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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1965年5月1日,设立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监督任务。1967年2月20日实行军事管制,职能由军管小组取代。1975年经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遂取消县人民检察院。1978年经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1979年3月2日重建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相继设立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依法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一批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违法乱纪案件,并向利辛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三次全体会议和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刑事检察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后果,刑事案件明显地增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罪曾嚣张一时。社会治安秩序的恶化,已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检察机关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检察机关重建7年来,在同其他政法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批准逮捕、起诉一批人犯,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96.4%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整顿社会治安中,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办案,协助有关单位健全安全保卫等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积极配合社会各方面,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挽救教育工作;对免予起诉的146人,组织社会力量落实帮教措施,实行回访考察,耐心教育,促使他们悔过自新。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活动,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三)经济检察
由于十年动乱和其他原因,1976年以来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中央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同经济犯罪活动作斗争,审查起诉一大批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等案件;直接受理、自行侦查一批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45万元。
(四)法纪检察
1981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一批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破坏选举、刑讯逼供和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对一部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移交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一部分情节严重的人,经过起诉,给予必要的刑事处分,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声誉。
检察机关同各种犯罪的斗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广泛的影响,仅1979—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356件次,这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和支持。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检举控告,做到认真负责地处理,从中查出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平反一批冤假错案,从而惩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提高了广大群众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五)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即实施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检察,以及对判处管制、缓刑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执行的监督。1979年起,检察机关与公安局、法院配合,先后检查看守所187次,查出犯人隐藏的铁丝、铁片、钢筋棍、绳索等物品1153件,及时清除监狱隐患。1983年11月,由于监所检察及时,有效地防止一起5人集体越狱案。监所检察对整顿维护监管正常秩序,堵塞隐患漏洞,保障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正确贯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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