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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城乡房屋产权多为私有,军政机关、学校等公房均由使用单位自管。建国初,人民政府将国民党的公房和官僚地主、资本家私房,接收或没收为国家公房,由各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拨给单位使用,免收房租,自用自修。1954年,各县城镇相继成立公房管理机构(公房管理委员会),将公房划交房管单位统一管理,按“以租养房”的原则,分等级制订租金标准,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1956年,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私房改造政策,将境内城镇多房户出租的房屋,以“国家经租”的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一般按原租金的15——20%付给房主固定租金(亦称定息),由房管单位按公房统一管理。19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规定,原国家经租的私房转为国家公房,停发定息。80年代初,国家开发兴建一部分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产权属国家直管公房,由房管单位统一经营管理。此外,全民单位、集体单位和私人先后兴建的房屋,其产权属兴建单位或个人所有,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行管理。1985年,全区经房屋普查统计的22座城镇和2个单位(六安县苏家埠、独山、马头、毛坦厂、双河;寿县城关、正阳、迎河、隐贤、瓦埠;霍邱城关、叶集、河口、周集;霍山城关、佛子岭、诸佛庵;舒城城关、晓天、桃溪、龙河口;金寨梅山镇、响洪甸电站、金光厂)计有房屋900.75万平方米,其中,房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国家公房59.51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633.85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74.35万平方米,私房129.33万平方米,其他房屋(纪念性用房、寺庙、教堂)3.72万平方米,分别占普查城镇房屋总面积6.6%、70.4%、8.3%、14.4%、0.4%。
建国以来,境内城乡房产权属曾多次出现变动。乡村先后发生两次:一是1958年“共产风”中,人民公社随意将私房占用,作集体食堂、集体宿舍或办公用房。在拆庄并村时,将私房拆除。1961年纠正“五风”时,实行了退赔。二是70年代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拆庄并村事件再次重演,直到80年代初落实农村政策时,逐步进行处理。城镇先后发生3次:一是1956年私房改造时,国家规定小城市私房起征点为50——100平方米,而六安地区普遍按最低起征点50平方米进行征收;二是1969年城镇居民下放农村时,其房屋多被机关单位或他人占用;三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国家公房管理混乱,房租低,房管单位无力修缮,一度实行自住自修,租赁户在维修改造中,改变原房面貌,将公房逐渐变成了租赁单位或个人所有。直到1982年落实城镇房产政策时,进行全面清查,基本纠正。
建国前,境内城镇私房出租的租金,根据房屋质量、地点、用途等情况,由出租和租赁双方商定,无统一规定租金标准。建国后,国家和集体职工90%以上租住所在单位公房。1985年,全区经房屋普查统计的城镇计出租房屋约384.85万平方米,占普查城镇房屋总面积的42.73%。其中,国家直管公房出租占其总面积26%,私房出租占其总面积25.7%。职工租住单位公房,其月租金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0.1元。私房租金,一般为公房租金的10倍左右。长期以来,城镇住房不公和争房现象较为严重,与实行公房低租金有密切关系。1985年,全区经房屋普查的城镇统计,人均居住面积6.88平方米(按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人均居住10平方米以上19299户,人均居住8——10平方米11872户,两者合计占城镇总住户数37.79%。而无房和缺房户计16929户,占总住户数20.52%。
二、土地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安徽省政府在立煌等县曾设“地籍整理办事处”、“标准评议委员会”等有关土地管理、地价管理机构,其目的是获得土地捐税。建国前,土地多为私人所有,自由买卖。地权转让由买卖双方商定,官方发给“官契”。建国后,农业用地初属农民所有,农业合作化后属集体所有。城镇地产由国家统一管理。单位或个人有房产权而无地权。
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历史上自由发展。建国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逐渐加强计划管理60年代以前,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70年代初,改由计划部门管理70年代后期,地、县、市相继成立基本建设局后,始交城乡建设部门管理。1978年以前,境内建设征用土地,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用地在0.3公顷以下和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者,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0.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979年以后,0.3公顷以下,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0.3——3.3公顷,由行署审批;3.3公顷以上,由行署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相应制定《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境内土地管理工作开始加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用地的征用管理仍存在着违章私征、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用而不报、非法转让、越权审批等问题,致使大面积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各城镇用地面积,亦不同程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据1986年全区非农业用地清查统计,1982——1985年全区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计3593.3公顷(1985年的946.93公顷,占26.35%),其中,国家建设用地800公顷,乡镇企业建设用地520公顷,农民建设用地2273.3公顷。在这些非农业用地中,违法用地2406.7公顷,占66.98%。查出有关土地违法案件41800起,收回土地14.07公顷,拆除违章建房4.9万平方米,罚没款75.9万元。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各县、市在城镇、乡村总体规划中实行宏观控制,并结合实际,具体规定乡村农民宅基地,按家庭人口每户0.013——0.026公顷。在城镇控制兴建独户住宅,单位建房向高层发展,平房用地在1:1范围内,楼房用地在1:1.5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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