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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政务院批发卫生部《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未能引起全民重视,形成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自然增长率由1952年10.99‰,上升到27.18‰。
1957年专区以卫生、妇联部门为主,负责节育指导工作,宣传节育意义,介绍避孕知识。1958年在反右斗争中,错误地对《新人口论》进行批判,人口问题成了禁区,节育工作遂无人过问。1962年形成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自然增长率达到47.99‰,为了控制人口过猛增长,专区和各县相继建立计划生育机构,积极开展节育的宣传发动工作。无偿供应避孕药械,医疗单位做好节育咨询和结扎手术。为时不久,爆发了“文化大革命”,机构解散,人员调出,计划生育工作停顿,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
1971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精神,地区和各县恢复了计划生育机构,重新开展工作,贯彻“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提倡晚婚晚育,宣传“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少生要求,过高的人口增长势头得到控制,自然增长率减少到11‰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一个新时期。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了全党全民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地区加强了计划生育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区、乡配备计划生育专干,培训计划生育干部794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各县、市根据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县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由1982年9.4‰下降到1985年5.68‰,全区有5个区、112个乡(镇),1845个村无多孩生育,金寨、霍山两县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县。
一、晚婚晚育
建国前,在“早生贵子”传统思想影响下,婚龄偏小。明、清两代一般婚龄男16岁,女14岁。民国时期民法规定婚龄男18岁,女16岁。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皖西苏区规定婚龄为男18岁,女17岁。早婚现象由来已久,并与当时法律与传统风俗紧密相关。
建国初,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婚龄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1972年开展晚婚晚育宣传。晚婚标准:城镇青年男性28周岁,女性25周岁;农村青年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当时城镇青年大批下放农村,国家征兵、招工、招生、提干均要未婚青年,因此响应晚婚者较多。据1975年统计,全区初婚男青年16097人,其中晚婚11963人,占74.32%;女青年14861人,晚婚10916人,占73.4%。1979年晚婚年龄调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婚初婚者,属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延长婚假20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这项措施得到男女青年拥护,晚婚率有很大提高。1980年,男性初婚25755人.晚婚者24673人,占95.8%;女性初婚24435人,晚婚21812人,占89.27%。
1980年9月颁布的新婚姻法,婚龄规定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1981年全区初婚女青年26849人,晚婚19383人,占72.19%。1985年初婚女青年38661人,晚婚28302人,占73.2l%。
二、避孕节育
建国前育龄妇女为了减轻孩子拖累和家庭负担,暗地采取隔房、延长哺乳期、吞服蝌蚪、芸台籽(油菜籽)、贴麝膏、堕胎等办法,实行节育,既不安全,又影响母子健康和家庭和睦。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制订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的人口政策,把计划生育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不断研制安全有效的避孕药械,实施各种长效节育措施,指导群众节育。
50年代末至60年代,避孕以外用为主,避孕约具有避孕套、阴道隔膜、避孕栓、避孕膏等,由于使用不便,又受旧风俗影响,避孕面不广。城镇机关单位职工只有3——10%实行避孕,施行结扎绝育的数量很少。70年代初,避孕以内服为主,口服避孕药有1号、11号、0号、复方十八甲等,方便有效。农村由妇女干部定期发药到育龄妇女手中,避孕人数有较大增加。1973年后,推广节育环,安全长效,比口服药更为方便,口服避孕药随之减少。
1979年以后,大力推行结扎、上环、人工引流为主的节育措施,对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上节育环;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结扎,确有手术禁忌病的允许采取其他避孕方法,已退出生育旺期的妇女亦可采取其他避孕方法。同时规定各种奖惩办法,凡有生育能力表示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属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干部职工子女,从领证之日起由单位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至14岁。农村进行奖励,在入学、入托、就医、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的,视情节予以经济、行政或纪律处分。国家、企事业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按夫妻双方月工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年总收入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由于措施合理,奖惩分明,1985年,全区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774987人,落实节育措施700716人,占90.42%。其中男女结扎431608人.上环223020人,其他避孕方法46088人。
六安地区节育情况统计表
表3——8(1972——1985)

三、优生优育
建国前,在农村特别是山区经常可以见到痴呆、低能、畸形、偏瘫等遗传病患者,主要是山区流行地方性甲状腺瘤和克汀病(简称两地病),患者痴呆、低能,但性功能正常,生育的后代同样痴呆、低能。其次是近亲结婚,产生各种遗传疾病。据霍邱调查,姑舅、姨婊兄弟姐妹结婚,约占20%左右。
建国后,1951年推广新法接生,培训接生员、保健员,控制了新生儿破伤风的感染。在两地病流行的山区,采取积极治疗和长期服用碘盐方法,使大部分山区根绝了两地病。
1979年推行优生优育,一面普及优生优育的教育,一面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一是在流行两地病的地区,给在校学生及两地病患者332606人服用碘油丸,给13057名新婚女青年及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孕妇注射碘油针,积极治好两地病。二是实行婚前检查,严格婚姻登记管理。金寨县1984年、1985年婚前检查的青年男女有10320人,占结婚青年总数的98.2%。结婚登记时,对近亲结婚者,按婚姻法规定予以劝阻,对患病暂不宜结婚的人,动员先治病后结婚。三是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期保健,开展科学育儿活动。对7岁以下婴幼儿建立健康卡,定期检查身体,按时注射或服用预防天花、白喉、脑炎、破伤风、小儿麻痹症等药物。四是进行早期教育开发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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