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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成立“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区、乡、村设办公室或小组。1968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工作。1955年以前,根据复员军人本身条件及自愿,一般都要安置力所能及的适当工作。1955年以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那里去”,要求解决好生产生活、住房、婚姻三件事,使之有职业、有房屋、有基本生产资料,生活没有重大困难,同时加强管理教育,使之积极参加生产和各项工作。1955年统计,全县已先后拨款6.6万元,帮助809人建新房550间,修旧房356间,补助生活医疗费1507元,补助生产资料的1349人。对无家可归的做了重点照顾,具有一定文化技术的142人,被分别安置到工厂、机关和企事单位工作。1951年至1969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6154人。由于妥善安置,绝大多数复退军人安心生产,积极工作,把解放军的优良作风带到农村,成为农村建设中的骨干力量,涌现出很多先进人物。1956年农村合作化高潮中,全县复员建设军人被选任农业合作社正、副主任的109人,社务委员489人,民兵队长129人,提升为乡干部的28人,区级干部4人,被评为省、地级英模的16人。
1970年,安徽省革委会决定,当年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城镇或农村,全部接收分配到工业部门和其他重点建设单位。当年全县退伍的482名军人全部安置到工厂工作。
1971—1982年,安置工作仍然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凡入伍前是城市户口,吃商品粮的,或是大专院校毕业、肄业的,以及接收到大专院校录取通知单而未入校的;或排以上干部及志愿兵,入伍满13年的;或入伍时是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或退出部队核心、尖端、机要部门的均被安排到城市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而对家在农村的烈士直系亲属无依靠者及技术兵,在企业招工时给予照顾。在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安排到父母所在单位,如父母单位无安排任务的,则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1983年9月以后,贯彻执行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城镇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安置工作进行改革,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
自1969年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6725人,安排情况见下表。
表1541969—1985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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