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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
第一届选举1965年10月上旬开始基层选举,11月上旬结束,以生产队为一选区,共选举公社人民代表7535人,其中:男5626人,女1909人;共产党员2914人,共青团员807人,民主人士7人,非党群众3807人;工人10人,农民6753人(贫农5404人,中农1349人),机关干部530人,文卫界130人,科技界2人,工商企业界51人,其他59人。通过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437人,其中:男327人,女110人;共产党员232人,共青团员35人,民主人士40人,非党群众130人;工人3人,农民231人(贫农201人,中农30人),军人2人,机关干部153人,文卫界28人,科技界4人,工商企业界5人,其他15人。1965年12月29日至1966年1月2日在县城召开利辛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正式代表345人,列席代表47人,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产生县长武志贤,副县长刘碧轩、于春水,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刁西德、丁润身、白镜清、李明、刘秀英(女)、刘金朗、刘贾氏(女)、刘尚彬、邢云红(女)、许英、邵文佩、张奎一、陈怀贵、林立威、沈凤良、赵国杰、赵茂臣、武耀廷、梅同志、姜从兰、魏芳兰(女)。
第二届选举1968年8月18日,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利辛县革命委员会,建立“三结合”的领导班子,以两派对等人数出席代表大会,同月23日在县召开大会,由驻军支左领导小组主持,宣布和庆祝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宣布县革命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章佩录(军队);副主任许英(军队)、于春水(革命领导干部)、于友兰(农民)、程国和(工人)、高敬岭(学生);常委刘树恩(军队)、卞连举(干部)、阎孔秀(学生)、陶春生(干部)、王新山(干部)、吴兰军(干部)、张国志(工人)、吴学增(干部)、尤西学(农民)、张从修(干部)。
第三届选举1980年6月23日开始基层选举,至8月29日结束,通过登记审查,全县取得选民资格的51393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2.9%。按照有利生产,有利选举,以居住分布划分570个选区,经全体选民提名推荐,充分酝酿,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几上几下,共提出正式候选人1178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694人。其中:农民416人,工人48人,知识分子55人,干部137人,军人3人,爱国人士4人,其他劳动者31人;共产党员415人,共青团员96人,非党群众183人;少数民族代表3人,妇女代表173人。本次选举较以往选举有两项重要改革,一是候选人和应选人不等额;二是县人民代表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1980年9月9—16日,在县城召开利辛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694人,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产生县长周本启,副县长邓凡美、吴学荣、张少三、林之栋、段立敬、赵清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梅同志;县人民法院院长李金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冯泉,副主任刘汝美、刘碧轩、李文德、宋连清、张建刚、袁敬华,委员王春林、朱永芊、李雅白、刘殿勋、江碧侠、林长青、郭殿英、梅琴。
1982年3月29日至4月1日,召开第三届第二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683人。补选人大常委会主任侯典清,副主任施永琅,委员赵国杰、张寅生、马凤英、王凤鸣。
1983年3月27—30日,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代表大会,出席代表679人。补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如波,选举出席省六届人大代表侯典清、韩书阁、王天中、吴广义、刘殿勋、吴开英、朱永芊、林立威、汪良志。
第四届选举1984年1月15日开始基层选举,4月15日结束。按照《选举法》和《实施细则》的法定程序分步进行。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各区、乡、镇、县人武部共成立60个基层选举委员会。全县划分选举县代表选区334个、选举乡代表选区1975个,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成立选民小组。经选民小组登记、公布、审查,全县共有选民558443人,其中男298256人,女260187人。各选区按照代表候选人的条件,经过反复协商,充分酝酿,确定县人民代表正式候选人766名,乡人民代表候选人9134名,并按照法定期限,张榜公布。各选区按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395名,乡(镇)人民代表4989名。在县人民代表中,工人38人,农民156人,干部83人,知识分子85人,爱国人士14人,军人3人,其他劳动者16人;妇女代表96人;青年代表169人;党外人士代表200人。1984年5月16—19日,在县城召开利辛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直接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战胜军,副主任梁振邦、张建刚、刘汝美、解廷俊、王朝栋、汪钦轩、徐升平、孟庆森,委员王春林、王朝兰、齐文灿、刘侠玲、张化彩、张寅生、张雪瑾、李新兰、范汝娣、郭殿英、徐德孔;县长张朝仁,副县长张少三、林之栋、王干臣、赵清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金灿;县人民法院院长程善中。
1985年4月24—27日,召开第四届第二次代表大会,本次大会没有选举任务。
(二)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1974年开始,对城镇盲、聋、哑、痴、呆、傻、伤、病、残、老、寡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居民,区别情况,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1980年,居住县城的救济对象,1人的每月11—14元;2人的每人每月9—12元;3人的每人每月7—10元。居住集镇的,每人每月4—6元。1974—1985年累计临时救济22人次,发给救济款1070元;定期救济由1974年的1人,1985年增加到5人,累计发给救济款8272元。
农村社会救济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农村生活有困难、疾病、鳏、寡、孤、独、伤、残的农民给以社会救济。建县以后至1979年,社会救济款由民政局和区、公社直接发给救济对象。1980年起由单纯发给救济款改变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1984年6月起,民政局不再直接发放临时救济款,需要给予临时救济的,由区、乡直接解决。救济款额见下表。
1965—1985年发放社会救济款

农村生产救灾建县以后,每年都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有的年份遭受大面积的旱、涝灾害,有的年份局部遭受大风、冰雹灾害。为使灾区恢复生产,安排灾民生活,1965—1985年,国家累计发放生产救灾款701.8万元,救灾粮(包括回销粮)11.51万吨,煤炭3.46万吨,皮棉27.95吨,棉布5.47万米,木材1594立方米,毛竹1.5万根。逐年救灾款额见下表。
1965—1985年发放生产救灾款

精简职工救济对1960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全县共1784人,其中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生活无依无靠的有134人,1978年起对134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原工资的40%救济费,医疗费、副食品补贴享受在职职工的2/3或1/2,发给证件,按月领取,当年共发放救济4.02万元,1978年后救济额每年都略有增加。对不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的12人,民政部门则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特殊救济1979年接收特赦和刑满释放的原国民党军官13人,其中5人安排适当工作,8人居住城镇,每人每月定期补助15—17元。1980—1985年,接待过往麻疯病患者67人,发放临时救济款1450元。
(三)五保
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和孤儿,由集体统筹供养,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少年儿童)、保葬。1965—1978年,五保户主要由生产队供养,供给标准不低于所在生产队一般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对少数长期贫困、供养五保户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临时社会救济,以保障不致冻馁。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各自分得承包地独立生产经营,对五保户的供养亦随之改革,经过3年的实践和探索,为保障五保户的供给和生活的改善,1982年县人民政府规定:人均耕地2亩以下的村民小组,分给五保户两份耕地;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村民小组,分给五保户对象一份半耕地。可以代耕、自耕,由村民小组签订供养合同,经村委会批准,乡人民政府监督执行。供给标准:每户每人口粮250—350公斤(细粮不少于70%),烧柴500—750公斤,每月零花钱3—5元,端午节、中秋节各加5元,春节加10元,一年1套单衣,二年1套棉衣,三年1床棉被,住房保修,生病保治,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村民小组派人护理,老人死后保葬,孤儿成长保教。1982年末,全县共有五保户4313户、4822人,其中男2032人,女2790人,无孤儿。承包方式:集体包的1756户,近亲属包的1230户,代耕的1327户。承包耕地:由近亲属承包给一份承包地的288户,给一份半承包地的747户,给两份承包地的195户。代耕承包给一份承包地的314户,给一份半承包地的759户,给两份承包地的254户。年终检查,在集体包和近亲属包的五保户中,口粮达到250—300公斤的1866户,其中细粮比例在70%以上的1482户;每月供给菜金2—3元的1662户,3元以上的423户,没有供给的901户;长年有病的659人,生活不能自理的353人,其中有护理员的290人,没有护理员的63人;缺房的305户,房屋需要修缮的1108户;缺衣的1077户,缺被的632户。经过检查,乡人民政府对没有达到承包标准的五保对象,限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逐一安排落实。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权益,1984年王市乡首先集资兴办敬老院,建砖瓦房25间,入院五保老人16人,配炊事员1人、护理员1人,配备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各1台,冬季每人配发1床电热毯。1985年全县已兴办敬老院72所,入院五保老人567人。
(四)优待抚恤
国家优待新中国成立后,对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孤老病故革命军人、失踪革命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抚养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国家给以定量补助和临时救济,1965—1979年,定量补助由民政局按月或季度直接发给,临时救济由所在区、公社或民政局直接发给。1979年末,全县定期补助对象829户、868人,每月补助3608元。1980年起改进定期补助办法,定期补助对象增加到1670户、1688人,每月补助11651元。为帮助解决特别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由民政部门临时拨给救济款。1984年6月起,由原来的无偿救济改为无息有偿,偿还的时间1—3年,到期收回的资金作为区、乡扶持优待对象发展生产的周转金。
1980—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1980—1985年发放临时救济统计表

群众优待对家在农村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国家抚恤、优待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在经济上给以帮助,在劳役上给以照顾。1965—1978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期间,农民的收入分配以劳动工分为表现形式,优待办法以工分为主。对无劳力或缺少劳力的优待对象,实行定工劳动,定工补助的办法,优待的工分同本大队的干部补贴工分一样,纳入分配方案,统一提取,统一分配,使优待对象的家庭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1981年起,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的形势下,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现金。对现投军人除分给1份承包耕地外,烈、军属全部优待;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发证到户,订入合同,张榜公布,名单报县。优待金额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留,统一兑现。
1981—1985年群众优待统计表

抚恤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参加和执行战勤等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给予定期定量抚恤。对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根据不同残废等级,1980年起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副食品补贴金。在乡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国家负担。二等以上残废军人行动上有困难的,国家免费配手摇三轮车、拐杖、假肢、假鞋等。对伤残较重、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一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发给一个相当二级工工资的护理员费。1985年全县享受护理费的21人,配备三轮车的26人,配备假鞋的39人。
1965—1985年发放抚恤金统计表

(五)扶贫
对农村人口多、劳动力少、家底薄的困难户或因劳动力病残、遭天灾人祸、欠债过多的困难户,采取国家救济,集体、群众帮助和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办法,扶助贫困。1980年6月,县民政、金融、供销等部门互相协作下,在王市区东城公社试点扶贫70户,取得初步经验,1981年起在全县扩大扶贫面。1981—1985年,全县共扶持贫困户19615户,扶持资金492.2万元,扶持化肥7855吨,经过扶持脱离贫困的6937户。
(六)信访
信访机构1965年7月设立中共利辛县委、县人民委员会信访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985年各区(镇)相继设立信访办公室;县直较大的机关相应设立办公室或信访科。没有信访机构的机关,亦有专人分管承办。
信访接待建县后,县信访办公室负责平时接待,每月农历初一、初十、二十,由县长、副县长轮流接待来访,批阅信件,解决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1967—1968年8月,因“文化大革命”动乱,县长接待日中断。县革命委员会时期,领导人定期接待来访,时断时续。1980年9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后,恢复县长接待日。1984年6月1日经中共利辛县委研究决定,每月10日、20日、30日为领导人接待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轮流接待群众来访。1965—1985年,接待信访76617件次,平均每年3065件次。1965—1972年,平均每年890件次,主要反映复工复职、干部多吃多占等问题。1973—1977年,平均每年6813件次,主要反映精减职工、劳动就业和农业上推行“左”倾路线方面的问题。1978—1979年,平均每年1万件次,重点是要求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政策方面的问题。1980—1985年,平均每年2755件次,主要反映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村干部作风、农民负担过重方面的问题。
案件处理对来信来访案件,能够单独立案的,全部立案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平均每年结案率95%左右。对于刑事案件、党员干部申诉案件、右派、右倾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损害赔偿案件、治安案件,至1985年共申诉立案2455件,经过复查全错全平的955件,部分错部分平的338件,赔偿的20件,维持原判和维持原结论的833件,落实正当申诉要求的309件。
(七)殡葬改革
县境内长期实行土葬习俗。1976年在西潘楼公社大渡口建立火葬场,1981年开始办理火化业务。1982年7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殡葬改革的布告》,号召全县人民废除土葬,推行火葬。1981—1985年共火化尸体112具,其中1981年17具,1982年15具,1983年14具,1984年30具,1985年36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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