每年平均收容遣送外流人口150人(次)。1985年,全区收容遣送长期流浪人口108人(次),其经费在其他特殊救济中解决。
表18-2六安地区国家发放救济款物统计表

三、扶贫扶优
1980年,地区分别在霍山县三板桥公社、金寨县黄龙公社皮坊大队、舒城县洪庙公社和平大队,进行扶贫工作试点,共扶持119户、579人。1981年5月,六安行署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并增加扶持烈军属困难户内容,是年扶贫、扶优6781户。1982年全面展开。1984年扶贫领导小组改名为扶贫扶优(简称双扶)领导小组,各县、市亦成立相应机构。“双扶”条件以人均收入和缺粮数为标准。1982年为年人均收入在60元以下,平均缺口粮2个月以上。1983年至1984年为年人均收入在120元,口粮200公斤以下.1985年为年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下,口粮不足300公斤。“双扶”方法采取部门协作,干部包干的扶贫脱贫责任制。几年来,全区组织地、县、区、乡干部1.8万人次,深入到村,包干到户,进行“双扶”。到1985年,全区优惠各项减免238.7万元,支持化肥12419吨,饲料845万公斤,筹集双扶资金2612万元。1985年全区成立各级“双扶”公司143个,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工商企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581个,当年产值1062万元,利润249万元,从业人数10069人。通过“双扶”,全区扶贫优抚对象的62677户,已有24564户脱贫,占“双扶”户39%,其中成为专业户、富裕户的1450户,占脱贫户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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