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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行政机构
1980年8月成县司法科,1982年6月改为司法局。下辖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起,各区和城关镇先后配备司法助理员。
(二)法律顾问
1981年1月设立法律顾问处,聘请兼职律师工作者3人,配备律师工作者2人,经省司法厅考核,取得兼职律师资格1人,取得专职律师资格2人。1981—1985年,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7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1300件,避免经济损失2000万元;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47件,其中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404件,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786万元;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398件,为委托单位挽回损失963万元;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和受法院指定担任辨护人167件;代写法律文书190件;解答法律询问4070人次。
(三)公证
1981年1月设立公证处,开始办理公证业务,当年办理39件,1982年办理140件。两年间办理的多为经济合同公证,使合同具有真实、合法、完备、可行,没有发生对合同的争议,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和法律作用。1983年办理公证273件,比上两年的总和还多52.5%。1984年办理358件,1985年办理430件,逐年递增。在近两年办理的公证中,有70%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信贷方面的经济合同,对保障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人民调解
建县初,生产大队一级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过积极作用。1967年起,基层调解组织遭到破坏,民事纠纷由大队、公社党政领导人直接处理,有越来越多的人到区、县和县以上机关上访,增加了人民讼累。有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使性质转化,酿成严重的刑事案件。1981年重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641个,任命8个区的司法助理员,选配7313名人民调解委员,任命641名调解委员会主任,形成乡、村、自然庄三级调解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妇联会、共青团组织密切配合,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制定“乡规民约”,积极开展“五好家庭”、“文明村”、“文明单位”建设活动。1981—1985年,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累计调解民事纠纷3.97万件,有效地防止780起、803人的凶杀自杀案件的发生,对减少人民讼累、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生产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旧城乡两桥村委会,有一对青年夫妇,因生活上的短缺,经常吵嘴,妻子回娘家,屡接不归,丈夫盛怒之下起了杀机,想一拼了事。男父觉察其子情态反常,及时报请村调解委员会劝说,调委会迅即派人多方调解、疏导,避免一场大祸,保全4条人命、两个家庭;调委会又建议村委会给他们以生产、生活上的资助,遂使夫妻和好如初。谈及此事,夫妻同声感激调解委员会的恩德。
(五)法制宣传
1981年起,司法行政机关坚持经常在全体人民中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员骨干810人,培训调解员2906人次。司法行政人员深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讲授法制课48次,受教育公民达30多万人次。县、区设立19个宣传橱窗、30块宣传牌,拍摄宣传照片490帧,出专栏14期,编写、翻印法制简报、期刊、宣传材料10种,印发3.71万份,利用广播、电视举办法制讲座10余期,广泛宣传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和经济法规等,同时宣传了本县公安干警、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勇事迹,提高了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人民群众逐步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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