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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
建国后,政务院规定元旦(1月1日)、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为全国性的节假日。另有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党的生日(7月1日)、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等。以上法定节日内,各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放假或举行庆祝活动。其中国庆节最为隆重。1985年9月10日,第一个教师节,县政府在影剧院举行庆祝大会,表彰先进教师,赠送纪念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家家团圆欢乐,为民间最隆重的传统节日。黎明,放鞭炮“接天神”,老少穿戴一新,合用一盆水洗脸,洗后水不攉以示聚财不散。焚香、烛、燃表纸、放鞭炮,叩拜天地神明和祖先牌位祈福求平安。小辈给长辈磕头拜年,长辈赐“压岁钱”。男持香炮出门迎财神、喜神,向井沿、路坝、畜圈、打谷场焚香,祈求合家平安,六畜兴旺,五谷丰登。晨吃素水饺(扁食),其中包一制钱,食者有当家理财之兆。饭后,出门拜年(先亲后朋,守孝者免),绅士、学生互赠贺年片。是日,推牌九、掷骰子、抹纸牌、打麻将,官府不禁。初五日俗称“破五”,为忌日,忌走亲访友,午设家宴,晚焚香送年。建国初,政务院规定春节放假三日,各级政府组织锣鼓秧歌宣传队,慰问军烈属。严禁赌博,开展移风易俗活动。1958年春节,家家上河工,搞水利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倡“过革命化春节”,普遍组织吃“忆苦饭”(豆饼煮红芋叶),听忆苦思甜报告,讲三史(村史、家史、厂史),严禁焚香放炮,祭祖先,贺新年。1976年后,传统习俗逐步恢复,节日气氛较为浓郁,机关举行团拜,慰问军烈属、离退休老干部、五保户,举办各类球赛、棋赛及文艺会演。
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日,人们“闹花灯”、“放烟火”。花灯品种繁多,有龙灯、狮子灯、走马灯、西瓜灯、莲花灯、宫灯等。县城灯会以龙灯为首,前面一对牌灯,上书“龙灯盛会”,一对九莲彩灯,分别书写“龙飞凤舞升平世;燕语莺歌锦绣春”。后有花鼓、小车子、旱船、高跷、骑驴等。农村蒸豆面灯,薄暮置各处燃亮。儿童结队赛灯,燃“花筒”,撂“火把”、放“云灯”和“稀屎漏”(用风筝把裹好的炭粒点燃后带上天,洒落下来犹如万点金星)。晚吃汤圆。民国38年(1949年)元宵节,中共蒙城县委在三义举办龙灯会,持续三日。“文化大革命”期间,民间传统节日被禁。1978年后,节日晚赏灯(以电代烛)、猜灯谜等传统文艺活动,逐渐恢复。1981年元宵节晚,在新城路百货公司楼顶施放焰火(架花)。有葡萄架、大红伞、九莲灯、箭射杨七郎等。1984年节日晚,再次在该处施放礼花弹、阿波罗火箭、组合烟花等,频频射入200米高空,如天女散花,似彩蝶纷飞,历时50多分钟。
清明节清代,“清明日”各家坟茔添土,插竹柳,挂纸钱,具馒头牲醴祭之。家家门前皆插柳或簪柳于首。是日前后,士民携酒肴游郊外谓之踏青。民国时期此俗仍存。节日前后开始植树,青少年放风筝(俗称放“晦气”)。建国后,民间仍有添坟、插柳、“踏青”之习。机关、学校组织职工、师生祭扫烈士陵墓,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日,为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相沿成俗。清康熙时“端午日,取菖蒲及艾插门户或系以五色寿缕佩于小儿之身,亲友各以角黍相馈送”。民国时,节前门旁贴“端午符”(黄表纸印张天师像),室悬钟馗像(以钤印灵璧县印为佳)镇宅避邪。包粽子,炸糖糕、油条。午饮雄黄酒。姑娘以彩布缝制“香荷包”,外缀饰物相馈赠。儿童颈佩香荷包,手腕、脚脖系耍线(五色线),穿虎头黄鞋,耳、鼻、手、脚、肚脐涂雄黄酒,以避五毒(蝎子、蜈蚣、蛇等)。出嫁闺女给父母送节礼,岳父回赠新婿草帽一顶,扇子两把,夏衣一袭叫“追节”。建国后,喝雄黄酒之习已革,其他习俗仍存。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各家置瓜果醴饼,祭月为宴以玩至深夜。民国时,各家置酒、杀鸡、烙焦馍、炒花生。晚,院内设桌,燃烛、焚香,陈月饼和水果等供品,合家团聚以敬月。民谚:在家不敬月,出门遇雨雪。孩子有“摸秋”之习。每当此时,塾师解馆,长工换饭(改吃杂面)。建国后,赏月、品尝月饼、水果之习仍存。1978年后,党政各部门每逢此日晚,邀请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各阶层人士、侨眷、台属赏月座谈,以表慰问。
腊八节农历十二月初八日,相传为释加牟尼成佛之日,牧女为佛祖敬献乳糜。家家晨食“腊八粥”(用小米、黄豆、豆芽、粉丝、菠菜等煮成),食后稍剩,取“年年有余”。吃过腊八饭,从此开始置办年货,有“吃过腊八饭,便把年来办”之谚。
祭灶清康熙时,“腊月二十四日,各家拂尘扫舍,其夜祀灶神”。民国时,腊月二十三或二十四日晚,家家灶前设供(两碟麦芽糖),点烛、焚香、燃表纸、放鞭炮、行跪拜礼为灶君送行,祈求灶神“上天言好事,下界保平安”。年初一迎灶神回宫。建国后,祭灶之习一度革除。1978年后,祭灶恢复,但不再点烛、燃表纸,不拜神,只燃放鞭炮,打扫室内卫生。
除夕农历每年最后一日,是日进行节前大扫除,理发、洗澡,民谚:“有钱无钱,剃头过年”。午前,庭院内插两棵枝叶俱全的青竹竿,上系铜钱,门贴春联或门神,室挂年画,倒贴“福”字(福到)。午时焚香放炮,举家盛宴(外出未归者亦虚设匙箸)。晚设供(必有鱼,取年年有余),燃烛、炷香、焚纸箔、放鞭炮,祭祀天地神祗和祖先,全家叩头祈福。晚餐后,合家围炉喝浑酒(黍米做),吃瓜子、花生、糖,玩牌直至深夜,称“守岁”(熬岁)。睡前放关门炮。旧社会,穷人把年称作“年关”,财主常以岁杪结账为名加紧逼租、逼债,很多穷人被迫外出躲灾。建国后,除夕夜废除燃烛、炷香、焚纸箔,祭祀天地之习。燃放鞭炮之习一直很盛。1978年后,人们以听广播、看电视、打牌、打扑克、下棋等方式“守岁”。
家庭
蒙城地处淮北、自古文化落后,封建礼教影响颇深,家喜同堂,以人口众多为佳,故多早婚。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全县户均15.09人。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户均8.36人。清,县城八大家族和城东马姓、城西丁姓、戴姓,这些豪门望族多组成四世同堂、五代同居的大家庭,由男性长辈主持家政,对家庭中的财务、社交、婚姻等问题有绝对处置权,形成家长式的统治局面。家长殁后由嫡长子继承。尊长居上房,坐首席。昆仲之间子女要按年龄排行。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功能,父母按照自己的理想教育子女,为其选择职业多以士、农为主。家长对子女有体罚权,还有送审权,子女不孝告到官府,由衙门出面给以惩处。妇女受“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约束,屈居附属地位,恪守男尊女卑之习,来男客要回避,更不准在外抛头露面。家中大事无权过问,更无受教育与继承家产的权利,无子由族党议立嫡亲为继嗣。妇女嫁后随夫婿姓氏。丈夫可以纳妾,妻子必须从一而终。以迄清代,政府从不判处离婚。夫可以休妻,凡“不贞”或“无子嗣”均属“七出”之罪。如遇分家,同官亲族人立据析产。这种大家族式的家庭拥有人口多则百人,少则四、五十人,占社会总家庭数的10%。中等人家,为两对夫妇和儿孙组成的直系家庭,家庭人口6至10人。贫穷人家由一对夫妇和未成年子女组成核心家庭,人口约3至6人。妇女除生儿育女、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外还兼负田间劳动。视子女为私人财物,在赋税、地租、高利贷的逼迫下,遇上天灾人祸,有时靠卖儿鬻女以渡难关。城北一农民由于荒年加上高利贷的追索,只得将自己年仅十四岁的女儿卖给县城丁姓家做妾。儿子成人结婚后,给锅碗一套,分爨而居,各自谋生。子女另立门户后,对年老父母轮流赡养。以上两类家庭构成社会主体。少数鳏寡孤独残缺户家庭,亦占社会总家庭数的10%。
农村多聚族而居。城西戴窑,东从小涧集,西至涡阳西阳集,南至岳坊寺,沿涡河南岸,长达四、五十余华里,大小村落数十座,除少数外姓杂居外,90%以上的人家姓戴,一呼百应,使盗贼不敢侵扰。城东双涧集涡北马洼,素有马头、马腰、马尾之称,数百户人家均姓马,南北三寨遥相呼应。邻里之间,平时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战乱遇兵匪骚扰,则相互救护。由齿德俱尊的长辈任族长,家庭中遇有矛盾由族长出面调停。如子孙中出现不轨行为,由族长会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处治。城西南篱笆乡某人为匪,作恶多端,经族人商量由族长出面派人给以制裁。抗日战争时期,虽经战火,县城内仍有弟兄6、7人合为一大家,人口达四、五十口的。至民国34年(1945年),全县户均7.37人。
建国后,由于社会制度及生产方式的变化,历经互助组,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家庭规模日渐变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显著提高,享有继承家产和受教育的权利,夫妇之间平等互助,互敬互爱。妇女除操持家务,负责对子女的管理教育外,家庭中日常经济支配和发生的大事,均参预解决,成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家庭也逐渐分解成一对夫妇或隔代同居(祖辈与未婚孙辈)两类小家庭。在六十年代中期全县户均人口5.2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激增。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益开展、深入,加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城乡家庭结合日趋小型化。青年人破除“多子多福”的陈旧观念,重视优生优育,对子女增加智力投资。多数老人乐于承担家务,与儿孙和睦相处,安度晚年。1985年,全县户均4.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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