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检察机构
1955年6月,设立阜南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7月,实行军事管制,检察院职能由军管小组取代。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遂撤销建制。1978年经修改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1979年5月,重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等科、室。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依法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一批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违法乱纪案件,并向阜南县第七届、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刑事检察
1955年11月,县检察院开始执行刑事检察任务,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56年,检察院设侦查监督、审判、劳改监督等科、室,正式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1958年“大跃进”中,检察职能严重削弱,不少检察干部被调离工作。1979年5月检察院重建后,恢复刑事检察职能。70年代末,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后果,刑事案件明显地增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罪曾嚣张一时。社会秩序的恶化,已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检察机关把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检察机关重建7年来,在同其他政法部门的紧密配合下,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认真细致审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注意深挖余罪,除恶务尽,不枉不纵,力求定性准确,运用法律得当,防止冤、假、错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中,决定逮捕的占34.4%;不予批捕的占30.2%;退回补查的占31.3%;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和待结案的占4.1%。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98.5%的被告受到有罪判决。
三、法纪检察
1955—1965年(其中1958—1960年缺),检察院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380件,其中立案侦查250件,移送法院审理132件,有罪判决93件,免予处分12件,不予处分27件。1955年8月首先查处了蜕化变质分子、原新集区副区长吕振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一时期查处的违法乱纪案件多数是农村干部多吃多占、社教“四不清”干部、强迫命令造成严重后果和腐化堕落等类型。1979—1985年,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9件,立案侦查35件,移送法院审理18件,有罪判决14件,免予处分2件,待结2件。这个时期受理的法纪案件主要是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
四、经济检察
50年代,无专职经济检察人员,经济案件并入刑事检察查处。1955年受理的“干部惩戒案件”判刑中,经济犯罪案件占60%。1956年自侦案件起诉判刑的经济犯罪占32%。1979年5月检察院重建后,即确定3名检察干部管理经济案件,当年就查处了柳沟供销社营业员耿振兴贪污案。1981年正式设立经济检察科,由1名副检察长分工负责。遵照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邓小平提出的“一手抓开放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犯罪分子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1979—1985年,累计受理100件、129人,立案侦查89件、117人,决定起诉52件、72人,免予起诉9件、11人,不予起诉1件、2人,转其他单位处理18件、18人。累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65万元。1980年检察全县27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查出多少不等的166人少款45.80万元,1981年由单位追回欠款18万元。1985年查出粮食系统25个区分站收买粮票(面值)1400万公斤,虚购虚销,套取差价款288万元,自首退赃1.76万元,坦白退赃款2.06万元,粮票(面值)1.73万公斤。
五、监所检察
50年代监所检察即形成制度。每月23日检察人员配合公安局、法院进行3天监所检察,发现问题,即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存查。1979年5月检察院重建后,配备2名专职监所检察员,1985年正式设立监所检察科。1979—1985年,累计纠正监管干警违法活动8起;纠正违法收押人犯7起7人;纠正违法释放人犯46人;纠正违法留所改造48人;纠正超期羁押270入;催办案件651件次。对人犯教育,认真落实“文明管理”的方针和贯彻“三个一样”的政策(对待失足青年像父母对待孩子一样、医生对待病人一样、老师对待学生一样),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累计进行集体教育191次、个别教育和家长规劝1092人次。同时对屡教不改的反改造“尖子”、“狱头狱霸”给以严厉制裁和打击。通过政治教育,有40多名人犯主动检举揭发犯罪材料96件、提供犯罪线索102条。在安全防范方面,共进行安全检查473次,清理危险物品832件,排除事故苗头24起,搜出人犯串供材料114件。对67名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监外人员,逐一建立改造档案,落实改造措施,促使监外罪犯改过自新。
上一篇:第一节 治安
下一篇:第三节 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