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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65年7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67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综合计划组兼管。1974年11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物价领导小组。1976年8月县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组。1980年7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5月成立县物价局。1984年7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隶属物价局。(二)商品比价
农副产品比价1965年建县至1985年1月以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由国家规定,三类农副产品以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1985年1月以后,国家逐步放开农副产品价格,除粮食、植物油料、棉花、烟叶等几种主要农产品的合同收购价格仍由国家制定外,其余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均逐步放开,实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以下农副产品比价均以国家收购价格、中等质量(生猪三等)在县内同一市场、同一年度平均值作比较。
小麦,1965—1985年收购价格(统购价)共调整3次。1965年每50公斤11.60元,1966年调高到13.50元,1979年调高到16.70元,1985年调高到21.3元,1985年比1965年提高83.6%。1965年小麦与其他农副产品的比价是:黄豆1∶1.1,芝麻1∶2.8,花生1∶1.6,鸡蛋1∶5.9。1985年小麦与其他副产品比价是:黄豆1∶1.4,芝麻1∶3.5,花生1∶2.1,生猪1∶3.7,鸡蛋1∶4.2。
黄豆,1965—1985年收购价格(统购价)共调整6次。1965年每50公斤12.70元,1966年调高到14.40元,1971年调高到15.50元,1977年调高到20元,1979调高到23元,1981年调高到34.50元,1985年下调到30元。1985年比1965年提高136.2%。1965年黄豆与其他副农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9,芝麻1∶2.5,花生1∶1.5,鸡蛋1∶5.4。1985年黄豆与其他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是:小麦1∶0.71,芝麻1∶2.5,花生1∶1.5,生猪1∶2.6,鸡蛋1∶3。
芝麻,1965—1985年收购价格(统购价)共调整了4次。1965年每50公斤价格32元,1971年调高到42元,1977年调高到50元,1979年调高到58元,1985年调高到74.50元。1985年比1965年了提高132.8%。1965年芝麻与其他农副产品之间的比价是:小麦1∶0.36,黄豆1∶0.4,花生1∶0.59,鸡蛋1∶2.1。1985年芝麻与其他农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2,黄豆1∶0.28,花生1∶0.42,生猪1∶0.73,鸡蛋1∶0.85。
生猪,1966—1985年收购价格(派购价)共调整4次。1966年每50公斤价格48元,1974年调高到48.20元,1975年调回到48元,1978年调高到48.30元,1979年调高到62元,1985年调高到78元。1985年比1966年提高62.5%。1966年生猪与其他农副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28,黄豆1∶0.3,芝麻1∶0.67,花生1∶0.4,鸡蛋1∶1.4。1985年生猪与他农副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27,黄豆1∶0.38,芝麻1∶0.96,花生1∶0.57,鸡蛋1∶1.5。
鸡蛋,1965—1985年收购价格(派购价)共调整了3次。1965年每50公斤价格为68元,1967年下调到67元,1979年调高到88元,1980年调高到90元。1965年鸡蛋与其他农副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17,黄豆1∶0.9,芝麻1∶0.47,花生1∶0.28。1985年鸡蛋与其他农副产品的比价是:小麦1∶0.24,黄豆1∶0.33,芝麻1∶0.83,花生1∶0.49,生猪1∶0.87。
工业品比价1965—1985年,主要日用必须工业品,出厂、调拨价格由国家制定,零售价格由县核定。以下几种主要工业品比价均以在县内同一市场、同一年度零售价平均值作比较。
食盐,1965—1985年调整1次。1965年每50公斤16元,1966年调低到13.5元,1985年仍为13.5元。1965年食盐与其他工业的比价是:煤油1∶2.9,火柴1∶1.25,白布1∶1.8,红糖1∶4.2。1985年食盐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煤油1∶2.9,火柴1∶2.2,白布1∶2.8,红糖1∶4.2。
煤油,1965—1985年零售价格调整了1次。1965年每50公斤价格为47元,1971年价格调低到35元。1965年煤油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食盐1∶0.34,火柴1∶0.43,白布1∶0.63,红糖1∶1.4。1985年煤油每50公斤仍为35元,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食盐1∶0.39,火柴1∶0.86,白布1∶1.1,红糖1∶1.9。
火柴,1965—1985年零售价格调整1次。1965年每百包价格为20元,1984年调高到30元。1965年火柴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煤油1∶2.4,食盐1∶0.8,白布1∶1.5,红糖1∶3.4。1985年火柴与其他工业工业品之间的比价是:煤油1∶1.2,食盐1∶0.45,白布1∶1.3,红糖1∶2.2。
白布,1965—1985年零售价调整了1次。1965年33.3米价格29.50元,1983年调高到38元。1965年白布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食盐1∶0.54,煤油1∶1.6,火柴1∶0.68,红糖1∶2.3。1985年白布与其他工业品之间的比价是:食盐1∶0.36,煤油1∶0.92,火柴1∶0.53,红糖1∶1.7。
红糖,1965—1985年零售价格调整1次。1965年每50公斤价格67元,1973年调低到65元。1965年红糖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食盐1∶0.24,煤油1∶0.7,火柴1∶0.3,白布1∶0.44。1985年红糖每50公斤仍为65元,与其他工业品的比价是:食盐1∶0.2,煤油1∶0.54,火柴1∶0.46,白布1∶0.58。
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以县内同一市场、同一时间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与主要工业品零售价格交换比价的变化,可以明显看出国家从工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采取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及稳定或降低工业品价格的办法,使工业品与农产品交换的比价的关系渐趋合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议购议销价、工商企业协商价和集市价格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管理办法。对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由国家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实行市场调节;集市价格随行就市,有涨有落。经过几年的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66.9%,其中牌价提高24.3%。
1965—1985年主要农产品比价表

1965—1985年主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一)

1965—1985年主要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二)

(三)商品差价
购销差价农副产品购销差价,1965年小麦、黄豆、小杂粮持平。如中等小麦50公斤统购、统销价11.80元,黄豆50公斤统购、统销价12.80元,红小豆统购、统销价13.50元。米、红芋片、植物油料等存在购销差价。如花生果购销差价率为15.8%,小磨麻油差价率为11.1%。1979年粮、油和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为使城镇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实行购销倒挂,亏损由国家补贴。如小麦每50公斤统购价16.70元,统销价13.50元;红芋干每50公斤统购价9.50元,统销价7.90元。1983年中等黄豆每50公斤统购价34.50元,统销价14.40元。
工业品进销差价,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供过于求的工业品,进销差价适当缩小;对一般的供求大体平衡的工业品,进销差价使工商双方都有较为平均的利润;对高级消费品和供不应求的商品,进销差价适当扩大。县内工业品进销差价除个别品种为金额差外,大多数采用差价率。1980年以来执行的进销差价,如卷烟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甲、乙级5%,丙级5.5%,丁、戊级6%,全叶卷和半叶卷雪茄烟6%;白酒、普通大曲酒散装9.7%,瓶装7.6%;涤棉布、涤纶混纺布、纯棉布均为8%;弹力锦纶袜区外产品为14%,芜湖卫生衫裤11%,印花童衫9%,汗衫、背心、毛巾、纱团线9%,床单、木纱团10%;县产布鞋5%,县产磷肥1983年出厂价每吨107元,批发价147元,零售价160元;县产水泥1983年出厂价95元,零售价104元。物资供销企业本着既有利于生产部门的经济核算,又不使企业亏损的原则进行经营,进货收费标准,金属类(元/吨)型材79元、板材89元、管材88元、有色金属148元、生铁63元;建材类玻璃43%,水泥54%,油毡19%,石棉瓦37%,卫生陶瓷42%,墙地瓷砖31%;化工类橡胶及其制品3.2%;机电类省外汽车7.2%;统配二类7.2%。
地区差价农产品地区差价,1965年粮食收购全县分4个价区,价区之间的差率为0.86%左右,如每50斤小麦统购价,一价区11.80元,二价区11.70元,三价区11.6元,四价区11.5元,实行不久即取消价区,改为全县一价。生猪收购价格,1965年划分7个价区,1973年调为4个,1979年调为3个,价区之间的差率为0.4%。工业品地区差价,百货、文化类∶1965年省外产品(以30种产品考察)上海至蚌埠二级站的综合差价率为4.53%,蚌埠至利辛综合平均差价率3.5%。蚌埠二级批发站至利辛三级批发店最高差价率,如竹壳水瓶8.2%,铁壳水瓶、箱板纸5%;一般差价率如全胶鞋、肥皂3.5%,搪瓷制品3.6%,铝制品、洗衣粉3.8%;最低差价率如复写纸、计算器2.5%,足球、篮球、订书机、鞋衣刷、金笔2.8%。1984年省外产品(以30种产品考察)上海至蚌埠二级站的综合平均差价率4.68%,比1965年提高0.15%。蚌埠至利辛的差价普遍调低,如全胶鞋、布鞋为0.8%,铝锅0.6%,搪瓷面盆、口杯1%,皮鞋0.3%。省内产品,蚌埠二级站至利辛三级批发店,全胶鞋、布鞋2.7%,皮鞋、复写纸、打字腊纸2.5%,缝纫机、铝锅、搪瓷面盆、口杯、手电池3.8%,手电筒、印相纸3%,火柴5%,篮球、足球、排球2.6%。五金类,1965年以10种产品考察,产地至蚌埠二级站综合平均差价率为5.87%,蚌埠二级站至利辛综合平均差价率为4.06%。丝钉类、紧固件、灭火机药剂、自行车架4.3%,自行车3%,自行车内外胎3.8%,日光灯管2.5%。1976年以15种产品考察,产地至蚌埠二级站的综合平均差价率为5.73%,蚌埠二级站至利辛的综合平均差价率2.46%。1984年以15种产品考察,省外至蚌埠二级站的综合平均差价率为5.84%,蚌埠二级站至利辛的综合平均差价率为2.43%。针织棉布类,1965年以9种产品考察,上海至蚌埠二级站综合平均差价率为2.29%,蚌埠至利辛的综合平均差价率为2.82%。如汗衫2.1%,棉毛衫裤2.3%,卫生衫裤、毛巾2.5%,被单2.8%,袜子2.6%,木纱团3%,棉布、化纤布3.5%,呢绒4.5%。1985年执行地区差价与1965年基本相同。
批零差价1965—1985年,各类工业品的批零差价率变动不大。1985年执行的差价率,如百货类胶鞋、肥皂、洗衣粉14%,香皂、牙膏、口杯、铝锅、钟表15%,铁壳水瓶、电筒16%,缝纫机12%;文化类金笔16%,铅笔20%,机制薄纸、胶片、复写纸、打字腊纸、篮球、足球等15%;涤棉布类原色布10%,色布13%,花布、花织布15%,涤棉布14%,省外呢绒14%,省内呢绒10%;针织品类汗衫背心、卫生衫裤、棉毛衫裤、被单、毛巾、袜子14%,木纱团20%;五金交电类铁丝、圆钉、自行车14%,电灯泡、小苏打、碱粉16%,油漆、染料15%;烟酒食品类散装酒12%,瓶装酒10%,甲、乙、丙级烟10%,丁、戊级烟15%,奶粉12%,食糖15%,食盐按零售价倒扣12%。
质量差价粮油,1965年小麦分4个品级,品级差价率为4.3%;大豆分3个品级,品级差价率为5.9%。1979年国家调整粮食油脂油料统购价格,小麦质量差价以花麦为100%,白麦高于花麦2%,红麦低于花麦2%;黄豆质量差价以中等黄豆为100%,大青皮豆、青仁乌豆按中等基价加价20%,陈寨大豆、汀洲大豆、天鹅蛋黄豆加价11%,中粒花皮大豆、中粒黑豆下降2%,小粒黑豆、小粒青豆、小粒黄豆下降5%。棉花,1965年以来,国家为鼓励棉花生产,保护棉农利益,曾多次调整棉花购销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1965年棉花收购分2—12个品级,1979年分1—7级和级外,以27毫米三级皮棉为标准级。生猪,1965年分3个等级,1966年调整为6个等级,1979年等级差价变动为特级115%,一等110%,二等105%,三等100%,四等95%,五等90%。1984年制定瘦肉型猪价格,凡瘦肉率达50%的商品猪,每百斤加5元。砖瓦,1980年机制红砖一等品390元/万块,二等品350元/万块,次品70元/万块;机制红平瓦一等品130元/千片,二等品120元/千片;机制红脊瓦一等品200元/千片,二等品180元/千片。1983年机制砖瓦调价,机制红砖正品430元/万块,等外品350元/万块;机制青平瓦165元/千片,机制红平瓦150元/千片。
季节差价水果、蔬菜、水产品、蛋品等鲜货商品实行季节差价。如鲜蛋,1984年年初每50公斤90元,6月27日至7月10日为85元,7月11日至8月24日为76元,8月25日恢复为90元。
(四)物价变动
工农业商品籼米(标2米),1965年每公斤零售价(统销价,下同)0.268元,1966年调整为0.278元,至1985年未变。
小麦面粉(标准粉),1965年每公斤零售价0.314元,1966年调整为0.34元,至1985年未变。
豆油(标准品),1965年每公斤零售价1.58元,至1985年未变。
香油(大槽芝麻油),1965年每公斤零售价1.70元,至1985年未变。
纯碱(国产食用),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公斤0.36元,1983年调整到0.50元,1984年调整到0.60元。
食盐(食用盐),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公斤0.32元,1973年调低到0.27元,至1985年未变。
煤油(国产2号),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公斤0.94元,1971年调低到0.70元,至1985年未变。
火柴(蚌埠产安全牌),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包(10小盒)0.20元,1985年调整到0.30元。
白砂糖(国产),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公斤1.60元,1973年调低到1.58元,至1985年未变。
红砂糖(国产),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公斤1.34元,1973年调低到1.30元,至1985年未变。
团结牌肥皂(蚌埠产53型),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条0.52元,1966年调低到0.47元,至1985年未变。
东海牌香烟(蚌埠产乙二级简装),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包0.28元,1981年调整到0.37元,至1985年未变。
电筒(上海产白象牌),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只1.70元,1973年调整到1.72元,至1985年未变。
电池(上海产天鹅牌大号),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节0.27元,至1985年未变。
白市布(蚌埠产21×21),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米0.885元,1983年调整到1.14元。
花哔叽(合肥产光荣牌21×21),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米1.305元,1983年调整到1.68元。
工农雨鞋(蚌埠产25号),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双4.33元,1971年调低到4.30元,1981年调低到4.08元。
解放鞋(合肥产25号),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双4.92元,1971年调低到4.88元,1981年调低到4.57元,1983年调低到4.12元。
全色印花毛巾(蚌埠产14两),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条0.81元,1983年调整到0.98元。
青霉素(20万单位),1965年城关零售价每支0.27元,1968年调低到0.14元,至1985年未变。
非商品收费小学学杂费(五、六年级),1965年每人每学期1.50元,1981年调整到2.50元,1982年调整为2元,1984年复调整到2.50元,1985年调整到4.50元。
中学学杂费(初中班),1965年每人每学期1.50元,1981年调整为3.50元,1985年调整为6元。
服装加工收费(丝绸衬衫),1965年每件0.90元,1983年调整到1元。
服装加工收费(绒布类夹克、青年服、解放服),1965年每件收0.90元,1983年调整到1.20元。
男浴池澡票(普通浴池甲座),1965年每张0.15元,1968年调低到0.14元,1982年复调到0.15元,1984年调整到0.20元。
男理发收费(理“平头”发式),1965年每人每次0.18元,1976年调为0.20元,1980年调为0.25元,1983年调为0.32元,1984年调为0.30元。
西医门诊(初诊),1965年每人0.15元,1967年调低为0.10元,1982年复调为0.15元。
中医门诊(初诊),1965年每人0.25元,1967年调低为0.20元,1982年复调为0.25元。
肌肉注射(门诊医疗),1965年每次0.10元,1967年调低到0.08元,1982年复调至0.10元。
静脉注射(门诊医疗),1965年每次0.20元,1967年调低到0.15元,1982年复调到0.20元。
汽车装卸(二类货物50米以内),1966年每吨0.58元,1978年调整到0.70元,至1985年变。
船舶装卸(二类货物50米以内),1966年每吨0.73元,1978年调整到0.88元。
照明用电(1千伏以下),1965年每千瓦时0.55元,1971年调低到0.28元,1973年纳入电网后调低到0.19元。
自行车安装(全新原件),1971年每辆1.50元,至1985年未变。
地方工业产品红机砖(一等品),1970年每万块出厂价320元,1977年调整到390元,1983年调整到430元,1985年调整到470元。
白干酒(600瓶装),1974年出厂价每公斤1.364元,城关零售价1974—1985年每公斤1.60元。
黄湖白酒(600瓶装),1974年出厂价每公斤1.646元,1980年1.856元,城关零售价1974年每公斤1.98元,1979年2.24元,1980年2.20元,1984年2.28元。
胎底贡呢棉鞋(39—40码),1970年出厂价每双3.43元,1976年3.60元,1983年3.75元。零售价1970年每双3.93元,1976年调整到4.11元,1983年调整到4.26元,至1985年未变。
灯芯绒塑底女鞋(36—38码),1967年出厂价每双2.47元,1976年2.53元。1967年零售价每双2.79元,1976年调整到2.89元。
碳酸氢铵(含氮16.5%),1976年出厂价每吨155元,1983年183元,1985年185元。零售价1976年每吨175元,1983年203元,1985年200元。
过磷酸钙(含磷12%以上,袋装),1983年出厂价每吨135元,零售价每吨178元,至1985年未变。
水泥(400号矿渣),1981年出厂价每吨95元,1985年110元。零售价1981年每吨104元,1985年调至每吨116元。
油毡(350克×20米),1978年出厂价每卷15元,零售价每卷17.10元,至1985年未变。
办公桌(120×60×80木装板三斗一柜),零售价1973年每张37.35元,1977年调至36元,1981年调至47.80元,1984年调至53.60元。
单人靠椅(80×45×36),1973年零售价每把7.69元,1977年调至6.90元,1981年调至8元,1984年调至9.50元。
(五)审价
1965年9月、1970年4月、1975年8月,先后开展3次全面审价,以保障物价政策的正确执行。审价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国营商业机构、供销社经营的日用工业品批发、零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及土产日杂商品销售价格,废品收购价格;饮食服务行业的熟食价格及各种非商品收费;医疗卫生部门的诊断、化验、药物收费;粮食部门的粮食收购价格;食品部门的各种副食品的收购、销售价格;手工业系统的产品销售价格和加工修理收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种短途运输价格等方面。
(六)物价检查
1979年11月6日至12月12日,抽查全县113个国营、集体商业门市部和12个厂店、2个医院、1个兽医站,检查近百种商(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750笔,对17户物价违纪者罚款141.75元。
1980年5月3—8日,分3个检查组检查城关、城郊、展沟、阚疃、张村、王人等城乡市场物价。
1981年5月21—26日,阜阳地区组织物价互查。经过检查,地区物价检查分团表扬了县物资局、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阚疃供销社、交通管理站等单位能正确执行商品价格或非商品收费标准。同时,建议对县畜牧兽医站、医药公司中药门市部、县人民医院、土产杂品公司副食品门市部、城郊供销社桥南门市部、阚疃食品站等物价违纪单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处理,县人民政府随之下发政秘字(81)第141号文件,对物价违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处理。
1982年1月16—18日,组织春节市场物价大检查,重点是城关市场,共检查国营、集体商业门市部、个体商业户近200家,抽查1100笔零售商品价格,总的情况较好。
1983年6月11日起,组织为时半年的物价宣传检查团,对全县所有集镇市场进行普遍检查。
1984年9月6—18日,组织5个检查组对市场物价、医药收费、化肥价格、平价转议价、学杂费、交通装卸等6个方面全面检查,共查8个区镇和县直的经营单位449个,抽查3825个商品品种和收费项目,对115个物价违纪单位和个人,总计罚款1.2万元,没收销毁木杆秤23杆、布尺3把。
1985年组织全县性物价检查9次,直接参加检查活动236人次,检查企事业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5708家,城乡市场检查覆盖面90%,查处物价违纪1033例,收缴罚没款1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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