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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机构
1965年5月1日,成立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审判任务。1967年2月20日实行军事管制。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人民保卫组取代法院的职能。1973年1月恢复法院建制,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2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65年5月设立王人、江集、阚疃人民法庭,1966年设立马店人民法庭。1967年2月,基层人民法庭中止工作。1973年重建阚疃、江集、张村、王市、马店5个人民法庭;1978—1982年,先后设立胡集、王人、孙集、望疃、城郊、西潘楼、展沟7个人民法庭。
1980年以后,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审理、判决一批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违法乱纪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调解一批民事案件,并向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二、三次全体会议和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刑事审判
案件审理1965—1966年上半年,刑事审判实行公开审理和人民陪审员制度。1967—1976年,公开审理和人民陪员制度被取消。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影响和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蚀,在县城、农村,刑事犯罪十分突出,重大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危害。1980年以来,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互相制约,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拐卖妇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和一批为害严重的犯罪集团,处决14名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审判,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举办罪证展览,加强法制宣传,在社会上造成打击刑事犯罪的浩大声势。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收到显著效果;刑事犯罪案件下降,社会治安迅速好转,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一些犯罪分子乘某些制度上的不健全,进行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县人民法院1980—1985年,共审结各类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19件,依法判刑的罪犯24人,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5万元。
典型案例陆景荣,男,30岁,工人,汉族。蒋疃公社新庄大队陆庄生产队人。被捕前在华北石油勘探二部当工人。陆景荣于1969年经他人介绍与葛素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两个孩子。1978年4月陆转业分配至华北石油勘探二部当工人后,产生喜新厌旧思想,在“职工登记表”上填写“爱人于1976年11月病故”,以此欺骗组织和其他职工,并委托他人为其介绍对象,先后与3名女青年结识,后与张××谈妥。为达到与张××结婚的目的,陆于1978年10月10日晚10时许潜回到陆庄家中,向葛素英提出离婚,遭拒绝后,即起杀人之心。次日晚11时许,陆假意要与葛发生性关系,将葛捺倒在床前豆秸堆上,两手卡住脖子,将陆活活掐死。1979年12月22日在县化肥厂东侧依法将陆犯执行枪决。
张甫端,男,28岁,农民,汉族,贾桥公社长营大队第三生产队人。张甫端于1979年4月随本地民间杂技队在四川省丹巴县演出期间,经人介绍结识当地女青年倪秀珍,离开丹巴县时,将倪带到外地同居。不久,被公安机关发现,把倪送回家。同年秋,张甫端家中派人去四川将倪接来,两人结婚。1980年8月,张见异思迁,拟与本地另一女青年结婚,准备将倪遣送回四川,倪不从,张便经常对倪打骂、虐待。同年10月14日夜,张用拳头向倪头部猛击,打昏后,投入水塘窒息死亡。1982年3月5日在胡集区背沟桥依法将张犯执行枪决。
姜纪国,男,33岁,汉族,农民,新张集乡前圩村姜楼庄人。自1974年至1982年间,姜纪国伙同其妻郭群英,与四川省的人贩子相勾结,拐卖妇女17人,其中精神病患者1人,姜强奸后又卖掉2人,共得赃款8590元,其中姜纪国和郭群英获赃款7460元,手表2只,自行车1辆。1983年9月27日在县城依法将姜犯执行枪决。
(三)民事审判
1965—1966年,受理民事案件172件,其中婚姻案件109件;结案144件,其中婚姻案件97件。1967年2月,因“文化大革命”动乱,民事审判庭停止工作,民事案件无专门机关受理。1969年3月12日,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发出“公告”,凡民事案件,一律由所在地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或所在工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革命委员会处理,按毛泽东主席的教导,用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必要时,公社或同级革命委员会有权作出相应决定。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73—1982年,受理2131件,其中婚姻案件1467件;审理办结1783件,其中婚姻案件1246件。审理办法,比照刑事审判的程序、制度执行。1982年10月1日起,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1983—1985年,受理民事案件显著增多,反映了由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积极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65—1966、1973—1985年民事案件审判统计表

(四)经济审判
1982年7月1日批准成立经济审判庭后,开始受理部分经济纠纷案,1983年1月开始正式受理案件。1982—1985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175件,结案139件,诉讼金额189.9万元。其中:1982年受理购销合同纠纷7件,处结5件,诉讼金额50万元。1983年受理5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6件,汽车合同纠纷43件;结案56件;诉讼金额30万元。1984年受理28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7件,供用电合同纠纷1件;处结21件;诉讼金额26万元。1985年受理81件,其中合同纠纷80件,其他1件;处结57件;诉讼金额83.9万元。
(五)案件复查
1979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共受理申诉案件1149件,经复查宣告无罪的241件,免予刑事处分的43件,部分减刑的76件,维持原判的789件。其中1949—1965年期间的刑事案件326件,宣告无罪的108件,免予刑事处分的17件,部分减刑的13件,维持原判的188件;1966—1976年期间的刑事申诉案件745件,宣告无罪的112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3件,部分减刑的40件,维持原判的570件;1977年以后的刑事申诉案件78件,宣告无罪的21件,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部分减刑的23件,维持原判的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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