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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支前
1948年12月,淮海战役期间,阜南县成立“支援淮海战役指挥部”,组织担架254副,担架员1016人;运输大队2.5万多人,为前线解放军运粮100多万公斤,木材4.8万根,军鞋5万多双,布匹800多米。全县有46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1949年3月,支援解放军渡江战役,组织常备担架230副,担架员1415人,运输队4218人,驮运牲畜2141头,为渡江部队运粮175万公斤,军鞋7.5万双,动员参军近百人。
1951—1953年抗美援朝期间,全县动员912名优秀青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并捐献“阜南号”战斗机1架。
1962年的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1979年的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全县人民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积极支援,为自卫反击战的胜利做出了贡献。
二、节日慰问
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县、区、乡及民政局负责人,亲自参加组织对当地驻军及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进行走访慰问,并赠送光荣牌、光荣匾、光荣灯。农村还给每户烈军属送猪肉、鸡蛋、粉丝、各种糕点食品、年画、对联和慰问金等。1979年以来,除坚持上述传统的节日慰问活动之外,还采取广播会、座谈会、联欢会等形式,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节日慰问活动。据1950—1958年不完全统计,全县仅春节慰问活动中,赠献礼品有粮(面)4426.5公斤,款8649元,猪肉4679公斤,鸡蛋5624个、鸡138只、糖果746公斤,蔬菜53450公斤、光荣匾1241块,光荣牌19022面,光荣灯17081盏,贺年片567张,春联383副。
1959年春节,县委、县人委邀请10位老红军烈属、复员军人中的功臣模范到县城过春节,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敬酒。许堂公社党委书记春节时率领干群、师生142人,到张庄大队逐户登门给烈、军属献酒、糖、果品各0.5公厅,粉丝1公斤,豆腐1.5公斤。少先队员向每户军烈属献了贺年片。群众传诵:“年送礼,节慰问,烈属、军属是亲人,书记挨户问长短,真比亲人还要亲。”1960年春节期间,朱寨公社组织机关学校社队干部3842人,花挑子15副、小黑驴7头、秧歌队47支,载歌载舞,逐户给优抚对象拜年,送光荣灯284盏、光荣牌265面、面粉358公斤、大米75公斤、猪肉142公斤、鱼75公斤、果品43公斤、酒49公斤。公社还召开462人的联欢会,评出优抚模范124人。
80年代,中共阜南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城乡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村)活动,人的精神面貌有了深刻的变化。新的道德风尚日益成长,群众自发热情地对优抚对象开展节日慰问已蔚成新风。1985年春节,黄岗商业个体户杨振可一家就买了3500元的香烟、酒、糖果等礼品送到全乡烈军属家里。
三、群众优待
从1950年开始到1955年,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而生产上有困难的烈军属。实行派工包干,代耕田地优待。1952年春耕生产中全县烈属149户,耕地1674.7亩,享受代耕的86户,代耕地662亩;军属3469户(含部分工属)耕地43865亩,享受代耕的1857户,耕地9931亩;荣誉军属190户,耕地2029亩,享受代耕的104户,耕地629亩。
1953年在发动烈军属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积极投入生产的基础上,经过整顿、调整与紧缩了代耕面,扩大了劳力负担面,代耕报酬是按亩计工(每亩一般10—12个工),按工计粮(每工2.5公斤左右),按劳力负担,每个劳力常年1公斤左右,夏、秋各半,结合征购,统筹统拨,代耕的土地亩产不低于当地同等情况的亩产量。是年,全县烈军属荣复军人4308户,80%加入互助组,享受代耕的1145户,占26.5%。1954年,享受代耕的占15.6%,80%以上的劳力负担工资粮。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把代耕办法改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分(劳动日)的办法。即根据每个优抚对象的可能情况,评定出其全年应做的劳动日数,秋后分红时比照一般社员实际参与分配的平均劳动日数,补足其差额部分,使之赶上一般的收入水平。其完成评定的劳动日数以外多做的劳动日,由其多劳多得,不作抵应补贴的劳动日。此办法延续到1979年。
1980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责任制后,把优待劳动日改为以优待现金为主,现金来源以乡为单位统筹。实行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的“四统一”办法。坚持发证到户,承包合同订到生产队,公布到群众,名单报到县,通知到部队。优待标准:岗区每户全年70—150元,湾区80—180元。优待原则:烈属优厚,义务兵家属户户享受,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适当照顾。军官与志愿兵本人不划给承包地,家属不享受物资优待。此种做法从1981年试行,逐步完善。随着农村生产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待面不断扩大,标准也逐年提高。至1985年全县烈属247户,军属2082户(内含义务兵家属1643户),残废军人532户,复员军人2012户,退伍军人10722户,共15595户,优待2590户,优待金338530元,户均130.7元,全县人均负担0.28元,耕地亩均负担150元,优待面占16.96%。其中:优待烈属219户,32810元,户均150元,优待面占88%;义务兵家属1643户,251470元,户均153.1元,优待面占100%;残废军人261户,20544元,户均78.3元,优待面占58.2%;复员军人272户,19656元,户均72.3元,优待面占1.82%。执行中改革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实行分等优待,对810名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在户均153.1元的基数以外,按超期一年递增10元的幅度增发超役优待金8840元。并抽出5700元用于奖励立功的战士家属,一等功300元,二等功150元,三等功60元。另有201名参战人员家属所在乡的群众捐献17000元,与兑现款同时发给每户50—100元不等。朱寨区朱寨乡后小村军属朱天作领得优待金,连夜给云南边防前线参战的儿子写信,鼓励他坚守边防,杀敌立功。很多群众说:军属舍得亲生骨肉上前线,咱出点钱算啥,生产搞好些就都有了。
四、国家补助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军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贫苦烈属军属、烈士遗孤、退伍老红军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荣复军人给以定期与不定期的实物或现金补助。在此之前,县已拨优军大米8520公斤;此后至1959年,全县共发放烈、军属定期或临时补助粮共计148140公斤、款149307元、补助88329人次。另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发放生产资料补助款84700元,补助烈、军属1382户,为其购买耕牛441头,犁、耙、耧等农具1087件,解决入社股金2720元;补助荣复军人901户,为之买耕牛179头,农具442件,入社股金6776元。
1965年,对全县优抚对象普遍进行了一次登记,分区、社建立了档案,为进一步做好优抚补助工作提供了条件。
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优抚工作受到干扰。1966—1979年,国家再次明确定期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规定对象:(1)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2)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2元。自1970年至1985年全县定期补助款2080313元,临时补助1088766元。
五、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50—1952年发抚恤粮:战士警勤人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300公斤(后改为6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225公斤(后改为450公斤),班、排、连及区乡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400公斤(后改为9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300公斤(后改为675公斤);营、团、县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500公斤(后改为15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325公斤(后改为1125公斤);旅长、专员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粮600公斤(后改为2400公斤),因病死亡,发抚恤粮450公斤(后改为1800公斤)。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战士、勤杂人员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14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110元;班、排、连及区、乡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1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160元;营、团及县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35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260元;旅及专员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550元,因病死亡,发抚恤金410元1955年、1970年、1980年、1984年对牺牲烈士抚恤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和提高。1984年烈士拢恤标准:战士、班长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000元;排、连及行政21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100元;营及行政19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2200元;团及行政18—15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300元;师及行政14级干部,因战因公牺牲,发抚恤金2400元。自1970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牺牲、病故军人、工作人员抚恤金57400元。
残废抚恤1950年,全县有一等残废3人,二等甲级残废13人,二等乙级残废43人,三等甲级残废47人,三等乙级残废34入;在职的二等甲级残废5人,二等乙级残废3人,三等甲级残废6人,三等乙级残废5人,共计各类残废军人159人。1952年,加上由阜阳县划来的柴集、许堂、朱寨3个区,全县11个区计二等甲级残废27人,二等乙级残废73人,三等甲级残废40人,三等乙级残废29人,共169人。1953年,全县计有残废军人306人,其中:一等残废3人,二等甲级残废35人,二等乙级残废71人,三等甲级残废96人,三等乙级残废101人。残废抚恤改实物为现金。在职的发给残废金,在农村的发给残废抚恤金。1964年,对全县残废军人检查评级,给予换证的204人。1972年,再次对全县残废军人检查评级换证的共424人,其中在职的一等残废6人,二等甲级残废10人,二等乙级残废22人,三等甲级残废22人,三等乙级残废24人;在农村的一等残废6人,二等甲级残废27人,二等乙级残废98人,三等甲级残废105人,三等乙级残废104人。
1981年,为全县残废军人第三次换发新证,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46人。其中在职的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5人,二等甲级残废14人,二等乙级残废21人,三等甲级残废30人,三等乙级残废24人,计95人;在农村的特等残废4人,一等残废9人,二等甲级残废42人,二等乙级残废125人,三等甲级残废142人,三等乙级残废129人,计451人。
关于伤残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以粮计算,1953年起改为现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1955年、1978年、1985年先后作了调整提高。从1978年起,对在农村的三等残废军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1952年起,对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
1952年前,特等残废抚恤粮250公斤,一等200公斤,二等甲级150公斤,二等乙级125公斤,三等甲级100公斤,三等乙级75公斤。1953年,对因战致残的军人特等残废抚恤金399元,一等330元,二等甲级168元,二等乙级125元,三等甲级200元,三等乙级150元。1985年,对因战致残的军人,在职的特等残废抚恤金132元,在农村的570元;一等残废抚恤金在职的118元,在农村的498元;二等甲级在职的96元,在农村的310元;二等乙级在职的84元,在农村的296元;三等甲级在职的75元,在农村的180元;三等乙级在职的60元,在农村的140元。对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和因战因公致残的民兵、民工发了比上述标准略低的残废抚恤金。在农村革命残废军人领取残废金仍不足以解决生活困难者,同样仍然享受群众优待,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自1970年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022361元。
六、烈士褒扬
建国后,县民政局对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革命军人、共产党员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政策追认为革命烈士。在给予抚恤的同时,发给“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1950年以后牺牲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以上领导机关填发“革命牺牲证明书”。1970年、1972年、1979年,全县进行3次普查登记,建立了革命烈士档案。1983年,按照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完成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工作。全县共有革命烈士250名,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的2名,抗日战争时期的1名,解放战争时期的80名,抗美援朝时期的104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44名,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8名,失踪军人被追认为烈士的8名。对这些烈士,省、县已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并为较著名的烈士写了传略。同时为在县内牺牲的烈士修建了烈士陵墓,全县人民永远怀念为祖国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光荣献身的革命烈士,并继承和发扬烈士们的革命传统、高尚品格和优良作风,建设家乡,振兴中华。
七、表彰先进
1951年,县政府于8月15日召开烈军属、荣复军人代表会。到会80人,评出特等模范1人,一等3人,二等8人,三等24人,并选出出席阜阳专区第一届优抚代表会代表13人。会上对评出的各等模范发有奖状及农具等奖品。
1954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县、乡两级自下而上召开优抚评模会。出席县评模会共288人,评出双拥模范社、组各1个;个人一等模范3人,各奖黄牛1头、耧1盘;二等6人,三等23人,均奖农具若干件。
1956年12月18—24日,全县优抚评模会召开。出席模范297人,其中烈属22人,军属120人,荣誉军人13人,复员军人107人,拥军优抚工作者29人。大会评分优抚模范乡6个、社4个、个人模范45人,推选模范残废军人李良才出席安徽省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
1959年2月2—4日,全县优抚复员安置模范会议召开。出席会议280人,其中烈属26人,军属111人,荣誉军人13人,复员军人114人,优抚干部16人。评出县一等模范35人,二等22人,模范单位3个,其余与会者为三等模范。
1959年11月22—24日,全县优抚模范代表会召开。出席293人,其中烈属23人、军属143人、荣誉军人6人、复员军人94人,优抚干部20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代表7人。会上评出出席专区先进代表会模范乡2个,大队11个,福利生产单位2个、个人模范40人。
1983年,县召开双拥先进代表会,评选出先进区1个、先进乡12个、先进行政村70个,先进生产队24个,先进个人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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