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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机构
1949年阜南办事处下设司法科。1950年9月设立阜南县人民法院。1951年全县8个区各设1临时法庭。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县直机关设立临时法庭,负责审理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犯罪案件。1953年10月,设立田集、焦陂、公桥3个巡回法庭,1954年第一次普选时,在薛集、田集等地设立8个普选人民法庭,直接受理选民申诉及一切破坏选举的案件。1955年撤销巡回法庭,建中岗、田集法庭。1958年设方集、黄岗、城关、地城、中岗、许堂6个人民法庭。1963年撤销方集、黄岗、地城法庭,新设公桥法庭。1967年7月实行军事管制,职能由军管小组取代。1968年7月成立阜南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组取代审判机关职能。1973年4月恢复阜南县人民法院建制,下设中岗、许堂、地城、王店4个人民法庭。1975年增设城关法庭。1979年中岗、许堂、王店法庭分别改为黄岗、三塔、柴集法庭,同时增设朱寨、方集、赵集、苗集、曹集法庭。1981年增设城郊法庭,恢复中岗法庭。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庭、室。
二、刑事审判
1949—1953年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依法审判了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参与暴动的头子和骨干分子,杀一批、关一批、管一批,从而对那些气焰嚣张的反革命残余势力以沉重打击,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了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人民法院紧密围绕禁烟、禁毒、社会上的“民主改革”运动、内部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在经济领域内开展的打退资产阶级进攻,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审判了一批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杀人犯、贪污犯、盗窃国家资财、毒品犯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关押一批,管制一批,对罪行严重、民愤极大者,依法判处死刑。
1954—1956年,按照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开展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严格依法办案,试行陪审、公审、辩护、回避、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为审判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前进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这个时期打击的对象主要指向公开的、隐蔽的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努力改善审判作风,贯彻正确、合法、及时和“少杀、长判”的原则,特别是对坦白自首,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
1957—1966年,刑事审判工作从客观上受到“左”的错误影响,曾发生不少失误。由于法院系统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造成干部思想混乱,导致轻视法律,以言代法和宁“左”勿右的错误流行,办案不敢坚持原则,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各项审判制度、程序被冲破,造成办案质量下降。1961年开始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纠正“左”倾错误,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恢复和整顿法院工作秩序,刑事审判工作趋于稳定。
1966年6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出“砸烂公检法”等反动口号,法院被军管,人保组取代了公检法的全部职能,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6—1985年,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人大陆续制定修改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刑事审判严格贯彻实施各项法律和制度,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质量显著提高。这一时期,按照中央“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复查审判纠正了一批“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及时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和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同时,审判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对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罪犯,依法判处了重刑。
三、民事审判
建国后审理民事案件,始终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办案方针。民事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即由审判人员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批判坐堂问案的旧作风,审判人员步行或骑自行车,携卷下乡,深入到发案地点,调查了解,就地办案,能调解结案的当时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回院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判决结案。1980年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确定一区一庭,就近受理和审理该辖区内的一般民事案件,从而更加便利了人民群众的诉讼。审判程序上,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执行陪审、合议、回避、辩论、处分、上诉、两审终审制等原则。
1950—196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319件,平均每年457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许多受封建婚姻迫害的青年妇女冲破牢笼,争取婚姻自由,纷纷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解除婚约,因而50年代婚姻案件占大多数1959—1960年,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群众生活极端困难,饿病普遍发展,为忙于糊口,纠纷很少,有了纠纷也无力报官,两年间仅受理96件。1961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后,生产、生活开始恢复和好转,婚姻案件仍占8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在三年困难时期,某些妇女因生活困难外流,往往与他人重婚;生活好转后,原夫外出寻找,要求妻子回家团聚。二是强迫包办买卖婚姻、送童养媳等封建残余现象又有所抬头。
1966—1972年,“文化大革命”动乱较为严重,民事审判工作停顿,民事案件无专门机构受理,民事纠纷均由所在地人民公社或工厂、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处理,用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必要时,公社或同级革命委员会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973—1978年,人民法院恢复民事审判工作,共收案690件,婚姻案件约占70%。收案不多的原因是,当时处在“文化大革命”动乱后期,“左”的思想影响仍然存在,“文化大革命”给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未有大的改变,加之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等情况所造成。
1979—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483件。1979年起,民事案件逐年上升。主要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经济政策后,农村普遍推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过去一度绝迹的土地、宅基地、债务、继承等案件又重新出现,抚养、赡养、房屋案件也不断增多,而婚姻案件比重则相对下降。
四、经济审判
1982年成立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案件。1982—1985年,共受理85件,结案79件,待结6件。这些案件大部分属于购销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许堂供销合作社依据合同销售给武汉台北实业有限公司兔毛3000公斤,总价款29万元,需方收货后长期不付款,经立案审理,依法追回货款,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济合同案件诉讼多的原因,一是法制观念不强,对签订合同具有法律严肃性认识不足,因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制约,任意签约,随意毁约;二是缺乏经验,合同条款不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明确,因而引起纠纷;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四是货物运输保管不善,引起赔偿纠纷;五是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滥定购销合同;六是一些企业、商店、公司管理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或用人不当,上当受骗;七是个别犯罪分子利用合同从事投机诈骗活动;八是合同审查制度不严,缺乏主管部门审核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在审理中主要是严格审查和认真区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界限。对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纠纷。对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区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与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界限;无效合同中当事人故意与非故意的界限;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代理人是追认性的代理活动还是未经追认的代理活动的界限;是执行任务的过错还是个人从中牟利的界限等。审理中分别情况,加以处理,应当赔偿损失的予以赔偿,应当追缴非法所得的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需党纪、政纪处理,则转有关单位查处。
五、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判案件,使无辜者得到平反昭雪,犯罪分子得到应得的惩罚。对于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准确地惩罚犯罪,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62年2月,对1957—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了复查工作,先后复查433件,对其中错判的178件,宣布平反。安岗公社陈省三、城关公社刘星武、地城公社王世秀、杨大铎等4人,于1959年、1960年分别给安徽省委、党中央写匿名信,反映当地群众饿死、逃荒以及干部弄虚作假、欺上压下、打骂群众、克扣口粮,造成非正常死亡等情况,4人被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2—8年有期徒刑,经复查予以平反释放,恢复名誉。1965年公安局派出朱玉川等7人组成的专案组,复查1959年判处株连百余人的所谓常有礼、周长殿反革命集团案。经复查证明该案确系人为的冤假案,但由于冤案的泡制者尚在领导岗位,捂着盖子,秘而不宣,该案直到1978年始得宣布平反。
1978—1981年,彻底复查冤假错案,是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党实行拨乱反正,彻底纠正左倾错误的重要组成部分。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精神,利用3年半的时间,集中力量,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复查了反革命历史老案和“反右派”时期、“社教”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案件共5440件,查结5153件。在查结案件中,维持原判的4127件,改判的1026件、1071人。在改判的案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771人、宣告无罪的300人,为114人重新安排工作,对33人给予离退休待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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